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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出口退稅服務

發布時間: 2023-06-02 18:59:05

1、關於出口退稅有哪些政策

關於出口退稅政策主要包括調整退稅比例的提高和進一步簡化稅制,比如將部分貨物的退稅比例為15%和13%的部分提高到16%,而將部分9%的提高到10%或13%,而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的貨物出口退稅比例維持不變。
一、關於出口退稅有哪些政策
      會議決定,從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結構調整原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將現行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對「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和面臨去產能任務等產品退稅率維持不變。進一步簡化稅制,退稅率由七檔減為五檔。
      會議還確定,對信用和納稅記錄好的出口企業簡化手續、縮短退稅時間,全面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提高審核效率。盡快實現電子退庫全聯網全覆蓋。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年底前將辦理退稅平均時間由13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
二、辦理出口退稅注意事項
      1、申報超期問題
      具體而言,指納稅人由於申報逾期,導致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
      「這類問題常見於新辦中小型出口企腔察桐業。」力爭介紹,由於這類企業規模較小,往往是一人多崗(又跑業務又辦退稅),或者一崗多人(企業辦理退稅的人員頻繁更替),使得負責退稅的人員對於稅收政策關注不夠或理解有誤,要麼忘記申報,要麼認為稅務機關受理後審核不通過要求重新申報,就不再有申報期限的限制,最終造成申報逾期,企業蒙受損失。
      建議:出口企業特別是新辦中小型企業,要重視提高辦稅人員的專業素質,辦稅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各項出口退稅政策,特別是出口退稅辦理截止期。截止期前一定要到稅務機關來,要麼辦理退稅申報,要麼辦理延期手續。對於稅務機關受理後,審核不通過作出不予辦理決定的,出口企業在修改後,一定要依照稅務機關出具的不予辦理決定書上要求的申報期限,按時申報。
      2、申報資料不齊全問題
      「這類問題常見於特殊業務的退稅申報中。」力爭說。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等文件的要求,對於不同類型的出口業務,納稅人要提供不同的申報資料,比如中標機電、對外承包、出口到保稅區、代理出口等業務,就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但是,部分納稅人由於出口業務較少,而忽略了政策中對於特殊業務的申報要求,造成因申報資料不齊全,而不被稅務機關受理的後果。
      建議:辦稅人員要加強出口退稅政策的學習,特別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65號公告等涉及申報要求的公告,一定要在開展業務之前,就先認真了解公告對於申報資料的要求,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注意及時收集出口退稅申報要提交的單證,避免因申報資料不齊全而造成申報不成功。
      3、申報數據錄入錯誤
      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做的一份統計顯示,納稅人申報資料經審核被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的情形中,約有一半是由於納稅人錄入數據錯誤造成的,常見的錯誤有:發票金額錄錯、報關單離岸價格錄錯、商品代碼錄錯。部分企業甚至存在同一錯誤經稅務機關告知後反復出現的情形,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出口企業的退稅速度。
      建議:出口企業要重視申報數據的錄入質量,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專崗對申報數據進行復核,提高數據質量。
      4、忽視前期管理,造伍坦成「退稅周期」漫長
      「辦稅服務廳的日常工作中,我們時常會遇到部分納稅人在不能順利辦理退稅申報時情緒急躁,反映『退稅周期』漫長。」力爭說,「但我們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實際上,在企業整個退稅過程中,在稅務機關花費的時間佔比很小。」
      以2017年度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所轄二類企業和三類企業為例,二類企業從報關出口到實際辦理退庫平均時間為2個~3個月,其中稅務機關從申報受理到送交國庫時間平均約為7天,約佔全部時間的7%。三類企業從報關出口到實際辦理退庫平均時間為4個~6個月,其中稅務機關從申報受理到送交國庫時間平均約為12天,約佔全部時間的8%。
三、出口退稅率是否必須是征稅稅率
      出口企業及外貿出口主管部門認為,出口退稅率沒局應該是征稅稅率,這樣才能體現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政府財稅主管部門則認為,出口退稅率太高,導致退稅規模太大,財政難以承受,只能降低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率是否必須是征稅稅率?在什麼水平才算合適?綜合考慮影響外貿出口的各種因素,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的作用,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等問題,出口退稅率可以低於征稅稅率。將所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保持在征稅率的水平,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
      第一,降低出口退稅率不違背WTO的規定。按照WTO的規則,出口退稅最大力度不能超過「零稅率」,否則將被視為對出口產品的政府補貼,受到制裁。但一
      國可以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從實際出發,在法定征稅稅率以內,確定適當的出口退稅水平,既可以選擇退稅和不退稅,也可以選擇多退稅和
      少退稅。
      第二,出口退稅只是影響外貿出口的因素之一。在國際市場需求規模一定的情況下,出口商品競爭力是影響出口規模的主要因素。出
      口退稅之所以能發揮鼓勵出口的作用,在於出口商得到國家出口退稅後,可以通過降低出口商品價格的方式增強其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但勞動力成本、原料成
      本、運費等都是影響價格的因素,除價格外,技術水平、品牌效應、售後服務等諸多因素也會影響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因此,出口退稅只是影響出口商品競爭力並進
      而影響出口的因素之一。
      第三,國家增加或減少的出口退稅並非全部由我國出口企業獲得或承擔。我國提高出口退稅率時,外國進口商往往壓
      低我國出口商品價格,國家增加的退稅支出,有一部分變成了外國進口商節約的進貨成本。國家降低出口退稅率時,我國出口企業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擔,一
      是供貨企業在價格上讓一塊,二是出口企業從盈利中消化一塊,三是外國進口商消化一塊。三方共同承擔減弱了降低退稅率對外貿出口的負面影響。
      第四,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的支持力度過大,會對出口產生負面影響。近些年,我國許多出口商品運到外國後遭到反傾銷調查,中國已經成為反傾銷的最大受害
      國,其中雖然不乏貿易保護的原因,但也與我國許多商品競相壓價導致價格太低也有很大關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壓價,主要是基於國家的退稅支持。在某些情況下,
      出口價格被外商壓低後,出口量卻沒有增加,實際出口額反而下降了。
      第五,出口退稅作為財政支出的一種方式,不能置於一種優先於其他各
      項支出需要而必須足額保證的地位。我國財政一直面臨強大的支出壓力,養老、教育、科研、環保等許多方面的支出缺口都很大。在這種情況下,應在統籌考慮各項
      支出需要和財力可能的基礎上,相應安排退稅支出的規模。
      以上就是整理的內容。希望上文的關於出口退稅有哪些政策、辦理出口退稅注意事項以及出口退稅率是否必須是征稅稅率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2、在稅收政策和服務方面如何支持外貿企業發展?之後哪些利好舉措?

