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可申請12類扶持補貼。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企業研究開發資助。
3、中央外經貿跨境電商類發展專項資金資助。
4、兩化融合貫標試.
5、電子商務示範獎勵點企業。
6、電子商務交易平台規模獎勵。
7、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引進獎勵。
8、商貿流通創新發展扶持計劃(冷鏈配送系統建設項目資助)。
9、電子商務集成創新項目。
10、商貿流通創新發展扶持計劃(物流中心建設項目資助)。
11、技術改造投資補貼。
12、人才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2、2022國家扶持跨境電商政策
一、出台背景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支持引導作用,完善跨境電商服務體系,優化跨境電商發展環境,促進本市跨境電商持續健康發展,助力外貿轉型和消費品質提升,根據外經貿資金使用相關規定,結合本市跨境電商發展實際,制定出台《2022年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主要內容
《指南》涵蓋六個支持方向十三個支持細項,對跨境電商重要載體、重點環節和行業企業進行支持,主要包括鼓勵跨境電商平台建設發展,引導進出口企業擴大跨境電商業務規模,支持跨境電商倉儲物流、通關申報、產業園區等服務支撐體系建設發展,鼓勵跨境電商企業、商場超市等建設引進跨境電商體驗店,發展新型跨境電商體驗消費模式等內容。
(一)支持跨境電商平台發展
一是支持跨境電商平台建設,對平台軟體開發及配套硬體設施建設,按照審定實際投資予以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二是支持企業建設應用獨立站,對2021年以來上線獨立站開展跨境電商業務且獨立站自有品牌銷售額佔比不低於總銷售額50%的企業,給予最高200萬元資金支持。三是鼓勵跨境電商平台擴大服務規模,對2021年以來新增服務30家(含)以上有經營實績北京企業的跨境電商平台,按照平台年度服務收入的3%予以資金支持。
(二)支持企業拓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
一是對在京開展跨境電商B2C業務的企業給予每單0.35元的支持;通過跨境電商進口醫葯產品的,每單支持0.4元。二是對企業開展跨境電商B2B業務的綜合成本給予每公斤貨物最高1元的資金補貼。三是支持跨境電商通關輔助設施項目建設,對設備購置和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等投入,依據審定實際投資給予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
(三)支持跨境電商產業園建設發展
一是支持產業園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及軟體系統開發,依據審定實際投資給予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二是支持跨境電商產業園擴大服務規模,對經認定的市級跨境電商產業園,2021年以來每新增服務或入駐1家有經營實績的跨境電商企業,分別予以5萬、10萬元的資金支持。
(四)支持發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跨境體驗消費
一是支持企業建設運營跨境電商體驗店,對2021年以來投資新建的跨境電商體驗店連續12個月房租、配套服務設施購置、線上銷售平台建設等投入予以支持。二是鼓勵商場、超市、產業園引進跨境電商體驗店,2021年以來每引進一家跨境電商體驗店,給予引進主體1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五)支持跨境電商倉儲物流建設發展
一是對於海外倉、保稅倉等跨境電商倉儲物流設施建設,依據審定實際投資給予不超過50%的資金支持。二是支持企業擴大海外倉服務規模,對於倉儲面積1000平以上、年均服務本市有經營實績的跨境電商企業10家以上的海外倉,予以最高200萬元資金支持。
(六)支持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對企業2021年開展跨境電商相關業務取得銀行貸款給予貼息支持。
三、《指南》申報時間
對於支持方向(二)中的B2C、B2B進出口業務,項目申報主體於2022年10月11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其餘支持方向,項目申報主體於2022年9月13日前將申報材料上報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初審後,按照《指南》規定時間將相關項目材料上報市商務局。
3、跨境電子商務,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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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境電商政府政策扶持
一、支持國內企業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對外貿易。加快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政策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貿易各環節便利化水平。鼓勵企業間貿易盡快實現全程在線交易,不斷擴大可交易商品范圍。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加強與境外企業合作,通過規范的「海外倉」、體驗店和配送網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體系,逐步實現經營規范化、管理專業化、物流生產集約化和監管科學化。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合理增加消費品進口。
二、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培育一批影響力較大的公共平台,為更多國內外企業溝通、洽談提供優質服務;培育一批競爭力較強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較高的自建平台,鼓勵企業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營銷渠道。鼓勵國內企業與境外電子商務企業強強聯合。
三、優化配套的海關監管措施。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管理模式,優化跨境電子商務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流程。研究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簡化歸類的可行性,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統計制度。
四、完善檢驗檢疫監管政策措施。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實施集中申報、集中查驗、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強跨境電子商務質量安全監管,對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及商品實施備案管理制度,突出經營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開展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管。進境商品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對違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五、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繼續落實現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或免稅政策。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由財政部按照有利於拉動國內消費、公平競爭、促進發展和加強進口稅收管理的原則,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訂。
六、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管理。穩妥推進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鼓勵境內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電子支付業務,滿足境內外企業及個人跨境電子支付需要。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人民幣計價結算。支持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拓展境外業務。加強對電子商務大額在線交易的監測,防範金融風險。加強跨境支付國內與國際監管合作,推動建立合作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七、提供積極財政金融支持。鼓勵傳統製造和商貿流通企業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際市場。利用現有財政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重點項目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適合的信用保險服務。向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保險支持。
八、建設綜合服務體系。支持各地創新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引導本地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向規模化、標准化、集群化、規范化方向發展。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通關、物流、倉儲、融資等全方位服務。支持企業建立全球物流供應鏈和境外物流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駐外經商機構作用,為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服務和必要的協助。
