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要交的稅無非3個:增值稅、關稅、企業所得稅。
不同國家對增值稅的叫法不一樣,但萬變不離其宗,要搞懂跨境電商交什麼稅,就要從跨境電商的業務交易流程說起。
一、跨境電商常見業務流程外銷跨境電商:國內采購/生產中國港口出口報關海運/空運/快遞/鐵路海外港口進口清關海外倉庫儲存海外銷售內銷跨境電商:海外采購海外出口報關海運/空運/快遞/鐵路國內進口清關國內保稅區儲存國內銷售二、各環節要交的稅(一)外銷跨境電商各環節交什麼稅?1.國內采購生產-報關出口交什麼稅?
出口退稅
外貿企業:獲取的采購發票進項不能抵扣,需要辦理出口退稅。出口退稅講究發票、出口報關單一一對應,可退稅額=采購價格*13%
生產企業:獲取采購發票也不能抵扣,辦理出口退稅,但出口退稅的辦理比外貿企業復雜。除了單據齊全,互相有鉤稽匹配關系外,出口退稅採用免抵退方法。這個方法的原理是,一家企業又有內銷又有外銷,外銷要退稅內銷要交稅,那這兩者就相互抵猛握跡消吧。
外銷退稅金額=對外銷售價*13%(不考慮退稅率和13%標准稅率的差,現在基本都一樣了)內銷交稅金額=內銷銷項-內銷進項可退稅金額=外銷退稅-內銷交稅注意:
如果采購後既有內銷也有外銷,必須分開核算,否則無法證明采購是為了外銷,只能按比例或者全部算作內銷的,不能出口退稅
出口環節沒有關稅(這里很多小夥伴會弄混)
2.海運/空運
這個過程是不產生增值稅的,因為出口報關離開了中國的稅收管轄區域,還沒到達目的地港口,還未進入另一個國家的稅收管轄區域。
常見的香港、澳門這種自由港就是這樣皮穗的區域。
3.海外港口進口清關
進入港口,需要交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1)關稅,是業務的成本,定價過程必須考慮
關稅=CIF*關稅稅率CIF=產品價格+保險費+海運/空運費用關稅稅率,按照報關的HS code,各國海關都會有稅率對照表。一般稅率是2%-8%,像中美貿易戰加征特別關稅,就會到達35%及以上
(2)進口增值稅
不同國家的叫法不一樣,歐洲是import VAT,澳洲加拿大是GST,日本是消費稅
進口增值稅=(CIF+關稅)*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差別挺大的,歐洲基本是20%左右,日本是10%,阿聯酋是5%但是進口增值稅是作為進項稅,可以與銷項稅進行互抵。一切流程順利的話,只佔壓資金,不會產生成本,定價過程可以不用考慮特別的,美國沒有增值稅,進口環節只需要交關稅。4.本地儲存
本來本地倉庫儲存只產生倉庫費用,以及常規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但如果貨物會在歐盟27國或者海灣七國內互相調撥,就要額外注意了貨物從一個國家轉運到另一國家是需要在增值稅申報表中申報免稅銷售和免稅采購的,如果不申報會有偷漏稅風險,甚至稅局查出來後會要求對這部分不是真實銷售,只是貨物轉移徵收增值稅。這個環節特別多小夥伴會因為不知道而觸犯風險。
5.海外銷售環節
銷項稅=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sales tax=銷售價格*各州sales tax rate不同國家稅率不同,美國的各州稅率也是不同的這里大家可以發現,美國的流轉稅-sales tax是和其他區域都不一樣的,企業交易流轉過程中沒有稅收,只有對終端個人銷售時才會產生sales tax(零售稅)
聽說2025年,海南自貿區也打算學習美國枝並的稅制,讓海南的企業除了獲得盈利要交企業所得稅外,流轉交易環節(即B2B交易),不產生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消費稅這五個稅種。
交稅方式:
因為跨境電商產生了很多偷逃稅的問題,現在各國的區域都是讓電商平台代扣代繳增值稅。基本原則是,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在電商平台銷售,電商平台就會代扣代繳給稅局。比如中國企業在美國銷售,電商平台向消費者收到sales tax後不會給中國企業,而是直接交給稅局。如果是本地公司銷售,那稅局還是選擇相信該企業,電商平台收到稅後還是會回款給本地公司,由公司交給稅局。
業內有不專業的代理誤導賣家,說注冊本地公司可以節稅。這個說法其實非常錯誤,本地公司只是會收到稅,但還是應該交給稅局的。如果收到稅不交給稅局,就是偷逃稅,一旦被發現,輕則補稅交罰款,重則關店,在海外承擔刑事責任。
6.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這家企業注冊和管理機構在哪裡,就在哪裡交稅。比如中國企業在海外取得利潤,應該在中國交稅。但如果在海外有PE,比如分支機構、僱傭員工,那麼在海外取得的利潤就要在海外交所得稅,剩餘部分再回中國補稅。(二)內銷跨境電商各環節交什麼稅?海外采購海外大批量采購,在海外交本地的流轉稅(增值稅)。不同國家的叫法不一樣,歐洲是import VAT,澳洲加拿大是GST,日本是消費稅,美國是sales tax
2.海外出口報關
海外出口報關時,可以申請流轉稅的退稅。類似中國的出口退稅。這里申請的退稅有兩種形式,有的國家就是出口退稅,有的國家是進項大於銷項直接申請退回(因為銷項是出口免稅的,進項是1中的海外采購發生的進項稅)。3.海運/空運/快遞/鐵路
這部分也是不產生稅的,只產生費用
4.國內進口清關
進入港口,需要交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
(1)一般商品
關稅=CIF*關稅稅率CIF=產品價格+保險費+海運/空運費用按照中國海關給定的各類產品海關核定價格(也稱完稅價格)乘以關稅稅率。
進口增值稅=(CIF+關稅)*增值稅稅率13%一般商品無消費稅(2)消費品
消費品,比如酒、手錶、高檔化妝品,比較復雜一點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消費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進口增值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3%5.國內保稅區儲存
如果是在保稅區的保稅倉儲存,那麼4的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在出保稅區前都不用繳納。
當有顧客下單後,貨物從保稅區調出,才按照4的計算公式交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
6.國內銷售
國內銷售正常按照13%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就是進口產生的進口增值稅,要用關稅完稅憑證來作為抵扣憑據銷項-進項得出當期的應納增值稅7.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交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利潤*所得稅稅率
小微企業是5%、10%;高新技術企業是15%;其餘一般企業是25%。
2、新政後,跨境電商稅收是否有優勢
將於4月8日起實施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簡稱「通知」)一石激起千層浪。南都記者昨日從廣州跨境電商多家企業了解到,「稅改」後電商平台和顧客個人的成本上升是必然的,但在跨境電商上購買進口商品,仍比實體店便宜。
跨境電商:稅後仍有優勢
通知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根據跨境電商業內人士和海關人士給出的結論,限額以內的稅率最低為11.9%。過去「稅費50元以下免徵」的免稅歷史結束。對於即將到來的跨境電商稅費改革,業內早有耳聞,也早有準備,大多數企業認為,不會影響現有的價格優勢。
海淘:奶粉仍有免稅空間
通知規定,「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執行新稅制,未接入海關系統的國外網站購買商品仍按舊的行郵稅方式計征。我國將目前行郵稅四檔稅目(對應稅率分別為10%、20%、30%、50%)調整為三檔(15%、30%、60%),海關人士昨日向南都記者明確,按照新的行郵稅,海淘購買成本也增加了。
那怎麼海淘才劃算?前提條件是選一個沒有接入海關系統的國外網站。行郵稅稅目分類第一檔15%的稅率(50元以下免徵),相當於免稅金額約為333元,兩包花王紙尿片和兩盒牛欄奶粉還是買得到的。第二檔稅率為30%,免稅額約為167元,買件特價的品牌服裝勉強可以。但第三檔稅率60%的免稅額只有83元,第三檔稅目下的化妝品、香水等就買不了。而名牌包包、化妝品、相機等高價商品,一般超過2000元,都必須按照新稅制繳稅。
3、跨境企業的熱點稅收問題有哪些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問:我們公司在國外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請問分公司可以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嗎,如果可以,應該怎麼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可以開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申請開具證明,即由總機構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等。
