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稅申報期限
以出口報關單上"出口日期" 算起,90天之內,收齊單證,列印退稅申報表,送到你司所屬的退稅局. 只要退稅局接收了你的單據,就OK了. 然後你就等著收退稅款了.如果單證收齊, 信息齊全,預審無誤的情況下,申報手續很快. 大致程序是: 收齊單證------錄入退稅申報系統-------上傳預審信息到退稅局-------收到預審反饋信息無誤--------列印退稅正式申報表,拷U盤------帶上裝訂好的單證,退稅正式申報表,U盤-------送到退稅局並被接收. 如果在出口日期後90天之內由於某些原因不能按時申報退稅的,請提前辦理"退稅延期申報"備案. 如果延期備案成功,你就可以推遲申報時間. 各地的程序會有所不同, 具體還請問一下你司所屬的退稅局.
2、退稅政策哪年開始的
法律分析: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葯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葯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傢具、寢具、燈具、鍾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3、出口退稅時間規定
一、正面回答
出口退稅有四個時間規定:
1、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2、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
3、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4、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二、分析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也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三、出口退稅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
4、出口退稅在什麼時候申報?
收齊憑證並且在稅務機關存在信息的時候就可以申報了。網頁鏈接
5、出口退稅新政策--申報的時間問題
退稅單證的申報時間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稅務機關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單證的,出口企業應視同內銷貨物申報納稅。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資料准確、紙質單證齊全的(除外匯核銷單)情況下,在沒有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情況下,出口企業應在申報期限90天內填寫《紙質單證齊全申報備案表》,並隨同紙質單證(應單獨裝訂成冊,並在封面上註明缺少信息的情況)和預申報盤,向出口退稅部門分片聯系人進行退(免)稅申報。經退稅部門審核後將紙質單證和《紙質單證齊全申報備案表》一份退還給出口企業。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填寫《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出口企業應在批準的延期內申報退(免)稅,並在申報時附送《出口企業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不包括六種情形的企業),向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申報,特殊情況可到退稅機關備案或延期申報申請:(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四)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後登記的出口企業);?(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文所稱特殊情況:?(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2)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6、出口企業必須在多久時間內申報出口退稅?
當年出口貨物,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報期內都可以申報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