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貨運汽車報廢年限為8年。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達到國家報廢標准或者雖然未達到國家報廢標准,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貨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1、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2、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
3、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4、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6、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7、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