當前位置:首頁 » 對外貿易 » 外貿合同編制有哪些要求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外貿合同編制有哪些要求

發布時間: 2023-04-21 04:39:46

1、外貿合同

<

2、外貿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個: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滑搜返、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信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漏基另有規定的除外。

3、外貿銷售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外貿銷售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當灶旅事人之間必須達成協議;合同必須有對價和合法的約因;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必須真實;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差辯廳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虛隱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4、外貿簽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審查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代理許可權;2、審查合同是否超出經營范圍;3、明確合同條款,應當依照公平原則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4、明確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5、國際貿易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國際貿易中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有:
1、具有兩方以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2、當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
3、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國際貿易中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7、貿易合同必須具備哪些內容

1、貿易 合同當事人 的基本信息; 2、貨物的基本信息; 3、貨物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飢大款方式、付款時間; 4、貨物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 5、貨物質孝核量標准承諾; 6、貨物配套設施的交付承諾和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爛慎豎範文本訂立合同。

8、請問簽外貿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以下幾個方面:
1. 合同文本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合同文本的問題,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節一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准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於己不利之處。所以,我方在談判中,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現在我們的一些涉外談判,往往是由外商一開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內容討論每項條款。這種作法會使我方在談判中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一方面由於思想准備不足,容易讓對方塞進一些對我不利的條款或遺漏一些對方必須承擔義務的條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擬好的合同文本進行談判,極大地限制了我方談判策略和技巧的發揮,並且很難對合同進行比較大的修改或補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對方的合同上簽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礎,對我方也有諸多不利,不僅要在翻譯內容上反復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義,還要考慮法律上的意義,一些約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詞多義,弄不好就會造成麻煩,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因此,在談判中,我方應該爭取擬就合同談判的草稿。在此基礎上進行談判,形勢就會有利於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准備工作結合起來闡述。例如,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我方琿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致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我們就掌握了主動權。
2. 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時,雖具體業務談判,出現簽約的不是上述人員,但也要檢查簽約人的資格。如了解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分和許可權范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一定要嚴肅認真,切不能草率從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迅速擴大。但是,在與外商、港商談判時,由於盲目輕信對方,草率簽訂合同,以致吃虧受騙的現象屢有發生。有些單位為了急於引進、輸出,僅憑熟人介紹,不進行任何信資調查,就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結果給企業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所以,進行信資調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證書,有的人名片關銜很大,實際上是空的。還有,與外國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實際上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
3. 合同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合同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例如,我國南方某一城市與港商簽訂了一個出售礦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確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車,時間一個月。由於沒有明確提貨車的型號,結果對方拉貨的車越來越大,我方明知吃虧,卻也無可奈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稜兩兩,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爭議紛紛,扯皮不斷,甚至遺禍無窮。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里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
此外,對合同中的一些關鍵詞句,一定要謹慎推敲,不能含糊遷就,有時僅一字之差,卻失之千里。例如,
福建某企業在與外商談判合同履行保證書時,外商要求寫上在發生受方取損失補償時,要先取得供方認可。為保留或取消認可兩字,雙方展開了辯論,僵持了兩天,最後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棄了認可要求。因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認可這一條,則供方銀行的《履約保證書》就失去了任何意義。如供方不認可,出具《履約保證書》的銀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賠的要求。《履約保證書》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成了騙取信任的一種形式。
4. 合同中的條款具體詳細、協調一致
合同條款太籠統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引進一套化肥設備,合同有這樣一條: 某管線採用不銹鋼材料。沒有具體指明管線應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線只指管子,我方則認為包括其他,但由於合同沒能寫明,也無從交涉,干吃啞巴虧。
同時,也應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復,更不能前後出現矛盾。例如,我一企業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上述價格包括賣方裝到船艙的一切費用。而在交貨條款中卻又出現了這樣的規定:買方負擔裝船費用的1/2,憑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鑽空子。
5. 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合同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信式,要盡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採取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

9、外貿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貿易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范,方為有效,即合同必須具備某些法律條件,主要包括:

1、合同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進出口雙方在法律上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一方面,就我國的進出口商而言,只有政府批准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才能就其有權經營的商品對外達成買賣合同;另一方面,對方的進出口商也應具備簽訂進出口合同的能力和資格,具體條件依據臘凱其本國法律確定。由於進出口貿易主要是企業之間的行為,而企業的行為必須通過自然人(有權的代理人)來實現。因此,應確定簽訂進出口合同的企業代表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第一,簽字的自然人必須是其企業的授權代表;第二,簽字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

2、當事人之間必須達成協議,這種協議按照自願和真實的原則通過發盤與接受而達成。

3、合同必須有對價和合法的約因。對價是英美法系的一種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所提供的相互給付,即雙方互為有償。在買賣合同中,對價表現為一方所享有的權利是以另一方負有的義務為基礎,雙方應互有權利和義務。如,賣方交貨是為了得到買方的貨款,而買方支付貨款是為了獲得賣方提交的貨物。升森通過交易,買方得到貨物,賣方得到貨款,這就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因。買賣合同只有具備了對價或約因,才能有效,否則,就不受法律保障。

4、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任何合同的訂立,必須保證不違法及不違背或危害國家的公共政策,否則無效。

5、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必須真實。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如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況或是在受欺詐或脅迫的合同,各國法律的處理有所區別。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6、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的訂立,變更或解除,都必須採取書面的形式,這種書面形式不僅包括正式合同或確認書,也包括信件、電報、電傳和傳真。凡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即為無效。這也是我國核准參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作的兩項保留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第七條 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當事吵局畝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獲得批准時,方為合同成立。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