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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人權民主的關系

發布時間: 2023-04-29 12:57:27

1、關於人權與民主的論述

孫中山的人權思想

2001年2月13日 16:14 杜鋼建
關於孫中山人權思想的內容及其在歷史上所起的作用,學術界同仁已經在不同程度上作過探討和論述。本文旨在討論孫中山人權思想的實質和傾向,並聯系野悄現代中國思想界狀況及未來中國社會發展需要,努力揭示孫中山人權思想的現實意義。�
在中國近百年人權思想史上,孫中山人權思想無疑是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上面深深烙下了民權主義的印跡,反映出近現代中國人權思想的曲折歷程和艱難險阻,孫中山的人權思想是民權主義的,而不是人權主義的。這一點決定了孫中山人權思想在本質上是集體本位主義的。集體本位主義在二十世紀的中國思想界始終佔主導地位。與之相應,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的人權思想自形成以來便一直以不同方式在不同時期發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以人權主義為標志為旗幟的人權思想在本質上是個人本位主義的。個人本位主義在二十世紀的中國思想界始終處於下風,與之相應,在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新時期研究孫中山的人權思想,不能不在總結近百年人權思想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重新認識孫中山思想的實踐價值和理論意義。當代中國固然需要研究和宣傳民權主義,但更需要認識倡導人權主義。

近代中國人權思想的發展從一開始就沿著兩條路線進行:一條是個人本主義的思想路線。前者在理論淵源上更多地接受了近代西方個人主義人權理論傳統;後者在理論淵源上更多地接受了中國古代民本主義思想傳統的影響。孫中山的人權思想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問題上徘徊於兩條路線之間。然而,從總體上和結構上看,孫中山的人權思想具有明顯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的人權思想與嚴復、陳獨秀、胡適等人代表的主義、自由主義的思想路線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就民權和人權的觀念而言,孫中山最早接受的是民權觀念的影響。在其民權主義理論形成過程中,起先人權是被包含在民權之中的。他在針對封建君主專制主義制度進行批判時所討論的大量問題既是民權問題,也是人權問題,由於民權和人權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且在含義上有交叉和相同的方面,碼液所以孫中山乃至近現代許多思想家在探討民權問題的同時,自覺或不自覺頌模渣地在不同程度上論及人權問題。孫中山對人權問題的探討既有自覺的一面,也有不自覺的一面,孫中山對西方民主、自由、人權、平等、博愛觀念作過大量的介紹和宣傳,此種介紹和宣傳最終是為推翻封建帝制建立共和政體的民權主義綱領服務的。
早在1894年《上李鴻章書》中,孫中山就充分闡述了「國以民為本」的民本思想和改革主張。在當時朝庭上下仿行西法興利除弊的改革形勢和氛圍的影響下,孫中山一方面積極上書為民請命。另一方面努力組織興中會,意在創立「合眾政府」。中國古代民本思想傳統與近代西方共和制度經驗相結合,逐步形成孫中山的民權主義。1905年在《民報》發刊詞中孫中山將近代西方相繼出現的三民主義思想歸結為「皆基本為民」。在三民主義中,民權主義一直被他視為「政治革命的根本」。而民權主義的核心內容歸結起來就是推翻君主專制政體,建立民主立憲政體。民權主義所關心的是政體問題,是統治權力歸誰掌握的問題。[1]民權主義與人權思想的關系表現為孫中山關注的是集體意義上的民權,而非個體意義上的人權。民權主義與人權思想不可分割的聯系在於「國民」觀念。國民在法律關繫上應當是平等自由的。平等自由的國民不堪忍受君主專制政體,從而有建立民主共和政體的需要。使國民人人平等成為孫中山早期民權主義的奮斗目標,國民觀念當然涉及個人的人權問題,但在總體上它所要實現的直接目標是集體意義上的民權,孫中山講國民主要是從「國民全體」意義上而言的。國民全體被作為與君主個人相對立的權利主體看待。民權主義中的民權主要指國民全體之權,當然,其中包含個體意義上的國民。由於「國民」概念擺脫不了個體含義,單個個人也可稱之為國民,所以隨著孫中山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日益膨脹,後來他更多地喜歡使用「人民」的概念來解釋民權主義。「人民」一詞純屬集體性質的表述。任何單個個人是不能稱之為人民的。民權也就被理解為人民之權。「共和國皇帝就是人民」[2],人民在理論上被捧到至高的位置。
盡管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具有集體本位主義傾向,但他對「國民」、「民權」觀念的熱情宣揚對於傳播和普及民主思想,對於抵制封建專制主義和推進革命斗爭,起到了巨大的歷史作用,這是眾所周知的且已載入史冊的事實,況且在當時的時代條件決定革命首先需要關注的是統治權力掌握在誰的手中的問題。幾千年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已經將人民完全推到了君主的對立面」。同專制君主相對的是正是普遍化了的被統治階級—人民大眾。同時,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的侵略和掠奪使民族矛盾激化到無可復加的地步,在國內外重重對抗關系中,人民或國民全體的地位問題成為一切革命斗爭的焦點。奪取政權實現民權自然而然地成為革命鬥士們的歷史任務和崇高理想,在民不聊生戰亂頻仍國難當頭的亂世,個人的人權同民眾整體的災難相比,便會顯得不那麼引人注目。客觀形勢已經發展到不奪取政權實現民權便無從保障個人人權的地步,在孫中山及其他革命者的心目中,民權自然會比人權重要得多。君主專制制度被推翻,民主立憲制度實現後,人權問題自然會隨之迎刃而解,這是當時在革命志士中普遍流行的看法。�
民權的實現意味著人權的實現,這在道理上已經被當作不言自明的真理。正是基於這一認識,孫中山在將民權上升到主義高度時,便以為人權也會隨之上升。以民權帶人權、以民權保人權,這的確是孫中山提出民權主義時的初衷,在早期孫中山提出民權主義理論時,他無論如何也不會想到他的民權主義會導致排斥人權的傾向出現,盡管在後期他實際上已經自覺地走上以民權壓人權以民權擠人權的道路,但在早期他的確是想以民權帶人權以民權保人權。在孫中山的思想中民權與人權的關系終於從一致走向對立,這種令人遺憾不解的局面的出現有其深刻的理論原因。在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發展中,民權與黨權關系的變化是導致民權與人權關系變化的根本原因。�
要奪取政權,必須締造一個革命黨,這是一切企圖走暴力革命武裝奪取政權道路的人們年遵循的常識。具有暴力主義傾向的孫中山從革命初期就一直努力組建革命黨,並逐漸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努力提高黨的地位,在黨與民的關系中,起初黨在理論上從屬於民依附於民,黨權在民權之下,這在孫中山早期思想中是確切無疑的。但是,隨著革命斗爭形勢的激化,兵權日益顯得重要。「革命之志在獲民權,而革命之際必重兵權」。(孫中山:《與汪精衛的談話》,《孫中山全集》第一卷,289頁。)重兵權是革命本身的需要。誰來掌握兵權呢?當然是領導軍政府的革命黨。黨權的重要性是從兵權的重要性中引伸出來的。在革命之際,兵權重於民權,黨權又重於兵權,這在孫中山的革命程序論中也是明白無誤的道理,他將革命程序分為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時期或軍法之治、約法之治和憲法之治三個階段,在這三個時期或軍法之治、約法之治和憲法之治三個階段中的事情,此前的軍政和訓政都得由「革命黨」來主持。在漫長的革命程序中,民權一再被推遲,人權也就更提不上議事日程。[3]黨權成為革命的關鍵,民權的重要必在革命和建設中都不得不讓位於黨權。隨著革命程序論不斷深入黨心軍心民心,黨權高於民權重於民權的觀念也就被普遍接受了,從兵權重於民權到黨權重於民權,這在邏輯上和實踐中都是必然的結果。
黨權重於民權高於民權的觀念的形成,與孫中山思想深處的英雄史觀和獨裁傾向分不開。民權實際上被理解為統治權力,而人民則被理解為奴性十足的後知後覺的群盲。在這些群盲被改造以前,民權當然只能歸屬於革命黨。人民必須由黨來教訓;黨在教訓人民的過
程中可以使用強迫手段和專政工具。在孫中山的心目中,黨比人民偉大得多、崇高得多,在民權主義的旗號下,人民早已被架空,民權被黨權取代,民權被黨權鯨吞,人民的地位在偉大英明的黨的面前無形中被降低到無知無識的「皇兒」地位,孫中山說:「中國奴制已行了數千年之久,所以民國雖然有了九年,一般人民還不曉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們現在沒有別法,只好用強迫手段,迫著他來作主人,教他練習練習」。又說:「共和國皇帝就是人民,以五千年被壓作奴隸的人民,一旦招他著皇帝,定然是不會作的,所以我們革命黨人應當來教訓他,如伊尹訓太甲一樣」。[4]對於沒有出息的人民,黨有絕對的權力去教訓他、強迫他。名義上人民是共和國的皇帝,但這個被戴上皇帝榮冠而不懂得怎樣當皇帝的可憐兒還要接受母親黨的皮鞭教訓,是黨將皇權奪過來的,也是黨想將皇權恩賜給人民。盡管此種恩賜只是停留在口頭上和理論上,事實上那還是遙遠地未來不可知的事情,但人民必須為此感戴黨,服從黨,任憑黨用專政手段來教訓和開導。在「革命」的黨的腳下,人民等待的不是如何享有民權,而是無期無盡的無數個人權利的喪失和犧牲。在黨權壓迫下,人民不僅未能得到民權,而且連人權都作為受教訓受培養的代價付出了,這種現象在實踐中的普遍出現肯定不是孫中由所願意看到的,但他在理論上造就的黨權意識在實踐中必然會導致而且實際上導致了這種結果的出現,國民黨掌權後的專政主義做法並未使孫中同清醒過來。
黨權意識的膨脹終於改變了民權主義的初衷。孫中山由早年倡導人權自由一晚年反對講人權自由的思想轉變過程與黨權意識的膨脹過程是一致的。他曾明確表示:「國民黨之民權主義,與所謂『天賦人權』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適合於現在中國革命之需要」。[5]什麼是中國革命的需要呢?這就是黨權至上,為了黨國必須犧牲個人自由和權利。黨權在革命中代表兵權,在建設中又代表國權,黨和國家已經混然一體。在革命時期黨權可以從兵權處找到至高無上的憑據;在和平時期黨權又可以在國權的外衣下取得合法性。為了黨國的利益,個人的自由權利算得了什麼!「個人不可以太過自由,國家要得完全自由」。[6]國家要得完全自由,領導國家的黨就更需要無限的自由。在黨國面前,個人自由、天賦人權這些曾經被作為理想追求的美好事物便統統成為充滿危險和罪惡的東西。黨國的團體利益集體利益要求將個自由天賦人權打入冷宮。「個人有自由,則團體無自由」;「自由這個名詞,……如果用到個人,就成一片散沙,萬不可再用到個人上去」。[7]一個政黨在受壓迫的時候往往嚮往平等自由人權而它一旦成為執政黨以後,便要反過來壓迫自由,不講平等,廢除人權,被壓迫者翻身以後轉過來繼續壓迫別人,這就是中國現代史的無情事實。此時,民權主義實際上發展成為黨權主義,而且是一種在國權主義形式下的黨權主義。
在孫中山後期的民權主義思想中,不僅人權被排除了,而且民權也被閹割了,黨專政和黨獨裁一旦走出理論和書本,便在實踐中橫行無阻為所欲為。執政黨的專政主義做法終於引起在野的共產黨人士和其他自由派人士的普遍不滿和抗爭。孫中山學說中的反個人主義反自由主義傾向由蔣介石在實踐中發揚光大了。蔣介石在《中國之命運》中表現出來的對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的仇視心態正是對孫中山學說傾向的繼承。當國民黨將孫中山思想學說奉為聖經不容批評時,孫中山的思想學說便只能僵化固執下去,再也沒有革新和復興的機會,難怪胡適對「上帝可以否認,而孫中山不許批評」的現象充滿了憤怒情緒和危機預感,孫中山身後發生的事情固然與他全人無直接關系,但他的學說中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和反個人主義反自由主義傾向在執政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上起何種作用,這不能不看作歷史留下的問號。�
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理論從早期贊成個人自由天賦人權,到後期反對個人自由天賦人權,對於這種轉變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和評價呢?這種轉變究竟意味著從進步轉向後退和落後,還是意味著從幼稚轉向成熟?這個問題值得認真討論,不容迴避,喬叢啟先生正《從幼稚到成熟—孫中山法律思想發展的三個階段》(載於《中國法學》1991年5期)一文中有許多精闢深刻的見解,但他將孫中山在自由人權問題上的思想轉變也視為「從幼稚到成熟」的表現,對此筆者無論如何又不敢苟同。這里的關鍵問題在於如何認識和評價在權利問題上的集體本主義和個人本位主義。這個問題不搞清楚,也無從正確理解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的現實意義。