九、規范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評估機制,實現各監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構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保障體系。推動建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售後服務制度。引導跨境電子商務主體規范經營行為,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執法監管,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堅決打擊跨境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違法侵權行為。通過有效措施,努力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在規范中健康發展。
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推動建立全國性跨境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指導各地行業組織有效開展相關工作。發揮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作用,引導企業公平競爭、守法經營。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交流合作,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與相關產業集群、專業商會在境外舉辦實體展會,建立營銷網路。聯合高校和職業教育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5、跨境電商扶持政策
跨境電商扶持政策如下:
1、培育跨境電商龍頭企業
(1)支持擴大跨境電商交易規模。對年交易規模達到100萬美元及以上的跨境電商賣家,根據其跨境電商交易額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標准參照相關法律執行;
(2)支持建設獨立站。對跨境電商企業用於獨立站建設的雲服務(SaaS)工具年服務費、獨立站建站裝修費用等給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20萬元;對通過獨立站完成跨境電商交易額達到75萬美元的,支持比例提高至百分之50,最高支持金額提高至30萬元;
(3)支持開展數字化海外營銷。對跨境電商企業利用境外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短視頻等開展自主品牌海外營銷推廣費用給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50萬元;對年度跨境電商交易額達到100萬美元的,最高支持金額提高至100萬元;
(4)支持自主品牌建設。對在境外注冊自有商標的跨境電商企業,根據注冊商標的地區和類型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標准參照《關於印發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執行。
2、支持建設跨境電商產業園區
(1)對產業特色鮮明、使用面積達1萬平米以上、園區內跨境電商賣家及相關服務商佔60%以上、園區內企業年跨境電商交易總額達到2000萬美元的跨境電商園區,給予園區運營主體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鼓勵園區為入園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對園區運營主體舉辦跨境電商相關活動的費用給予50%的支持,最高支持20萬元,具體支持標准參照相關法律執行;
(3)對獲國家級、省級、市級跨境電商園區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支持;
3、支持建設海外倉
(1)對自建、租用海外倉開展跨境出口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按海外倉實際投入費用的百分之3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50萬元;
(2)對利用公共海外倉開展跨境出口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對其倉儲服務費用的3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50萬元;
(3)對提供海外倉公共服務、服務企業不少於20家、運營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且產權清晰的公共海外倉運營企業,按其實際投入費用的百分之3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200萬元;
(4)對被商務部遴選為優秀海外倉實踐案例、獲得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的海外倉運營主體,一次性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的支持。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第二條
(一)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制訂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擴大出口的實施方案,並切實履行指導、督查和監管責任,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上報。要積極引導經營主體堅持以質取勝,注重培育品牌;依託電子口岸平台,建立涵蓋經營主體和電子商務出口全流程的綜合管理系統,實現商務、海關、國稅、工商、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商品質量監管體系、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確保電子商務出口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會同相關部門對政策實施進行指導,定期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不斷完善。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快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試點建設,加快電子口岸結匯、退稅系統與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系統對接。
6、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匯總
根據海關總署統計,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了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經濟低迷的2020年,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也逆勢蓬勃發展。近年來多部委陸續出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業規范發展的鼓勵與重視。我們對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分類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跨境出口稅收政策
1、 全國性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
適用退(免)稅政策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已辦理稅務登記出口貨物1、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2、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貨物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上述退(免)稅、免稅政策。
2、 綜試區政策
綜試區即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是中國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性質的先行先試的城市區域。2015年3月,國務院正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杭州綜試區專門發布《關於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規定對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1) 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監管;
(2) 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台如實登談數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截至2018年,國務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內的3批共35個綜試區,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適用於所有綜試區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自2018年橡茄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含如首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對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相較於全國適用的免稅政策,綜試區政策細化了對企業的平台登記要求,但對於出口貨物和購進貨物憑證的要求大幅放寬。
全國適用免稅政策綜試區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1、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2、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購進貨物憑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截至目前,國務院已經批准包括蕪湖、福州、雄安新區、安慶、延安、烏魯木齊在內的5批共計105個綜試區。
