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稅政策
法律分析:
1、不合法。
2、退稅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有增值稅發票,在國家出口操作中,如果要想拿退稅,那麼從工廠買貨時就要讓工廠開出增值稅發票。如果沒有增值稅發票就沒有任何辦法能享受到退稅的,也就是說沒有增值稅發票是不可以報退稅的。
3、這里要求的增值稅發片應該是真實交易產生的,買單屬於違法產生單據,故不能予以退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第四條 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2、出口貨物退稅依據是什麼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准。正確地確定退(免)稅依據,是做好 出口退稅 工作的前提,既關繫到征稅和退稅多少的問題,又關繫到國家財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確確定出口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十分重要。(一) 外貿 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1、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 進出口 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為計稅依據;對庫存出口商品採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確定:退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衡購進單價2、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准退稅的出口貨物,退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退稅計稅依據=普通發票所列銷售金額/(1+徵收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有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退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退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金額3、 外貿 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回收後 報關 出口的貨物,退稅計稅依據為購買加工工資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應按原材料的退稅率和加工費的退稅率分別計算應退稅款,加工費的退稅率按出口產品退稅率確定。(二) 外貿 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額的依據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徵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 報關 出口的數量為依據。(三) 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自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為「離岸價格」、「 海關 已 核銷 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和「當期進項稅額」。1、 採用「先征後退」辦法計算 出口退稅 的,退稅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即為外銷收入。2、 採用「免、低、退」辦法計算退稅的,退(免稅)依據當期進項稅額或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3、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退稅計稅依據,一是外銷收入,除上述依據外增加 海關 已 核銷 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退稅依據可以比照上述第1條辦理。但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託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增值稅。(四) 出口貨物應退(免)消費稅稅額的依據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出口的消費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徵消費稅。沒有 進出口 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的貨物,屬從定價率計征的,按增值稅計稅價格為依據;屬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另外, 來料加工 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
3、出口退稅以什麼為依據呢?
外貿企業的是稅務局在核對時如果出現三單不一致的情況,會選三者中金額最小的!
生產型的是按報關單金額
4、論述出口退稅的理論依據和目前我國出口退稅的改革
