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用的是連連跨境支付做的退稅,只要提供工廠開的增值稅發票就行,然後就會有連連合作的綜試區來幫助退稅,還挺快的。
算下來的話,比不要票工廠給少個稅點錢,要生很多。去年我一年退了50多萬,對於我這個小賣家來說的,真的算很多了,不賴不賴。
2、跨境電商綜合稅怎麼算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消費者單次跨境消費額度在2000元及以內對於超過單次消費限額或者超過年度限額的商品將按一般跨境貿易增收全額稅款。跨境電商綜合稅怎麼算?具體演算法如下:
跨境電商綜合稅通用公式:
跨境電商綜合稅=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70%
關稅=申報價值*關稅稅率,跨境電商進口商品暫行關稅稅率為0%,因此關稅為0
消費稅=(完稅價格/(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增值稅=(完稅價格+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
該公式不具備完全適用性,因為在稅改通知里,財政部、海關總署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聲明跨境電商綜合稅有限額優惠,根據限額內和限額外的區別,稅額的計算會有所不同。
1、優惠限額內
通過跨境電商購買的商品的交易價值單次不超過2000元或全年累計不超過20000元,不收取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及消費稅按法定應繳稅額的70%徵收,此時的計算公式為:
跨境電商綜合稅=關稅×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70%
2、超過優惠限額
當商品交易價值超過限額,即單次大於2000元,或者全年累計大於20000元,再或者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就要按一般貿易進行全額征稅,此時適用通用公式:
跨境電商綜合稅=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單次交易價值超過2000元
單次交易價值超過2000元按一般貿易全額征稅,是指對此次交易的全部價值征稅,而不允許拆分成數個小於2000元價值的包裝分別優惠計稅,也不能只對超出部分額度按全額征稅。
(2)累計交易價值超過20000元
累計交易價值超過20000元,表示一年內的交易總額超過20000元,比如說前面幾次已經消費了19000元,此次消費1100元,加起來是20100元,超出了20000元,所以,此次1100元就需要按一般貿易全額徵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3)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
(4)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審定或估定後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徵收關稅的依據。
完稅價格是海關估算的,存在不確定性。如果所購商品不能提供有效地價格憑證就需要按海關完稅來計算繳稅,完稅價格是3000元,且不可分割,例如電腦,此時就按照一般貿易征稅;但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商品,例如兩部1500元的手機,此時就可以按照優惠稅率征稅。
跨境電商綜合稅率更新
2019年,進口環節增值稅為13%、10%。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目前的跨境電商綜合稅率=11.2%。
*舊政,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的適用稅率為17%、11%。一般情況下跨境綜合稅率11.9%。
法律依據: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3、跨境電商出口退稅是什麼?
跨境電商出口退稅是國家針對外貿出口企業的扶持政策,為了讓中國品牌能夠獲得更強的國際競爭力,退還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正規的報關和退稅不但可以降低合規風險,還能降低成本,提升企業利潤。
出口退稅可以作為跨境電商新增長點已被賣家們所熟知,但事實情況是,大多數賣家由於沒有專業的團隊和工具,無法處理出口退稅繁瑣的程序,也沒有那麼多精力耗費在物流、通關、退稅等環節,無奈之下只能「主動」放棄出口退稅。賣家們也可能從來沒認真算過,出口退稅可為部分企業帶來一波不容小覷的增收。
為充分賦能跨境電商行業,連連攜手專業外綜服為跨境電商賣家量身打造出口退稅服務,打破常規退稅難題,簡化退稅流程,最快3個工作日退稅到賬,最高退稅率可達13%,讓賣家輕松增加企業利潤。樓主有需要可以了解一下相關信息呀~
4、跨境電商稅務怎麼處理,需不需要交稅?
「跨境電商當然是要交稅的,但是跨境電商涉及多個國家,稅務處理比較復雜。跨境電商要交的稅無非3個:增值稅、關稅、企業所得稅。
不同國家對增值稅的叫法不一樣,但萬變不離其宗,要搞懂跨境電商交什麼稅,就要從跨境電商的業務交易流程說起。
一、跨境電商常見業務流程外銷跨境電商:國內采購/生產中國港口出口報關海運/空運/快遞/鐵路海外港口進口清關海外倉庫儲存海外銷售內銷跨境電商:海外采購海外出口報關海運/空運/快遞/鐵路國內進口清關國內保稅區儲存國內銷售二、各環節要交的稅(一)外銷跨境電商各環節交什麼稅?1.國內采購生產-報關出口交什麼稅?