申報境外所得
問:我們公司去年有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經在境外交稅了,還需要在境內申報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還是要申報境外所得的。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採用了屬人加屬地的原則,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應就其全球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和取得與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業,都需要向我國申報納稅。同時,為了解決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內、外雙重征稅的問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境外虧損稅前彌補
問:我們公司境外分公司經營得不好,已經連續兩年發生虧損了,這種境外虧損怎麼在稅前彌補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同一筆虧損重復彌補或須進行繁復的還原彌補、還原抵免的現象。因此,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要求,企業境外項目發生的虧損只能由該國其他項目盈利或以後年度盈利彌補。同時,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於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即非實際虧損額),今後在該分支機構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後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5年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
居民企業認定
問:我們是一家在境外注冊的企業,但是我們的集團總部在境內,而且我們的管理機構也在境內,我們屬於稅收上的非居民還是居民?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這種情況還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判斷居民身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境內的企業也是居民企業,對於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來說,要同時符合4個條件,才可以申請認定為居民企業,一是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二是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三是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四是企業至少1/2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在中國境內。您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照上述條件看看是不是構成了中國的稅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則須向你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即可。
跨境經營稅收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這幾年享受到了國家的政策福利,經營規模逐步擴大了,現在我們還考慮「出海」去「試試水」,請問有什麼需要關注的稅收問題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提的這個問題很好,說明您意識到了跨境經營稅收風險的重要性,我要給您點zan。企業「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業要做綠地投資,有的是海外並購,還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或者在海外構建融資平台,組織架構上有的採用總分模式,有的採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類型在稅務方面考慮的側重點是不同的。總的來說,有「三板斧」的功課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情況,二是要弄明白我們國內涉及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規定,三是要看我國與對方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企業自身的稅務人員難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藉助中介機構的專業力量去做,總之,一定要做好稅收規劃、控制稅收風險。一般國際上的大型跨國公司都具備較為完善的稅務管理體系。目前在這一點上,中國企業與這些大型跨國公司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我們建議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稅務風險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建制度、設機構、配人才,更好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打造現代化的跨國企業。
信息交換;雙重征稅
問:我聽說咱們國家在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方面進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交換信息,這會不會增加「走出去」企業的稅收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我想您問的應該是稅務機關會不會因為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業的稅。兩國稅務部門之間開展這種信息交換不會對跨境納稅人造成雙重征稅,也不會增迦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不會帶來額外的稅收負擔。但是,對於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有義務根據這些信息去核實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納稅,這是對國家稅收權益的維護,也是對合法、守法的納稅人權益的維護。
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問:我們是一家已經申請認定為境外注冊居民企業的公司,我們從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免稅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於這個問題總局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以前年度,限於2008年1月1日以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同樣屬於免稅收入。
出口退稅
問: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後,稅務機關需要多長時間可以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2016年,稅務總局修訂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新辦法將出口企業分為四個類別,納稅遵從度高、信譽好的一類企業享受「先退後審」,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二類和三類企業分別在10個工作日和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納稅遵從度低、信譽差的四類企業要先經過嚴格審核才能辦理退稅,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船舶租賃;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務,境內承租方將船舶用於往來東南亞的國際運輸服務,請問我們提供的這項服務能否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因此,境內承租方以期租方式從你公司租賃船舶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是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
