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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停止出口退稅權

發布時間: 2023-06-03 15:47:06

1、停止出口退稅權需要復議前置

法律分析: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按程序講,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的結果不服,才來申請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採取偽造、塗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對騙取退稅嚴重的企業,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權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 企業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稅務部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停止出口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2號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規范稅收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現將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出口企業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四)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對擬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的騙稅企業,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或稽查局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後按規定程序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點。
三、出口企業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的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以及代理出口貨物等,一律不得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出口企業代理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四、出口企業自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按現行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業務。
五、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以自營名義出口貨物,但實質是靠非法出售或購買權益牟利,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可以比照上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3、稅務行政處罰的有

稅務行政處罰的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一)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亂察肆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二)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嘩轎沒空處罰。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是指:停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四)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准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