2021年,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服務外貿高質量發展、激發出口企業活力的部署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外貿企業發展,為我國外貿出口穩定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方面,持續優化出口退稅服務。
2021年6月30日起,我們在全國推行出口退稅新系統,充分運用稅收大數據創新推出「3個減少」「3個增加」的出口退稅服務新舉措,即:減少三分之一的出口退稅申報表單,減少五分之一的填報項目,減少並優化退稅流程;增加出口退稅申報「免填報」數據項佔比達70%,增加3種在線申報渠道,增加辦理退稅提醒等服務功能。通過上述舉措,出口退稅申報平均辦理效率提升30%,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辦理時間壓縮至7個工作日內,2021年累計辦理出口退稅1.67萬億元,有效緩解了企業資金壓力。
另一方面,促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2021年,我局聯合商務部、財政部等部門,進一步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范圍,認真落實跨境電商「無票免稅」、出口海外倉、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等支持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政策措施,切實發揮稅收在服務外貿高質量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2022年,稅務部門將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認真落實好減稅降費等支持穩外貿的各項政策措施。同時,還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推出進一步提高退稅便利度等支持舉措,繼續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繼續支持跨境電商等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為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貢獻稅務力量。

3、出口退稅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法律主觀:

出口退稅制度是在一個國家將出口貨物出口前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實際承擔的增值稅、消費稅,在貨物報關出口後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有效地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一、出口退稅新政策的影響積極影響:出口退稅政策對我國產品貨物的積極影響,主要是相對於沒有出口退稅政策而言的。第一,有利於提高我國出口產品貨物的競爭力。出口退稅政策能增加企業的利潤額,有利於鼓勵產品貨物出口企業數量、規模的增加,以及出口額的增加。這有利於國內產品相關行業的產業經濟以及產品貨物的規模經濟,從而降低產品相關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提高產品貨物在海外市場的競爭力。並且,產品相關行業規模的擴大,需要更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從而能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我國緊張的就業壓力;對生產物資的需求還能推動與產品貨物相關企業的發展。第二,有利於提高我國產品相關行業的資金流動。在經濟新常態時期,隨著經濟增速的放緩,我國的企業在籌集發展資金上都存在一定的難度。而產品貨物出口具有退稅配額,降低產品貨物對資金的需求額度,增大了企業內資金的流動性,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產品貨物對資金的需求。第三,有利於我國產品貨物的產業結構調整。目前,我國經濟已步入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的時期,需要對我國經濟的推動力進行轉變,需要對我國企業的結構進行調整。在這樣一個經濟背景下,我國降低了對傳統行業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對具有創新性行業的出口退稅率。這不僅有利於產品相關行業內部進行產業的升級調整,還有利於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結構的調整。消極影響:出口退稅政策的消極影響,主要是相對於以前的高出口退稅率,當下對出口退稅率有所下調而言的。第一,增大了出口企業的經營風險。這主要是由出口退稅政策的變動所引發的,出口退稅政策作為我國的一項經濟嫌辯調控手段,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隨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有所調整。而出口退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企業的銷售成本,因此清氏在這樣的情況下產品相關企業的經營將面臨著不確定性,會提高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尤其是當政府將出口退稅率調低時,相當於直接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這樣快速地增加產品貨物的成本,這會使得無法快速地根據經營成本對其規模進行調整,從而無法適應市場環境,最終導致企業出現嚴重的損失,甚至面臨破產的局面。第二,長期的出口退稅政策使產品貨物對政策具有較大的依賴性。