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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綜合資源退稅

發布時間: 2023-05-30 20:18:50

1、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分析:
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後,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台賬,留存備查。台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台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並在書面聲明中如實註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衍生問題:
申請自願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不能有什麼情形?
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並在書面聲明中如實註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2、個人綜合所得稅退稅是什麼意思

法律主觀:

1、 個人所得稅 申報退虛兆稅可以在個高褲人所得稅APP中操作或者區當地稅務大廳辦理。 2、納稅人需要匯總上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 個人所得稅稅率 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戚譽簡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3、資源綜合利用退稅條件

法律主觀: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 增值稅 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以下簡稱《再生資源增值稅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同時出台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再生資源兩項增值稅政策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資源的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不僅可以變廢為寶、節約資源,還可以通過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 環境保護 ,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意義重大。 資源綜合利用,是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根據客觀情況增加了一些需要稅收支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將現行主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作了整合,規范了認證程序,統一了產品標准和環保簡明要求,對於吸引社會力量加大綜合利用產業投入,促進綜合利用產業的發展,必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示範引導效應。 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資訊,行情)、塑料、農葯包裝物等)、廢玻璃等。長期以來,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在執行中出現比較嚴重的虛開發票等問題,這次再生資源增值磨春稅政策的調整,一方面通過恢復增值稅鏈條機制,防止偷逃稅收,促進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合法、規范經營的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廢棄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這兩項政策分別從鼓勵資源的回收和利用兩個環節著手,同時實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引導流通、生產的作用,從而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將哪些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 答:此次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將哪些現行政策整合到一起?這樣做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從1995到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多個規范性文件,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作出了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產品包括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的特定建材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攔游告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以摻有廢渣的原料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發電廠產生的煙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由於這些文件發布的時間跨度較大,對相關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標准、范圍、認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別是有關綜合利用程度和環保要求不夠嚴格,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通過對上述政策進行整合,解決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事業的規范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屬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項目這次沒有包括在內,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對利用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將於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續還在研究;有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如煤層氣抽采銷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 個稅 種的優惠政策,為了保證政策的完整性,未對其進行整合。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為什麼取消了部分水泥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此次政策調整,停止了採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免徵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因為立窯法工藝生產水泥屬於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技術,而且在實際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缺點,為了更好地體現產業政策導向,經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這項政策。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為什麼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了多種不同的優惠方式?對 納稅 人申請有什麼不同要求? 答:《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將新擴大的和現有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作了分類整合,按照優惠方式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污水處理勞務。 二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岩為原料生產的頁岩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產並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軍用發射葯為原料生產的塗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岩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四是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僅適用於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徵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對於適用免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對於適用先征後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所在的地市級或者縣市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要求可咨詢財政部駐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 辦事 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 問:為什麼要調整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再生資源,通常也稱為廢舊物資。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政策經過幾次調整,從2001年開始對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其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下環節企業(限於利用廢舊物資作原料的生產企業,即利-廢企業)的扣稅憑證,按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反了「征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增值稅原理,在執行中因難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業范圍,容易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特別是2002年國家取消了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特種行業許可管理以後,出現了比較嚴重的三個問題:一是產廢企業容易偷逃增值稅;二是利-廢企業存在虛增進項稅額抵扣的利益驅動;三是部分回收企業通過虛開發票從中非法牟利。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而且嚴重影響了回收行業的規范和健康發展。從2001年到2006年短短幾年間,全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回收企業數量由原來的幾千家猛增到六萬多家,據估算,國家因實施該政策減少的稅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過400億元。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機關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加強回收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對制止偷騙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單純靠加強管理的措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政策設計缺陷產生的問題。 考慮到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對「產廢、回收、利-廢」整個廢舊物資循環利用產業都有直接的影響,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單純從規范稅制角度設計政策調整方案,而應該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規范稅制和促進廢舊物資循環利用兩方面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經過多次調研和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政策調整方案。 問:調整後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調整後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部分: 一是取消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的政策,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這些條件包括: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並已經備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佔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於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稅 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 行政處罰 (警告和罰款除外)。 問: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需要提交什麼資料?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是否適用有關政策規定? 答: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下列資料:一是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二是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 土地使用證 和 房屋產權證 或者其 租賃合同 的復印件;三是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關刑事處罰或者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報廢船舶拆解企業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規定,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問:對財政機關辦理增值稅先征後退業務有什麼時限要求?對查實的納稅人與其申明事項不符的問題如何處理? 答:為了防止出現退稅時間過長占壓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資金的問題,《再生資源增值稅通知》對負責辦理退稅業務的財政專員辦及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的退稅程序和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原則上規定納稅人按季度申請退稅,如果納稅人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所在地的財政專員辦確定;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負責終審的所在地財政專員辦,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並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於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後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與申明不符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以後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後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4、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退稅比例

法律分析: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彎知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法律依據:野鬧攜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第一條 納稅人利用磷石膏生產水泥、水泥熟料,繼續按照《財政部_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以下稱財稅〔2015〕78號頌伏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2「廢渣」項目執行。納稅人適用磷石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稅〔2015〕78號文件執行。

5、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5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上述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五)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6、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桐慧指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本公告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其中,加工處理僅限於清洗、挑選、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變再生資源密度、濕度、長度、粗細、軟硬等物理性狀的簡單加工。
      (二)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
      3.除危險廢物、報廢機動車外,其他再生資源回收納稅人應符合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出台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並在商務部門完成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
      (三)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徵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並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綜合利用的資源碧納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納稅人應當取得上述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該部分再生資源對應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規定。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發票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後,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開具相關管理工作,納稅人應按規定及時開具、取得發票。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台賬,留存備查。台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台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局配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1)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2)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並在書面聲明中如實註明未取得發票或相關憑證以及接受環保、稅收處罰等情況。未提供書面聲明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三)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當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後,出現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情形的,自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連續12個月內發生兩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點規定的情形,自第二次處罰決定作出的當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相關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重新申請辦理退稅事宜。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網站上,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按下列項目予以公示: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對本地區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公示前,應會同本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再次核實納稅人受環保處罰情況。
      四、納稅人從事《目錄》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適用本公告「三」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選擇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滿足本公告「三」有關規定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五、按照本公告規定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退稅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查,財政部門逐級復查後,由省級財政部門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最終復查意見。復查工作應於退稅後3個月內完成,具體復查程序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會同省級財稅部門制定。
      六、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納稅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申報、發票開具、即征即退等事項的管理工作,保障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納稅事項。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除「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外同時廢止,「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適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新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執行。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如執行完畢則不再調整;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超過6個月但尚未執行完畢的,則自本公告執行的當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納稅人受到環保、稅收處罰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時間未超過6個月,則自6個月期滿後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請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7、退稅綜合和專項有什麼區別

綜襪歲慧合稅是四稅合一,專項稅是單一的。
綜雀則合稅指按企業銷售各種產品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以及城市房告答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工商統一稅附加,按一個稅率合並繳納的一種稅。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三險一金」。

8、資源綜合利用退稅收入是否免徵所得稅

資源綜合利用退還的增值稅,要交企業所得稅帶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盯行叢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凱櫻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綜上所述資源綜合利用退還的增值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9、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

法律分析:
可以。優惠政策享受主體:以部分農林業剩餘物等為原料,生產的生物質壓塊、生物質顆粒、沼氣等燃料,並以此燃料生產電力、熱力的納稅旅漏皮人。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對銷售自產的以餐廚垃圾、拆差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生物質壓塊、生物質顆粒、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法律依據:
《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 一、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搜遲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