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售股減持稅收政策是否有新老劃斷
限售股減持稅收政策規定
1、徵收時間及稅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2、徵收對象: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3、徵收對象特別說明
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上市公司吸收合並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並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並方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
其他限售股。
4、限售股個人客戶發生以下轉讓情形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5、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股權分置改革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根據167號文件的精神,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目前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照以下方式,核定限售股個人客戶應納所得稅額,並由證券公司預扣預繳: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2)全流通後IPO公司發行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退稅
如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並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
三、地方政府稅收政策
1、所得稅的分成比例
證券公司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上繳當地稅務部門納稅保證金賬戶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稅務部門必須將其60%上繳國庫,對留存部分(入庫金額×40%),在扣除國家規定的其他上繳比例後,各地政府方可處理。
案例:某客戶持有科遠股份125萬股,上市首日收盤價為77.26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15%×減持股數)×20%
=(77.26×1250000-77.26×15%×1250000)×20%=16417750元
所得稅額的60% 即9850650元(16417750元×46%)上繳國庫,40%即6567100(16417750元×40%)各地留存。
2、相關法律條款
按照我國相關稅法條款:「對個人取得的政府獎勵(包括企、事業單位取得政府獎勵後再獎勵到個人),除有政策規定可以減免外,應全額按20%(「其他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我國最新的刑法條款:「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上述國家稅法的相關條款,納稅客戶得到稅收優惠,還應該按照優惠金額的20%上繳所得稅。
2、限售股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