近現代中國思想界在權利問題上一直存在著集體本位主義和個人本位主義的斗爭。孫中山的民權主義思想嚴格地說來屬於集體本位主義的范疇,而且還是集體本位主義的重要代表。因此,對於孫中山的人權思想的現實意義可從兩方面來認識。一方面,對於其中有助於增強民主觀念民權意識以及有助於保障自由人權的內容應當繼承和發展;另一方面,對於其中否定個人自由和人權的集體本位主義觀點必須堅決予以摒棄。�
專制主義在中國有著幾千年的歷史和傳統。至今人們的民主觀念和民權意識依舊淡薄。在解放思想改革開放的今天更有必要大講民權,大講人權,幾十年來,極左思想的專制主義在人們的頭腦中是根深蒂固的。長時期中人權研究是禁區,不讓講人權的結果導致民權觀念比孫中山時期還要倒退,且人權虛無主義思想極為嚴重。(請參見拙文《談克服人權虛無主義》,載於《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年1期。)從現在開始,不僅需要講民權,而且仍然有必要將民權上升到主義高度來講,在這方面,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依舊值得提倡和宣傳,孫中山對民權的大聲疾呼,對封建專制思想的激烈抨擊,對照今天中國的現實來看,依然有其積極的意義。他關於五憲法的理論是其民權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五權分立相互制的思想對於增進民權保障人權有著巨大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以民權主義為旗幟的五權憲法理論對於今後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有著極為重要的參考價值。筆者贊成對孫中山的民權主義作深入的研究和廣泛的宣傳,特別是基於海峽兩岸的認同。可以說,過去一百年,中國需要提倡民權主義;今後一百年,中國依然需要宣傳民權主義。
繼承和發展孫中山的民權主義,需要克服其中與個人自由權利不相協調的反個人主義反自由主義傾向。民權主義與人權主義在本質上應當是相互聯系互為補充的。根據孫中山對民權的理解,民權與人權本不矛盾。無論是他講的選舉、罷免、復決這些直接民權,還是他主張的人民主權和間接民權,在性質上都不是排斥個人人權。民權注重的是國民全體的權利;人權注重的是個人的基本權利。二者側重的方面不同。這兩方面的權利都是不可缺少的。然而,出於革命斗爭形勢的需要,孫中山後期的民權主度逐漸將民權與人權對立起來,將人民或國民全體的權利與個人自由權利對立起來,這就背離了民權主義的初衷,陷入了集體本位主義的理論黑洞。
孫中山沒有意識到人權是民權的基礎,更沒有認識到人權主義是民權主義的前提。[8]在他的民權主義理論中,或者將人權依附於民權,或者以民權排斥人權,始終沒有解決好民權與人權的關系。民權主要是指人民對國家的管理權利,並表示人民對公共權力活動的參與程度,人權則主要指個人作為人必需享有的基本權利,表明個人相對於公共權利活動的獨立程度得到保障時,才能進一步談到由眾多個人組成的人民對公共權力的參與和介入。在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沒有保障的情況下,空談人民主權和其他民權是毫無意義的。只有在人權主義發達的社會,民權主義才有可能實現。對於近現代中國來說,首先需要實現的是人權,其次才是民權,如果在理論上需要對人權與民權作嚴格區分的話,人權的實現程度與民權的實現程度雖然有聯系,但二者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對於近現代中國社會發展來說,實現人權比實現民權更為迫切。人權的核心是自由;民權的核心是民主,爭自由與爭民主這兩個目標雖然是一臻的,但在實踐中應有先後順序的差別,現代社會文明發展規律表現為自由度提高在前,民主度提高在後,然而孫中山和近現代的許多思想家對此不加區分。他們對於民主民權的問題比對於自由人權的問題抱有更為濃厚的興趣。甚至重民主輕自由、重民權輕人權的傾向相當嚴重。在這方面,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理論與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理論有著共同之處,二者一脈相承。[9]在將近一百年的時間里,思想界的興奮點在於暴力革命和奪取政權,打的都是民主旗號。或者要使人民當「國家主人翁」。然而連自由民都沒有當上的人民如何能經受得住皇帝或國家主人之類榮冠的重壓,先當自由民恐怕才是正道。由此看來,民主主義民權主義須以自由主義人權主義為前提,這應當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孫中山思想中的集體主義傾向由其特定的歷史條件所決定,今人對他不必苛求。然而,當前研究人權理論問題,對於極左思想造成的集體本位主義傾向必須進行揭露和抵制。在極左思想的影響下,不知從何時開始社會主義與集體主義之間被劃上了等號,而個人主義則被視為社會主義的障礙。極左理論家們經過長期營造,終於為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貼上了姓「社」姓「資」的標簽。集體主義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而個人主義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其實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同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並無必然的聯系。集體主義源於封建主義,在資本主義社會倡導集體主義的思想家也大有人在。馬克思、恩格斯批判過的國家主義、工團主義等都是集體主義的表現。近代以來,反對個人主義、反對個人權利和天賦人權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層出不窮,特別是帝國主義時期,壟斷資產階級思想具有明顯的集體主義傾向。[10]法西斯主義是現代集體主義的重要代表,封建主義和法西斯主義有共通之處。中國的「文化在革命」就是踐踏個人權利蔑視個人人權的封建集體主義的特殊表現。鄧小平將它稱為「封建法西斯主義」,這一點也不過份。極左思想就是對封建法西斯主義的東西感興趣。李大釗早在共產黨成立那年就針對將社會主義與個人主義對立起來的錯誤觀點指出,社會主義和個人主義是一致的。他研究二者的關系的得出結論說:「故個人與社會並不沖突,而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亦決非矛盾」。[11]然而,後來極左思潮不斷膨脹,終於將社會主義與個人主義對立起來,公然販賣集體主義,給社會主義事業帶來巨大的災難。�
孫中山學說中的集體主義傾向同幾十年來極左思想的集體主義傾向雖然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它們之間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它們都受到關於革命斗爭或階級斗爭形勢估計的影響,它們都從斗爭形勢需要出發,將黨國利益同個人利益對立起來,強迫犧牲個人自由權利。如果說孫中山當年對革命斗爭形勢及其需要的估計和判斷還有合情合理可以理解之處的話,那麼極左思想對所謂階級斗爭形勢及需要的估計和判斷則是蓄意惡毒和天理不容的。極左思想打著社會主義幌子壓迫個人自由權利,反對個人主義。他們的所謂社會主義,按照李大釗的說法,絕不是「合理的社會主義」。極左思想所推崇的集體主義實際上是「封建法西斯主義」。同孫中山的集體主義思想相比,極左思想的集體主義沒有絲毫的誠意。孫中山的集體主義對集體抱有真誠的情義,大公無私;而極左思想的集體主義實質上是在集體的幌子下謀取私利,心懷卑劣。
鑒於極左思想的封建集體主義和人權虛無主義泛濫成災,今天研究人權理論尤其需要倡導個人本位主義和人權主義。(請參見拙文《關於人權主義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於《蘭州學刊》1992年5期。)對於近現代史上的人權思想,包括孫中山的民權主義的人權觀,應當實事求是地進行判斷和評價。對於其中有利於發揚自由保障人權的思想,應當敢於繼承和發揚;對於其中不利於自由人權保障的思想,要敢於揭露和摒棄。只有這樣,人權思想才能不斷沿著正確的方向演進。
[1] 孫中山:《在東京〈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的講話》,《孫中山全集》第一卷,第323-331頁。
[2] 《總理遺教》。
[3] 請參見拙文《論嚴復的「三民」人權法思想》,載於《中國法學》1991年5期。
[4] 《總理遣教》。
[5] 孫中山:《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頁。
[6] 孫中山:《民權主義第二講》,《孫中山全集》第9卷敏282而頁。
[7] 孫中山:《民權主義第二講》,《孫中山全集》第9卷敏282而頁。
[8] 請參見拙文《社會主義與人權主義》,載於《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年2期。
[9] 參見拙文《從專政到憲政》,載於《浙江學刊》1992年3期。
[10]參見拙文《人權絕對論與人權相對論——當代美國關於人權的法哲學論辯》,載於《法學研究》1992年3期。
[11]李大釗《自由與秩序》(1921年)。

