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貨物征稅率和退稅率
出口貨物征稅率是指出口國海關在本國貨物和物品輸往國外時對出口商或出境的個人徵收的關稅稅率。與進口暫定稅率一樣,出口暫定稅率優先適用於出口稅則中規定的出口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指出口產品應退稅額與計算退稅的價格比例。它反映出口產品在國內已納的稅收負擔。退稅率是計算出口產品退稅額的關鍵,如出口企業將適用不同退稅率的出口產品放在一起申報退稅,一律按從低退稅率計算退稅。
(1)征稅率為什麼會大於退稅率擴展資料:
我國出口產品的退稅中,由於出口產品所屬的稅種和實際稅負不同,分別運用以下六種不同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1、產品稅的稅率。
2、核定的產品稅的綜合退稅率。
3、增值稅的稅率。
4、核定的增值稅退稅率。
5、核定的營業稅的綜合退稅率。
6、特別消費稅的單位退稅額。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出口稅
網路——出口退稅率
2、征退稅率的形成原因
存在免稅購進原材料。
中國會產生征退稅率之差具體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國內存在免稅購進原材料,但是企業又有可以認證抵扣的規定,這樣如果退稅率等於征稅率,將導致實際上沒有繳納增值稅,但是還給予了退稅,這樣實際是補貼,對國家是不利的。另一個是國家的出口產業政策,比如鼓勵出口的貨物,可以按較高的退稅率進行退稅,不鼓勵出口的貨物,按較低的退稅率進行退稅。
出口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稅的中心環節,體現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反映出口貨物實際征稅水平,退稅率是根據出口貨物的實際整體稅負確定的,同時,也是零稅率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相結合的產物。
3、為什麼出口退稅率比征稅率低??
出口退稅率小於等於征稅率的原因一個是財政承受力的問題。如果出口退稅率大於征稅率,那就是征的少、退的多,國家財政無法承受。
其次,按照WTO的規則,出口退稅最大力度不能超過「零稅率」,即出口退稅率不能大於征稅率,否則將被視為對出口產品的政府補貼,受到制裁。
最後,如果出口退稅率大於征稅率,出口價格過低,會遭到外國的反傾銷調查,徵收高額的反傾銷稅,反而不利於出口。
4、退稅征稅率13%和實際征稅率17%不一樣怎麼報退稅退稅率也是13%
不可以做到。因為實際征稅率是17%,根據公司出口的貨物,如果出口編碼規定你們公司的退稅率是13%,故公司只能按13%的稅額來退,故差額4%部份需要公司自己承擔。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
因為增值稅是對應稅貨物每一道生產和流通環節的增值部分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公司的增值部分的征稅稅率是17%,不能說明該貨物之前的每道環節增值部分的征稅稅率都是17%。譬如農產品13%,運費11%等等,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是6%、3%等等。
因此,退13%的稅率是國家稅務部門經測算得出的該貨物的總體已繳稅率。
(4)征稅率為什麼會大於退稅率擴展資料:1、銷項稅額計算
出口退稅率為零主要適用於一些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出口退稅率為零的貨物視同內銷,計提銷項稅額,首先應將出口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不計算應收的退稅款,然後根據下列公式計算銷項稅金: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應納稅額公式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徵收率)×徵收率。
5、出口退稅方式對稅收有何影響?
