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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是什麼罪名

發布時間: 2023-04-03 23:16:36

1、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什麼

法律分析: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手悔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判弊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畢沖正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騙取出口退稅罪量刑標准

所謂的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在國內生產和流轉的各個環節中按稅法規定依法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在報關出口的貨物時予以退還,也就是不僅在出口環節免稅而且還要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共有三檔次的法定刑幅度:一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改則

(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

(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核唯棚;

(二)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第三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山飢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3、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怎樣處罰的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措施:
1、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老升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情形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
2、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情形: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笑梁額在30萬元以上及其他。
3、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的情形: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侍薯產。

4、騙取出口退稅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若是騙取出口退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5、騙取出口退稅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是構成犯罪的。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實質是以虛假手段騙取國庫收入。根據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規定,只要備齊「兩單兩票」,即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海關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已有應稅貨物出口,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騙取出口退稅罪和偷稅、抗稅、逃避追繳欠稅等罪不同,後者的犯罪行為人是要逃避自己的納稅義務,「把自己的錢不給國家(當然是該給的部分)」,犯罪的結果至多是國家收不上稅,而騙取出口退稅罪則是欺騙國家從國庫里往外拿錢。因此,必須明確,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了國家的財產所有權。也正因為如此,刑法將該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致,為無期徒刑。該罪也因此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6、什麼是騙取出口退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要件和犯罪構成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它是我國恃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務院對我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l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我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並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我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於鼓勵出口,擴大和佔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事業單位卻趁機採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於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我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於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證或誤征稅收,而按規定把多證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於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於一般的騙稅。由於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而出口退稅不同於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l、行為人採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經營權企業,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務。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動找到有關外貿企業,以給「回扣」等各種條件為誘餌、提出代為組織國內「貨源」、代理尋找外商客戶和代理出口報關等項業務。在外賀企業作出承諾後,犯罪分子以外商名義發來訂單,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與外貿企業簽訂出口協議書。與此同時,犯罪分子又以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名義,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同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提供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取得外貿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證,代理外貿企業進行所謂「出口報關」業務。 (2)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於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工作人員和「優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製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於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建立聯系,從企業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串通境內外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志外貿企業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節。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的外匯與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有時犯罪分子則通過各種手段,將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然後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進行非法調匯交易。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罪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的差價中獲得了巨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雖然相應地在非法調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並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的這種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 (4)採取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一環節中,犯罪分子通常採用的手段大體有四種,--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私刻偽造的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以少報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口岸把關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無貨出口的事實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報驗,然後以少報多,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貨物,出境後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較低價值報關人境,一批貨物往復多次使用、搞貨物「旅行」。這種虛構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當前詐騙(出口退稅)犯罪分子較常用的伎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區的一些重要口岸,發現有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相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這種人通常被稱為「貨主」,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2、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為詐騙罪。 3、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屬於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准,即一萬元以上。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l)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託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後一種情況中、委託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至於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成立。

7、簡述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簡述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認定及處罰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犯騙取出曰退稅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不同的數額標准和前述規定,處以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等單位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都可能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並不局限於具有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出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是出於疏忽大意或者由於不了解出口退稅制度的有關規定,因而多報多領出口退稅款的,應由有關部門迫繳多領部分,不宜按犯罪處理。
第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
第四,在客觀方面,本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假報出口,將在國內銷售的商品申報為出口商品,騙取出口退稅款;虛報、出,把少量出口的商品虛報為大量出口的商品,將部分出口的商品虛報為全部出口的商品,或者虛報出口價格,增加出口退稅款數額;偽造、變造、塗改報關單、銷售發票、征稅證明、結匯水單等憑證,冒領或多領出口退稅款;內外勾結,代開假支票、假完稅證明、假銷售發票等票證,騙取出口退稅款,等等。無論採取何種欺騙手段,只要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均可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具體標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這應由最高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8、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怎麼的

(一) 騙取出口退稅 罪的概念 騙取出口退稅罪 ,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且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9、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金額,判斷是否達到立案標准。根據法律規定,數額在5萬銀陪嫌鋒手元以上的就達到刑事立案標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亂指規定(二)》第六十條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