稅收抵免
問:企業的境外所得只有從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取得才能享受稅收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並不限於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法人稅或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國內法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饒讓抵免的時候,必須在稅收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稅收協定待遇
問:我們企業有來自境外多個項目的收入,請問在其他國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一般需要什麼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來源國享受協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體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後退稅,如比利時;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採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並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採用這種模式。另外,香港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註明即可。
42號公告
問:我們了解到,今年開始企業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報送要適用新的管理規定了,怎麼判斷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報國別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情形可以從兩個層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況下,有兩大類企業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第一類是居民企業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並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的,第二類是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的。二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豁免的情況,即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一類是雖然不滿足一般條件,仍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的情況,即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准備國別報告,並且我國因為列明的3種原因未取得該集團的國別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 。詳細的規定您可以參照前面提到的42號公告的規定進行對照。
稅收繞讓抵免
問:我們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饒讓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報時應該怎麼計算享受的饒讓抵免的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稅收饒讓抵免的計算按照饒讓類型的不同有兩種情況,一是稅收協定規定定率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該定率計算的應納境外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的數額;二是稅收協定規定列舉一國稅收優惠額給予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協定國家和地區稅收法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稅額的數額,即實際稅收優惠額。
轉讓定價
問:現在許多國家在積極推進BEPS行動計劃成果的落地實施,作為「走出去」企業我們應該如何做好轉讓定價風險的控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問題,是值得走出去企業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企業與境外子公司存在較多的關聯交易,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形成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使企業在預約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從而避免被兩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也是稅務部門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服務跨境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之一,能為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國外經營提供稅收確定性。如果企業已經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產生了重復征稅問題,也可以按規定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啟動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磋商談判。
境外所得抵免
問:我們公司想採用簡易方法進行境外所得抵免,怎麼判斷是否符合適用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有關規定,可以適用簡易方法進行抵免的境外所得類型只有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以及符合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分兩類情況,一是企業有來源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者證明,但是因為一些客觀原因不能真實、准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憑證或證明的金額,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准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業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於我國的,可直接用按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大企業「一帶一路」
問:稅務部門有針對我們大型企業提供的「一帶一路」相關的稅收服務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鑒於大企業有較強的主動遵從意願,我們稅務機關的大企業管理部門更加註重通過提供個性化的優質服務助力大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項目。個性化服務是大企業管理部門提供服務的重點,也是大企業納稅服務的特色所在。我們還按大企業類別歸集境外稅收信息,建立境外稅收信息專門檔案。這些信息對開展千戶集團企業境外投資情況的大數據分析非常重要,能夠幫助企業識別、防控風險。在稅務總局的整體部署下,各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將以大企業需求為導向,為本地「走出去」大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政策宣講和輔導;積極協調解決「走出去」大企業尤其是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大企業遇到的涉稅問題;收集整理大企業稅收風險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稅風險點,及時提示大企業;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稅收政策研究、健全稅收爭端處理機制、稅收宣傳與服務等工作。