出口退稅
外貿企業:獲取的采購發票進項不能抵扣,需要辦理出口退稅。出口退稅講究發票、出口報關單一一對應,可退稅額=采購價格*13%
生產企業:獲取采購發票也不能抵扣,辦理出口退稅,但出口退稅的辦理比外貿企業復雜。除了單據齊全,互相有鉤稽匹配關系外,出口退稅採用免抵退方法。這個方法的原理是,一家企業又有內銷又有外銷,外銷要退稅內銷要交稅,那這兩者就相互抵猛握跡消吧。
外銷退稅金額=對外銷售價*13%(不考慮退稅率和13%標准稅率的差,現在基本都一樣了)內銷交稅金額=內銷銷項-內銷進項可退稅金額=外銷退稅-內銷交稅注意:
如果采購後既有內銷也有外銷,必須分開核算,否則無法證明采購是為了外銷,只能按比例或者全部算作內銷的,不能出口退稅
出口環節沒有關稅(這里很多小夥伴會弄混)
2.海運/空運
這個過程是不產生增值稅的,因為出口報關離開了中國的稅收管轄區域,還沒到達目的地港口,還未進入另一個國家的稅收管轄區域。
常見的香港、澳門這種自由港就是這樣皮穗的區域。
3.海外港口進口清關
進入港口,需要交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1)關稅,是業務的成本,定價過程必須考慮
關稅=CIF*關稅稅率CIF=產品價格+保險費+海運/空運費用關稅稅率,按照報關的HS code,各國海關都會有稅率對照表。一般稅率是2%-8%,像中美貿易戰加征特別關稅,就會到達35%及以上
(2)進口增值稅
不同國家的叫法不一樣,歐洲是import VAT,澳洲加拿大是GST,日本是消費稅
進口增值稅=(CIF+關稅)*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差別挺大的,歐洲基本是20%左右,日本是10%,阿聯酋是5%但是進口增值稅是作為進項稅,可以與銷項稅進行互抵。一切流程順利的話,只佔壓資金,不會產生成本,定價過程可以不用考慮特別的,美國沒有增值稅,進口環節只需要交關稅。4.本地儲存
本來本地倉庫儲存只產生倉庫費用,以及常規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但如果貨物會在歐盟27國或者海灣七國內互相調撥,就要額外注意了貨物從一個國家轉運到另一國家是需要在增值稅申報表中申報免稅銷售和免稅采購的,如果不申報會有偷漏稅風險,甚至稅局查出來後會要求對這部分不是真實銷售,只是貨物轉移徵收增值稅。這個環節特別多小夥伴會因為不知道而觸犯風險。
5.海外銷售環節
銷項稅=銷售價格*增值稅稅率sales tax=銷售價格*各州sales tax rate不同國家稅率不同,美國的各州稅率也是不同的這里大家可以發現,美國的流轉稅-sales tax是和其他區域都不一樣的,企業交易流轉過程中沒有稅收,只有對終端個人銷售時才會產生sales tax(零售稅)
聽說2025年,海南自貿區也打算學習美國枝並的稅制,讓海南的企業除了獲得盈利要交企業所得稅外,流轉交易環節(即B2B交易),不產生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消費稅這五個稅種。
交稅方式:
因為跨境電商產生了很多偷逃稅的問題,現在各國的區域都是讓電商平台代扣代繳增值稅。基本原則是,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在電商平台銷售,電商平台就會代扣代繳給稅局。比如中國企業在美國銷售,電商平台向消費者收到sales tax後不會給中國企業,而是直接交給稅局。如果是本地公司銷售,那稅局還是選擇相信該企業,電商平台收到稅後還是會回款給本地公司,由公司交給稅局。
業內有不專業的代理誤導賣家,說注冊本地公司可以節稅。這個說法其實非常錯誤,本地公司只是會收到稅,但還是應該交給稅局的。如果收到稅不交給稅局,就是偷逃稅,一旦被發現,輕則補稅交罰款,重則關店,在海外承擔刑事責任。