稅制改革以來,出口退稅政策多次變動完善,形成了現行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與外貿出口不同退稅方式的局面。筆者試根據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與外貿出口計算出口退稅差異,分析其對稅收有關方面的影響。
現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退稅率,其退稅依據是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進價。而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或「先征後退」,(不管是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後退」,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對企業來講,最終結果是一致的),出口退稅的稅額取決於出口的離岸價銷售收入及其進項稅額。
在日常稅收管理中,大部分企業採用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出口,自行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也有部分企業是把貨物銷售給外貿出口,由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形式。這兩種形式由於在退稅方面採用不同的退稅方式,由此也產生了不同的結果。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A公司以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出口,1999年上半年自營出口11,700萬元,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200萬元,該公司自營出口執行先征後退,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則上半年應納增值稅額為11,700×17%-1,200=789萬元,出口環節應退增值稅11,700×9%=1,053萬元。征稅機關可征增值稅789萬元,退稅機關應退稅1,053萬元,退稅扣減征稅後該企業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1,053-789=264萬元。
若A公司有關聯外貿B公司,A公司把產品以同樣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B公司再以同樣的價格銷售到境外,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00萬元,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為10,000×17%-1,200=500萬元,B公司可得到退稅10,000×9%=900萬元。稅務機關征稅500萬元,退稅機關退稅900萬元,A、B兩公司實際可得到的稅收補貼為900-500=400萬元。
通過以上例子,我們不難發現,為什麼同樣的外銷收入,卻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一、從征稅機關來看,前者A公司自營出口可征稅789萬元,後者卻只能征稅500萬元,相差達到289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出口有利於征稅機關,因為多征的289萬元可以作為稅收任務收入,相對來講有利於地方政府。
二、從退稅機關來看,前者A公司自營出口可退稅1,053萬元,後者卻只能退稅900萬元,相差達到153萬元。顯然,企業自營出口增大國家退稅規模,增加出口退稅壓力。
三、從A、B兩公司來看,自營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264萬元,而通過外貿出口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400萬元,兩者相差達到136萬元。顯然,通過外貿出口對A、B公司更加劃算。
產生以上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征稅方面來看,產生征稅差異是由於計稅價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於自營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離岸價全部收入計算,而產品銷售外貿出口的計稅價格是按不含稅的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從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計稅價格是11,700萬元,後者計稅價格是1,000萬元,相差1,700萬元,必然產生1,700× 17%=289萬元的征稅差額。
二、從退稅方面來看,產生退稅差異是由於退稅的計算依據不同造成的,即由於前者是按出口的離岸價11,700萬元計算出口退稅,後者是按銷售以給外貿的價格10,000萬元計算出口退稅,也即相差1,700萬元,必然產生1,700×9%=153萬元的退稅差額。
三、征稅率與退稅率的不同,是造成出口企業實際得到稅收補貼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征稅率與退稅率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數額將一樣。如上例,在退稅率提高到17%的情況下,前者應退稅額為1,989萬元,扣除征稅789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是1,200萬元。後者應退稅款為1,700萬元,扣除征稅500萬元,實際得到的稅收補貼也是1,200萬元。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一、統一出口計稅價格,對自營(委託)出口的離岸價視同含稅收入,在計算征稅與退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實現自營(委託)出口與銷售給外貿出口計稅價格的一致。
二、改變對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的退稅的計算方法。以執行「免、抵、退」稅為例,應改由按進項金額乘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計算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或不予退稅額,因為現行自營出口退稅的最致命弱點有兩點:
1是在退稅率遠低於征稅率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征稅大於退稅的問題,即產生出口征稅的問題,這從理論到實際都是很難讓人理解,不利於支持企業出口創匯;
2是由於出口價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出口退稅或征稅的多少,而外商投資企業制定出口價格的隨意性,往往會由於外商隨意壓低出口價格,或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勾結壓低出口價格,造成出口多退稅的情況,不利於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在出現征稅大於退稅的情況下,企業不得不通過壓低出口價格來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一方面使得出口退稅政策失效,另一方面使現行反避稅的任務由所得稅環節向流轉稅環節擴大,進一步加大了反避稅的難度。
三、提高退稅率,逐步縮小退稅率與征稅率之差。由此必須完善稅收政策,加大征管力度,堵塞漏洞,努力提高稅收管理水平,使實際稅率不斷接近名義稅率,最終達到退稅率等於征稅率。
6、征退稅率差是什麼?什麼情況下會出現?