工程有關服務;免徵增值稅
問:我們是一家建築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開展一些工程項目,請問增值稅方面能有些什麼樣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有三類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一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二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三是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如果你公司在境外從事上述工程類服務,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境外投資稅務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初次涉及境外投資業務,能請專家介紹一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普遍需要考慮的稅務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上面已經講到了企業應該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稅收信息。在稅務風險方面,我再作幾點簡單的提示:在國內政策方面,可以關注企業居民身份、跨境重組以及受控外國企業等方面的稅務風險點;在東道國,有必要關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涉及外派員工的,還要關注派遣員工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稅管理風險;還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動計劃成果在全球范圍內落地實施所帶來的影響。我們建議企業做好稅務風險內控,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稅務風險特徵,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內外的稅務風險。我們非常高興看到企業稅收風險意識的提升和相關管理工作的強化,這有助於企業走得更穩、走得更好。
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信息技術服務公司,近期內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業務,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軟體服務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想咨詢一下,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10類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其中包括研發服務、設計服務、軟體服務、信息系統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轉讓技術等等,我就不一一列舉了。你們公司開展的跨境業務,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文件還同時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保護「走出去」企業合法權益
問:如果「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尋求幫助?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如果對方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除依照企業經營地所在國的法律進行救濟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以書面形式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其中,涉及稅收協定條款解釋或者執行的相互協商程序,比如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遭遇稅收歧視,或者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的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稅收協定締約一方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引起另一方相應調整的協商談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向稅務總局提出申請。我們會及時與對方國家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
重復征稅
問:我公司從某國取得了一筆股息收入,按照規定是可以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但是對方國家的申請和審批手續特別繁瑣,可不可以放棄享受協定待遇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應該遵守當地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合理的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如果協定規定了來源國對股息征稅的限定稅率,而又優於其國內法的規定,企業應該履行手續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否則這部分多繳的稅款屬於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在國內不能抵免,會造成重復征稅,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
問:我公司2016年度境內為虧損,但是境外的幾個項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嗎?如果盈利來自不同國家,有彌補順序要求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規定,企業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對於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的,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和地區順序。
出口退稅
問:作為一家出口企業,我想了解一下稅務機關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稅務機關依託信息化手段,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和稅務機關審核退稅,均實現了以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替代紙質報關單,方便了企業辦稅,縮短了審核時間,提高了退稅辦理效率;二是完善了與海關數據交換的傳輸機制,大大縮短了報關單電子信息的傳遞時間,提高了數據傳輸和退稅辦理效率;三是積極開展出口退稅管理無紙化試點工作,鼓勵實行出口退(免)稅業務網上辦理。
稅務登記管理
問:我們是一家北京市的企業,計劃在境外不同國家分別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內辦理什麼稅務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中的分支機構和資本構成等情況就發生了改變,應該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反映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根據不同情形,報送《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相關附報資料。
獨立納稅地位