6.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則是,這家企業注冊和管理機構在哪裡,就在哪裡交稅。比如中國企業在海外取得利潤,應該在中國交稅。但如果在海外有PE,比如分支機構、僱傭員工,那麼在海外取得的利潤就要在海外交所得稅,剩餘部分再回中國補稅。(二)內銷跨境電商各環節交什麼稅?海外采購海外大批量采購,在海外交本地的流轉稅(增值稅)。不同國家的叫法不一樣,歐洲是import VAT,澳洲加拿大是GST,日本是消費稅,美國是sales tax
2.海外出口報關
海外出口報關時,可以申請流轉稅的退稅。類似中國的出口退稅。這里申請的退稅有兩種形式,有的國家就是出口退稅,有的國家是進項大於銷項直接申請退回(因為銷項是出口免稅的,進項是1中的海外采購發生的進項稅)。3.海運/空運/快遞/鐵路
這部分也是不產生稅的,只產生費用
4.國內進口清關
進入港口,需要交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
(1)一般商品
關稅=CIF*關稅稅率CIF=產品價格+保險費+海運/空運費用按照中國海關給定的各類產品海關核定價格(也稱完稅價格)乘以關稅稅率。
進口增值稅=(CIF+關稅)*增值稅稅率13%一般商品無消費稅(2)消費品
消費品,比如酒、手錶、高檔化妝品,比較復雜一點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消費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進口增值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增值稅稅率13%5.國內保稅區儲存
如果是在保稅區的保稅倉儲存,那麼4的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在出保稅區前都不用繳納。
當有顧客下單後,貨物從保稅區調出,才按照4的計算公式交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
6.國內銷售
國內銷售正常按照13%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就是進口產生的進口增值稅,要用關稅完稅憑證來作為抵扣憑據銷項-進項得出當期的應納增值稅7.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交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利潤*所得稅稅率
小微企業是5%、10%;高新技術企業是15%;其餘一般企業是25%。
5、進口商品退款稅錢怎樣退
做跨境電商,一定要了解清楚需要交哪些稅。如果是進口就要繳納進口關稅、行郵稅、增值稅、消費稅。有做亞馬遜的商家問,亞馬遜進口稅怎麼退?一、退稅流程介紹1、在管理訂單中找到訂單,然後從訂單詳情頁面點擊訂單退款。
2、在訂單退款頁面頂部,點擊僅退稅。
3、選擇免稅買家或非法人地區的訂單。
4、對於免稅買家,選擇豁免原因。
游老 5、對於非法人地區的訂單,選擇將退款的管轄區。6、點擊提交退款。如果商家只能發放退款而無法發放稅費,需核實訂單是否由亞馬遜配送,或是否配送到了由亞馬遜管理稅務計算、收取、代繳和退款的州。
二、確認配送方式和征稅義務,需按照以下步驟:
1、在「管理訂單」頁面上查看配送方式,配送方式應為「亞馬遜」或「賣家」。
2、在「管理訂單」頁面上,查看稅費旁邊是神沒升否有內容為「稅務由亞馬遜管理」或「稅務由賣家管理」的備注。
3、如果配送方式為「亞馬遜」且備注內容為「稅務由亞馬遜管理」,你需要聯系亞馬遜客服處理。
4、如果配送方式為「賣家」且備注內容為「稅務由賣家管理」,這時直接聯系賣家申請退稅即可。
三、亞馬遜進口稅是什麼?