你是學法律的么,我畢業論文寫的是人權,所以資料還是很多,有興趣的話給我發郵件吧。

2、全球化對國家主權有哪些影響

(1)全球化使國家主權受到一定的制約; (2)全球化對政府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全球化推動世界范圍內的民主化;(4)全球化對後發展國家的政治文化造成了雙重影響。

3、聯系實際說明在全球化時代如何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標志,我國已完全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歷史進程中。經濟全球化的巨大影響不僅體現在經濟領域,也涉及到民主政治領域。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生什麼影響?我們應如何應對?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一、經濟全球化給我國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強大的助推外力
如果說,加入WTO前,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的動力主要來自國內的民主訴求的話,那麼,加入WTO後,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又多了一種外來的客觀要求,增加了一種強大的外力助推。
1.經濟全球化要求我國改革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制,促進國家權力的社會化。
國家權力的社會化既是人類歷史進化的必然趨勢,也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WTO的宗旨是倡導經濟貿易的自由化,由此出發,它必然要求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干預必須適度,反對政府過分干涉市場經濟。顯然,我國目前的體制還不適應WTO的要求。新中國建立以後,我國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經濟政治體制,「國家-社會」一體化,「國家本位」的特徵十分明顯。市場經濟在中國的確立打破了國家權力一統天下的局面,國家權力的分流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權力逐漸增強,但從總體上說,國家權力一元化的格局尚未根本改變。適應WTO的要求,我們需要加大改革的力度,理順各種職權關系,推動國家權力合理分權,還政於社會、還政於民,使社會由「國家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
2.經濟全球化要求我國擴大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的自由度和增強自主化。
WTO要求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的發展是自由的,包括企業的投資自由、進入自由、退出自由、生產自由、經營自由、買賣自由,公民的發展自由、遷徙自由、擇業自由等。目前,我國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的自由發展的程度距WTO的要求還有相當的距離,市場主體的貿易自由和公民個人發展的自由還受到許多傳統的體制性和非體制性因素的障礙:審批事項過多過濫仍在嚴重地阻礙著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和公民活動的自由;國家在一些行業、領域的壟斷阻礙了國內外市場主體的自由進入;過度行政干預妨礙了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自主經營、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部門和地方為了局部利益而設置的市場壁壘限制了外單位和外地市場主體進入的自由;過去形成的戶籍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限制了公民的擇業自由和遷徙自由。經過這些年來的改革,上述限制有所松動,但未根本改觀,適應WTO的要求,進一步放鬆管制,擴大自由度仍是我們面臨的重要改革任務。
3.經濟全球化要求擴大我國政治生活的公開化。
公開性是民主應有之義,是現代民主的基本價值,「沒有公開性而來談民主是很可笑的。」[1]WTO要求各成員方遵守「透明度」的原則,包括:(1)要求各成員方公布所有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協議、協定、條例、決定、政策、司法判決等及各成員國間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的協定和條約。(2)要求各成員方政府設立信息咨詢點,給其他成員方的政府或政府機構、企業及公民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3)要求各成員方政府向WTO的有關機構報告其所採取的有可能對協議的各成員方產生影響的貿易措施。(4)規定對各成員方的對外貿易政策進行定期審查,以增強各國國內政策法規的透明度,使各成員方的國內法律制度符合WTO的需要。
過去由於我們長期處於封閉的社會環境中,權力的行使具有內部性、隱秘性。政策、文件等政治信息自上而下內部傳達,政治行為「暗箱操作」,決策過程秘而不宣,公眾對重要政治信息知之甚少。這使政治過程缺乏應有的監督,導致「幕後交易」、「尋租」等腐敗現象不斷滋生,同時也助長了不良的政治文化,小道消息、謠言滿天飛,政治被神秘化,民眾對政治疑惑、猜忌。這種狀況既有悖於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接受WTO的透明度原則的約束,我們必須加快推行政治公開的進程,讓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權。
4.經濟全球化要求擴大經濟政治和社會的平等化。
「民主意味著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2]。長期以來,我們在對待各種經濟成分上,不能做到一視同仁,重公輕私,未給予國內非公有經濟一個參與平等競爭的條件和待遇。非公有經濟企業在市場准入、貸款、稅賦、進出口、人才使用、司法保護、享用公共服務以及企業經營者的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等方面享受不到同國有、集體企業同等的待遇。在發展問題上,採取允許讓一部分地區先發展起來的地區傾斜政策,客觀上帶來了政策上的不統一,造成了競爭條件的不公平和發展環境的不一致。在吸引投資上,重外輕內,內資和外資存在著不同的待遇。這些都與WTO規則相距甚遠。加入WTO,就應兌現「國民待遇」原則,確立平等對待國內外各方當事人、平等對待各成員國公民或組織的機制和觀念。
5.經濟全球化要求政治過程的程序化、法治化。
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和法治政治的統一。程序的民主價值就在於它通過法定的步驟、方式、時限、順序把權力的運作、民眾對政治參與納入到了規范化、制度化的渠道,實現現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法制化。WTO的規則理念對我國政治的程序化、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要求。WTO是由一整套規則體系構成的,它要求各成員國的政府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運作,按通行的程序辦事,與國際慣例接軌,樹立規則觀念和法制觀念。我國傳統的政治和行政方式是以權力為中心運作的,其運作的程序化、法治化程度較低,無序運作、非規范運作、隨意運作、違法運作嚴重,這是與WTO規則相沖突的。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們需要加快從以權力為中心的運作方式向以規則為中心的運作方式的轉變,建立符合國際規則、與國際慣例對接的管理模式。
二、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帶來的挑戰
經濟全球化使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也面臨著一系列新的挑戰:
1.入世後我國民主需求的迅速增長與民主制度化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凸顯出來。
一方面,加入WTO對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提供了強力助推,要求我們進一步擴大民主。同時,隨著這些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公民的自主意識、平等意識、法制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公民的政治參與期望大增。國內外的民主訴求呼應、疊加使我們的民主訴求在這個特定的時期驟然增加。另一方面,我國民主制度化的有效供給不足。這是因為在現代政治中,政治參與需求的增長速度總是快於創設政治參與渠道(即制度化)的速度。我們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健全WTO所要求的一切制度,再加上我國原有的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渠道不多、不完善。這一切造成我國目前不能滿足民主需求的「瓶頸」。如果不能解決這個「瓶頸」問題,就可能對政治穩定構成威脅。正如亨廷頓所說:「社會動員和政治參與的速度偏高,政治組織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結果只能是政治不穩定和無秩序。」[3]這是因為,如果參與渠道不暢通,公民的參與慾望得不到渲泄,就會導致公民的挫折感,民眾對政府就會產生離心離德的傾向,社會缺乏凝聚力,政府權威和合法性就會缺失。同時正常的民主渠道阻塞,民眾就會尋求體制外的政治參與,這勢必影響社會秩序和國家穩定。
2.經濟全球化增大了西方民主觀念和模式傳播蔓延的機會,「西化」的威脅性增大。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為了建立其主導的世界秩序,歷來強調其民主的普適性,力圖按照它們的觀念來塑造世界。而當今全球化的趨勢為西方民主觀念的傳播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當今世界信息技術的巨大進步,地球成了一個網路化的空間,這十分有利於西方價值觀的傳播。中國加入WTO後,西方可能會藉助於WTO的組織形式對我國實施「西化」影響。西方國家會通過自己控制的國際經濟金融組織及游戲規則,打著「貿易自由化」的幌子,推行其全球治理模式。同時,入世後,隨著西方企業更多地進入中國,隨著旅遊、服務、文化等產業的逐步開放,中外人員往來更加方便、頻繁,西方敵對勢力可能會運用這些交流方式進行「西化」滲透,對此,我們要有所防備。
3.經濟全球化對我國主權、人權構成現實威脅。
在全球化的進程中,跨國公司對國家主權的削弱值得注意,跨國公司為實現其市場目標和利潤目標,必然會利用其超強的經濟勢力去影響母國和東道國的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僅如此,跨國公司還經常以其強大的「經濟主權」去影響母國和東道國的「政治主權」。我們看到,跨國公司直接介入國家政治、外交甚至軍事領域的事屢見不鮮,進行院外活動、行賄政府官員的丑聞時有披露就是有力的證明。