問:在進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時候,「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是怎麼界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相關規定,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是指根據企業設立地法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認定為對方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國內法為准。如果一個企業同時被中國和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即雙重居民),應按中國與該國之間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特別包括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以及在境外提供勞務、被勞務發生地國家(地區)認定為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營業機構和場所等。
稅收饒讓抵免
問:我公司有一筆境外收入,在對方國家不屬於應稅收入,但是在國內屬於應稅收入,這種情形屬於饒讓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這不屬於稅收饒讓的范疇。根據規定,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據來源國稅收法律法規不判定為所在國應稅所得,而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應稅所得的,不屬於稅收饒讓抵免范疇,應全額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問:我公司是一家廣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羅斯廣告公司合作,在當地做廣告投放業務。此前我們與當地客戶簽訂的都是中俄文雙式合同,但現在客戶只願意簽署俄文合同。請問,沒有中文合同是否會影響我們享受增值稅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能夠提供符合規定的中文翻譯件就不會對享受增值稅免稅造成影響。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如果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另外,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關聯交易
問:各位專家好,我們是一家「走出去」企業,向設在境外的承擔產品製造業務的子公司提供專利技術,但是沒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單獨收取費用,請問這么做有什麼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聯企業之間開展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專利、專有技術使用權等,也應收取合理的費用,否則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調查和調整。
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問:對於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目前要求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然後算出抵免限額。這樣的過程太復雜,不僅境內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連納稅年度的規定都不同,企業的遵從難度和成本非常大,請問有沒有改進的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各國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是國際通行做法,由此帶來的復雜計算問題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問題。近年來,財稅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完善境外稅收抵免制度,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尋求進一步優化現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徑。
4、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面臨哪些問題
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規落後於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
我國目前是嚴格按照《海關法》來實施征稅的。《海關法》第53條規定:「准許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但對跨境電子商務這一新興貿易業態的稅收征管問題並未涵蓋,法律的滯後給稅收征管帶來諸多困難。以征稅對象的界定為例,我國《海關法》雖然對貨物與物品,貨物與樣品、廣告品的征稅方法做了相關規定。但是跨境電子商務與傳統跨境貿易有著本質區別,使得很多企業和個人利用我國現階段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法規上的空白,逃避海關手續與相關稅負。他們具體的做法是將貨物化整為零,分割成單件物品,通過物流公司轉交給客戶,將貨物變成物品或者將貨物變成貨樣和廣告品,利用貨物與物品,貨樣,廣告品的稅負差別,最終實現逃避稅款的目的。
(二)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困難
電子商務是基於虛擬的電腦空間展開的,喪失了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電子商務中的製造商容易隱匿其住所。這種遠程交易的發展,給稅收當局製造了許多困難。稅收權力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路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
(三)交易界定困難
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以貨物進出口為主,增值稅是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稅種,交易價格也就成了征稅的重要依據。跨境電子商務實現了從生產者到消費者的直接聯系,中間環節大大減少。交易主體往往在一瞬間完成貨款支付,並且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留下任何書面依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監管商品真正的交易價格,給增值稅的徵收帶來很大的困難。
(四)征稅手段難以確定
小額電子商務交易支付都是在互聯網上完成,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收到貨物時,交易就算正式結束。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人主動去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沒有所謂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整個徵收鏈條的不完整性導致難以確定合理的征稅手段。
5、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匯總
根據海關總署統計,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了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經濟低迷的2020年,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也逆勢蓬勃發展。近年來多部委陸續出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業規范發展的鼓勵與重視。我們對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分類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跨境出口稅收政策
1、 全國性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
適用退(免)稅政策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已辦理稅務登記出口貨物1、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2、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貨物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上述退(免)稅、免稅政策。
