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標准:
1、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要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
2、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罪,要注意行為人採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來騙取出口退稅。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
(1)串通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
(2)串通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串通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
(4)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標準的規定是: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到五倍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或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轎喚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解析:
1、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中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嫌叢三種:
(1)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託出口企業。
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託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
2、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2)、客觀要件,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單閉者凱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4)、主觀要件,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3、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賺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出口騙稅的主要手段
有些企業主觀上就是想利用出口政策上的漏洞騙稅,而有些企業可能是被不良企業利用造成了偷漏稅的結果,觸犯了法律。因此我們很有必要了解出口騙稅常用的手段,以避免給我們的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雀螞 出口退稅制度是國家為了鼓勵出口,讓本國產品以不含稅的頃喊埋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加產品競爭力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給國家造成損失。
能享受出口退稅的有出口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在出口退稅中,出口企業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同時也承擔出口退稅的涉稅風險。關於出口退稅的更多信息可以翻看專業書籍哦。
外貿企業的涉稅風險主要是以自營名義的出口業務,也就是由中間人自帶客戶、貨源、匯票、自行報關和不見產品、供貨企業、外商的出口業務,這種「代理」業務,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騙稅。
(一)易騙稅商品
出口騙稅主要是在出口退稅率較高的勞保手套、傢具、機械、電器、服裝類商品上。
(二)改頭換面
出口企業從批發市場購進貨物,經過包裝,將貨物裝船出海,在到達目的地前,通過傳真,變更貨物的名稱和價格,既騙取我國的出口退稅,又避免在進口國繳納高關稅。
(三))虛報貨價
滲彎 外貿企業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通過國外接單、國內下單,高報出口貨價,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同時指使生產企業多開增值稅專票。這種情況有真實貨物出口,手段比較隱蔽。
(四)利用別人的貨
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不退稅,不法分子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時,會套用外貿企業的空白報關出口合同、發票申報出口。同時,由開票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再用假結匯、虛構外貿合同等一整套退稅手續來騙取出口退稅。
(五)買進項發票
虛開專票的生產廠家為了保持正常的稅負率,必然要多搞進項發票進行抵扣。廢舊物資發票和收購發票是他們的首選,因為有稅收優惠政策。有的生產廠家會通過成立廢品回收公司,自己給自己虛開發票;有的通過從廢品公司交手續費後虛開發票。
(六)騙稅「創匯」
不法分子為了掩蓋其虛假貨物循環,會先從國內各地收集外匯,之後匯入香港、澳門的銀行,再以外商的名義從銀行開出外匯本票,支付給內地從事外匯業務的公司,實現境內外外匯循環,這樣就變成了「創匯」。實際上外匯並沒有增加。
3、外貿公司是怎麼靠退稅掙錢的
1。外貿退稅是過國家為了鼓勵出口而對橡消出口企業進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即國家對已經納過稅的出口產品進行稅收補貼。產品類別不同,補貼比例不同。2。廠家委託出口的話,外貿公司抽成是跟工廠談的,這個具體情況都不一樣的。3。外貿公司給廠里下單出口,工廠要給外貿公司開增值稅發票,外貿公司再利用增值稅發票去申請退稅。 也就是說御握增值稅是有工廠繳納的。4。這個問題是工廠跟貿易公司協商的。很多工廠甚至不知道出口產品梁拆知會享受退稅政策。
4、外貿公司騙退稅3萬塊嚴重嗎
法律分析
外貿公司騙退稅3萬是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九條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騙取出口退稅小規模納稅人
法律客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它是我國恃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務院對我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l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滑碰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我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並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我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於鼓勵出口,擴大和佔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事業單位卻趁機採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於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證或誤征稅收,而按規定把多證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於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於一般的騙稅。由於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而出信晌談口退稅不同於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l、行為人採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1)串通有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動找到有關外貿企業,以給「回扣」等各種條件為誘餌、提出代為組織國內「貨源」、代理尋找外商客戶和代理出口報謹敬關等項業務。在外賀企業作出承諾後,犯罪分子以外商名義發來訂單,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書。與此同時,犯罪分子又以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名義,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同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取得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證,代理外貿企業進行所謂「出口報關」業務。(2)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於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製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於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串通境內外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志外貿企業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的外匯與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有時犯罪分子則通過各種手段,將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然後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交易。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罪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的差價中獲得了巨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雖然相應地在非法調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並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4)採取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採用的手段大體有四種,--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私刻偽造的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以少報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口岸把關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無貨出口的事實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報驗,然後以少報多,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貨物,出境後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較低價值報關人境,一批貨物往復多次使用、搞貨物「旅行」。這種虛構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當前詐騙(出口退稅)犯罪分子較常用的伎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區的一些重要口岸,發現有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相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這種人通常被稱為「貨主」,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2、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本罪,應為詐騙罪。3、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本罪,屬於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准。根據本條規定,這個標准為一萬元以上。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l)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託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本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託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本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6、外貿企業負責人對出口騙稅的責任和處罰怎麼樣
樓下的案例和說明很清晰詳細,學習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