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部門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標准?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
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涉嫌其他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6、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法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違規退稅對稅務人員如何處罰擴展資料:
稅務行政處罰執行方式
一、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
三、處罰程序
(一)簡易程序:
適用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後果較輕且具有法定依據應予處罰且處罰較輕,對公民處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案件。由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處罰決定: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或其他稅務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正式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談慎並當場交付當事凳逗人。
5、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
1、稅務機關名稱;
2、編碼;
3、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地等;
4、稅務違法事實、依據;
5、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
6、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
7、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
8、繳納罰款期限;
9、逾期繳納是否追加罰款;
10、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處罰的復議權和起訴權;
11、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二)一般程序:
適用除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稅務違法案件,在做出處罰決定前都須經過下列程序:
1、立案與調查
立案是指通棗侍賣過稅收管理或群眾的舉報,發現當事人稅務違法行為,再經過計算機或人工歸類採集的案源進行選取,以確定具體的調查對象。
調查是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稅務違法行為經過檢查、勘驗、鑒定等手段獲取證據、查清事實的過程,為正確適用法律規范提供堅定的事實基礎。
2、告知與聽證
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及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當事人發出《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包括:
1、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證據;
2、所觸犯的法律規范;
3、違法行為應受的行政處罰;
4、擬給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標准;
5、當事人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如陳述申辯權、符合聽證條件的聽證權等。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前按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聽證范圍是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3、審查
調查終結,調查機構製作調查報告,連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審查機構,由審查機構進行登記、審查。應自收到調查報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內審查終結,製作審查報告,並連同案卷材料報送稅務機關負責人審批。
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後,由審查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製作處理決定書,再報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
(1)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不予以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需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執行。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的,並且在規定期限內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做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追加處罰。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罰款事後難以執行情形的,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並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到稅務機關。
納稅人持現金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納稅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帳戶,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制發的稅收罰款收據繳納;凡由納稅人自行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收罰款的,不論以轉帳方式,還是以現金方式,均使用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制發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繳納。
2、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稅務 行政處罰的種類 包括哪些 稅務 行政處罰 包括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帶有命令、懲戒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收執法管理中的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其中包括:責令限期改正、收繳或停售發票等都不是稅務行政處罰。 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神鄭正是對違反稅收法律、 法規 ,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游悔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准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叢差刑事責任。 《 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 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收行政處罰的種類是應對現實情況中存在的不同案件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在處理有關的案件時有著較強的適應性,但是具體的規定會存在一定的空洞性,因此在具體的解決過程中自己要仔細的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處置。
3、稅務行政處罰的有
稅務行政處罰的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一)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亂察肆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二)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嘩轎沒空處罰。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是指:停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四)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准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稅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違反《稅法》行為的處罰無法准確回答,違反《稅法》的行為非常多,像是偷稅,抗稅,甚至是騙稅,一般情況下對於偷稅的處罰標準是,追繳當事人少交的稅款,按照少交稅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處以行政罰款,抗稅的罰款標準是拒繳稅款的一倍以上到5倍以下。一、違反稅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違反稅法行為的處罰標准不能一概而論,參考依據如下:
1、偷稅
對於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逃稅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抗稅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騙稅
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慎衫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范圍有哪些?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范圍有哪些?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四、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怎樣的?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銷簡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總的來說,只要納稅義務人沒有依法納稅,並且當事人也未採取任何有效的避稅方式,稅務機關都有權利進行處罰,如果在稅務機寬斗腔關工作人員調查過程中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工作人員的調查取證,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涉及稅務領域的具體行政處罰種類有
一、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准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違反稅收法律會受到哪些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消笑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慶野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譽橋喊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 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一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迴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騙取留抵退稅處罰依據
法律主觀: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一)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客觀要件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需要使用發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因此,除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發售各種發票外,其他一切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對於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對於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於非法購買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某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告基乎抵扣稅款發票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所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既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又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由於本節還專門規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由於本節同時還規定了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因此,這里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問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凡不是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均屬偽造、擅自製造的發票。如果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構成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二)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主體要件本胖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只能是從稅務機關依法領購此類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負責發售此類發票的稅務工作人員;進一步倒賣此類發票的則襪悉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三)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主觀要件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著具有營利的目的。
法律客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它是我國恃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鋒陪務院對我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l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我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並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我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於鼓勵出口,擴大和佔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事業單位卻趁機採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於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證或誤征稅收,而按規定把多證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於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於一般的騙稅。由於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而出口退稅不同於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l、行為人採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1)串通有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動找到有關外貿企業,以給「回扣」等各種條件為誘餌、提出代為組織國內「貨源」、代理尋找外商客戶和代理出口報關等項業務。在外賀企業作出承諾後,犯罪分子以外商名義發來訂單,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書。與此同時,犯罪分子又以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名義,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同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取得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證,代理外貿企業進行所謂「出口報關」業務。(2)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於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製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於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串通境內外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志外貿企業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的外匯與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有時犯罪分子則通過各種手段,將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然後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交易。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罪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的差價中獲得了巨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雖然相應地在非法調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並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4)採取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採用的手段大體有四種,--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私刻偽造的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以少報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口岸把關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無貨出口的事實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報驗,然後以少報多,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貨物,出境後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較低價值報關人境,一批貨物往復多次使用、搞貨物「旅行」。這種虛構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當前詐騙(出口退稅)犯罪分子較常用的伎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區的一些重要口岸,發現有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相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這種人通常被稱為「貨主」,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2、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為詐騙罪。3、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本罪,屬於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准。根據本條規定,這個標准為一萬元以上。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l)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託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託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本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8、稅收違法違紀行為和涉嫌犯罪的應當怎樣處理
(2012年6月6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懲處稅收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冊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檔姿橡序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稅控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完稅憑證、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行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發售、保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發票,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導致納稅人稅負水平明顯不合理的。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第六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管轄范圍內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現後不予處理或者故意拖延查處,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的。
第七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稅務代理,或者為其指定稅務代理機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稅務機關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本人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與稅收業務相關的中介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三)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購買物品的;
(三)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范圍內納稅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介紹經營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稅控裝置的。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私分、挪用、截留、非法佔有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財物以及納稅擔保財物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匿、毀損、偽造、變造稅收違法案件證據的;
(二)提供虛假稅務協查函件的;
(三)出具虛假涉稅證明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作出涉及稅收優惠的資格認定、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當事人出示稅收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而為其辦理行政登記、許可、審批等事項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納稅擔保的;
(四)違反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攤派稅款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
第十五條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或者雖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但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便利條件,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二)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幫助其逃避稅務行政處罰的;
(三)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的;
(四)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發票的;
(五)故意使用偽造、變造、非法買賣的發票,造成不良後果的。
稅務人員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從重處分。
第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九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稅收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稅務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稅收管理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稅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稅、船舶噸稅及海關代征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處分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