特別值得警惕的是,伴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種所謂的「全球主義」思潮在西方興起。它貶抑國際政治和國際關系中的主權原則,鼓吹「國家主權過時論」、「國家主權有限論」、「人權高於主權論」等。其實質是借經濟全球化推行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實現全球政治的一體化、西方化。少數發達國家以「人權」為借口,粗暴干涉他國內政,肆意踐踏別國主權就是對「全球主義」的實踐。主權是現代國際關系的基礎,是國家平等的前提,也是一國人民當家作主、內政自主以及人權保護的前提。破壞了主權原則,不僅導致國際關系的混亂,也使民族國家的民主難以實施,人權難以保障。事實上,由於全球化帶來的各種風險加大,客觀上需要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強化國家主權,而不能淡化主權,貶抑主權。全球化時代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首先要捍衛國家主權,「國家的主權、國家的安全要始終放在第一位。」[4]
三、應對經濟全球化的社會主義民主發展觀
全球化時代、我們需要從世界歷史的高度和全球性的思維來考慮社會主義民主發展,自覺地把我國民主建設置於人類文明和世界歷史發展的進程中,從中把握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方向,從中改革創新,吸取營養,建設世界上最先進的民主政治。
1.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方向和發展道路。
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兩大潮流,我們既要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也要追求政治民主化。但我們的民主化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堅定不移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而決不照搬西方民主模式。這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原則。鄧小平曾針對國內搞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主張照搬西方民主的錯誤觀點指出:「我們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而這種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謂的民主,不能搬用他們的三權鼎立,不能搬用他們的資本主義制度,而要搞社會主義民主。」[5]我們之所以要堅持社會主義民主的方向就在於,社會主義民主從本質上說要比資本主義民主優越,它是人類歷史上最高類型的民主,代表了人類民主政治發展的先進方向,並且適合我國的國情。一些發展中國家不顧自己的國情,盲目接受了西方民主,結果多黨制和議會民主引發了這些國家持續不斷的政治動亂和社會危機,經濟停滯倒退,人民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些教訓足以值得我們記取。
面對全球化時代西方民主觀影響加大的現實,我們首先要牢牢把握輿論陣地,進行正面宣傳,加強馬克思主義民主觀教育,除了要利用傳統的媒體,如廣播、報紙、電視外,尤其是要利用好網路這一新的媒體,積極搶占網路這一新的思想陣地。其次,加強對互聯網等媒體的管理,積極尋找抵禦西方價值觀滲透的技術,強化對西方媒體傳播信息的屏障能力。再次,堅持國家主權原則的當代有效性,堅決批判和抵制「主權有限」、「人權高於主權」的霸權主義論調,揭露少數西方國家「西化」、「分化」我國的企圖,堅決同侵害我國主權和人權的現象作斗爭。
2.適應WTO的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積極推進我國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創新。
(1)推行公開政治。首先要擴大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除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外,有關會議、法律、決策、人事、審批、收費、許可、發證、登記、收支、招標、采購、評議等信息都應及時向人民公開。為此,需要強化信息公開的「剛性約束」,制定一部《政府信息公開法》,對信息公開的目的、原則、適應范圍、限制以及不公開的法律責任等都明確予以規定,使政府信息公開有法可依,使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其次要完善政務公開的制度體系。應完善行政許可、審批、收費公開制度,工程招標、政府采購公開制度,社會保障公開制度,社會評議政府施政行為公開制度,以及集體討論決定製度,群眾代表議政制度等等。再次,完善政務公開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推進政務公開。可在公共信息網上設立「政務公開欄目」和「公眾評議政府欄目」,以增強政務公開的時效性和透明度。
(2)倡導參與政治。人民民主不僅體現在人民以委託的形式治理國家上,還體現在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生活上。為此,政府首先應根據市場經濟和WTO的要求,准確定位自己的權能,減少過度干預,理清並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將不屬於自己管的事全部交給社會去做,交給市場去做。擴大社會的權力,給社會更多的自由發展的空間。其次,吸納公民全方位參與政治過程。一是賦予公民、基層、下級組織群眾團體及中介組織以參與決策的權力。國家應通過建立重大決策的建議制度、提案制度、咨詢制度、公眾討論制度、聽證制度、公決制度,把公眾納入決策過程,使決策民主化。二是要加強公民對執行過程的參與。在國家法律、政策和重大決策的執行過程中,應吸收公民參與執行的監督,防止執行不力,執法混亂、行為不規范。三是加強公民對執行後果評價的參與。要允許公民對執行結果、執行績效發表意見,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執行後果評價的根本指標,改變執行績效由「官方」自我評估的趨向,以及由此帶來的虛報浮誇,「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不良風氣。
(3)強化服務政治。從人民主權來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源於人民的委託,它與人民之間本質上是一種服務關系,而不是一種「管制」關系、「命令-服從」關系。過去,我們雖然確立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但為人民服務的意識並不強,政府提供服務時,總是一副「施捨者」的姿態。加入WTO凸顯出政府服務至上的理念,這要求政府的角色要來一個轉變,由原來的「管制者」的角色向「服務者」的角色轉變,重塑政府服務者的新形象。「民主政府是為它們的公民服務而存在的。」[6]政府應抓住入世的契機,走出「管制」的誤區,增強服務意識,健全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使政府不再是凌駕於市民社會之上的「管僚機構」,而是成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
(4)健全責任政治。責任政治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基本理念,這是由人民主權原則所決定的。人民把管理國家的權力委託給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得到人民授權的同時,必須承擔作為「公僕」的責任,它們必須對人民負責,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承擔道義上、政治上、法律上的責任。民主政治必然是責任政治。過去我們的責任政治觀念不強,國家的管理過程中存在著國家機關行使權力多,承擔責任少,要求公民履行責任多,政府盡義務少,甚至不少執法部門和執法者濫用公共權力,權力與責任嚴重脫節導致權力異化,嚴重背離了人民民主。加入WTO呼喚著責任政治的回歸。第一,要強化責任意識。通過經常性的為人民服務的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責任教育,強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責任觀念,第二,理清各種政治主體間的職責關系。從大的方面說,要黨政分開,劃清黨組織和政府之間的權責關系;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之間權力和責任關系;要分清政府各職能部門間的權責關系。各政治主體之間的職責搞清楚了,才能各負其責。第三,健全黨政機關首長責任制。這是建立責任政治的關鍵。第四,健全責任體系,包括道德責任制、政治責任制、工作責任制及法律責任制。第五,健全對國家權力監督機制。通過完善的監督機制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好其職責。
(5)厲行法治政治。在我國的國家管理上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治現象。加入WTO要求我們進一步轉變「人治」觀念,樹立法治觀念,嚴格依法治國,由權力政治轉向規則政治,由任意裁決轉向依法辦事。特別是針對一些執法者頭腦里存在依法治國就是依法「治民」、「治事」的觀念,更要強調依法治權,依法治官。這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機關要依法立法、依法執政、依法司法、依法監督。
3.參與全球化的進程中,借鑒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某些文明成果。
全球化時代要求我們打破封閉保守落後的政治發展觀,樹立開放的發展觀,吸取世界上一切優秀的政治文明成果。社會主義民主作為人類歷史上最先進、最高類型的民主不可能脫離世界歷史潮流和人類文明發展的大道而獨立發展。它必須繼承以往人類優秀的政治文明成果,才能真正實現對以往政治文明的超越。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們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方向,不隨「西化」逐流,並不意味著我們全盤否定資本主義民主的某些進步因素,相反,對於資本主義民主政治中那些反映社會化大生產要求,體現民主政治共性和普遍性的某些具體形式和做法,我們應大膽的吸收和借鑒。具體說,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一些原則,如主權在民原則、自由權利原則、人權原則、平等原則、分權制衡原則;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一些具體制度,如選舉制度、公務員制度、輿論監督制度、法律制度等都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當前應對入世的要求,我們還急需要引進WTO的一些規制,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我們應承認和遵循經濟政治和行政領域里的國際慣例,包括各國協議的形式、談判的形式、行為的規范、決策結果的公布和實施方式等;遵循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共同的標准,包括行政行為標准、行政道德標准、行政決策優化標准、行政效率標准、行政考核標准等;借鑒一些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的行政體制和法律制度。只有以開放的姿態,博大的胸懷,善於借鑒和吸取人類文明的一切優秀成果,才能建設比資本主義更高更切實的民主,使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成為世界最好的民主制度。

4、民主與人權關系?

