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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退稅專限整治是怎麼弄的

發布時間: 2023-04-08 17:15:50

1、深圳退稅政策是什麼

退稅是指因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征稅款按規定程序,退給原納稅人。主要包括: (1)由於工作差錯而發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稅。因稅收政策變動。(3) 由於其他原因的退稅。退稅程序: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深圳退稅怎麼操作

法律分析: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年度匯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納稅年度內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年度匯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3、深圳免抵退的退稅流程是怎麼樣的?

深圳市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
深國稅發〔2010〕72號 發布日期:2010-05-25
為切實加強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建立健全稅務機關內部工作職責,明確稅企雙方責任,准確、及時辦理免、抵、退稅,防範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等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實行「免、抵、退」稅的企業范圍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視同自產產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徵消費稅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對沒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其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對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按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規定,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二、實行「免、抵、退」稅的貨物和業務范圍
(一)出口的自產產品;
(二)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
(三)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後分包給國內企業,且不屬於《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的機電產品;
(四)國內實行獨立核算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所有生產海洋工程結構物生產企業與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
(五)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用於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後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特區內各主管區、分局及寶安、龍崗區局的各基層分局(以下簡稱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1)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託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託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3)委託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委託方與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5.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託加工的產品與正式投產後自產產品屬於同類產品,收回後出口,並且是首次出口的產品。
(六)列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試點名單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產品;
(七)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並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
(九)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企業出口的屬於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特准退稅范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賬務處理的自產貨物和非自產貨物。
三、生產企業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
(一)生產企業出口退(免)稅認定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應在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見附件1),到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沒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應在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生在備案登記和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後的,生產企業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影像系統已有的無需提供);
2.稅務登記證(副本)(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影像系統已有的無需提供);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加蓋了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商投資企業、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經審核合格後,各區、分局(基層分局)出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出口退(免)稅認定通知書》。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生產企業,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自有關管理機關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核實後,在《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的「變更登記事項」欄中予以註明,並加蓋公章。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生產企業發生深圳市內的跨區遷移,應由遷出地稅務機關在確認遷移企業已辦結所有遷移前退稅相關業務後,向遷入地稅務機關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直屬稅務分局」)出具遷出企業的情況說明(見附件2)。直屬稅務分局(機算機信息管理科)依據該說明變更免、抵、退稅管理許可權。
遷出地稅務機關應辦結遷移前退稅相關業務包括:
1.企業遷移前全部所屬期免、抵、退稅單證審核;
2.查詢已完成審核的免、抵、退應補稅款是否已入庫,對未繳稅款應通知企業補繳並確認入庫;
3.查詢是否存在未處理的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情況,並按規定處理完畢。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注銷
生產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在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生產企業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證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應先注銷其出口退(免)稅認定,再注銷其稅務登記。
企業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認定的,應填報《注銷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申請表》(見附件3)。對申請注銷認定的生產企業,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四、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計算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固定資產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一)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也可以是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
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規定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貨物。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二)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經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審核確認的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五、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
(一)申報時限
1.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口並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後,在增值稅法定納稅申報期內辦理增值稅日常申報,在增值稅日常納稅申報次月的15日前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生產企業當月無「免、抵、退」稅出口銷售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免、抵、退」稅零申報,如有免稅購進原材料的,並入以後第一個有「免、抵、退」稅出口銷售的月份進行申報。
生產企業如果當月無「免、抵、退」稅出口銷售,但是有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銷售額的,僅就單證齊全的銷售進行申報,免稅購進原材料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2.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採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生產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應在中標貨物交付驗收後,比照其他「免、抵、退」稅出口貨物,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二)申報資料
1.生產企業向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憑證如無特別註明均要求原件,列印件及復印件需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列印件,見附件4,一式四聯);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列印件,一式四聯);
(3)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列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列印件);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復印件;
(5)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列印件,見附件5);
(6)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單證收齊)(列印件, 見附件5);
(7)出口銷售總賬、明細賬復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發票(出口專用);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註:①當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按單分別與對應的出口發票裝訂。
②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按記出口銷售賬日期分月分冊裝訂。如報關單數量較少,可以明顯標志分隔每月資料。
(10)經稅務部門簽章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11)進口料件總賬、明細賬復印件;
(1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申報表(列印件,見附件6);
(13)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列印件,見附件7);
(1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列印件,見附件8);
(15)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列印件,見附件9);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17)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免稅貨物/間接出口/來料加工/卷煙出口)(列印件,見附件10);
(18)免稅貨物出口/間接出口/來料加工出口/卷煙出口貨物資料;
(19)出口退(免)稅認定通知書復印件(新辦企業提供);
(20)出口貨物商品編碼擴展碼填入說明表;
(21)疑點挑過表;
(22)免、抵、退稅企業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情況表;
(22)主管區、分局要求的其它資料,如出口備案清單、遠期收匯證明等。
(23)已繳稅款完稅憑證復印件(選擇報送);
(24)出口銷售收入確認表及報關單與賬面差異說明(選擇報送);
(25)《出口發票與出口報關單對應關系表》(選擇報送);
(26)免稅進口料件金額確認表及報關單與賬面差異說明(選擇報送);
(27)《新貿加工合同核銷表》復印件,使用EDI系統報關的生產企業提供《料件進出口平衡情況表》(選擇報送);
2.國內生產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申報「免、抵、退」稅時,除提供上述申報表外,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5)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外銷發票;
