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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留底退稅是多少號文件

發布時間: 2023-05-11 23:54:19

1、留抵退稅2022年14號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將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實施力度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迅液洞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製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並一次性退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畝枯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七、本公告所稱製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埋鬧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密切協作、統籌推進,並分別於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集中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稅務部門結合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情況,規范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第六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增值稅退稅政策2022

自《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發布以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今年4月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在原來四個行業的基礎上,將生產並銷售「醫葯」、「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納入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的適用范圍。
今天,小編對15號公告發布後一般行業、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進行了梳理,一起看看吧!
政策類別
一般行業
四類先進
製造業
九類先進
製造業
文件依據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有效期
2019年4月起
2019年6月起
2021年4月起
增量留抵稅額基數
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退稅公式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限制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行業限制
所有行業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葯」、「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其他條件限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免抵退稅納稅人申請辦法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退稅後注意事項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騙取留抵退稅處理
納 稅 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3、留抵退稅政策



2022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新政解讀

      大家好!歡迎來到稅務講堂。我是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副司長劉運毛。為支持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2022年3月21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明確了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同時,稅務總局相應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對相關征管問題進行明確。為方便廣大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在這里我就有關2022年留抵退稅新政的重點內容以及納稅人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解讀。
一、關於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
      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有三大特點:一是聚焦「小微企業和重點支持行業」;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並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階段性」安排並舉。具體來說,新政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即在2022年對所有行業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並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二是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對「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六個行業符合條件的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並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這里著重說明和強調五個問題:
      第一,將先進製造業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和六個重點行業,並作為一項長期性政策。第二,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稅額予以退還。這項存量留抵退稅政策是一次性政策。這里的「一次性」,是指納稅人在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將不再有存量留抵稅額。第三,2019年開始實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設置了「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門檻,此次對小微企業階段性取消這一退稅門檻,14號公告第一條中規定,執行期限為2022年12月31日前。第四,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僅指企業,還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個體工商戶。第五,從政策分類及條件看,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可能存在重疊,也就是說,某個納稅人,比如製造業小微企業,既可以適用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也可以適用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其政策實施的效果是一樣的。
二、關於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的確定
      一是關於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的確定。對於適用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的確定,延續了此前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從主」適用原則,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來判斷納稅人是否滿足行業相關條件,而非以納稅人登記的行業確定。也就是說,只要納稅人從事製造業等六個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合計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符合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的主體條件。這里需要著重說明三個問題:
      第一,關於銷售額比重的計算區間。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計算公式的分子為六個行業項下增值稅銷售額的合計數。第二,關於行業登記信息。對於納稅人六類收入佔比超過50%,但納稅人登記的行業信息不屬於這六個行業的,特別是六個行業中某類收入為該納稅人各類收入的最高值時,建議納稅人及時按規定辦理行業登記信息變更。第三,關於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在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擴大到製造業等六個行業,並對存量留抵稅額實施退稅後,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已經完全覆蓋了此前的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因此,新政實施後,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是關於企業規模的劃型標准。目前,相關部門對外公布的劃型標准主要有兩個:一是由人民銀行等5部門發布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按照「資產總額」這1項指標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劃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採用「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三個指標中的一個或兩個指標組合,分別對16類行業進行劃型。此外,還有「教育」「衛生」等6類行業未納入該劃型標准。
      為切實保障留抵退稅政策落地落實,堅持規范統一和全覆蓋的原則,留抵退稅政策中採用了上述兩個標准中的「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兩個指標來確定企業規模。同時,對這兩個標准中未設置「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指標的行業,以及未納入兩個標准劃型的行業,明確劃型標准如下:微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這里著重強調三個問題:第一,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第二,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第三,《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在劃型指標的運用上,有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指標,有的只需要滿足其中一個指標即可,納稅人應根據其所處不同國民經濟行業適用相應的劃型指標。
三、關於留抵退稅基本條件
      2022年留抵退稅新政延續了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基本退稅條件,即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這里需要說明三個問題:第一,這四項條件對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同樣適用;第二,這四項條件對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樣適用;第三,新政出台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即老政策繼續實施,相較於新政策,老政策除需同時符合這四項條件外,仍需要滿足「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門檻要求。
四、關於留抵退稅額的計算
