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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提高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3-05-20 20:15:06

1、積極的貨幣政策提高出口退稅率是什麼意思

積極的貨幣政策就是加大貨幣流通量,提高出口退稅就是增加出口,或者可以說是止住出口量下滑。總體就是促進經濟發展的兩項經濟政策。

2、提高紡商品出口退稅率的具體涵義?

1、緣何提高出口退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宣布,自2008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紡織品、服裝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此舉有助於減輕紡織行業面臨的出口減緩壓力,緩解從緊貨幣政策給部分企業帶來的資金短缺局面,支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認為,提高紡織品的出口退稅率,可以緩解企業壓力,刺激出口。我國經濟對進口的依賴程度還比較高,只有保證了出口規模和外匯儲備增速,才能在維持貿易順差規模的基礎上保持進口規模,進而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

根據上半年數據,我國外貿呈現出口增速回落、進口增速加快的發展態勢。據統計,上半年貿易順差990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132億美元,降幅為11.8%。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數據則顯示,上半年紡織行業出口交貨值3650億元,增長8.5%,回落7.5個百分點。

「此舉表明,為應對國內外環境的變化,政府靈活地進行了政策調整。」亞洲開發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莊健表示,

今年以來,國際市場需求減弱,原材料價格上漲、人民幣升值加快、勞動力成本上升等因素疊加,出口經營成本增加。我國東部沿海地區部分出口企業面臨生產經營困難,有些甚至倒閉。因此,國家在外貿政策方面給予扶持,幫助有競爭力的企業渡過生存難關。但從長遠來看,企業還是需要通過提高生產效率、產品結構升級換代等措施來應對國內外嚴峻的生存形勢,求得生存和發展。

同時,這次調整出口退稅並不是全面上調,在提高部分紡織品、服裝等商品出口退稅率的同時,紅松子仁、部分農葯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製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塗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宣布取消。

此次調整體現出在出口增速下降的背景下,並不一味保出口,而是堅持了有保有壓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對仍有競爭力的產業進行扶持,同時對「兩高一資」產品和行業仍進行限制。「這充分體現了財政政策在調整經濟結構方面可以起到的重要作用。」白景明說。

2、相關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11號

2008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 3%;將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

二、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葯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製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塗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

三、執行時間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定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出口的,准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 金額等內容明確,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 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2.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3、出口退稅是什麼意思

口貨物退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需要知道的是,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一式5份);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商品銷售發票;
5、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6、出口退稅貨物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
7、出口退稅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8、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通知書及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4、什麼是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
目錄
【出口退稅簡介】
【退稅登記】
【出口退稅范圍】
【增值稅退稅率】
【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簡介】
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編輯本段【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系;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復和董事會決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復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出口退稅貨物的主要特點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餘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編輯本段【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准。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計算公式】
稅後貨值(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額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進一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製品、一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製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18250,-295,-1.59%)及其製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製品、部分鋼鐵製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傢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於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一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准備時間。同時,考慮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於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出口退稅新政策: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葯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葯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5、出口退稅什麼意思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作為國際通行慣例,出口退稅可以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 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採用。出口貨物退稅(Export Rebate) ,簡稱出口退稅,簡單來說就是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
出口退稅,從狹義上說,就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間接稅予以退還的政府行為;而從廣義上說,出口退稅還包括通過免稅或抵稅等諸多形式使出口貨物所含間接稅趨於零的政府行為。出口退稅,對外貿公司的一種補貼政策,按照出口貨物的成本價格的13%給予回扣。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徵應征稅款。出口退稅的條件有哪些:必須是申報出口的貨物。有兩種形式:自營報關出口和委託代理報關出口。區分貨物是否申報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稅(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海關將對申報出口的貨物發出報關放行通知(報關單)。必須在財務上為出口銷售的貨物。
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出售後才能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只適用於與貿易相關的出口貨物,而非貿易相關的出口貨物根據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因為它們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因此,需要出口退稅的貨物需要提供銷售合同。必須是已經收匯和經過核銷的貨物。根據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已被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必須是增值稅和消費稅范圍內的貨物。沒有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徵稅的貨物)不予退還,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通常情況下,我國企業申請出口退稅流程需按以下步驟來進行操作:送驗有關證件材料及領取登記表申請出口退稅,企業需按要求送驗相關證件材料並領取登記表。同時,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在企業領取「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需按照登記表填寫要求進行正確填寫,並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然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材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在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6、什麼是出口退稅,出口退稅的計算方法是?

很多企業做進出口貿易,涉及到的就是出口退稅,什麼是出口退稅,稅率是多少?如何計算?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含義:

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1)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

二、稅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製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製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製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10.其他賤金屬及其製品(除已經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稅商品以及鋁箔、鋁管、鋁制結構體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釺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2.傢具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或9%;

13.鍾表、玩具和其他雜項製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製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以上內容參考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2)

經國務院批准,調整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3)

一、調整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產品、玉米加工產品、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

(二)取消含硼鋼的出口退稅。

(三)降低檔發的出口退稅率。

三、計算辦法:

「先征後退」是指收購貨物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出口(免抵退法適用於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4)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引用資料

出口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先征後退.

7、出口退稅是什麼意思?

出口退稅,從狹義上說,就是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已經繳納的間接稅予以退還的政府行為;而從廣義上說,出口退稅還包括通過免稅或抵稅等諸多形式使出口貨物所含間接稅趨於零的政府行為。

出口退稅,對外貿公司的一種補貼政策,按照出口貨物的成本價格的13%給予回扣。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徵應征稅款。

8、出口退稅什麼意思?

出口退稅是指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退稅主要分為退還進口稅和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兩種,有利於提高本國貨物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退稅金額計算方式: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流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以上就是對於出口退稅含義和流程的介紹,更多詳情咨詢南京卓潤財務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