征稅和退稅率的差額,一般納稅人的出口企業都會出現,如果銷售一件貨物,增值稅17%,退稅率16%,征退稅率差就是1%
7、出口退稅是征17退15還是征13退13哪個對企業有利
1.看來你對出口退稅真是門外漢,我只能用盡量通俗的語言跟你解釋了。
2.征稅率是增值稅稅率,退稅退的是增值稅進項。出口退稅率是有規定的,有的是增值稅稅率是17%,退稅率是15%。有的增值稅稅率是13%,退稅率是13%。這個增值稅稅率和退稅率都是國家明文規定的。
3.13%退13相對有利些,畢竟是全退。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8、如何進行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務籌劃
浙江寧波大紅鷹學院
屈中標
一、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稅務籌劃 1援 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貿易方式。企業發生國外 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可採取以下三種貿易方式,出口退稅分 別按免、抵、退稅辦法和免稅辦法處理:一是自營進口。將國外 料件正常報關進口,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或消費稅及關稅, 加工復出口後再申請退還增值稅或消費稅。二是進料加工。我 國對進料加工實行退稅而非免稅政策,即進口原料、零部件時 減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在加工復出口時則享受退稅待遇。出 口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應先持主管部門的批件,送主管稅 務機關退稅部門審核簽章,主管稅務機關必須登記並將復印 件留存備查。海關憑蓋有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印章的外經 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進口料件登記手冊;加工的貨物 出口後,可申請辦理加工及生產環節已繳納增值稅的出口退 稅。三是來料加工。在來料加工方式下,來料進口及成品生產 環節均予以免稅,不實行退稅。 2援 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稅務籌劃。 (1)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其退稅率相等時,無論國 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耗用國產料件多少、利潤率高低,都應 該選擇進料加工方式。因為在進料加工方式下,貨物出口後可 以辦理全部進項稅額的出口退稅;而在來料加工方式下,雖然 免徵增值稅,但進項稅額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從而增加了出口 貨物的銷售成本。 (2)當企業出口貨物的征稅率大於其退稅率時,可分為幾 種情況:當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較少、利 潤率較高時,應選擇來料加工方式。在來料加工方式下,免徵 增值稅,而在進料加工方式下,雖可辦理增值稅退稅,但由於 退稅率可能低於征稅率,其增值稅差額要計入出口貨物銷售 成本,這就使進料加工方式業務成本較大。當國外料件加工復 出口貨物耗用的國產料件較多、利潤率較低時,應選擇進料加 工方式。進料加工方式下可辦理出口退稅,雖然因退稅率低於 征稅率而增加了出口貨物的成本,但與來料加工方式相比,隨 著耗用國產料件數量的增多,其成本會逐漸抵消,甚至小於後 者的業務成本。若僅從此角度出發,出口企業應選擇進料加工 方式。但若從資金運作角度看,進料加工方式佔用的資金多, 來料加工方式佔用的資金少或不佔用資金(外商預付定金的 情況下),而且在進料加工方式下辦理退稅時,因出口貨物退 稅率低於征稅率而產生的增值稅差額計入出口貨物銷售成 本,勢必增大成本、減少利潤,可少繳一部分企業所得稅。 總之,不同貿易方式或者不同計退稅方式對企業的成本 和收益以及現金流量的影響是不同的。出口企業是採用來料 加工還是進料加工方式,要考慮不同的貿易方式下貨物所有 權和貨物定價權問題。在來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成品的所有 權歸外商所有,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只收取加工費,出口企業 也沒有成品的定價權;而在進料加工方式下,料件和加工成品 的所有權及定價權都屬於承接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因 此,也可以通過提高國外料件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售價來增大 出口盈利,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退稅的數額。 二、貨物出口方式選擇的稅務籌劃 目前,我國企業出口商品主要有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委託 代理出口和買斷出口三種方式。自營出口由出口企業自己辦 理出口業務,出口商品定價和與出口業務有關的一切國內外 費用以及傭金支出、索賠、理賠等均由出口企業決定和負擔, 出口企業直接辦理退稅,並享有出口退稅收入;代理出口是指 貨物出口企業委託代理企業辦理貨物出口;買斷出口是指生 產企業把貨物賣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辦理貨物出口和出 口退稅。 