人權是一個內容豐富的概念,也是一個歷史的和發展的概念。簡單地講,人權是指人應當享有的體現人類尊嚴的權利,它表達的是自由平等的人類願望和價值觀。

民主概念在起源上早於人權概念。它最先出現在古希臘思想家的論述里和古希臘城邦國家的實踐中,民主的歲培字面含義是人民的統治或權力。 人權概念形成於16-17世紀的歐洲。

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人權理論中,一個重要的觀點就是「主權在民」。主權在民就是肯定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的委託,政府官員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有權委任官員,也有權撤換他們,政府和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權。「主權在民」思想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歷史進步作用。它向「君權神授」的封建專制和貴族特權提出了質疑和挑戰,從而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在政治上奪權作好了輿論准備。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確立了資本主義民主制,這是一個歷史的進步。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的民主理論和原則非常美妙,但資本主義私有制限制了這種民主和人權價值的充分體現,法律上的平等是以事實上的不平等為內容的,金錢的特權代替了封建的世襲的特權,從本質上講,這種民主是資產階級的民主。

在資產階級提出民主和人權的口號時,無產階級也提出了自己相應的口號。馬克思主義認為,平等不僅應體現在政治領域,也應擴大到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只有消滅階級才能達到真正的平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使民主和人權發生了質的變化。人民民主是社會主塌隱義的本質和內在屬性。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在社會主義國家,民主具有廣泛性和徹底性,因為全體公民都是國家的主人和人權的主體。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民主和人權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這非常清楚地論述了人權和民主的關系,是我國政治體乎衫唯制改革的重要指針。

社會主義人權與民主有著共同的價值基礎,即人民應該有主人的尊嚴和主人的權利。民主作為目的和理想,它是人權的一個重要內容;作為手段和政治制度,它是人權的體現和重要的政治保障。沒有社會主義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人權;沒有社會主義人權也就沒有真正的社會主義民主。

5、民主,自由,人權三者之間的關系

民主、自由、人權,核心是民主。公民權利的實現和發展,都要通過國家政權。只肢御有人民掌握政權,鞏固和發展政權,人民才會擁有真正屬於自己的民主、自由歷蔽岩和權利。
三者都是對等的關系。有民主就有自由,有自由就有人權,有人權就有民主。反之就是。沒有民主就沒有並遲自由,沒有自由就沒有人權,沒有人權就沒有民主。

6、全球化時代的國際法與人權關系

(一)人權的定義之爭

人權是一個至今尚無權威定義的術語。通常所說的「人權」不過是采其普通用法而已。西方學者曾試圖從道德、政治主張的角度對人權這一術語進行界定。他們指出「人權是每個人對其所屬的社會或政府所享有的或應享有的道德、政治主張。」而且,他們進一步強調這些主張的「權利性質」,使其與愛、尊嚴及仁慈區別開來。我國學者認為,人權是指一個人作為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一界說強調人權對人的生存與發展的根本重要性。但是它並未把自然人以外的工會、非政府組織、自然人團體及法人涵納進去,這似乎與人權概念的當時代發展的現實不相符合,值得商榷。

(二)人權保護進入現代國際法的視野

人權是一個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深入人心並得到拓展。從保護宗教少數者、種族少數者、禁止奴隸制及奴隸貿易到國際勞工保護再到國際人道主義法,在這些有限的領域內,在國際法的發展過程中不同程度地涉及人權保護問題。但是,誠如著名的美國國際法學家亨金(LouisHenkin)所言,人權真正地,全面地國際化發生在希勒被粉碎,「二戰」結束之後。「違反人道罪」被列為《紐倫堡憲章》所控告的罪行之一。《聯合國憲章》包括有關人權的法律義務。如今,實際上,所有國家均已成為該《憲章》的當事國。《世界人權宣言》已經獲得普遍承認。兩大國際人權盟約,即《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均已生效。還有其它規定特殊權利的公約。《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及《清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也有不少當事國。歐洲和拉丁美洲的人權計劃已經在區域層面實現了人權國際化。

我們需要從國際人權法的歷史發展入手,採取歷史的,比較的法學研究方法,對國際人權法的歷史與現狀,實體規范及其人權保護的實施機制展開深入探討,以期廓清長期以來國際法學界對國際人權法領域諸多問題的含混之處。同時,以此拙文拋磚引玉,就教於方家。

二、現代國際人權法的起源

(一)傳統國際法對人權的態度

根據傳統國際法,公民的法律地位屬於其國籍所屬國的國內管轄事項。其它國家只是代表其中本國國民進行干預的權利。因為侵犯其國民的權利也就構成對其本國權利的侵犯。傳統國際法被視為只調整國家間關系。但是,我們不難發現:一國給予其享有利益的個人——尤指外交人員和其他國民何種待遇方面的習慣法規范或條約性國際義務的發展並沒有因此而受到阻礙。原則上,這些義務是一國向另一國承擔的——盡管它們促進的是個人的利益外國人造成損害的國家責任並不被視為是給外國人創設國際法上的權利。他或她享受利益是因為國際法把對個人的冒犯視為對其國籍所屬國的冒犯。因這些規范被違反而取得的索償權只有國家才有資格享受。盡管在受害者本國政府按照國際法行使索償權之前,該受害者必須進入東道國司法程序,依據所在國國內法用盡當地救濟手段,受害者個人也不被視為索償權的享有者,從而根本地排除了個人的國際法主體資格。

國際法學家亨金在對外交特權與豁免,《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中屢見不鮮的國民權利條款、引渡條約中的限制與保障條款、戰爭法無不給予個人以保護的事實之後,明確地指出,盡管如此,原則上,因規范被違反而產生的責任與索償仍是國與國家之間的事。他同時還闡述以下觀點:這些規范與協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國保護其國民免受他國侵犯的利益。這一事實確認了個人與本國之間的身份關系,但是決不允許任何授予個人以獨立地位的發展趨勢。反之,如果國際法致力於保護個人利益免受其本國政府的侵犯,將是不可想像的;如果賦予個人向其本國政府提起國際索償的權利將更加不可思議。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資本主義國家的學者中持類似觀點的還有著名國際法學家奧本海和勞特派特。前者指出:「一般認為一國有權任意對待其本國人民及無國籍人,其對待方式通常不是國際法所過問的事情。」後者也認為:國際法通常不承認那種時常被為人的基本的、不可讓與的和自然的權利……英國國際法學者德累斯科爾在論及人權保護問題時指出:「在過去屬於國內管轄的神聖不可侵犯的事項之一,就是國家給予自己國民的待遇。因此,抗議一個國家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在法律上是不能允許的。」

(二)資產階級人權主張的實質

我國有學者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人權一直是指各國國內法規定的本國公民個人享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侵犯人權事件始終絕對屬於各國內政管轄事項。」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認為人權屬於國內管轄和國內法律保護的問題。之所以會持這種觀點,我國國際法學者胡應志曾深刻地分析了其政治、經濟和社會背景。人權最初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統治的斗爭中提出的戰鬥口號,具有歷史進步意義。但是,當資產階級建立起自己的國家政權以後,人權卻為它們自己所踐踏。英國的「圈地運動」就是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對人權的粗暴踐踏最為典型的事實。資本主義建立後,大量使用女工和童工,殘酷地剝削勞動人民,即使人們在無可容忍的情況下行使資產階級「賜與」的罷工,遊行示威,集會等自由權利時。得到的卻不是保障,而是無情況的鎮壓。資產階段不僅在國內粗暴踐踏人權,同時還對歐洲以外的民族進行擴張和掠奪,傳統的國際法向來被認為是西方基督教文明的產物,只適用於歐洲的所謂文明國家之間,在他們看來,歐洲以外的民族和國家是低一等的「蠻族」,不受國際法的保護,僅是被宰割和被奴隸的對象。

16世紀西班牙學者約瑟夫?阿科斯達在其著作中就把歐洲以外的民族一要概斥之為「蠻族」另一西方學者洛里默爾也在其《國際法要義》中將人類分為三等:文明人、不開化人和野蠻人。這種思想為當時西歐資產階段在非洲瘋狂地進行殖民掠奪,從事罪惡的「獵奴」和販賣活動提供了理論依據。據統計,從16到19世紀,歐洲資產階段從非州運到美洲的奴隸商達3000萬,而死亡於販奴途中的奴隸更是幾倍於此加上殘酷的「獵奴戰爭」,非洲損失了近1億人口。人權遭踐踏,非洲人民遭荼毒之情形,是何等觸目驚人。西方資產階段國家在國內外嚴重侵犯人權,遭到了當時國際上出現的以人權宣言為思想基礎的人道主義者的強烈譴責。許多國家成立了反奴隸協會,在廣泛的意義上反對各種形式的奴隸制,以保障人的權利。一戰後興起的社會主義思潮也指責這種「人對人的殘酷行為」,並論證殖民主義、資本主義的罪惡是這些制度的必然結果。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俄國十月革命的影響下,資本主義各國中普通掀起了工人運動和民主運動,要求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者給予人民起碼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放棄種族歧視和戰爭政策。這顯然與他們的利益不符,於是便竭力主張人權是屬於國內保護和國內管轄范疇,反對將人權問題納入國際保護的軌道。