長期以來,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是為了純粹地促進出口的增長而促進經濟的增長。並且,我國的產品貨物是勞動密集型產業,缺少創新性以及技術性支撐。長期的政策支持,會降低產品貨物的盈利能力,從而降低其市場生存能力。第三,降低產品相關企業的出口量。在當下降低出口退稅率的情況下,產品相關企業的出口成本進一步增加,在企業無法及時改變產量的情況下,會把部分剩餘的產品相關產品通過國內的銷售渠道在國內銷售,這樣就使得國內的供給量相對過剩,造成國內產品貨物激烈的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二、出口退稅的特點1、收入退付行為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餘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2、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3、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芹正缺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三、出口退稅的概念1、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交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2、出口退稅,實際是出口免、退稅。由於增值稅實行的間接計稅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應納稅額=銷項-進項,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銷項是免的,進項是退的,取得退稅款。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稅的退稅款和其他類型的退稅不一樣,出口退稅,退的是進項稅額;其他退稅,退的是應納稅額。所以在申報表中,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和進項轉出一樣為可抵扣稅額的負數,原因就是,該筆進項已經退還給你了,自然不可以再抵扣,應該從可抵扣稅額中減除。希望上文的出口退稅新政策的影響、出口退稅的特點以及出口退稅的概念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4、如何加強外貿風險管理

導語: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的形成和在中國的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主要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於企業經營目標的影響,常見於經濟形勢、市場狀況、財務安排、生產運營等諸多方面。

(一)提高出口退稅風險管理意識,積極預防管理風險

防範出口退稅管理風險,主要是防範出口騙稅風險。首要的是提高出口退稅風險防範意識,增強對出口退稅風險危害性和加強風險防控必要性、緊迫性的認識。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多次發文,要求各級國稅部門要重視並加強出口退稅預警分析評估工作,防範出口退稅管理風險。並把開展出口退稅風險防範、預警分析、核查評估寫進了《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各級國稅部門要在做好出口退稅政策宣傳的同時,開展出口退稅風險防範教育,使稅務人員充分認識到出口退稅風險的危害性,認真做好出口退稅風險防範、預警分析、核查評估。引導出口企業建立風險內控機制,確保政策允許、程序合規、行為合法,杜絕不法行為,向著合法經營、嚴守稅法、健康發展的路子前進。

(二)進一步完善退稅政策法規,提升法規層次

201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以前零散發布的出口退稅法規進行梳理整合,歸類形成了《退稅政策》、《退稅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出口退稅管理工作規范》,2016年又進行了修訂。近兩年,全面實行“營改增”後,又增加了一些出口勞務退免稅的政策規定。這些法規有許多不全面、不完善之處。有些政策明確度不夠,難以操作,在執行時困惑不解。為此,建議從國家層面上進一步整合、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及管理法規,提升法規層次。國家稅務總局應提請全國人大或國務院以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方式,制定比較全面、系統、完善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對與退稅相關的部門和企業提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准則,有效規范出口退稅管理行為。

(三)完善增值稅管理制度,構建完整的增值稅鏈條

增值稅管理制度是出口退稅管理的根基。只有完善增值稅管理制度,構建完整的增值稅鏈條,加強增值稅征管,才能從根本上防範出口退稅風險。一是規范增值稅優惠制度。取消造成增值稅鏈條斷裂的優惠政策,確保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對確需扶持給予增值稅減免的,應採用不影響增值稅鏈條完整性的政策措施,如實行先征後返等。二是規范增值稅抵扣憑證。統一增值稅抵扣憑證,取消農產品收購憑證等其他增值稅抵扣憑證,企業只能憑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徹底解決收購農產品等進項抵扣難以控制和管理的問題,遏制騙取進項稅抵扣情況的發生。三是完善增值稅及專用發票管理。提高增值稅政策執行的規范性和統一性,強化增值稅徵收管理,嚴密防範和依法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改革出口退稅管理機制,防範退稅管理風險

