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出口退稅的具體政策是怎樣的?請詳細回答
一、適用主體
1、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二、政策內容
1、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免徵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2)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如果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如果屬於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2、出口退稅最新政策
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按照結構調整原則,將現行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對「兩高一資」和面臨去產能任務等產品退稅率維持不變。進一步簡化稅制,退稅率由七檔減為五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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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退稅政策
法律分析:
1、不合法。
2、退稅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有增值稅發票,在國家出口操作中,如果要想拿退稅,那麼從工廠買貨時就要讓工廠開出增值稅發票。如果沒有增值稅發票就沒有任何辦法能享受到退稅的,也就是說沒有增值稅發票是不可以報退稅的。
3、這里要求的增值稅發片應該是真實交易產生的,買單屬於違法產生單據,故不能予以退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 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第四條 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4、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政策
政策: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國家免徵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在貨物出口後按收購成本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還國內采購環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不予抵扣或退稅部分轉入出口貨物銷售成本。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稅率計算,即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率,即出口退稅率是指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這里所說的計稅依據,是指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准。目前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免)稅,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稅,以出口數量和貨物購進金額作為計稅依據。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從某服裝廠購進服裝10000套,單價120元,購進金額120萬元,進項稅額20.4萬元,貨款已通過銀行存款支付,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於2008年9月將服裝全部出口,並取得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辦妥出口退稅手續。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20萬美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10月21日下發的《關於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1200000×14%=168000(元)
法律依據:
《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通知》規定加強對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管理,嚴格人工審核及信息比對,同時征、退稅部門要加強征退稅工作銜接,緊密配合,共同防範外貿企業將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既用於申報出口退稅又用於進項稅額抵扣(即「一票兩用」)行為的發生。
二、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已辦理退稅,但因無法按規定期限補齊有關單證或復核信息有誤的,國稅機關已按規定追回相應的已退稅款、需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的問題,《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經電話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對這種情況下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比照《通知》中未辦理過退稅的進項發票進行處理。外貿企業應在退稅款返納入庫的次日起30天內,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並在《證明》的備注欄註明稅款已返納入庫及稅票號碼。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填開的進項發票明細表、繳款書及返納稅款入庫的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後,開具《證明》。
5、出口退稅最新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出口企業銷售原材料、零配件(包括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給生產企業加工,並將加工產品購回後出口的,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虧損,按我局國稅發(1991)075號文件規定執行。對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產品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按原材料的增值稅扣除稅率計算應抵扣的稅款;如出口產品屬於產品稅征稅范圍並按綜合退稅率退稅的,按出口產品的綜合退稅率減去規定稅率後的差率計算扣除稅款;如出口產品屬產品稅征稅范圍且按產品稅規定稅率退稅的,銷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稅款。二、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用於國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機械,報關出口後可以退稅,運回國內的要照章全額補稅。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修理修配企業和外輪供應公司出口產品的退稅,屬於中央企業的,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他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6、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政策是,適用百分之十七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百分之十七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百分之十六。
原適用百分之十一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百分之十一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百分之十,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
一般分為以下兩種:
1、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
2、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出口退稅政策的要點如下:
1、將瓷製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十三,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九;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3、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
4、允許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選擇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5、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託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6、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7、進出口退稅政策
進出口退稅政策如下:
1、出口免稅並退稅。出口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銷售環節不征增值稅,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後予以退還。
2、出口免稅不退稅。出口不退稅是指適用這個政策的出口貨物因在前一道生產、銷售環節或進口環節是免稅的,因此,出口時該貨物的價格中本身就不含稅,也無須退稅。
3、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對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貨物的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環節,照常征稅,也不退還出口前其所負擔的稅款。
以下出口貨物可以退稅:
1、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按照現行規定,目前的出口退稅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
2、屬於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
3、其他可以退稅的出口貨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