三、現代人權法的國際化

我在引言部分提出在國際法的發展過程中,在諸如外國人待遇、少數者保護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人權保護問題。可以說,人權問題國際化正是從那些領域萌芽的。歷史上,一國如何對待位於其領土內的人是其內政。這是國家的領士主權及行動自由權本身所固有的——除非其行為被國際法所明確禁止這一原則有兩個公認的例外,其一是外國人待遇問題;其次是少數者待遇問題。我擬從這兩方面著手分析人權問題是如何逐步被國際化的。

(一)人權保護逐步被國際化

1、外國人待遇問題

(1)外國人的概念

我國國際法學者從國籍的角度對外國人作了大體相似的界定。如,有學者指出外國人是指在一國境內,不具有居留國國籍而具有其他國籍的人。為了便於管理,無國籍人也往往歸入外國人的范疇。尤其提到雙重國籍人,他們認為,如果雙重國籍人所具有的兩個國籍都不是居留國的國籍,那麼此人也屬於外國人。如果他具有的國籍中有一個是居留國的國籍,一般不應把此人視為在居留國的外國人。在此定義之後他們還具體列舉了外國人范圍,即根據國際法享有外交和領事特權的豁免的外國人,外國專家、外國留學生、外商、外僑和在該國旅遊的外國人等。同時指出,由於享有外交和領事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如外交人員和領事官員,他們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在一般外國人之列。對外國人的概念作上述界定的學者認為,從廣義上說,外國人除指自然人外,還包括外國法人,如外國的公司、企業等。另有學者認為,外國人是指不具有居住國國籍而具有其他國籍的人。但與上述定義他們認為,「一般說來,只要具有外國國籍,不論是一個還是一個以上的外國國籍的人,都是外國人。」它把具有多重國籍者也視為居住國的外國人,這有助於加強對多重國籍者的保護,也符合國際社會的實際。持這種界說的學者根據外國人在居住國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將外國人分為兩類:一類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另一類是普通的外國人。並且認為,後者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外國人,而前者的法律地位則應由外交法加以規范。本文認為,外國人應指在一個國家境內不具有居住國國籍而具有其他國籍或無國籍的人。這對於位於無國籍人的保護是極其重要的。

根據國際法確認的原則,處在一個國家境內的外國人都要受所在國的管轄。為了保證和維護國家主權,國際間開展正常交往,外國人進入一國境內後必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和法金。依國際法,國家對其領域內的外國人享有屬地管轄權(或稱屬地優越權)。與此同時,國家也有保護其在外國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的屬人管轄權(或稱屬人優越權)。處於一個國家境內的外國人既要服從所在國的屬地管轄權,也要服從其國籍國的屬人管轄權。如上文所述,各國獨立行使主權並享有對外國人的屬地管轄權,它們在本國內給予外國人什麼待遇,別國無權干涉。現在,無國籍人若被排除在外國人的概念以外,會出現的問題是:所在國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及有關國際慣例,在對無國籍人行使管轄權的結果,他或她既無權依所在國國內法尋求當地救濟又無權獲得他國的外交保護——因為他從法律上缺乏與他國相聯系的紐帶即國籍。此外,從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無國籍人應被納入外國人的范疇。1954年通過的《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第7條規定:「除本公約載有更有利的規定外,締約國應給予無國籍人以一般外國人所獲得的待遇」。

(2)外國人待遇的標准之爭論

國際法一般認為:一國如何對待位於其領域內的外人構成他或她的國籍所屬國政府所正當關切的事項。這對一國的屬地優越權是一大例外。但是這從本質上而言是政治性的,而非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眾所周知,在人類歷史的早期,如果某國侵犯了羅馬公民也就侵犯了羅馬。如今,要是一個美國人在他國遭受侵犯,也就等於美國被侵犯了。因此,國際社會廣泛認為:對無國籍人的不正義行為並不構成對國際法的違反——因為沒有被侵犯的國家。必然的結論是:沒有任何國家要求對此不正義行為給予救濟。即使上述例外是對我們的民族國家體制的一種政治性表達,並不具備人道主義性質,也不失其重要意義。因為一國政府其國民的「人權」被違反而遭受侵犯。受害者本國政府依據國際法行使國際素償權也就順理成章了。這樣,以另一側面證實了如何對待外國人權問題已不能屬一國國內管轄事項,否則無法反映國際現實。為了確定外國人是否被虐待,必須具有某種待遇標准。

美國國際法學者亨金在其著作中,論述外國人待遇標准指出,傳統國際法——至少是在西方國際法學界,發展了一種國際正義標準的觀念。他在談及這一觀念的哲學根據及其法律內涵時,進一步指出,「據我所知,這一國際標准並無普通接受的哲學基礎,對其內涵也無一致的法律定義,更無足以從中推斷出清晰含義的判例。美國人可能會從中發覺『公平』之類的東西。顯而易見是,這一國際的正義觀念早在人權走向國際化以前即已不存在」外國人所屬國政府所主張的、所在國政府所默示承認的外國人待遇標准往往要高於這些國家在國內給予其本國公民的待遇。由此可見,這一國際標准並非放之四海皆準的人權標准。而且一國政府接引這一標准並不表明:它會將此標准適用於其本國公民。後者的待遇問題並非國際法所關注的事項也非他國政府的事務。事實上,各國政府極少關注在他國國內發生的不正義行為。少數幾個大國所作的調解,比如美國在19世紀對俄國境內的行為進行的調解並沒有接引國際法,相反,它們是依一般道德(generalmorality)行事。

我國國際法學者在評判一些西方國家和國際法著作中曾經提出的「國際標准」的主張時,一針見血地指出,這種國際標准「或」最低標准,僅僅是西方國家的標准,而不是現代國際法的規定的標准,這種標准,並沒有得到多數國家的接受,而且,由於這種標准可能成為外國人向所在國謀求特權的借口,因而為多數國家所反對。關於對這種所謂的「國際標準的評價,本人將在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部分詳加介紹,在此不贅述。」

7、國際關系國的主權與人權:對兩者關系的多維透視

國際關系中的主權與人權關系探討

對於國際社會關於國際關系中主權與人權關系的爭論,我個人認為很難有一個簡單的結論,不能簡單地說「人權高於主權」或「主權高於人權」。從不同的側面來看這個問題,會對這一問題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一、 歷史的視角

從歷史上看,這兩個概念都是在西方產生的,發展至今都經過了漫長的歷史時期,內容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應該說,主權和人權的概念都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都是隨著社會歷史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的。在很長的時期內,這兩個概念都是平行發展的,歷史上的主要思想家都是在論述人權思想的同時也論述主權思想。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就已經有了人權思想和主權思想的萌芽。人權思想和主權思想獲得重大發展的時間段基本上是重合的,也就是說主權思想和人權思想都是在歷史上的某幾個重要時期獲得了重大發展。主權思想被發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概念是在「文藝復興」時期。這一時期的法國思想家讓·布丹明確提出了主權的概念。人權思想在這一時期也初具雛形,特別是在公民權利和財產權方面的思想有了很大的發展。在「啟蒙運動」時期人權思想獲得了重大發展,形成了系統的學說,成為現代意義上西方人權學說的核心內容。這一時期,現代意義上的主權思想也得到了系統的發展,並在17世紀的歐洲被付諸了國際實踐。人權思想也在18世紀的美國和法國被付諸了國內實踐。人權思想和主權思想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二戰之後主權原則被確立為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內容也得到了豐富和擴充。人權原則在二戰後也得到了國際法的確認。人權概念的內涵發生了重大變化。在西方,原始意義上的人權主要指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在二戰後不僅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被包含其中,而且像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和環境權等集體權利也被包容了進去。主權思想和人權思想在戰後的發展和變化是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發揮重要作用分不開的。此外。在主權和人權兩個概念發展演變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其內容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交叉和重合的部分。矛盾的方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原始意義上的人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二是現代意義上的國際人權保護對國家主權造成了很大沖擊。交叉的部分主要體現在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以人權學說為武器,進行奪取國家主權的斗爭。人權與主權的這一結合明顯地體現在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之中。重合的部分主要指二戰後主權與人權的內涵在某些方面基本相同。如民族自決權在某一歷史時期是與主權原則和不幹涉內政原則重疊的。發展權的概念也與民族自決權和經濟主權的內容密不可分。

二、 法理的視角

歷史前進的腳步使得主權原則和人權原則最終都在國際社會得到了確認,而國際社會對二者的確認主要表現在基本的國際法文件對二者的規定。規范國家間關系的國際法和其分支國際人權法都對主權原則和人權原則及其相關內容做出了規定,而且這些規定隨著時間的變化也都得到了不斷的豐富和發展。但國際法並不是在真空中產生的。國際法與國際關系之間一直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際法中的「權力政治學說」就認為國際政治支配著國際法,而國際政治的核心是國家權力。國際法的效力的根據要在國際政治中去尋找。 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國際人權法背後,存在著深刻而又廣泛的國際政治的斗爭背景,不可避免地反映出了國際舞台上不同政治勢力間在人權問題上的緊張關系。 無論是圍繞《世界人權宣言》的不同政治主張,還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起草過程中的漫長進程;無論是東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的政治斗爭,還是南北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的激烈爭論,都嚴重影響了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國際人權法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在國際政治斗爭影響下形成的妥協的產物。

由於國際法的制定深受國際政治的影響,因而其條文也經常是國際斗爭和國家間妥協的結果。這種背景使得國際法的一些規定並不是無懈可擊。聯合國一些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對一些基本概念的定義不清楚、對國家的權利與義務規定模糊、對一些文件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甚至對國際人權法的主體有不同觀點等等因素,又使得持哪種觀點的人都有自己的根據,各有各的道理,而且其中還可以參雜一些主觀判斷的因素,這些都為後來的紛爭留下了隱患。