改革傳統的就單審單、就票審票的管理方式,以計算機自動比對替代人工審核,把工作重點轉到出口退稅風險防控上來,強化反騙稅監測分析工作。一是全面實施計算機自動比對審核。明確出口企業退稅申報實行自核自報及其法律責任,完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採集,由計算機比對審核出口退稅申報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貨物運單等相關信息。二是建立完善風險預警監控管理體系。建立出口退稅風險管理團隊,優化預警監控運作流程,完善出口退稅預警監控指標體系,快速識別出口退稅風險點和監控點,形成總局、省、市、縣四級監控網路。三是實行專業化管理。開展出口退稅風險應對,對較低風險級別的出口企業,由納稅服務部門督導企業自查和整改;對較高風險級別的出口企業,由退稅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通過案頭審計、約談、舉證、分析、實地核查等方法進行退稅評估;對高風險的出口企業,交由稽查部門進行檢查。

(五)健全部門間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

出口退稅的管理,主要是通過對企業申報的退稅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出口與購進業務是否真實來進行審核判斷。在審核過程中需要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後才能判斷其業務的真實性及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而這些信息需要海關、外管、商務、商檢、貨代、承運等部門提供,也就是說出口退稅的管理需要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與協助,否則難以完成。為此,應從國家和省級層面上健全部門間的協調機制,以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一是應明確各部門的配合職責。海關提高出口商品查驗率,嚴厲查處空箱闖關、虛假出口、虛假報關、買單做業等違法行為,並及時准確的為稅務部門提供結關信息;外管和銀行部門要加強對出口企業的收結匯管理,嚴厲打擊並向稅務部門通報不正常收結匯行為;商務部門要嚴密關注外貿出口發展動向,加強出口經營資格管理,並適時向稅務部門通報企業備案及出口動向情況;報關行、貨代、承運單位及時、真實、准確的向海關、稅務部門提供貨物裝運情況及單證信息;海關、商務、外管等部門在做好對出口企業監管的同時,及時向稅務部門通報出口企業注冊登記情況。二是應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相關部門之間建立注冊登記信息、報關出口信息、貨物裝運信息、收匯結匯信息、信用等級信息、違規查處信息的定期交換機制。三是應建立規范的協作機制,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通報、交流、分析相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深化征退一體化管理,推行“四位一體”的互動管理機制

市、縣(區)國稅局應通過完善並堅持退稅審核、預警分析、核查評估、函調管理和征稅與退稅管理、分析評估、稽查相結合的出口退稅“四位一體”的互動管理機制,堵塞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漏洞,嚴厲打擊偷騙稅不法行為。徵收、管理、退稅、稽查等部門要通過及時互通信息,銜接征退稅管理,使退稅預警分析、評估與檢查制度化、經常化。退稅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和退稅審核、預警分析及評估中發現的疑點或偷騙稅嫌疑與線索,要及時通報給管理部門由其進行調查核實或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稽查部門在接到征管和退稅管理部門提請檢查的要求和移交的`案件時,要迅速安排進行全面深入檢查,並在檢查結束後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向主管局和退稅管理部門反饋,以便相互協調改進。

(七)建立科學嚴密的信息監控網路,完善出口退稅預警分析系統

由於全國各地稅務部門之間以及與出口退稅業務有關的海關、外匯管理、銀行、商務、貨物運輸等各部門之間,沒有實現計算機聯網,因而還無法充分運用稅務部門征退稅、海關查驗結關、外管收匯、銀行結匯、承運裝貨、商檢驗貨等信息來對貨物出口的真實性和退稅情況進行綜合監控,以致有的企業利用假出口貨物報關單、假出口貨物專用稅票、虛假備案單證和個別稅務部門的虛假復函來騙取出口退稅。就國稅部門而言,目前使用的稅收征退稅管理系統有金稅三期征管系統、防偽稅控稽核協查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出口退稅預警評估系統、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這些系統既有不完善之處,又沒有進行有效整合應用。為加強出口退稅預警分析評估,國家稅務總局委託大連龍圖公司開發了“出口退稅預警評估系統”,該系統從運用的情況看,還不太理想,既未能與金稅三期征管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出口貨物函調系統、防偽稅控稽核協查系統進行全面順暢的對接,又沒能實現重點突出、疑點准確、分析確切的預警分析,而且可操作性、實用性不佳。

為此,建議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實行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商檢、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出口退稅電子執法管理系統,實現各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包括注冊登記備案信息、結關信息、貨運信息、收結匯信息、專用發票開具與認證稽核信息、專用稅票信息、征退稅信息),適時准確互換信息。進一步規范並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通過整合金稅三期系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出口退稅信息傳輸系統、出口退稅預警分析評估系統,與外部相關部門聯網,信息共享,構建高度統一、功能強大相互融通的稅收管理信息平台,打破地區、部門和各信息管理系統間信息不融通、征退稅信息不暢的狀況,實施征、退稅和外部信息的自動比對、提示和在全國范圍內共享,促進日常監控管理,有效防範出口貨物稅收管理風險。