(6)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國外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生產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3.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等其他特准退稅業務需提交的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報要求
1.單證(信息)提供期限
(1)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下同)起90日內的「免、抵、退」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提供,如仍未提供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稅。
(2)生產企業應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註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內辦理收匯核銷(遠期收匯除外),在申報「免、抵、退」稅時,可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但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申報。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有關項目的申報要求
(1)「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寫當期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稅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
(2)「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即上述第四條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按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稅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
有免稅購進原材料業務的企業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於「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
在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時,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按「購進法」計算,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3)「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按照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當月已審批確認並銷號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的「當期應退稅額」填報。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申報要求
(1)企業按當期在財務上做銷售的全部出口明細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對單證不齊無法填報的項目暫不填寫,並在「單證不齊標志欄」內按填表說明做相應標志。
(2)對前期出口貨物單證不齊,當期收集齊全的,應在當期免抵退稅申報時一並申報參與免抵退稅的計算,可單獨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在「單證不齊標志欄」內填寫原申報時的所屬期和申報序號。
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的申報要求
(1)「出口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按企業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計算填報;
(2)「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按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當期審核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與根據「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之和填報;
(3)「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按企業當期出口單證齊全部分及前期出口當期收齊單證部分且經過各區、分局(基層分局)審核確認的免抵退出口貨物人民幣銷售額與退稅率的乘積計算填報;
(4)「免抵退稅額抵減額」按各區、分局當期開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與根據「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計算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之和填報。
5.申報數據的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當期可進行調整。前期少報出口額或低報征、退稅率的,可在當期補報;前期多報出口額或高報征、退稅率的,當期可以紅字(或負數)差額數據沖減;也可用紅字(或負數)將前期錯誤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藍字數據。對於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扣除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與原預估入帳值有差額的,也按此規則進行調整。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可在退運當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進行調整。
(四)延期申報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或確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申報的,或有其他書面合理理由的,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見附件11),經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核准後,可最長延期3個月申報辦理退(免)稅。
特殊原因是指: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採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特殊報關方式應包括集中報關、港口報關、通過監管倉出口等方式。
3.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經營方式特殊」應包括:(1)出口需要測試、安裝產品,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的;(2)其他特殊經營方式。
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管理
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未滿12個月的生產企業是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其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在此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後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按月辦理免、抵、退稅:
注冊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經企業提出申請,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核實其確有生產能力並無偷稅行為,並在向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發出《關於核實進出口貨物有關情況的函》(附件12)和《關於核實外匯核銷有關情況的函》(附件13),核實其無走私、逃套匯等違法行為的,可由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通過正式文件逐級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審批,經批准後,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含)的生產企業,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企業提出申請,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核實,逐級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審批,經批准後,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七、生產企業「免、抵、退」單證辦理
生產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以及「免、抵、退」稅憑證丟失需要辦理有關證明的,在「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辦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在退運貨物報關進口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有關證明。
(一)進料加工業務單證辦理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登記、申報、核銷免稅進口料件,並列印相關報表、免稅證明,於每月「免、抵、退」稅申報時隨其他資料一起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逾期未申報辦理的,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1.進料加工手冊登記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於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後的下一個「免、抵、退」稅申報期內向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實行加工貿易電子化手(賬)冊的出口企業可提供經海關蓋章確認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辦理手冊登記。
2.免稅進口料件申報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於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按規定審核後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3.進料加工手冊核銷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於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後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根據進口料件和出口貨物的實際發生情況出具《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核銷後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逾期未申報辦理的,各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手冊核銷時應根據《料件進出口平衡情況表》或《新貿加工合同核銷表》及相關的報關單(如進料征稅報關單、出口報關單(進料料件退換)等)計算應調減的進口料件金額。應調減進口料件包括剩餘邊角余料、結轉至其他手冊料件和因發生銷售、退貨、損失等沒有參與出口產品生產的進口料件。
如果企業能清楚核算應調減進口料件金額的,按企業實際結算價格確認免稅進口料件的調減金額,未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報關單上的價格摺合人民幣後計算扣減金額。
(二)其他「免、抵、退」稅單證辦理
1.《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
生產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憑該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逾期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生產企業在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
(3)出口發票;
2.《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託方(生產企業)遺失受託方(外貿企業)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需申請補辦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託方(生產企業)在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2)受託方主管退稅部門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4)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並已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後,因故發生退運的,須憑其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出具的《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生產企業在向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1)《關於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報告》;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發票;
(4)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單證證明開具流程
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錄入、列印相關電子表格,與手工填寫的相關紙質證明一起報送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
主管區、分局(基層分局)應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電子數據進行審核,並在紙質證明上簽字、蓋章。相關紙質資料必須按規定歸檔保管以備查。
(待續)

4、深圳人才退稅政策

法律分析:深圳人才退稅政策可以參考下文:納稅人申請年度匯算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符合條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按規定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在本公告第九條確定的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所在地(即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銀行賬戶,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有誤的,稅務機關將通知納稅人更正,納稅人按要求更正後依法辦理退稅。為方便納稅人獲取退稅,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網上稅務局提供便捷退稅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簡易申報表辦理年度匯算退稅。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