隨著對跨境電商扶持政策的不斷加碼,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企業應准確核算收入總額,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1) 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 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 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36號公告同時規定,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某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2020年應稅收入總額為2000萬,按照4%的應稅所得率核定的應稅所得就是80萬,根據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其實際承擔的所得稅為4萬元,實際所得稅稅負率僅為2‰。
二、跨境進口稅收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方式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4) 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5)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4、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2018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單次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行郵稅
行郵稅即進境物品進口稅,是對進境物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合並。這並非是針對跨境電商的新政策,因跨境電商實務中常有以行郵方式處理跨境商品,在此一並介紹。
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
2019年4月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自4月9日起,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對食品、葯品等的稅率由15%調降為13%,並將稅目1「葯品」的注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葯品(目前包括抗癌葯和罕見病葯) 」,按照貨物稅率征稅;對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對第三檔貴重物品稅率保持50%不變。
行郵稅的免稅和適用政策按照個人郵寄進境和進境攜帶進行區分。根據2010年第43號海關總署公告,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2010年第54號海關總署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2020年8月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36號),自該日起,進境旅客攜帶20種商品范圍內的物品進境,也可以在規定的限值內予以免稅了。
由於行郵稅是海關針對個人進出境物品實施的監管政策,跨境電商在採用該種方式的時候需要對其違規風險予以充分關注。
7、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稅收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跨境電商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之前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還處在空白期,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健康發展,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7)跨境電商國家給什麼政策擴展資料]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引用資料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海淘稅收新政規定交易限額。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如果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沒有在跨境電商平台上售賣的商品,以及沒有和海關聯網的網站仍按現有政策執行,也就是徵收行郵稅,並保留50元免徵額度。不過,按最新行郵稅政策,原先四檔稅率變為三檔,稅率提升幅度較大。
8、跨境電商補貼政策
跨境電商有哪些補貼扶持 國家對跨境電商政策匯總
(一)跨境電商專業服務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跨境電商專業服務發展,支持軟體服務、培訓教育、知識產權、財稅支持、營銷推廣、售後服務、行業資訊、法律支持等專業服務企業發展,深化跨境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建設。
支持標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擇優給予100萬元獎勵。本項目擇優標准根據申報企業營收、申報項目服務能力和成效、團隊規模等條件進行專家評審打分。
申請條件:
1、為跨境電商企業提供包括軟體服務、培訓教育、知識產權、財稅支持、營銷推廣、售後服務、行業資訊、法律支持等專業服務(不包括物流寄遞、貨代服務、海外倉服務)的企業。
2、服務跨境電商企業50家以上且2021年跨境電商專業服務業務收入額不低於1000萬元;
3、2020年、2021年跨境電商專業服務業務收入年增速均不低於20%。
(二)跨境電商通關監管場所服務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完善我市跨境電商通關節點,支持通關監管場所優化服務,提升當地跨境電商進出口通關服務能力。
支持標准:對運營較好的三家跨境電商監管場所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獎勵,單個場所5年內累計獎勵次數不超過3次。
申請條件:
1、在當地市內投資建設的跨境電商通關監管場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和《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規定,並取得《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2、場所經海關核准用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
當地市商務局關於申報2021年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扶持計劃網上當地商城資助項目的通知
一、支持內容和標准
支持內容:促進電子商務在當地優勢產業的應用,對協會或企業集合當地優勢產業企業,在第三方平台開設當地商城,銷售當地製造、當地品牌商品的,給予支持。本申報指南中當地優勢產業是指消費電子、服裝、內衣、傢具家居、鍾表、黃金珠寶、美妝、皮革、眼鏡、美容美發、食品產業。
支持標准:按照平台入駐費用和宣傳推廣費用的5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開設的單個網上當地商城滿足以下條件:
1.商城開設地為第三方電商平台(如淘寶、天貓、京東、拼多多等大型綜合性電商平台或微商城、小程序商城、快手、抖音等互聯網平台);
2.商城擁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2020年12月31日前(含當天)入駐第三方電商平台;
3.商城已售和在售商品有明確的分類,可對應為4類及以上當地優勢產業類別(產業類別詳見本申報指南第五點);
4.已售和在售商品的當地品牌30個及以上,且占商城全部品牌數量的比重不低於70%;
5.2021年銷售額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6.積極應用直播電商等新技術、新模式,2021年已開展直播等線上促銷活動。
9、2022年國家扶持跨境電商政策
一、正文回答
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扶持政策免稅優惠政策綜試區內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貨物按規定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該項政策扶持可為相關企業及個人節省30%到40%稅賦成本。銷售額補貼政策相關跨境電商平台給予店鋪賣家10%銷售額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
二、分析
為了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國家在政策層面不斷發力支持。自2014年起,政府工作報告每年都會提出促進跨境電商發展的內容,從擴大試點、設立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到降低關稅、支持海外倉建設等。在此基礎上,政府支持跨境電商發展的各項具體政策不斷出台。進入2022年,國家在政策層面進一步加大了對跨境電商發展的支持。2022年年初,相關部門批准了新設27個跨境電商綜試區,這是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在七年時間里的第六次擴圍。截至目前,我國跨境電商綜試區已達到132家。
三、跨境電商是什麼?
跨境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電子商務平台和在線交易平台。跨境電商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新業態,是將傳統國際貿易加以網路化、電子化,以電子技術和物流為主要手段,以商務為核心,把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網上,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因其能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成本等優勢,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