5、國家對於出口企業的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助力外貿企業緩解困難、促進進出口平穩發展,更好發揮出口退稅這一普惠公平、符合國際規則政策的效用,並從多方面優化外貿營商環境,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強化出口信用保險與出口退稅政策銜接。企業申報退稅的出口業務,因無法收匯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險賠款的,將出口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出口退稅。(商務部、稅務總局、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知派凳負責)
      (二)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為支持加工貿易企業發展,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對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後,因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企業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財政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挖掘離境退稅政策潛力。進一步擴大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羨核策覆蓋地域范圍。優化退稅商店布局,推動更多優質商戶成為退稅商店,形成更大規模集聚效應。積極推行離境退稅便捷支付、「即買即退」等便利措施,促進境外旅客在華旅遊購物消費,推動離境退稅規范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文化和旅遊部、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進一步提升退稅辦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廣出口業務「非接觸」辦理。優化推廣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電子稅務局等信息系統,積極支持引導出口企業採用「非接觸」方式辦理口岸和跨境貿易領域相關業務。原則上出口企業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申報電子數據後,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等事項,無需提交紙質資料。稅務等部門審核電子數據無問題的,即可辦結業務,並通過網上反饋辦理結果。(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持續精簡出口退稅環節報送資料。強化海關、稅務等部門間數據共享與銜接管理,進一步精搭旅簡委託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申報、來料加工免稅核銷申報環節的報送資料。(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積極推行出口退稅備案單證電子化。支持出口企業根據自身實際,靈活選擇電子化或者紙質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貨物提單等出口退稅備案單證,提高單證收集整理效率。進一步優化完善稅務信息系統功能,為電子化方式核查備案單證積極創造條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稅智能申報水平。進一步提升出口退稅申報便利水平,實現企業通過稅務信息系統申報出口退稅時自動調用本企業出口報關單信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申報出口退稅時自動調用本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的發票信息。持續擴大出口退稅申報「免填報」范圍,為企業高效申報退稅創造便利條件,進一步提升申報效率。(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不斷提高出口退稅辦理質效。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稅平均7個工作日辦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2022年進一步壓縮至6個工作日內。全面實現退庫無紙化,進一步提高稅款退付效率。(稅務總局牽頭,商務部、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進一步提高出口貨物退運通關效率。深化海關、稅務部門合作,積極推動《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信息共享,在辦理出口貨物退運通關時,凡可查驗信息的,不再要求企業報送紙質證明,改為查驗共享信息,幫助企業加速辦理退運通關。(稅務總局牽頭,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優化簡化出口退稅事項辦理流程。對於風險可控的出口退稅申報,採用「容缺」方式先行辦理退稅,事後再補辦實地核查手續。進一步精簡出口退稅證明開具申請環節需要報送的資料,積極推動實現出口退稅證明全流程無紙化。企業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稅,受自然災害、疫情等因素影響無法按期收匯的,取消事前報送舉證資料,企業留存備查相關資料即可,同時按照包容審慎、風險可控原則適當放寬舉證資料范圍。(稅務總局牽頭,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進一步優化出口企業營商環境
      (十一)幫助企業提高出口業務辦理效率。豐富宣傳渠道及精準提醒內容,讓出口企業及時獲知報關、結關、退稅等事項辦理進度,引導企業提高內部管理效率,進一步壓縮出口單證收集、流轉時間,加速申報出口退稅。(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支持跨境電商健康持續創新發展。便利跨境電商進出口退換貨管理。鼓勵並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積極適用出口退稅政策。加快推動各地跨境電商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台建設。規范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稅收管理,引導出口企業在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商品信息並進行免稅申報,促進跨境電商出口貿易健康發展。(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引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成長。深化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集中代辦退稅備案及實地核查效率。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採用無紙化方式申報出口退稅、電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稅備案單證。加大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信用培育力度,指導企業優化內部風險管理,提升集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水平。(商務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強信息共享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強化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信用評級信息共享,積極引入市場化信用評級機構,提供高質量的評級服務,提升出口退稅企業管理類別動態調整及時性,依法依規深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引導出口企業及時、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提高誠信意識、規范健康發展。