出口退稅的理論依據(一)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及世界貿易組織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貿體制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勢在必行。一方面要逐步取消WTO規則禁止性的出口稅收支持措施,另一方面要用足規則並未禁止的稅收杠桿來支持外貿的發展。WTO允許成員國採取出口退稅的措施,規定只要出口退稅額不超過出口商品實際所含稅金,出口退稅就不能被視為出口補貼。《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第六條規定:「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出到另一締約國領上,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於消費時所須完納的稅捐或因這種稅捐已經退稅,即對它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GATT附件九《注釋和補充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免徵某項出口商品的關稅,免徵相同商品供內銷時必需繳納的國內稅,不能視為一種補貼。」GATT在東京回合擬訂的《補貼與反補貼條例》中提交了一份「出口補貼示例清單」,該清單列舉了12種出口補貼的方式,其中規定「對出口產品生產和銷售的間接稅的免除或退還超過對用於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所徵收的間接稅」屬於出口補貼。世界貿易組織(WTO)繼承了GATT的有關規定,並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中有相同的明細規定。 一、現行出口退稅政策的缺陷
(一)退稅方法不統一使稅務機關難以執行出口退稅政策。
從1994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出口退稅方法主要有免退稅;免抵退稅(先征後退);免稅三個政策,其中先征後退因資金流過於龐大,在2002年被經過完善免抵退稅徹底代替。具體表現為:對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對外貿(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實行「免退稅」政策;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這些退稅方法在實踐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為適應退稅方法人為的劃分生產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免抵退稅」和「免抵」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稅,由於抵稅的存在,使得兩者的計稅依據不同。在「免抵退稅」中,出口收入是主要的計稅依據,而「免抵」稅中,購貨價值是主要的計稅依據。兩種計稅方法要求的企業記賬方式完全不同,「免抵退」稅基本符合現行的會計制度,「免退」稅則要求出口企業的外銷與內銷稅金應分別記帳,外銷的進項稅金不得和內銷進項稅金混合以避免抵扣的發生,這種記帳方法在進出口經營權沒有放開的時候可以很好的執行,當進出口經營權已成為企業的一般權利,越來越的商業企業擁有了進出口經營權成為一般意義上的外貿企業,商業企業內貿金額遠遠大於外貿金額,只有少數的保留的傳統外貿企業側重於外貿,因此要求大量的從事少數的外貿業務的商貿企業學習分開記帳、學習兩種退稅方法不合乎經濟發展的需要。
盡管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的退稅都是對企業進項稅金的退付,但由於兩種企業的計稅依據的不同,稅務機關不得不人為將企業劃分為生產和外貿企業兩種類型,且二者不得兼容。這種劃分也造成了實行「免抵退」稅和「免退」稅企業的稅負不公,例如,在「免退」稅中,運費發票、農產品發票不能退稅,而在「免抵退」稅中,運費發票、農產品發票則可以退稅。
二是為解決劃分上的漏洞,稅務機關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政策,增加了管理難度。對征稅而言劃分生產與商貿企業,從增值稅發票實行當期認證當期抵扣後,生產和商貿在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上就沒有大的區別了,劃分的目的更多地出於管理的需要。退稅則不同,劃分的目的在於區分計稅方法,因此,如果一個企業被劃分為生產企業則實行免抵退稅方法,其所有的合法進項稅金都可以參與退稅;如果一個企業被劃分為外貿(商貿)企業企業,則只能對增值稅發票進行退稅。在現實經濟現象中,工貿一體化的企業占很大的比例,即生產企業也有商貿行為的發生,外貿(商貿)企業也有自己的生產能力。但在退稅操作中,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只能根據自產業務比例來確定選擇按生產還是按外貿企業的來辦理退稅。而一旦選擇了,企業就無法根據市場或自身發展需要來確定出口策略。例如,為了解決生產企業收購產品的退稅問題,總局先後下發了4個文件解釋視同自產產品的一系列規定,包括試點企業的收購非自產產品,但是,政策執行中享受優惠政策面太窄,對於非試點出口的企業、企業出口非視同自產產品則實行征稅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顯然既不是宏觀調控的需要,也不是公平競爭的需要。只是出於加強稅收征管可能出現的漏洞需要。
三是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存在的問題。在征稅政策中,為加強商貿企業企業管理,商貿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是銷售收入達到180萬,180萬標準是一道主要門檻。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而言,這一標准曾備受批評,商貿企業有了進出口經營權卻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准,收購貨物也不能退稅。於是,總局出台了按「外貿企業管理的一般納稅人」的規定,同意小規模商貿企業可以接收增值稅發票,可以出口退稅,暫時平息了批評。這一政策反應的退稅問題遠不止商貿企業不能退稅這一點,實際上,達不到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生產企業也不能退稅,只能實行免稅政策。因此,解決了商業企業的出口退稅問題,相當於把生產企業推向商業企業;另外,出口企業完全可以在做退稅業務的基礎上收入達到180萬標准,申請一般納稅人,出口(含加工貿易)的收入達到此標准非常容易,這一發展趨勢顯然和加強商貿企業管理得初衷相違背。