      一是關於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以留抵稅額的余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留抵稅額包括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留抵稅額。在確定存量留抵稅額時,以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標准值。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底數為存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存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後,即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如前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則增加部分即為增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納稅人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不再需要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此次留抵退稅新政策不區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均設置統一的進項構成比例。同時,計算取數區間也與老政策相同,統一設置為2019年4月1日至申請退稅前。
      需要說明的是,納入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扣稅憑證中,增加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和納入進項抵扣憑證范圍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且這一調整也同樣適用於繼續實施的老政策。
      三是關於可退還的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乘以進項構成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
五、關於退稅申請時間
      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策,區分增量和存量,聚焦關鍵時間節點,實行梯次分步退稅。具體時間安排是:
      (一)關於增量留抵退稅。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按月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關於存量留抵退稅。微型企業、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分別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說明以下幾個事項:第一,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前,應先完成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第二,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規定是,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請留抵退稅;同時,考慮到今年留抵退稅涉及眾多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更好地服務納稅人,2022年4-6月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已從納稅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自2022年7月開始,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恢復為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第三,延長4-6月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同時也適用於繼續實施的老政策。第四,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存在一定差異,為避免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負擔,如果符合規定的退稅申請時間,納稅人可以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比如,微型企業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請存量留抵退稅,也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因此,微型企業在4月份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只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一次退稅申請,即可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第五,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納稅人在當期未申請的,以後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比如,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如果4月份未申請,5月及以後也可以提出退稅申請。
六、與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銜接
      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不能同時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也就是說,享受過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的,不得申請留抵退稅;已獲得留抵退稅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此次留抵退稅力度加大後,可能有此前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的納稅人,希望重新選擇留抵退稅;同時也有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時未考慮全面,也希望給予重新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的機會。針對上述納稅人關切,14號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第一,納稅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稅款的繳回。第二,納稅人必須在將需繳回的留抵退稅款全部解繳入庫以後,才能轉入進項稅額繼續抵扣;未全部繳回入庫的,不得轉入繼續抵扣。
七、關於留抵退稅征管規定
      2019年建立留抵退稅制度時,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對留抵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全環節流程相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稅政策,並未對現行退稅辦理流程作實質性調整。分環節看,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關於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環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只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這張申請表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當面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提交。結合新政策內容,《退(抵)稅申請表》的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增加了部分欄次,調整了部分欄次表述,同時,為便利納稅人申請退稅,各地電子稅務局已實現《退(抵)稅申請表》中大部分數據的預填功能,納稅人也可以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預填內容進行修改,最後進行確認,即可提交退稅申請。
      二是關於核准留抵退稅環節。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留抵退稅申請後,將按規定進行退稅審核,並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核結果。第一種情形是,納稅人符合全部退稅條件,且未發現任何風險疑點及未處理事項,准予留抵退稅。第二種情形是,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的一項或多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第三種情形是,雖然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但存在風險疑點或相關未處理事項的,將暫停辦理留抵退稅,並對相關風險疑點進行排查,對未處理事項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後,再按規定繼續辦理留抵退稅。
      三是關於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環節。當稅務機關作出准予退稅的決定後,將相應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並發送給同級國庫部門。
      四是關於稅款退庫環節。國庫部門收到稅務機關發送的稅收收入退還書後,按規定進行退庫審核,審核通過後,將退稅款退付到納稅人指定的賬戶上。 我今天講解的全部內容,謝謝大家!

4、增量留底退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了全行業納稅人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政策,而之後發布的《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明確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的期末留抵退稅規定。那麼先進製造業和非先進製造業兩類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有何不同之處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規定了全行業納稅人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政策,而之後發布的《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明確了部分先進製造業的期末留抵退稅規定。那麼先進製造業和非先進製造業兩類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有何不同之處呢?申請資料和時間
兩類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均需下載並填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文附件2:《退(抵)稅申請表》一式四份,在納稅申報期內向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表格下載地址:北京朝陽稅務微信公眾號-微信辦稅廳-表單下載-增值稅表單-《退(抵)稅申請表》(留抵退稅)。【拓展資料】
退稅後申報納稅處理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注意事項
1.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1)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2)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3)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4)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5、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5)增值留底退稅是多少號文件擴展資料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相關其他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