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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保密協議不讓打廣告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3-19 05:38:11

1、關於外貿公司保密協議

1.首先要明確一個法律概念實習期與試用期二者有本質上的區別,既然你說自己處於實習期,那麼法律上對實習期並沒有明確的界定適用《民法》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實習期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不想繼續幹了,可以隨時走人。
2.其次,公司老闆想讓你簽訂所謂的保密協議,你可以不用理會,你不屬於保密協議的適用對象,並且保密協議中所要求的禁止競業的期限也遠超過法定期限,所以不能簽。
3.實踐中實習期一般是沒有工資的,他是學校與用人單位還有學生三方所訂的協議,是為了讓學生更好地把理論知識應用於實踐,從而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質而設的,所以直接離職就可以了。
4.下列法條是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這么做也是違法勞動合同法的,所以你也可以不要去簽。
參見法條: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關於外貿員簽訂保密協議的問題

這個要分2個情況來看。這個行業的前景和該公司的狀況。
如果這個行業很有發展前景,你也想以後做這個行業。那麼你就要考慮到你公司的狀況了,它再這個行業裡面處於一個什麼位子。有什麼優勢,你進公司了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培養和發展?如果不能建議你考慮下再簽。
如果這個行業是個很一般的行業,將來你即使不做這個行業也無所謂,你完全能夠憑借你在公司獲得的工作經驗而找到更適合自己的行業和公司。那麼簽不簽關系都不是很大。

以上為個人觀點,僅供你參考

3、新規來了:不經本人允許,不得打廣告電話、發廣告信息

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新近表決通過了《江蘇省廣告條例》。該條例針對保健品虛假宣傳、付費搜索、推銷電話等眾多飽受詬病的廣告亂象作出詳細規定,強化了對互聯網等新媒體廣告的管理,明確保護了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
彈窗廣告應能一鍵關閉
當前,互聯網、移動終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廣告所佔比重越來越大,付費搜索、推銷電話、廣告彈窗等無孔不入,讓公眾深感困擾。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就此提出,有必要增加一些針對性規定。
本辯胡條例明確保護個人不受商業廣告侵擾的權利,強調「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通過撥打電話、發送電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廣告」,並明確「在電子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擦邊球做法也視為發送廣告。
上網時滿天飛的彈窗廣告讓人極為反感。條例就此明確,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也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條例還規定,「騙點擊」式的廣告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付費條目「霸屏」網友搜索結果頁面,近年來屢屢成為新聞熱點。最終通過的條例中,針對性增加了對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的規范,要求「互聯網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本條例還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對鏈接廣告的核對義務,要求「應當一並核對所鏈接頁面中與前端頁面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內容」。
發現違法廣告怎麼辦?條例明確了兩方面的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違法廣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停止傳輸等措施予以制止,並要求通信管理等部門督促兩個責任主體履行規定。
禁止保健品「軟文」「軟廣」
此次立法十分慎重,曾全文上網徵求社會意見,先後召開有關部門座談會、廣告業專場徵求意見座談會、表決前評估論證會,並在我省多地進行了廣泛調研。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地方提出,廣告法對典型廣告的違法情形都有規定,地方立法不必重復,可以結合實際作些更有針對性的細化補充。由此,條例進一步完善了變相發布廣告情形,細化了構成虛假廣告的情形,還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廣告准則。條例明確,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時,對葯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有多處約束。例如,斗灶寬廣告不得含有對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不得宣傳治癒率、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在審議時普遍表示,報紙、電視等主流媒體依賴的是大眾傳媒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對消費者具有很強的引導性,極易誤導受眾,要加大對主流媒體投放廣告的監督管理,督促主流媒體主動審查,限制廣告播放時間,對涉及食品、葯品以及保健食品、產品等廣告慎重投放。就此,條例禁止「軟文」「軟廣」,要求大眾傳播媒介和音像出版單位不得以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葯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同時,這些廣告也不得利用患者、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
公益廣告強行攤派不可取空亮
廣告業是市場化的行業,既要考慮消費者的感受,也要公平兼顧其他各利益相關方。這一考量,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和公益廣告的規范上有集中體現。
廣告法明確禁止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設定了法定最低罰款額為20萬元的處罰。就此,有的專家、有的地方提出,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僅誤導消費者而且貶低同行,屬於不正當的商業手段,應當予以處罰,但也不應擴大范圍。有的部門、不少廣告企業提出,執法過程中絕對化用語如何認定沒有相對統一的標准,亟需制定較為明確的操作性規定。由此,最終通過的條例中增加條款,明確排除一些不應認定為絕對化用語的情形,以統一把握執法尺度。這些例外情形如表示時間、空間順序的用語,依據法律法規評定的獎項、稱號,特定行業、領域根據國家標准認定的分級用語,表示廣告主目標追求的用語,客觀表述並可以查證的銷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等事實信息等。
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公益廣告既要規范,也需要採取措施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有的地方、有些廣告業代表就提出,公益廣告很有必要,但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要求發布公益廣告應當依法進行,不能將「公益」變成「攤派」,增加企業負擔。因此,最終通過的條例,既指出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等要求發布公益廣告,也明確「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范圍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條例還針對公益廣告公共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益廣告發展促進機制,統籌公益廣告發布,推進政府購買公益廣告服務,促進公益廣告事業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