(二)出口退稅政策是宏觀經濟的調控手段這一思想使出口企業面臨巨大的經營風險。
現行的退稅政策,只有少數產品實現了零稅率。多數產品有退稅但不完全。這也為退稅政策的不穩定埋下了伏筆,近幾年的退稅率變化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從2004年起,國家相繼取消了初級產品、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退稅率的降低和取消,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了巨大風險。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術鋼材生產線的企業面臨倒閉。
退稅政策和征稅政策一樣應具有固定性,它也是企業得以持續經營的前提條件,退稅政策的不穩定使我國的出口企業不但要面臨國際競爭對手的壓力,也要抵禦政府宏觀政策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實際上,我國的退稅政策在國際上已公開化,企業和外商簽訂合同時,外商也會考慮我國的退稅政策,對出口企業而言,退稅不體現任何的利潤,但不退稅或降低退稅率則會給企業帶來虧損。因此保持退稅政策的相對穩定,會穩定國內企業的國際市場,有利於我國產品的出口。
另外,退稅思想轉變後,配套政策不能及時更新出台使出口退稅政策面臨窘境。由全面的退稅,到降低或取消退稅,再到出口產品征稅,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時更新出台使現行的出口退稅面臨很多窘境。
總體上,徵收增值稅的出口收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一是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出口收入;二是免抵退稅或免退稅企業出口貨物單證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或者未收齊的出口貨物收入;其它規定需要征稅的出口貨物收入。毫無疑問,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出口收入征稅無可厚非,征稅的本身就意味著不鼓勵貨物出口,在國內,該產品緊俏或者生產該產品會導致國內經濟形勢緊張。
但是,免抵退稅或免退稅企業出口貨物單證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或者未收齊的出口貨物收入征稅則值得商榷。2004年實行得自出口日期起90天申報出口退稅政策是為解決「免退」稅企業退稅前松後緊、「免抵退」稅企業免抵稅額不能及時實現而出台的。它可以解決退稅財政支出的前松後緊和稅務機關免抵稅額的及時實現等問題,保證稅收任務的及時完成。應該說免抵退稅的單證不齊征稅政策本意不在於征稅而在於懲罰,在於督促企業盡早收回出口貨物的單證以及時實現免抵稅額。但是,企業90日內不申報或者單證不齊很多情況是由於政府各部門信息不完全共享、企業合同約定等客觀原因造成,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在以後出台的關於征稅的執行表述的都留有迴旋餘地,提出了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延期退稅。
這種政策的制定不但增加了許多人為的判定因素,同時也模糊了企業合理的可以不退稅業務,使征稅政策難以執行,從企業代理出口和普通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退稅政策中可見一斑。外貿企業給個人和沒有進出口資格認定的商業企業代理按現行的政策是不能開具代理出口證明(開具了也不能退稅),代理出口顯然代理方不能申報退稅,簡單的定義不申報就征稅行不通;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出口的貨物不申報退稅也存在這樣的問題,免退稅政策要求申報退稅的發票必須是增值稅發票,一方面是企業不能取得增值稅發票,另一方面不申報退稅要征稅,出口企業無路可走。總之,想通過對不申報退稅的收入進行征稅,達到堵住稅收管理上的漏洞,加強稅收征管有很長的路要走,如不及時出台配套政策對出現的問題加以完善和解決,勢必影響到出口產品不退稅產品征稅思想的貫徹和落實。
(三)目前實行的兩種退稅方法的不足之處
1、免退稅方法的不足:
行的免退稅方法採用內外銷分開記賬,在原理上完全放棄了「抵」稅的思想,因此外銷收入不參與退稅的計算中,外銷收入的全部免徵也就要求退稅時只能依賴出口數量來控制退稅數額。這種依賴導致了免退稅方法過渡的依賴出口報關單。事實上,出口報關單是證明出口的憑證,是出口退稅的參考憑證,過渡的依賴報關單使出口退稅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轉環節足額繳稅,即使出現騙稅,也是在繳給國家的稅收基礎上退付稅金,騙稅的意義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稅管理中,摒棄了純增值額計算增值稅的概念,採用的是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的的方法,這種方法是工作實際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業一一確定企業的增值額。免退稅方法恰好走入了這個誤區,在拋棄了外銷收入後,免退稅方法只能採用通過出口數量來計算出口退稅,加權平均(目前實行的單票對應方法也是區域加權平均的一種)方法是解決數量和金額的唯一紐帶。通過出口數量來計算出口退稅,這就要求企業必須精準確定出口產品的數量,而出口產品的數量只能通過海關報關單來取得。參閱報關單數量計算出口退稅容易產生以下無法解決的幾個問題:
(1)、海關的出口報關系統是在H883基礎上建立的,其出口貨物完全採用國際標准名稱和數量單位,而增值稅的開票系統採用中國的名稱和數量單位,這兩者在目前和以後的一段時間內都不能統一,如果以一一對應的概念退稅,則會出現名稱和數量不一致的情況,當貨物已經出口無法驗證的情況下,出口退稅的審核只能嚴格就票審票;如果企業為保持數量和名稱的一致性在貨物出口後再向企業索要發票,則完全打亂了增值稅的開票時間的規定,因為購貨企業開發票給外貿企業是內銷過程,應按照增值稅的規定開具發票,假定後開票是合理的,也會造成供貨企業的稅務機關無法核實該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影響企業的征稅管理,畢竟供貨企業內銷時還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習慣單位來開具發票。因此要求企業按照H883系統開票顯然會打亂現行增值稅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統開票退稅又無法審核通過,問題的出現顯然是以數量的一一對應來確定出口退稅造成的。