2、 綜試區政策
綜試區即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是中國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性質的先行先試的城市區域。2015年3月,國務院正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杭州綜試區專門發布《關於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規定對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1) 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監管;
(2) 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台如實登談數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截至2018年,國務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內的3批共35個綜試區,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適用於所有綜試區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自2018年橡茄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含如首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對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相較於全國適用的免稅政策,綜試區政策細化了對企業的平台登記要求,但對於出口貨物和購進貨物憑證的要求大幅放寬。
全國適用免稅政策綜試區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1、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2、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購進貨物憑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截至目前,國務院已經批准包括蕪湖、福州、雄安新區、安慶、延安、烏魯木齊在內的5批共計105個綜試區。
隨著對跨境電商扶持政策的不斷加碼,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企業應准確核算收入總額,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1) 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 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 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36號公告同時規定,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某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2020年應稅收入總額為2000萬,按照4%的應稅所得率核定的應稅所得就是80萬,根據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其實際承擔的所得稅為4萬元,實際所得稅稅負率僅為2‰。
二、跨境進口稅收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方式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4) 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5)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4、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2018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單次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行郵稅
行郵稅即進境物品進口稅,是對進境物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合並。這並非是針對跨境電商的新政策,因跨境電商實務中常有以行郵方式處理跨境商品,在此一並介紹。
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
2019年4月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自4月9日起,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對食品、葯品等的稅率由15%調降為13%,並將稅目1「葯品」的注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葯品(目前包括抗癌葯和罕見病葯) 」,按照貨物稅率征稅;對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對第三檔貴重物品稅率保持50%不變。
行郵稅的免稅和適用政策按照個人郵寄進境和進境攜帶進行區分。根據2010年第43號海關總署公告,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2010年第54號海關總署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2020年8月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36號),自該日起,進境旅客攜帶20種商品范圍內的物品進境,也可以在規定的限值內予以免稅了。
由於行郵稅是海關針對個人進出境物品實施的監管政策,跨境電商在採用該種方式的時候需要對其違規風險予以充分關注。
6、為什麼要做跨境電商財稅合規?
目前,財稅合規化已是大勢所趨,尤其對於規模逐步擴張的企業,如果不盡早合規,遲早要出大問題。電商企業不同於傳統企業,整個交易都在網上完成。這就意味著跨境電商所有的營業數據都可以查到。包括電商企業注冊的公司數、銀行開戶、來往賬目……
在大數據、人工智慧面前,跨境電商的情況都是透明的。尤其是在政策趨嚴的趨勢下,出現一點紕漏,都將使企業的經營成果毀於一旦。
財稅合規指南:財稅合規化既是大勢所趨,也是勢在必行,那麼我們如何既能在不增加成本甚至極少成本下完成合規,增加收入的同時,又能提高資金利用率,降低現金缺乏造成的風險?跨境電商企業的合規化主要體現在財務合規上,包括了銷售與收款合規、稅務合規、貨幣資金合規等。不同階段的賣家需要做的財稅合規工作,重點也有所不同:
起步不久的中小型賣家:各公司發展前期,千萬別零申報,多少要報些稅,然後把社保分到對應公司,以保證國內的正常運轉。
想融資貸款的大賣家:這個階段,重點在於做好財務方面的完善統計,采購、發票采購、出口退稅、清晰訂單流、回款到對公賬號。
准備上市的超級賣家:做資產清點,調整負債結構和股權架構、做好業務所在國的VAT申報。
很多跨境電商企業為控製成本還會選擇節稅的做法,但比起節稅,防範稅務風險更應該引起重視,也就是說控制企業財稅風險比節稅更重要。企業完全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合法地減少稅負,但千萬不要逃稅。以上是跨境電商財稅實戰派專家萌財神 | 先知先覺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7、跨境電商要交稅嗎
出口跨境電商需要繳稅。薯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的,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跨境電商在經營中會涉及到的稅種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銷售流轉稅(包括增值稅,英聯邦國家成為GST)以及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進口關稅是一個國家的海關對進口貨物和物品徵收的關稅,亞馬遜賣家在目標國銷售貨物前需要繳納給海關的一種稅,包括貨物本身貨值以及運費,且無法退還。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滲手歲予免徵增值稅。
第六條叢睜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准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進出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