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個人所得稅退稅什麼時候開始
法律分析:今年個人所得稅退稅將於3月1日(星期二)開始,大家可以進入去年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專題頁面提前准備。個人所得稅退稅其實是針對上一年度的全部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稅之後(也就是你去年的全部收入),再扣除掉專享附加扣除等項目之後,就會產生一筆退稅費用,是由用戶在申請之後,由國家將退稅金額退回至個人賬戶。另外,很多公司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屬於單獨計稅的,這樣一來也會產生一部分退稅金。申請退稅的要求:1.一是必須提供在中國辦理的銀行賬戶。2.二是經稅務機關審查,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受理年度匯算的個稅APP辦理退稅。一般先會對個人年度收入和繳納稅費等情況進行審查,若是有退稅金額的,在條件申請後一周之內就會退稅到留有的銀行卡賬戶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個人所得稅退稅截止日期
2021年人所得稅退稅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截止。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3、2021年個稅退稅什麼時候開始
2021年個稅退稅3月1日開始,退稅截止時間是6月30號。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上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上年已預繳稅額依據稅法規定,上年度匯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並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賬戶,並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個人所得稅幾月份可以申請退稅
3月1日至6月30日,迎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簡單來說,就是在平時已預繳稅款的基礎上,「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2021年度終了後,納稅人需要匯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讓稿猛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年度匯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目前,年度匯算辦理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不同於去年,為提升辦稅效率,今年稅務敬伍部門推出預約辦稅服務,納稅人如需在3月1日至15日之間辦理匯算,可在規定日期內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3月16日至6月30日無需預約,可隨時登錄辦理。
退稅是國家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將納稅人去年上繳的稅退還給納稅人,只要納稅人滿足相應條件並且年收入達到一定標准,就會計算應該退給納稅人多少錢。
哪些人需要辦理?
一是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二是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法律依據: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坦橋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