(2)、如果購進產品是易損耗、易揮發或者自然損耗,則按數量退稅將不能完全退稅,很明顯該損耗也是應該的退稅;就如購進產品如果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脹型產品增加體積,退稅不能多退一樣。
(3)、如果購進產品為原料或配套產品;則報關單出口商品數量和名稱完全不能一樣。退稅審核將無所適從,目前的電子化管理系統只能用一些特殊錄入的方式解決,人為的增加了系統的復雜,對納稅人財務人員的計算機素質也提高了要求。
免退稅方法由於拋棄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一直游離在增值稅納稅管理之外,打破了增值稅的鏈條,也使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時不得不保留企業申報的增值稅發票,以避免企業把已退稅的發票參與到抵扣中去。在增值稅發票管理不到位,進出口經營權沒放開以前,集中、統一、單獨的管理模式適合免退稅方法,這種方法在當時的征管模式下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當進出口經營權放開後,更多的商貿企業參與到退稅中,這種拋棄收入、從企業帳上分清內外銷的方法就不適合經濟發展的需要了。
2、免抵退稅方法的不足:
(1)現行的免抵退稅方法,以增值稅納稅申報為依託,不改變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為大原則,進行免抵退稅申報,盡管在形式上與征稅結合,但實質上還是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脫節,和征稅管理仍然處於兩層皮狀態。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及「抵減額」的存在,使出口退稅又從企業的征稅鏈條中單獨分化出來,免抵退稅過於復雜。
由於退稅政策的不統一,在政策出台時,政策的制定者盡管沒有人為的把企業分成生產和外貿企業,但是由於存在著兩種退稅方法,執行者不得不按兩種思維思考,因此政府統一現有的退稅方法顯得十分緊迫和必要。顯然免退稅方法不適合統一運用,它不符合客觀規律,進項稅金尤其是水、電、燃料、動力的進項稅金對生產企業不可能分為內銷和外銷,所以免退稅不可能應用於生產企業。那麼免抵退稅可不可以應用到外貿企業上來,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現行的免抵退稅方法過於復雜,並且仍然和征稅存在著一定的脫節,必須改進現有的免抵退稅辦法,才能統一現有的出口退稅政策。
一、免抵退稅方法的改進主要內容
統一退稅方法,取消免退稅方法,簡化現行的免抵退稅方法。按「先征後退」辦法原理,將出口收入納入征稅管理中,取消現行的征退稅兩條線,保持與現行免抵退稅辦法計算結果一致。主要內容是有以下幾點:
1)確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和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概念: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和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的計算
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當期貨物銷項稅額(含外銷收入)-當期進項稅額-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外銷收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進口料件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外銷收入=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
2)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額和當期增值稅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0時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
增值稅應退稅額=0
免抵稅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
(2)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0時
增值稅應納稅額=0
增值稅應退稅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
免抵稅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
(3)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0時
增值稅應退稅額=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
免抵稅額=0
(4)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0時(主要因退運、進料加工抵扣)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增值稅應納稅總額
增值稅應退稅額=0
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留待下期繼續抵減
免抵稅額=0
簡化辦法原理上要求單證齊全計算當期增值稅應退稅總額,它將出口收入完全納入征稅中,實際上是要求企業舉證該收入符合退稅政策,避免了預免預抵問題的發生,廢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單證不齊、單證補齊等現行管理中復雜且混亂問題。促使出口企業進一步提高及時辦理和索取證明其貨物出口銷售所必需的各項法律文書單證的主觀能動性。這種方法完全可以應用到現在的商貿企業中,統一退稅政策變成可能。