國際法對人權與主權的規定與聯合國人權實踐之間的矛盾也再次證明了國際政治對國際法揮之不去的影響力。國際人權法從一開始就難以解脫的兩難困境是如何在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國際法規則與國家主權及不幹涉原則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平衡。 在國際人權法開始逐步形成的時期——即在通過《聯合國憲章》的前後,堅持主權觀念的觀點是占上風的。因此,無論從《聯合國憲章》產生的背景,還是其文字規定都表明,在當時大多數國家都從保護主權的角度出發,沒有贊同直接承擔尊重人權的義務。當時美國代表的解釋尤其證明了這一點。

戰後聯合國處理人權問題的實踐表明,正是由於國際人權法還存在缺陷,存在分歧,使得有關規定在運用時依賴於執行機構甚至執行人的理解,這成為造成聯合國人權實踐與國際法法理相矛盾的原因之一。造成聯合國人權實踐與法理矛盾的第二個原因是聯合國的實踐直接超越了國際文書的規定。但這在實際上也表明一些人從一開始就把「尊重」、「促進」、和「保護」人權作為會員國按照《憲章》人權條款所承擔的義務。可以認為在當時國際力量對比中持這種觀點的力量佔了上風。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人權實踐的影響是巨大的。它在制訂規則和形成機制,而這些由實踐形成的規則又在某種程度上突破甚至替代了成文國際法的規定,構成了聯合國的內部法,對聯合國的會員國具有約束力。聯合國的實踐為處理人權問題制訂的新規則包括:聯合國會員國負有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義務;聯合國可以處理一國的人權問題,不再受不幹涉內政原則的限制,主要的實施機構是安理會和人權委員會;「國際人權憲章」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即使對非條約國也適用;根據情況需要,可以採用雙重標准;等等。這其中對人權與主權關系影響最大的是《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不幹涉內政原則)作用的變化。聯合國的實踐實際上突破了不幹涉內政原則對聯合國人權活動的限制。它對《憲章》的人權條款有了新的解釋,實際上取消了不幹涉內政原則的原有的效力。這種法理與實踐脫節的現實,是造成現實社會中不同國家在人權與主權關系問題上存在紛爭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法理與實踐以及通過實踐形成的新規則都可以作為辯護的依據,不同國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依據,其結果是使得國際社會在主權與人權關繫上的紛爭將會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下去。

實際上從主權原則形成的時候,它就不是絕對的,因為它至少要受到國際法的制約。而且國內管轄事項的內容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傳統意義上屬於國內管轄事項的某些內容——如一個國家如何對待其國民,在後來隨著國際人權法的誕生就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變化。因為國際人權法要求國家在對待其本國國民方面,必須要考慮國際人權法的存在,要遵守在國際人權領域業已形成的國際規范。具體而言,一國在有關人權的問題上行使主權時要受到諸多的限制:

首先,在國際人權法領域已經形成了一些具有強制性的國際規則。國家在行使主權時必須遵守這些規則。各國遵守這類規范並不以參加有關條約為前提條件。例如,奴隸制度,種族隔離,種族歧視,種族滅絕政策等等,都被認為是侵犯人類基本權利的行為。任何國家對內實施了上述行為,都不得以國家主權為由來逃避其國際法責任。

其次,如果一國加入了某個人權公約或條約,它就承擔了相應的國際法義務,並且必須履行這些義務。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國家的主權就必須受到它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限制。

再次,在人權領域形成的習慣國際法也具有拘束力。如果在保護人權的某一方面已經形成了習慣國際法,且有關國家已經明示或默示承認了這類習慣法,則這種規則也是由拘束力的。

最後,聯大的決議雖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也可以對各國在人權方面的行為發揮作用。特別是當聯大通過的決議是澄清人權法方面的習慣規則,闡述和解釋現行有效的人權法,或是展望應有的國際人權法時,其法律影響力是確實存在的。《世界人權宣言》作為聯大的決議之一受到廣泛的尊重,就是一個例子。當聯大關於人權的決議以一致贊成或絕大多數贊成票獲得通過時,表明會員國已就有關的人權問題達成了原則上的一致。如果一個聯合國會員國對聯大的某項人權決議投了贊成票,但在人權實踐中卻反其道而行之,就會失去國際信譽。聯大決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不等於說各國可以對其不屑一顧。

因此,國際人權法從某種意義上說,確實涉及到對國家主權的限制。這種限制不是針對國家的對外交往權,而是針對其對內的最高統治權。而且隨著國際人權法的日益發展,國際人權保護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寬,對國家主權的限制就愈加廣泛。人權不能再簡單地歸入國家主權的范疇。片面地堅持人權屬一國主權管轄范圍的觀點已經不能解釋客觀存在的現實了。

但國家主權在制定和實施國際人權法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主權國家是國際人權法的制定者。從國際人權法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所有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是主權國家通過協議來制定的,最後成文的文書是眾多的國家意志妥協的結果。在一些重要的人權文書如《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制定的過程中都經過了激烈的斗爭,現在的國際人權法體系實際上就是主權國家多年來在人權問題上斗爭和妥協的結果。

其次,人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是主權國家根據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承擔義務的結果。主權國家對國際人權義務的確認和履行過程清楚地反映了國家主權對實施人權的決定性作用。因為主權國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國際人權公約,而且即使參加,也可以提出部分保留,也就是說可以不遵守其中的某些規定。

再者,對人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國內途徑解決的。國際人權保護的措施主要是通過主權國家來執行的。這主要表現在人權的實施特別是司法保護,主要或基本上依靠國內的機制。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一國國民在自己的某項權利受到侵犯後,即使他的本國在這項權利上承擔了條約義務,他也是不能到外國法院尋求救濟的,到海牙的國際法院尋求救濟也不可能,該法院根本不受理個人的訴訟;唯一的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就是訴諸本國的法院。 雖然國際人權法中也有一些途徑使得國家中的個人可以控告自己的國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任擇議定書》的參加國就具有這種途徑,但它有效的前提是主權國家必須加入該議定書。而且該議定書也沒有強制的約束力。國際組織、各種人權方面的非政府組織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作用主要是監督和督促。國際上還不存在一個普遍性的具有強制管轄權的人權法院。雖然現在已經有了區域性的人權法院如歐洲人權法院和美洲人權法院,解決違反有關公約規定的途徑首先也是國內法院,只有在用盡地方救濟後問題才有可能訴諸如上區域性法院。歐洲人權法院所做出的判決也都是通過當事國國內機構提供的「公平補償」來執行的。聲明接受美洲人權法院管轄的國家也只有寥寥幾個。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之中的。在國際法的發展中,條約法的發展固然重要,但國際實踐的影響力也是不可輕視的。因為在國際法的淵源中,國際習慣法也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來源。許多國際習慣法就是從國際實踐發展而來的。雖然國際習慣法的形成需要一些條件 ,但誰也不能肯定今天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國際實踐以後也不會成為國際習慣法。一旦這些國際實踐被認定為國際習慣法,它們就具有了國際法的效力,可以規范國家的行為。

戰後以來,在人權領域已經有了不少超越國際法成文規定的實踐,這些實踐從其發生的那天起就已經對國家主權原則構成了沖擊。而且新的實踐還在不斷發生,如北約空襲南聯盟也被認定為是「人道主義干涉」的國際實踐。由於國際社會對這些實踐存在根本對立的觀點,如果說這些實踐現在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或即將成為國際習慣法不僅得不到足夠的支持,而且還會遭到一些國家的堅決反對。但這些實踐所產生的深刻影響卻是不可低估的。因為習慣法是在實踐中形成的,實踐多了,就可能成為規則。難怪在美國會有人提出先用武力實現正義,然後不愁行不成法律。以冷戰後的「人道主義干涉」為例,「人道主義干涉」在國際社會中的頻繁使用及其內容和形式上的變化會從根本上帶來國際法上的變化。這一點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 國際政治現實的視角

文中為了從國際政治現實的角度來研究主權與人權的關系問題,先從宏觀的國際層次進行分析,然後又從微觀的國家實踐的層次進行分析。

在宏觀的國際層次上,我們看到的現實是國際社會在主權與人權的關系問題上存在著觀點的嚴重對立。在冷戰時期,這種對立主要發生在東西方國家之間即社會主義國家和資本主義國家之間;在冷戰後,這種對立主要發生在南北方國家之間,即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當然在冷戰後也存在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分歧,但由於現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屬發展中國家,因此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觀點也是基本相同的,只不過在影響觀點形成的因素中比一般的發展中國家多出了意識形態因素的影響。

無論是冷戰時期還是後冷戰時期,對立雙方的觀點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其中一種觀點強調主權原則,反對以人權問題來干涉他國內政。持這種觀點的是冷戰時期的社會主義國家和冷戰後的許多發展中國家與社會主義國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人權問題已經成為國際關注的事項,任何國家都不能以主權為借口來反對國際社會的干涉。持這種觀點的是西方發達國家,它們的觀點在冷戰前後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變化的主要是干涉的理由和形式。

