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抵稅額退稅條件
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購進原材料等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會形成留抵稅額。 留抵稅額主要是納稅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在時間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購原材料和存貨,尚未全部實現銷售;投資期間沒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檔稅率並存的情況下,銷售適用稅率低於進項適用稅率,也會形成留抵稅額。 國際上對於留抵稅額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允許納稅人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申請當期退還。同時,允許退還的國家或地區,也會相應設置較為嚴格的退稅條件,如留抵稅額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每年或一段時期內只能申請一次退稅;只允許特定行業申請退稅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2、增值稅退還留抵稅額能夠退多少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第三條規定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並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具體如下:
(一)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
退還比例按下列方法計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後(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實際經營期間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二)當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不超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時,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當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超過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時,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
3、留抵退稅怎麼算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推出新一批「稅務講堂」系列課程,為納稅人繳費人集中解讀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本期課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劉運毛擔任主講人,對2022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新政進行詳細講解,方便廣大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今天我們來學習:留抵退稅額如何計算?
一是關於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以留抵稅額的余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留抵稅額包括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留抵稅額。在確定存量留抵稅額時,以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標准值。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底數為存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存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後,即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如前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則增加部分即為增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納稅人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不再需要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此次留抵退稅新政策不區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均設置統一的進項構成比例。同時,計算取數區間也與老政策相同,統一設置為2019年4月1日至申請退稅前。
需要說明的是,納入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扣稅憑證中,增加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和納入進項抵扣憑證范圍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且這一調整也同樣適用於繼續實施的老政策。
三是關於可退還的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乘以進項構成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
4、留抵退稅政策是什麼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以下稱留抵退稅)制度。
一、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 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 額的比重。
三、 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於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
四、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六、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七、 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八、 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核准之日起計算。
九、 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准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十、 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稅務機關核准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後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十一、 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 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現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 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十六、 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5、留抵退稅怎麼退
一、享受方式
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四川省電子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1.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運亂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留抵退稅。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3.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4.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5.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6.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准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虧悄譽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7.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銷段增量留抵稅額。
8.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稅務機關核准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後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9.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0.納稅人按照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後,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並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6、留抵退稅能不能全部退
一、正面回答
不能。對於留抵稅額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允許納稅人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申請當期退還。另一種是允許退還的國家或地區,也會相應設置較為嚴格的退稅條件,如留抵稅額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每年或一段時期內只能申請一次退稅,只允許特定行業申請退稅行啟等。
二、分析
所謂的留抵稅額,簡單可理解為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即出現了留抵稅額。進項稅指的是納稅人在購散帶蘆進貨物、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時候支付的增值稅額。而銷項稅,則指銷售時收取的增值稅額。一般而言,形成留抵稅額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集中投資、貨物生產周期較長等。
三、留抵退稅的條件有哪些?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沖帶兩次及以上;
4、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政策。
7、留抵退稅政策
【法律分析】:留抵退稅,其學名叫」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優惠」,就是對現在還不能抵扣、留著將來才能抵扣的」進項」增值稅,予以提前全額退還。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8、2021年怎麼留抵退稅
退稅減費政策操作指南
3354 2023年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
1.適用對象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培野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批發零售業。修理及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業,以及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簡稱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二。政策內容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稅額。
(2)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補貼;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3年5月的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股票津貼。
(三)自2023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4)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自2023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津貼;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從2023年6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補貼。