二、綜合調研,取消部分產品退稅政策,穩定退稅產品的退稅政策
穩定的出口退稅政策對企業很重要,對保持政府的誠信同樣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門應對現行的退稅產品綜合調研,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大面積取消退稅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類、高能耗、高污染類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考慮恢復出口退稅零稅率政策,將實行出口退稅的產品做到應退盡退,穩定出口產品的退稅政策。從心理預期來看,取消退稅率出口企業可以接受,將不退稅產品恢復到零稅率、完全退稅會受到出口企業的歡迎,而將退稅的產品降低或取消退稅率則會導致政府的決策地反復、失去政府的信譽。
三、改變退稅管理單據的審核重點
1、稅務部門退稅政策執行中應取消收匯核銷單的管理,淡化報關單的管理,重點轉向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在退稅管理中,核銷單的處於最輕的地位。退稅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銷單,即使企業沒核銷應收帳款是外幣的也完全可以退稅,核銷自身也有外匯管理局在監控,退稅需要核銷單是為了保證國家外匯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國外匯儲備狀況及採取的浮動匯率的匯率政策,取消退稅核銷單的管理應不會出現外匯外流的情況。因此,取消退稅核銷單符合現在的經濟運行的實際。
2、在報關單方面,現行的免抵退政策採用報關單作為參考依據,明確提出以企業的出口發票、實際記賬為准,提出收入調整概念,稅務機關報關單的管理會更加淡化,稅務機關才可能將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稅發票的管理。
四、將出口企業的退稅管理納入屬地化管理即實行征退稅一體化。
盡管免抵退稅在執行中仍存在脫離征稅的管理現象。但是已經實現了屬地化管理,免退稅由於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國則還沒有實現屬地化管理,保持著適當集中的方式。為適應進出口經營權放開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稅方法,實行統一的簡化免抵退稅方法,則會輕松實現商貿企業退稅的屬地化管理。
5、什麼叫出口退稅
口貨物退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其實出口退稅,是對外貿公司的一種補貼政策,按照出口貨物的成本價格以13%給予回扣。我國出口的產品,只要是屬於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的產品,除了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應征稅款。
說白了就是當你出口貨物時,國家會按照你的貨物流通的過程中把產生的增值稅按一定的比例退還給你。
按照現在的行政策的規定,出口的貨物退的稅分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種。我們先說一下增值稅,在我們中國境內的貨物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貨物銷售、加工以及修理修配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或進口貨物金額徵收的稅。那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的生產、委託加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中列舉的消費稅徵收的一種稅。
退稅實際上是退還給生產企業的,要是外貿代理公司出口的或是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退的稅是要退的是生產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簡要總結:
什麼叫出口退稅?口貨物退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6、出口退稅是怎麼回事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一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採用。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
拓展資料: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7、出口退稅是什麼意思
一、出口退稅也稱為出口產品退免稅,是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行為,出口退稅業務是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的實質在於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的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了國內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擴大了國家的出口創匯,同時也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內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三、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
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世界各國所採用。
四、出口退稅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