(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積極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強化稅務、公安、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等部門協作,推動實現對虛開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從事後打擊向事前事中精準防範轉變。對虛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大聯合打擊力度,為出口企業營造更優的營商環境。(公安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凝聚共識,加強政策統籌協調,切實落實工作責任,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協商解決政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6、如何進行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浙江寧波大紅鷹學院
屈中標
一、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稅務籌劃 1援 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貿易方式。企業發生國外 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可採取以下三種貿易方式,出口退稅分 別按免、抵、退稅辦法和免稅辦法處理:一是自營進口。將國外 料件正常報關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及關稅, 加工復出口後再申請退還增值稅或消費稅。二是進料加工。我 國對進料加工實行退稅而非免稅政策,即進口原料、零部件時 減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在加工復出口時則享受退稅待遇。出 口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應先持主管部門的批件,送主管稅 務機關退稅部門審核簽章,主管稅務機關必須登記並將復印 件留存備查。海關憑蓋有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印章的外經 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進口料件登記手冊;加工的貨物 出口後,可申請辦理加工及生產環節已繳納增值稅的出口退 稅。三是來料加工。在來料加工方式下,來料進口及成品生產 環節均予以免稅,不實行退稅。 2援 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稅務籌劃。 (1)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其退稅率相等時,無論國 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耗用國產料件多少、利潤率高低,都應 該選擇進料加工方式。因為在進料加工方式下,貨物出口後可 以辦理全部進項稅額的出口退稅;而在來料加工方式下,雖然 免徵增值稅,但進項稅額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從而增加了出口 貨物的銷售成本。 (2)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大於其退稅率時,可分為幾 種情況:當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較少、利 潤率較高時,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免徵 增值稅,而在進料加工方式下,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但由於 退稅率可能低於征稅率,其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貨物銷售 成本,這就使進料加工方式業務成本較大。當國外料件加工復 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較多、利潤率較低時,應選擇進料加 工方式。進料加工方式下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因退稅率低於 征稅率而增加了出口貨物的成本,但與來料加工方式相比,隨 著耗用國產料件數量的增多,其成本會逐漸抵消,甚至小於後 者的業務成本。若僅從此角度出發,出口企業應選擇進料加工 方式。但若從資金運作角度看,進料加工方式佔用的資金多, 來料加工方式佔用的資金少或不佔用資金(外商預付定金的 情況下),而且在進料加工方式下辦理退稅時,因出口貨物退 稅率低於征稅率而產生的增值稅差額計入出口貨物銷售成 本,勢必增大成本、減少利潤,可少繳一部分企業所得稅。 總之,不同貿易方式或者不同計退稅方式對企業的成本 和收益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是不同的。出口企業是採用來料 加工還是進料加工方式,要考慮不同的貿易方式下貨物所有 權和貨物定價權問題。在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 權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只收取加工費,出口企業 也沒有成品的定價權;而在進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 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屬於承接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因 此,也可以通過提高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售價來增大 出口盈利,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稅的數額。 二、貨物出口方式選擇的稅務籌劃 目前,我國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委託 代理出口和買斷出口三種方式。自營出口由出口企業自己辦 理出口業務,出口商品定價和與出口業務有關的一切國內外 費用以及傭金支出、索賠、理賠等均由出口企業決定和負擔, 出口企業直接辦理退稅,並享有出口退稅收入;代理出口是指 貨物出口企業委託代理企業辦理貨物出口;買斷出口是指生 產企業把貨物賣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辦理貨物出口和出 口退稅。 當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採取先征後退方式, 而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 稅政策。自營(或委託)出口與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採取不同的 退稅方式,對企業的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當征稅率等於退稅 率時,自營(或委託)出口與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企業的增 值稅稅負相同。當征稅率大於退稅率時, 自營(或委託)出口 與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存在差異。 首先,如果生產企業當期投入料件全部來自國內,當產品 出口價格大於外貿企業的收購價格時,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 業出口產品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負。並且,在產品出口價格確 定的情況下,利用外貿出口可為生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 更廣闊的空間,因為生產企業在將產品銷售給關聯外貿企業 時,可以通過壓低銷售價格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得更多的利 益。