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境退稅政策
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里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並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據:《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後,均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截至目前,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共有26個,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廈門、遼寧、青島、深圳、江蘇、雲南、陝西、廣東、黑龍江、山東、新疆、河南、寧夏、湖南、甘肅、海南、重慶、河北、廣西、江西。
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並為海關、稅務監管提供相關條件;(二)該地區能夠建立有效的部門聯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調推進,確保本地區工作平穩有序開展;(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聯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四)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地區,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試運行等情況的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後該地區即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境外旅客購物申請離境退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節。
具體來說:
(一)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後,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
(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後,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三)代理機構審核退稅: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根據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相應調整,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同時,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准。
法律依據:
《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擴大旅遊購物消費。實施中國旅遊商品品牌建設工程,重視旅遊紀念品創意設計,提升文化內涵和附加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品牌。傳承和弘揚老字型大小品牌,加大對老字型大小紀念品的開發力度。整治規范旅遊紀念品市場,大力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發展特色餐飲、主題酒店。鼓勵各地推出旅遊商品推薦名單。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可按照規定設立出境免稅店,優化商品品種,提高國內精品知名度。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將實施范圍擴大至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在切實落實進出境遊客行李物品監管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進境口岸免稅店的可行性。鼓勵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提供金融、物流等便利服務,發展購物旅遊。
2、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關於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規定:
1、境外旅客離境時,應向海關辦理退稅物品驗核確認手續。
2、境外旅客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離境退稅時,須提交以下資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
3、退稅代理機構接到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申請的,應首先採集申請離境退稅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在核對以下內容無誤後,按海關確認意見辦理退稅:
(一)提供的離境退稅資料齊全;
(二)《離境退稅申請單》上所載境外旅客信息與採集申請離境退稅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一致;
(三)《離境退稅申請單》經海關驗核簽章;
(四)境外旅客離境日距最後入境日未超過183天;
(五)退稅物品購買日距離境日未超過90天;
(六)《離境退稅申請單》與離境退稅管理系統比對一致。
4、退稅幣種為人民幣。退稅金額超過10000元人民幣的,退稅代理機構應以銀行轉賬方式退稅。退稅金額未超過10000元人民幣的,根據境外旅客選擇,退稅代理機構採用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方式退稅。
3、建立退稅商店,對符合條件的實現離境旅客退稅海關應該做什麼?
基本流程
離境退稅政策適用於在中國大陸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同胞,其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稅、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退稅和集中退稅結算四個環節,境外旅客只涉及前三個環節。
退稅物品
可享受退稅政策的物品范圍包括:服裝、鞋帽、化妝品、鍾表、首飾、電器、醫療保健及美容器材、廚衛用具、傢具、空調、電冰箱、洗衣設備、電視機、攝影(像)設備、計算機、自行車、文具、體育用品等,共21個大類324種,但食品、飲料、水果、煙、酒、汽車、摩托車等不能享受退稅。
退稅條件
(1)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購物金額達到起退點,並且按規定取得退稅申請單等退稅憑證。(2)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托運出境(5)所購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並在退稅申請單上簽章(6)在指定的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
4、離境退稅的具體流程?
(一)退稅物品購買。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後,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票。(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驗核無誤後,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三)代理機構退稅。無論是本地購物本地離境還是本地購物異地離境,離境退稅均由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的離境口岸隔離區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為境外旅客辦理增值稅退稅,並先行墊付退稅資金。退稅代理機構可在增值稅退稅款中扣減必要的退稅手續費。(四)稅務部門結算。退稅代理機構應定期向省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結算。省級稅務部門對退稅代理機構提交的材料審核無誤後,按規定向退稅代理機構退付其墊付的增值稅退稅款,並將退付情況通報省級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