當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採取先征後退方式, 而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應退的增值稅是執行免、抵、退 稅政策。自營(或委託)出口與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採取不同的 退稅方式,對企業的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當征稅率等於退稅 率時,自營(或委託)出口與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企業的增 值稅稅負相同。當征稅率大於退稅率時, 自營(或委託)出口 與通過關聯外貿企業出口,企業的增值稅稅負存在差異。 首先,如果生產企業當期投入料件全部來自國內,當產品 出口價格大於外貿企業的收購價格時,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 業出口產品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負。並且,在產品出口價格確 定的情況下,利用外貿出口可為生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 更廣闊的空間,因為生產企業在將產品銷售給關聯外貿企業 時,可以通過壓低銷售價格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得更多的利 益。現舉例說明。 例1:某中外合資企業A 采購國內原材料生產工業品全 部用於出口,3 月自營出口產品價款為1 053 萬元,本月可抵 扣進項稅額為100 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產品出口退稅率 為13%,無上期留抵稅金。 若A 企業採取自營出口方式,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則 A 企業本月實際增值稅稅負為-57.88 萬元〔1 053伊(17%- 13%)-100〕,即A 企業實際可從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57.88 萬元。若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B 出口,A 企業把產品以 陰財會月刊·全國優秀經濟期刊 陰窯24窯 援 上旬 同樣的價格(A 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稅合計 1 053 萬元,不含稅價為900 萬元)銷售給B 企業,B 企業再以 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本月實際增值稅稅負 為-64 萬元〔900伊(17%-13%)-100〕,即A、B 兩企業實際可從 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64 萬元。若A 企業將產品以更低價 格819 萬元(此時不含稅價為700 萬元)銷售給B 企業,B 企 業再以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本月實際增值 稅稅負為-72 萬元〔700伊(17%-13%)-100〕,即A、B 兩企業可 從稅務部門得到稅收補貼72 萬元。 例2:平高公司本月出口商品銷售額為8 000 萬元,產品 成本為3 200 萬元,進項稅額為544 萬元,假定不考慮工資費 用和固定資產折舊費,增值稅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平 高公司可採取不同方式辦理出口及退稅:淤所屬的生產出口 產品的工廠採取非獨立核算方式,平高公司採取自營出口方 式,出口退稅執行免、抵、退稅政策。於A 公司是平高公司下屬 的獨立核算的進出口公司,集團所有商品均委託A 公司出 口,平高公司出口退稅執行免、抵、退稅政策。盂以8 000 萬元 的價格將出口商品賣給A 公司,由A 公司報關出口並辦理退 稅,A 公司採取先征後退方式辦理退稅。分析平高公司採用哪 種方式出口商品最有利。 採用第一種即自營出口方式,平高公司應納增值稅-224 萬元〔8 000伊(17%-13%)-3 200伊17%〕,即應退稅 224 萬元。 如果計算結果為正數,則為應納稅額。 採用第二種即委託出口方式,平高公司應納增值稅的計 算結果與第一種方式相同。 採取第三種即買斷方式,平高公司將出口商品賣給A 公 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 816 萬元(8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請退稅1 040 萬元 (8 000伊13%)。平高公司實際可獲得的退稅額為A 公司的退 稅額與集團已繳稅額之差,即 224 萬元(1 040-816)。從計算 結果來看,第三種方式的退稅額與前兩種方式的相同,但是在 第三種方式下,平高公司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還要按應納增 值稅的7%和3%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而這一部分並不 退,實際增加了平高公司的稅負。 採取第四種即買斷方式,同時利用轉讓定價。平高公司應 納增值稅476 萬元(6 000伊17%-3 200伊17%),A 公司申請退 稅1 040 萬元(8 000伊13%),平高公司實際可獲得的退稅額為 A 公司的退稅額與集團已繳稅額之差,即564 萬元(1 040- 476)。 從以上計算結果可見,集團公司如果設有獨立核算的進 出口公司,則可以採用轉讓定價方式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出口 方式時可採用買斷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轉讓定價,企業應改買 斷出口為委託出口,即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再銷售給進出 口公司,而是委託進出口公司辦理出口。