現舉例說明。 例1:某中外合資企業A 采購國內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全 部用於出口,3 月自營出口產品價款為1 053 萬元,本月可抵 扣進項稅額為100 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產品出口退稅率 為13%,無上期留抵稅金。 若A 企業採取自營出口方式,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則 A 企業本月實際增值稅稅負為-57.88 萬元〔1 053伊(17%- 13%)-100〕,即A 企業實際可從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57.88 萬元。若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B 出口,A 企業把產品以 陰財會月刊·全國優秀經濟期刊 陰窯24窯 援 上旬 同樣的價格(A 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稅合計 1 053 萬元,不含稅價為900 萬元)銷售給B 企業,B 企業再以 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本月實際增值稅稅負 為-64 萬元〔900伊(17%-13%)-100〕,即A、B 兩企業實際可從 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64 萬元。若A 企業將產品以更低價 格819 萬元(此時不含稅價為700 萬元)銷售給B 企業,B 企 業再以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本月實際增值 稅稅負為-72 萬元〔700伊(17%-13%)-100〕,即A、B 兩企業可 從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72 萬元。 例2:平高公司本月出口商品銷售額為8 000 萬元,產品 成本為3 200 萬元,進項稅額為544 萬元,假定不考慮工資費 用和固定資產折舊費,增值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平 高公司可採取不同方式辦理出口及退稅:淤所屬的生產出口 產品的工廠採取非獨立核算方式,平高公司採取自營出口方 式,出口退稅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於A 公司是平高公司下屬 的獨立核算的進出口公司,集團所有商品均委託A 公司出 口,平高公司出口退稅執行免、抵、退稅政策。盂以8 000 萬元 的價格將出口商品賣給A 公司,由A 公司報關出口並辦理退 稅,A 公司採取先征後退方式辦理退稅。分析平高公司採用哪 種方式出口商品最有利。 採用第一種即自營出口方式,平高公司應納增值稅-224 萬元〔8 000伊(17%-13%)-3 200伊17%〕,即應退稅 224 萬元。 如果計算結果為正數,則為應納稅額。 採用第二種即委託出口方式,平高公司應納增值稅的計 算結果與第一種方式相同。 採取第三種即買斷方式,平高公司將出口商品賣給A 公 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 816 萬元(8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請退稅1 040 萬元 (8 000伊13%)。平高公司實際可獲得的退稅額為A 公司的退 稅額與集團已繳稅額之差,即 224 萬元(1 040-816)。從計算 結果來看,第三種方式的退稅額與前兩種方式的相同,但是在 第三種方式下,平高公司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要按應納增 值稅的7%和3%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而這一部分並不 退,實際增加了平高公司的稅負。 採取第四種即買斷方式,同時利用轉讓定價。平高公司應 納增值稅476 萬元(6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請退 稅1 040 萬元(8 000伊13%),平高公司實際可獲得的退稅額為 A 公司的退稅額與集團已繳稅額之差,即564 萬元(1 040- 476)。 從以上計算結果可見,集團公司如果設有獨立核算的進 出口公司,則可以採用轉讓定價方式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出口 方式時可採用買斷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轉讓定價,企業應改買 斷出口為委託出口,即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再銷售給進出 口公司,而是委託進出口公司辦理出口。這樣,可以將出口貨 物所含的進項稅額抵消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減少整個集團 公司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而不用等著國家的退稅,從而可以減 少企業資金佔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由於對出口貨 物不征增值稅,出口企業就不必負擔隨之而繳納的城建稅和 教育費附加,從而減輕了企業稅負。 其次,在進料加工方式下,生產企業在選擇出口方式時, 必須權衡來自國外的進口料件價格、生產企業將產品出售給 關聯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出口產品離岸價(摺合為人民 幣)三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選擇最有利的出口方式。同時,生產 企業選擇自營(或委託)出口方式時,可通過調整國內料件與 進口料件投入比例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 當國外進口材料價格與A 企業把出口產品銷售給關聯 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的合計數小於本期出口產品總售價 時,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 B 出口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 負,同時A 企業可利用銷售價格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取更 多的利益。當國外進口材料價格與A 企業把出口產品銷售給 關聯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的合計數大於本期出口產品總售 價時,A 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負。進一 步研究可發現,在當期投入料件價格為定量時,A 企業可通過 調整國內采購料件與國外進口料件的比例進行稅務籌劃,並 且國外進口料件所佔比例越大,A 企業獲得的利益就越多。現 舉例說明。 例3:某外資企業A 本年度計劃出口價值1 053 萬元的 自產產品,產品無內銷,當期投入國外進口料件的到岸價為 600 萬元,國內采購料件不含稅價為200 萬元,增值稅稅率為 17%,產品出口退稅率為13%,無上期留抵進項稅額。 若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B 出口,假設A 企業以1 000 萬元(不含稅價)的價格將產品銷售給 B 企業,B 企業再以 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應納增值稅 6 萬元 〔1 000伊(17%-13%)-200伊17%〕。若A 企業自營(或委託)出 口,則A 企業應納增值稅-15.88 萬元〔(1 053-600)伊(17%- 13%)-200伊17%〕。顯然,A 企業通過自營(或委託)出口能減輕 增值稅稅負。 三、改變經營方式的稅務籌劃 例4:黃河公司為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主要生產甲產品 及經銷乙產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該公司在國外有長期、穩 定的客戶,每月對乙產品的需求量是100 萬件。