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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爭議仲裁員如何選擇

發布時間: 2023-04-24 14:26:52

1、仲裁員如何選定

法律分析: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選擇一名仲裁員的方法有:1、當事人共同選定;2、當事人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選擇三名仲裁員的方法:1、各自選定一名然後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2、各自選定一名然後共同委託仲裁庭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3、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然後共同選定第三名仲裁員;4、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然後共同委託仲裁漏碧庭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如果沒有再規定期限內選定仲裁員的話,則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返禪舉由一名仲裁襲改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俺想了解一下,為何國際貿易合同中,很多選擇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進行仲裁???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成立於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設仲裁機構,由於瑞典的仲裁歷史悠久,體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國,因此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成為受理國際經濟爭端的一個重要場所。
盡管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是商會的機構之一,但它具有獨立的地位和組織。仲裁院設立三人委員會,委員由商會的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委員由富有解決工商業爭端經驗的法官擔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執業律師,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員各有一名副職,副職的資格與委員相同,也由商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委員會的兩名委員即構成法定人數,表決未達到半數以上,主席有決定權。裁決是終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會再行審查。該仲裁院目前適用的仲裁規則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規則》
目前,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國家當事人所提交的商事爭議。
值得關注的是,SCC沒有仲裁員名單,當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國家,任何身份的人作為仲裁員。通常當事雙方各自選擇一位同胞作為仲裁員,並共同選擇第三名仲裁員,組成三人仲裁庭。此舉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也便於在各個國家執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許多涉外合同當事人選擇SCC作為解決其爭議的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