這樣,可以將出口貨 物所含的進項稅額抵消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減少整個集團 公司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而不用等著國家的退稅,從而可以減 少企業資金佔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由於對出口貨 物不征增值稅,出口企業就不必負擔隨之而繳納的城建稅和 教育費附加,從而減輕了企業稅負。 其次,在進料加工方式下,生產企業在選擇出口方式時, 必須權衡來自國外的進口料件價格、生產企業將產品出售給 關聯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出口產品離岸價(摺合為人民 幣)三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選擇最有利的出口方式。同時,生產 企業選擇自營(或委託)出口方式時,可通過調整國內料件與 進口料件投入比例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得更多的利益。 當國外進口材料價格與A 企業把出口產品銷售給關聯 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的合計數小於本期出口產品總售價 時,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 B 出口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 負,同時A 企業可利用銷售價格進行稅務籌劃,從而獲取更 多的利益。當國外進口材料價格與A 企業把出口產品銷售給 關聯外貿企業的不含稅價格的合計數大於本期出口產品總售 價時,A 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有利於減輕增值稅稅負。進一 步研究可發現,在當期投入料件價格為定量時,A 企業可通過 調整國內采購料件與國外進口料件的比例進行稅務籌劃,並 且國外進口料件所佔比例越大,A 企業獲得的利益就越多。現 舉例說明。 例3:某外資企業A 本年度計劃出口價值1 053 萬元的 自產產品,產品無內銷,當期投入國外進口料件的到岸價為 600 萬元,國內采購料件不含稅價為200 萬元,增值稅稅率為 17%,產品出口退稅率為13%,無上期留抵進項稅額。 若A 企業通過關聯外貿企業B 出口,假設A 企業以1 000 萬元(不含稅價)的價格將產品銷售給 B 企業,B 企業再以 1 053 萬元的價格出口,則 A、B 兩企業應納增值稅 6 萬元 〔1 000伊(17%-13%)-200伊17%〕。若A 企業自營(或委託)出 口,則A 企業應納增值稅-15.88 萬元〔(1 053-600)伊(17%- 13%)-200伊17%〕。顯然,A 企業通過自營(或委託)出口能減輕 增值稅稅負。 三、改變經營方式的稅務籌劃 例4:黃河公司為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主要生產甲產品 及經銷乙產品,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該公司在國外有長期、穩 定的客戶,每月對乙產品的需求量是100 萬件。乙產品工藝比 較簡單,黃河公司未自行生產,而是從A 工廠購進後銷售給 B 外貿公司出口至國外客戶(黃河公司認為辦理出口手續很 煩瑣,故通過外貿公司出口)。 以一個月的銷量100 萬件為單位,黃河公司業務的有關 情況為:淤乙產品的製造成本為225 萬元,其中材料成本為 200 萬元(不含稅價,且能全部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A 工廠以250 萬元的不含稅價將乙產品銷售給黃河公司,其 當月利潤為25 萬元,進項稅額為34 萬元(200伊17%),銷項稅 額為42.5 萬元(250伊17%),應繳增值稅 8.5 萬元(42.5原34)。 於黃河公司以250 萬元的不含稅價購進,以275 萬元的不含 稅價售出,其當月利潤為25 萬元,進項稅額為 42.5 萬元 (250伊17%),銷項稅額為46.75 萬元(275伊17%),應繳增值稅 4.25 萬元(46.75-42.5)。盂B 外貿公司以275 萬元的不含稅價 (含稅價321.75 萬元)購進,因黃河公司銷售非自產貨物無法 開具稅收繳款書,因此B 外貿公司無法辦理出口退稅,購進 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財會月刊陰 援 上旬窯25窯陰 成本為321.75 萬元,出口售價為325 萬元,利潤為3.25 萬元, 不繳稅,不退稅。榆乙產品的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7%。黃河 公司可選擇以下方案進行稅務籌劃: 方案1:改變黃河公司中間經銷商的地位,變成黃河公司 為B 外貿公司向A 工廠代購乙產品,而黃河公司為B 外貿公 司代購貨物向其索取代理費。按該方案運作後由於A 工廠屬 生產型企業,其銷售給B 外貿公司的自產貨物可開具稅收繳 款書,B 外貿公司憑該稅收繳款書可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 為:淤A 工廠以250 萬元(不含稅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將 乙產品銷售給B 外貿公司,同時向B 外貿公司提供稅收繳款 書,A 工廠進項稅額為34 萬元,銷項稅額為42.5 萬元,應繳 增值稅8.5 萬元。於黃河公司向B 外貿公司收取71.75 萬元 代購貨物的代理費,應繳營業稅3.59 萬元(71.75伊5%),利潤 為68.16 萬元。