乙產品工藝比 較簡單,黃河公司未自行生產,而是從A 工廠購進後銷售給 B 外貿公司出口至國外客戶(黃河公司認為辦理出口手續很 煩瑣,故通過外貿公司出口)。 以一個月的銷量100 萬件為單位,黃河公司業務的有關 情況為:淤乙產品的製造成本為225 萬元,其中材料成本為 200 萬元(不含稅價,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 工廠以250 萬元的不含稅價將乙產品銷售給黃河公司,其 當月利潤為25 萬元,進項稅額為34 萬元(200伊17%),銷項稅 額為42.5 萬元(250伊17%),應繳增值稅 8.5 萬元(42.5原34)。 於黃河公司以250 萬元的不含稅價購進,以275 萬元的不含 稅價售出,其當月利潤為25 萬元,進項稅額為 42.5 萬元 (250伊17%),銷項稅額為46.75 萬元(275伊17%),應繳增值稅 4.25 萬元(46.75-42.5)。盂B 外貿公司以275 萬元的不含稅價 (含稅價321.75 萬元)購進,因黃河公司銷售非自產貨物無法 開具稅收繳款書,因此B 外貿公司無法辦理出口退稅,購進 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財會月刊陰 援 上旬窯25窯陰 成本為321.75 萬元,出口售價為325 萬元,利潤為3.25 萬元, 不繳稅,不退稅。榆乙產品的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7%。黃河 公司可選擇以下方案進行稅務籌劃: 方案1:改變黃河公司中間經銷商的地位,變成黃河公司 為B 外貿公司向A 工廠代購乙產品,而黃河公司為B 外貿公 司代購貨物向其索取代理費。按該方案運作後由於A 工廠屬 生產型企業,其銷售給B 外貿公司的自產貨物可開具稅收繳 款書,B 外貿公司憑該稅收繳款書可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 為:淤A 工廠以250 萬元(不含稅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將 乙產品銷售給B 外貿公司,同時向B 外貿公司提供稅收繳款 書,A 工廠進項稅額為34 萬元,銷項稅額為42.5 萬元,應繳 增值稅8.5 萬元。於黃河公司向B 外貿公司收取71.75 萬元 代購貨物的代理費,應繳營業稅3.59 萬元(71.75伊5%),利潤 為68.16 萬元。盂B 外貿公司以250 萬元(不含稅價)購入乙 產品,同時支付黃河公司71.75 萬元的代理費,乙產品出口售 價325 萬元,利潤3.25 萬元,同時購貨時應支付42.7 萬元的 進項稅額,貨物出口後能取得42.7 萬元的出口退稅,因此增 值稅稅負為0。 按此方案,A 工廠和B 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而 黃河公司利潤增至68.16 萬元,少繳4.25 萬元的增值稅。 方案2:變黃河公司為A 工廠的供貨商,由黃河公司購 入生產乙產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應得的利潤後將原材料銷售 給A 工廠,再由A 工廠生產出成品後銷售給B 外貿公司,同 時提供稅收繳款書,由B 外貿公司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 為:淤黃河公司以200 萬元的不含稅價購入材料,取得增值稅 專用發票,以 271.75 萬元(含稅價317.95 萬元)銷售給 A 工 廠,其當月進項稅額為34 萬元,銷項稅額為46.198 萬元,應 繳增值稅12.198 萬元,利潤為71.75 萬元。於A 工廠以271.75 萬元(含稅價317.95 萬元)購進,以321.75 萬元(含稅價376.45 萬元)的價格將乙產品銷售給B 外貿公司,其利潤為25 萬 元,進項稅額為46.198 萬元,銷項稅額為54.698 萬元,應繳增 值稅8.50 萬元,增值稅稅負及利潤額未改變。盂B 外貿公司以 321.75 萬元(含稅價376.45 萬元)購進,出口售價325 萬元,利 潤3.25 萬元未變,購貨時支付的進項稅額54.698 萬元在貨物 出口後可全額退稅,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未發生變化。 按此方案,A 工廠和B 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而 黃河公司利潤增至71.75 萬元,增值稅稅負增加7.948 萬元 (12.198-4.25)。 方案3:黃河公司以A 工廠應得利潤25 萬元/月的額度 整體租賃A 工廠生產乙產品的設備(含人工費等),自購材料 加工成成品後直接出口,使乙產品變成自產自銷。在此種方式 下,黃河公司出口應享受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政策。由於購 進200 萬元的材料負擔34 萬元的進項稅額,該產品以325 萬 元報關出口後可退增值稅34 萬元。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成 本為250 萬元(225+25),銷售價格為325 萬元,利潤為75 萬 元。茵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遼寧遼東學院 伊 虹 《企業會計准則第21 號—— —租賃》(CAS 21)規定:在租 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 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 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 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 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企業所得稅法實 施條例》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 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 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 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准則與稅法在融資租入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規定上存在差異,造成融資租入固定資 產初始確認時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導致後續期在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於納稅調整的計算 比較復雜,筆者結合實例進行分析。 例:2007 年12 月1 日,甲運輸公司與乙租賃公司簽訂了 一份融資租賃20 輛貨車的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租賃期開始 日為2008 年1 月1 日;租賃期為3 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240 萬元;租賃期滿時,甲公司享有優惠購買該批貨車的選擇 權,購買價為30 萬元,估計該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 100 萬元。該批貨車於2007 年12 月31 日運抵甲公司,當日投入 運營;甲公司決定租賃期滿時,購買該批貨車;甲公司採用年 限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於每年年末一次確認融資費用 並計提折舊;租賃開始日該批貨車的公允價值為600 萬元;租 賃內含報酬率為10%。假設未發生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 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 一、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 異,但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1.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計算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