(五)自2023年7月起,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六)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企業,自2023年7月起,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貨免稅額。
三個操作過程
(一)享受方式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和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站可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查詢。
(3)申報要求
1.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退稅。2023年4月至7月,停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
2.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以及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屬於免稅、退稅范圍的,可以在同一申宴中困報期內申請免稅、退稅以及留抵退稅。
3.申請退(留)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及跨境應稅活動申請退(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按期申報退(免)稅。當期可申報免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實行免退稅零申報。
4.納稅人申報免稅、退稅並申請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辦理免稅、退稅。免稅、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減稅、退稅條件的,再申請減稅、退稅。
5.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檢查、評估、調整等原因導致最終免稅額發生變化的,按照最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最終免稅額確定允許退稅的最終免稅額。
6.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內申請免抵退稅和申請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存在未被稅務機關核定的免抵退稅金額的,在稅務機關核定免抵退稅金額後,通過扣除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的免抵退稅金額,確定允許的增抵稅額。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可抵扣應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可抵扣應退稅額」第15欄中,納稅人當期已核定但尚未申報的可抵扣應退稅額。
7.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費又有期末抵稅額的,按照最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抵稅額扣除增值稅欠費後的余額確定允許的增量抵稅額。
8.納稅人在辦晌念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在稅務機關批准免抵退稅前,批准上期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扣除稅務機關批准免抵退稅後的余額計算本期免抵退稅。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上期退稅」第22欄中納稅人本期已核定但尚未申報的退稅額。
9.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批准退稅的本期《稅務事項通知書》後,用稅務機關批準的抵扣進項稅額抵減最終抵扣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填寫「上期抵扣稅額退稅」。
10.納稅人如需申請退還全部已退稅款,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已全部退還已退稅款後,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上期退稅」第22欄填寫負數,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相關規定
1.申請退稅時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沒有騙取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退款)政策。
2.增量稅免稅額
遞增稅免稅額,區分
以下情形確定: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或等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4.劃型標准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採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屬於大型企業。
按照2023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於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
5.行業標准
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6.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7.出口退稅與留抵退稅的銜接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後,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8.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與留抵退稅的銜接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9.納稅信用評價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4號)發布之日起,自願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並在以後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於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迦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10.其他規定
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
同時符合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其中一項留抵退稅政策。
四相關文件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號)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3年第17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2023年第19號)
(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2023年第21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4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1號)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2023年7月份增值稅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公告》(2023年第15號)
相關問答:退稅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需要滿足條件有:1、必須你年度內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如果你沒有預扣預繳過個人所得稅,也就不存在退稅問題。退稅是因為通過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匯算清繳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預扣預繳稅額 也就是說平時預扣預繳申報多繳了稅款。2、申報的數據必須真實。就是你在匯算清繳時要按規定將自己的信息補充完整。比如年度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以及其他扣除項目、免稅收入數據必須真實,不能為了退稅隨意填報。因為稅務機關通過後台計算機審核和人工審核發現疑點會核查清楚,發現問題也就不會審核同意退稅。3、必須在個人所得稅APP系統提出退稅申請。完成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後,如果有退稅應在系統提交退稅申請。4、以前年度不能有欠稅情況。如果以前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欠稅 必須按規定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才可能提交退稅申請。
法律依據:《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因此,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9、適用增量留抵退稅、存量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可退稅額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八、適轎肢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攔蔽的增簡帆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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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10、留底退稅政策
一、關於留抵退稅新政的主要內容
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有三大特點:一是聚焦「小微企業和重點支持行業」;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並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階段性」安排並舉。具體來說,新政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即在2022年對所有行業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並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二是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對「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六個行業符合條件的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並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這里著重說明和強調五個問題:
第一,將先進製造業按月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和六個重點行業,並作為一項長期性政策。第二,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稅額予以退還。這項存量留抵退稅政策是一次性政策。這里的「一次性」,是指納稅人在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將不再有存量留抵稅額。第三,2019年開始實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設置了「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稿豎大於零,且第六個月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門檻,此次對小微企業階段性取消這一退稅門檻,14號公告第一條中規定,執行期限為2022年12月31日前。第四,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僅指企業,還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個體工商戶。第五,從政策分類及條件看,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可能存在重疊,也就是說,某個納稅人,比如製造業小微企業,既可以適用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也可以適用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其政策實施的效果是一樣的。
二、關於留抵退稅新政適用主體的確定
一是關於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的確定。對於適用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的確定,延續了此前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從主」適用原則,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來判斷納稅人是否滿足行業相關條運橋件,而非以納稅人登記的行業確定。也就是說,只要納稅人從事製造業等六個行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合計佔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符合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的主體條件。這里需要著重說明三個問題:
第一,關於銷售額比重的計算區間。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計算公式的分子為六個行業項下增值稅銷售額的合計數。第二,關於行業登記信息。對於納稅人六類收入佔比超過50%,但納稅人登記的行業信息不屬於這六個行業的,特別是六個行業中某類收入為該納稅人各類收入的最高值時,建議納稅人及時按規定辦理行業登記信息變更。第三,關於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在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擴大到製造業等六個行業,並對存量留抵稅額實施退稅後,製造業等六個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已經完全覆蓋了此前的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因此,新政實施後,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旁敬猛 二是關於企業規模的劃型標准。目前,相關部門對外公布的劃型標准主要有兩個:一是由人民銀行等5部門發布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按照「資產總額」這1項指標對金融業企業進行劃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採用「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三個指標中的一個或兩個指標組合,分別對16類行業進行劃型。此外,還有「教育」「衛生」等6類行業未納入該劃型標准。
為切實保障留抵退稅政策落地落實,堅持規范統一和全覆蓋的原則,留抵退稅政策中採用了上述兩個標准中的「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兩個指標來確定企業規模。同時,對這兩個標准中未設置「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指標的行業,以及未納入兩個標准劃型的行業,明確劃型標准如下:微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准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這里著重強調三個問題:第一,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第二,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第三,《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在劃型指標的運用上,有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指標,有的只需要滿足其中一個指標即可,納稅人應根據其所處不同國民經濟行業適用相應的劃型指標。
三、關於留抵退稅基本條件
2022年留抵退稅新政延續了先進製造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基本退稅條件,即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這里需要說明三個問題:第一,這四項條件對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和製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同樣適用;第二,這四項條件對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樣適用;第三,新政出台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稅政策,即老政策繼續實施,相較於新政策,老政策除需同時符合這四項條件外,仍需要滿足「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門檻要求。
四、關於留抵退稅額的計算
一是關於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以留抵稅額的余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留抵稅額包括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留抵稅額。在確定存量留抵稅額時,以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標准值。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底數為存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存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後,即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如前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則增加部分即為增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納稅人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不再需要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此次留抵退稅新政策不區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均設置統一的進項構成比例。同時,計算取數區間也與老政策相同,統一設置為2019年4月1日至申請退稅前。
需要說明的是,納入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扣稅憑證中,增加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和納入進項抵扣憑證范圍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且這一調整也同樣適用於繼續實施的老政策。
三是關於可退還的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乘以進項構成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
五、關於退稅申請時間
今年的留抵退稅新政策,區分增量和存量,聚焦關鍵時間節點,實行梯次分步退稅。具體時間安排是:
(一)關於增量留抵退稅。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均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按月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關於存量留抵退稅。微型企業、小型企業、中型企業和大型企業,分別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說明以下幾個事項:第一,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前,應先完成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第二,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一般規定是,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請留抵退稅;同時,考慮到今年留抵退稅涉及眾多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為更好地服務納稅人,2022年4-6月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已從納稅申報期內延長至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自2022年7月開始,申請留抵退稅的時間恢復為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第三,延長4-6月留抵退稅申請時間的規定,不僅適用於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同時也適用於繼續實施的老政策。第四,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存在一定差異,為避免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負擔,如果符合規定的退稅申請時間,納稅人可以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比如,微型企業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請存量留抵退稅,也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因此,微型企業在4月份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只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一次退稅申請,即可同時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第五,上述時間為申請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的起始時間,納稅人在當期未申請的,以後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比如,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存量留抵退稅,如果4月份未申請,5月及以後也可以提出退稅申請。
六、與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銜接
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不能同時適用留抵退稅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也就是說,享受過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的,不得申請留抵退稅;已獲得留抵退稅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此次留抵退稅力度加大後,可能有此前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的納稅人,希望重新選擇留抵退稅;同時也有納稅人在申請留抵退稅時未考慮全面,也希望給予重新選擇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的機會。針對上述納稅人關切,14號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第一,納稅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稅款的繳回。第二,納稅人必須在將需繳回的留抵退稅款全部解繳入庫以後,才能轉入進項稅額繼續抵扣;未全部繳回入庫的,不得轉入繼續抵扣。
七、關於留抵退稅征管規定
2019年建立留抵退稅制度時,稅務總局配套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對留抵退稅申請、受理、審核、退庫等全環節流程相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稅政策,並未對現行退稅辦理流程作實質性調整。分環節看,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關於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環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只需要提交一張《退(抵)稅申請表》,這張申請表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當面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網上提交。結合新政策內容,《退(抵)稅申請表》的填報內容做了相應調整,增加了部分欄次,調整了部分欄次表述,同時,為便利納稅人申請退稅,各地電子稅務局已實現《退(抵)稅申請表》中大部分數據的預填功能,納稅人也可以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對預填內容進行修改,最後進行確認,即可提交退稅申請。
二是關於核准留抵退稅環節。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留抵退稅申請後,將按規定進行退稅審核,並根據不同情況出具審核結果。第一種情形是,納稅人符合全部退稅條件,且未發現任何風險疑點及未處理事項,准予留抵退稅。第二種情形是,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的一項或多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第三種情形是,雖然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但存在風險疑點或相關未處理事項的,將暫停辦理留抵退稅,並對相關風險疑點進行排查,對未處理事項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後,再按規定繼續辦理留抵退稅。
三是關於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環節。當稅務機關作出准予退稅的決定後,將相應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並發送給同級國庫部門。
四是關於稅款退庫環節。國庫部門收到稅務機關發送的稅收收入退還書後,按規定進行退庫審核,審核通過後,將退稅款退付到納稅人指定的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