盂B 外貿公司以250 萬元(不含稅價)購入乙 產品,同時支付黃河公司71.75 萬元的代理費,乙產品出口售 價325 萬元,利潤3.25 萬元,同時購貨時應支付42.7 萬元的 進項稅額,貨物出口後能取得42.7 萬元的出口退稅,因此增 值稅稅負為0。 按此方案,A 工廠和B 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而 黃河公司利潤增至68.16 萬元,少繳4.25 萬元的增值稅。 方案2:變黃河公司為A 工廠的供貨商,由黃河公司購 入生產乙產品的原材料加上自己應得的利潤後將原材料銷售 給A 工廠,再由A 工廠生產出成品後銷售給B 外貿公司,同 時提供稅收繳款書,由B 外貿公司辦理出口退稅。具體操作 為:淤黃河公司以200 萬元的不含稅價購入材料,取得增值稅 專用發票,以 271.75 萬元(含稅價317.95 萬元)銷售給 A 工 廠,其當月進項稅額為34 萬元,銷項稅額為46.198 萬元,應 繳增值稅12.198 萬元,利潤為71.75 萬元。於A 工廠以271.75 萬元(含稅價317.95 萬元)購進,以321.75 萬元(含稅價376.45 萬元)的價格將乙產品銷售給B 外貿公司,其利潤為25 萬 元,進項稅額為46.198 萬元,銷項稅額為54.698 萬元,應繳增 值稅8.50 萬元,增值稅稅負及利潤額未改變。盂B 外貿公司以 321.75 萬元(含稅價376.45 萬元)購進,出口售價325 萬元,利 潤3.25 萬元未變,購貨時支付的進項稅額54.698 萬元在貨物 出口後可全額退稅,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未發生變化。 按此方案,A 工廠和B 外貿公司的利潤及稅負未變,而 黃河公司利潤增至71.75 萬元,增值稅稅負增加7.948 萬元 (12.198-4.25)。 方案3:黃河公司以A 工廠應得利潤25 萬元/月的額度 整體租賃A 工廠生產乙產品的設備(含人工費等),自購材料 加工成成品後直接出口,使乙產品變成自產自銷。在此種方式 下,黃河公司出口應享受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政策。由於購 進200 萬元的材料負擔34 萬元的進項稅額,該產品以325 萬 元報關出口後可退增值稅34 萬元。因此增值稅稅負為0,成 本為250 萬元(225+25),銷售價格為325 萬元,利潤為75 萬 元。茵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遼寧遼東學院 伊 虹 《企業會計准則第21 號—— —租賃》(CAS 21)規定:在租 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 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 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 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 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企業所得稅法實 施條例》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 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 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 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准則與稅法在融資租入 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規定上存在差異,造成融資租入固定資 產初始確認時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導致後續期在 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於納稅調整的計算 比較復雜,筆者結合實例進行分析。 例:2007 年12 月1 日,甲運輸公司與乙租賃公司簽訂了 一份融資租賃20 輛貨車的租賃合同。合同規定:租賃期開始 日為2008 年1 月1 日;租賃期為3 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240 萬元;租賃期滿時,甲公司享有優惠購買該批貨車的選擇 權,購買價為30 萬元,估計該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 100 萬元。該批貨車於2007 年12 月31 日運抵甲公司,當日投入 運營;甲公司決定租賃期滿時,購買該批貨車;甲公司採用年 限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於每年年末一次確認融資費用 並計提折舊;租賃開始日該批貨車的公允價值為600 萬元;租 賃內含報酬率為10%。假設未發生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 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 一、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初始計量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 異,但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1.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計算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