指通過一國關境的進口貨物需要繳納的稅收。計算方式: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復合計征,還有一些特殊的商察派品會使用特殊的計算方式。
預留關稅是指下單時,訂單會預先收取您一部分關稅金額。商品進過清關後,海關決定了確切的關稅金額並且由亞馬遜完成清關。亞馬遜預交關稅的政策是多退少不補,自動退稅,規定60天內退回,只需耐心等待即可。
總的來說,亞馬遜商家在管理訂單中找到訂單,然後點擊退款,在退款頁面的頂部,點擊僅退稅。然後選擇免稅買家、豁免原因,再提交退款。
6、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匯總
根據海關總署統計,2020年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了31.1%,其中出口1.1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經濟低迷的2020年,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也逆勢蓬勃發展。近年來多部委陸續出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業規范發展的鼓勵與重視。我們對與跨境電商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分類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跨境出口稅收政策
1、 全國性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
適用退(免)稅政策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已辦理稅務登記出口貨物1、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2、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貨物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上述退(免)稅、免稅政策。
2、 綜試區政策
綜試區即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是中國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性質的先行先試的城市區域。2015年3月,國務院正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為杭州綜試區專門發布《關於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規定對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1) 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台監管;
(2) 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台如實登談數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截至2018年,國務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內的3批共35個綜試區,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適用於所有綜試區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定自2018年橡茄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含如首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對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相較於全國適用的免稅政策,綜試區政策細化了對企業的平台登記要求,但對於出口貨物和購進貨物憑證的要求大幅放寬。
全國適用免稅政策綜試區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1、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2、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購進貨物憑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截至目前,國務院已經批准包括蕪湖、福州、雄安新區、安慶、延安、烏魯木齊在內的5批共計105個綜試區。
隨著對跨境電商扶持政策的不斷加碼,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9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企業應准確核算收入總額,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1) 在綜試區注冊,並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 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 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36號公告同時規定,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某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2020年應稅收入總額為2000萬,按照4%的應稅所得率核定的應稅所得就是80萬,根據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則其實際承擔的所得稅為4萬元,實際所得稅稅負率僅為2‰。
二、跨境進口稅收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方式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4) 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5)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4、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2018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單次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從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行郵稅
行郵稅即進境物品進口稅,是對進境物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合並。這並非是針對跨境電商的新政策,因跨境電商實務中常有以行郵方式處理跨境商品,在此一並介紹。
行郵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納稅手續。
海關應當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
2019年4月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自4月9日起,調降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行郵稅稅率,對食品、葯品等的稅率由15%調降為13%,並將稅目1「葯品」的注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葯品(目前包括抗癌葯和罕見病葯) 」,按照貨物稅率征稅;對紡織品、電器等由25%降為20%,對第三檔貴重物品稅率保持50%不變。
行郵稅的免稅和適用政策按照個人郵寄進境和進境攜帶進行區分。根據2010年第43號海關總署公告,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2010年第54號海關總署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2020年8月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36號),自該日起,進境旅客攜帶20種商品范圍內的物品進境,也可以在規定的限值內予以免稅了。
由於行郵稅是海關針對個人進出境物品實施的監管政策,跨境電商在採用該種方式的時候需要對其違規風險予以充分關注。
7、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跨境電商的規模也越來越大,之前國家對跨境電商出口稅收政策還處在空白期,為了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的健康發展,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的要求,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四、適用本通知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五、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退(免)稅、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引用資料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8、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跨境進口電商通常採用直郵和保稅自營、以及直郵+保稅三個模式。
9、如何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出口退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執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以下簡稱退免稅)。從某種意義上講,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私人訂制」的出口貨物,真正讓賣主實現了退免稅。
何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規定,享受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如果是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適用規定的退免稅政策,可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什麼條件下電子商務出口享受退免稅
(一)享受退稅的四種條件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種條件,才能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四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即外貿企業應當取得上述合法憑證,並且與報關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計量單位、出口企業名稱等內容相一致。
注意,對上述規定可歸納為: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出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出口企業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二)享受免稅的三種條件
如果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稅條件的,但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條件,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二是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是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如出口企業只有稅務登記證,但未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或未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以及出口貨物報關單並非出口退稅專用聯次,購進貨物出口時未取得合法憑證等,應當享受免稅政策。
注意,在上述規定中,如果出口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均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如何操作電子商務出口退免稅申報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一)退(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作銷售的貨物,須在作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單證(憑證)與信息齊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免)稅。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在當月出口並作銷售收入後,將收齊單證(憑證)及收匯的貨物於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申報,如果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中發現申報退(免)稅的單證(憑證)沒有對應電子信息或不符的,應當進行調整後再次進行預申報。
第二步,出口退(免)稅正式申報。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單證(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應提供規定的申報退(免)稅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例如,某A外貿企業(符合退稅條件)2月為境外客戶購進一批服裝,以電子商務方式進行交易。當月取得購進服裝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稅價格為15000元,進項稅額為2550元,並在當月全部報關出口已收匯,其離岸價摺合人民幣為18000元。3月初,A企業將上月作賬的18000元外銷收入,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進行納稅申報。同時,憑收齊的單證(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退稅預申報,但卻發現沒有相關的電子信息無法實現退稅。4月,A企業收到電子信息後,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免退稅正式申報。已知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6%,征稅率為17%,其應退稅額為:
服裝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15000×16%=2400(元);結轉成本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稅率)=15000×(17%-16%)=150(元)。
(二)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時,採用備案制不再實行申報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