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會形成觀點的對立,原因是復雜的。在文中我列舉了影響觀點形成的六個方面的主要因素:意識形態分歧、政治需要、歷史背景、經濟發展利益的不同、文化差異、國際大環境的變遷。這些因素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不同的國家所起的作用也不盡相同。比如,在冷戰時期東西方國家的分歧中,意識形態的作用就比較突出;在冷戰後雖然意識形態的因素也會起作用,但與冷戰時期相比作用要小得多。又如,在冷戰後,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經濟發展利益的考慮和國際大環境變遷的因素(特別是全球化對主權的沖擊)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大。由於人權問題是一個政治性很強的問題,因此政治因素無論在冷戰時期和後冷戰時期都在持續發揮作用,而且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其作用仍不會減弱。與這些因素相比,歷史因素、文化因素都屬於較深層次的,它潛移默化地影響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從而也間接地影響國家對國際事務的看法和外交政策。

與宏觀的國際層次的分析不同,微觀的國家層次的分析主要研究的是主權國家對於主權和人權關系問題的國際實踐。我選用美國作為案例,是因為美國的實踐不僅在這一問題上表現得比較充分,而且因為美國在實踐中所體現的矛盾性正好反映了這一問題的紛繁復雜。

在文中,我首先分析了美國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態度。雖然國際法對人權原則和主權原則都有規定,但主權國家承擔國際人權義務的實踐表明主權原則是被擺在首位的,當主權利益與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發生沖突時,主權國家犧牲的是國際人權義務。文中所列舉的以世界「人權法官」自居的美國,雖然經常指責別國不履行國際人權義務,侵犯人權,但其自身在承擔國際人權義務的問題上卻頑固地堅持美國的主權至上,不批准有悖於美國主權利益的國際公約,並以美國的人權標准來衡量國際人權公約,貶低國際社會共同促進人權的努力。美國曾長期拒絕批准國際人權公約,理由主要是:如果批准國際人權公約有可能損害美國的主權利益,包括損害美國作為主權利益核心的法律制度、造成國家主權讓渡、降低美國人權標准和損害美國的政治制度等等。雖然後來美國的政策有所調整,但也是採取種種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主權利益,同時千方百計地弱化國際人權公約對美國的影響,逃避履行國際人權義務。因此,美國在面對國際人權義務的時候所做出的選擇絕對是美國主權至上。說到底是國家利益在起決定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其他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維護自己的利益,強調主權也是可以理解的。為什麼美國可以做的事情,到了其他國家身上就成了大逆不道呢?

美國案例引人思考的重要原因在於美國政策的矛盾性。當美國的主權面對國際人權義務的時候是美國主權至上;而當別國的主權面對國際人權義務或美國的人權標准時,就變成了人權至上,人權高於主權。這表現在美國長期利用人權問題對外進行干涉。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對外干涉有著很深的歷史背景,發源於美國文化傳統中「美國例外論」所產生的強烈使命感以及由此形成的美國外交中的理想主義傳統。戰後的美國歷屆政府都有利用人權問題進行對外干涉的實踐。冷戰後美國政府積極推行「新干涉主義」,且干涉的手段發生了很大變化,主要是以「人道主義」為由利用聯合國對外進行軍事干涉。更重要的是,由於藉助聯合國的名義,美國的干涉行動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美國所擁有的巨大軍事實力又是其他國家難以抵擋的。因此,「新干涉主義」對主權原則所造成的巨大沖擊是前所未有的。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國內存在民族問題的國家,是美國干涉的主要目標。這些發展中國家的主權正面臨著自主權原則產生以來的最大威脅。

四、 對國際關系中主權與人權合理關系的探討

首先,人權和主權的內在關系表明他們是不可分割的。在二戰以後的半個多世紀里,國際社會已經形成了一些關於人權的普遍原則,這主要體現在《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之中。因此,可以說人權在本質上具有普遍性。但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這就決定了各國實現人權理想的方式、方法和道路是不同的。也就是說,人權理想是共同的,但實現人權的手段和過程是不同的。而這些手段和過程是由每個具體的國家決定的,是主權,是內政。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權的理想是通過主權來實現的,主權是實現人權的保障。

其次,對一個國家來講,人權與主權是可以彼此兼顧、相互促進的。主權和人權都是國際法的原則,都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就說明二者都很重要。因此,主權和人權的合理關系不應該是非此即彼,而應該是可以兼顧、相互促進的。一個國家行使對內的管轄權和統治權就包括保障其國民的基本人權,而人民對人權的充分享有反過來又會促進國家的發展,從而進一步強化國家的主權。因此,對一個國家而言理想的模式應該是有效地行使主權並逐步地完善人權。

第三,在實現人權的過程中,國家主權所發揮的作用依然是其他任何國際和國內機構所不能替代的。人權的保護責任,主要還是由主權國家的政府來承擔的。因為不僅人權的內容主要是由國內法來規定,而且人權的實現也必須依賴於國內法。國際法上的個人人權只有轉化為一個國家的公民權後才能予以實現。對此,許多西方學者也是持贊同的態度的。如起草《世界人權宣言》的加拿大人約翰·漢弗萊指出,正是國家及其法律秩序應對保護人權負有主要責任。國家及其法律秩序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這些權利。由於國家及其法律秩序比有組織的國際社會更接近公民個人,因而保護人權不僅是國家及其法律秩序的一個目的,而且國家在保護人權方面處於更為有利的位置。國家在保護人權方面有優先權利這一點已得到習慣性國際法規的承認,因為只有在國內或國家一級的補救措施已全部用盡而問題仍未得到解決時,國際機構才對涉及個人的爭端享有管轄權。 美國學者傑克·唐納利也指出:從根本上說,各國的國際人權義務總是通過國家行為來實現的。國際行為雖然對人權的命運業已產生、而且將會繼續產生重大的影響,但是,從根本上說,它的作用仍然是輔助性的。人權的命運——它的實現、剝奪、保護、違反、強制執行、拒絕承認或享受都是一種國家性而非國際性的行為。這意味著普遍人權所具有的一種特殊性,也即各國在實施國際准則的方式上所體現的特殊性。真正地保護人權不受侵犯應當建立在國家根本的政治變革之上。國際監督幾乎可以肯定地說只是促成這種變革的外在因素。

第四,在爭論較大的「人權是否內政」的問題上,我們也可以嘗試用把人權「二分法」來解釋。對此,厄馬克拉的觀點很有借鑒意義。他指出:「為促進政治、公民、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方面的人權而進行立法,已不再是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實施人權的措施則缺乏規范性的規定,這也是明顯的。因此,保護人權仍然本質上屬於國家的管轄事項,即使國家按照嚴格程序參加了有關公約。如果把有關公約所確認的促進人權與保護人權兩者相混淆,那將可能是錯誤的,至少是不精確的。」 因此,在一般和具體的情況下,保護人權尤其是保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仍然是本質上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而促進人權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目標,共同理想,顯然不屬於某個國家的內政范疇。

第五,要尊重客觀現實,辨證地看待主權與人權的關系。主權原則雖然面臨諸多挑戰,現在仍然是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但也要看到主權不再是絕對的了。隨著國際人權法的發展,國家對國際人權義務的承擔以及國際人權保護的實施,如果一味地堅持人權純屬國內管轄事務或主權絕對高於人權都是不切實際的。國際人權的發展確實已經成為一個削弱主權絕對性的因素,因為隨著國家承擔國際人權義務和國際人權保護的發展,國家管理國內人權方面的「主權」已經不再是絕對的了。但如果說主權原則已經過時,也是過於偏激的。因為畢竟主權國家仍然是現今國際社會的基本行為體,只要這一點沒變,主權原則就不會過時。因此,在主權與人權之間應該找到某種平衡,使二者能夠和諧地共存。任何一種片面的觀點都是不可取的。

第六,應該從歷史的、發展的觀點來看待主權與人權之間的關系。主權與人權都是歷史的產物,是歷史的發展造就了主權與人權現在的狀態和國家之間對這一問題的分歧。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主權觀和人權觀都有其歷史的合理性。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狀況和對主權的強調是歷史造成的客觀環境使然。對此發達國家是負有歷史責任的。發達國家經過幾百年的發展才實現的民主與人權,希望發展中國家在短期內實現是不現實的。發展中國家只能循序漸進地改進自身的狀況,西方的外來干涉不僅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可能還會起反作用,因為欲速則不達。發達國家所能做的就是多些理解,多些實在的幫助。隨著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其人權狀況也會變得越來越好,到那時其對人權的認識也會有所變化。而國際社會對主權的理解也會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主權思想的進一步演變而變化。

8、結合實際,談談民主、自由、人權的關系。

自由和人權是建立在民主制度上的,有了民主的制度,才能保證人們的自由和人權! 當今社會,基本上所有的政體都是民主的,象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君主立憲制,議會共和制,都屬於民主的政體。尤其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是本質,是一個相對民主的國家。不過民主是有條件的,是統治階級內的民主,對於被統治階級來說只能是專制,每個國家都一樣!中國的統治階級是人民群眾,所以,中國就是很民主的國家了!在中國這個民主國家,有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有集會,遊行,示威,言論,出版等政治自由!自由是建立在民鎮信手主之上的,所以不是絕對的自由,世界上也沒有絕對的自由!關於人權,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保障了人們的人權!坦族社會主義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尤其厲害,因為社會主義的優越性無法抵擋,就拿這次四川地震來說,國家做的一切都是尊重人權的表現,我敢確定,御嫌美國不會向中國做得這么好!

麻煩採納,謝謝!

9、如何看待經濟全球化與國家主權的關系

經濟全球化是一個整體性的社會歷史變遷過程,其基本特徵就是,各國各地區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一種內在的、不可分離的和日益加強的相互聯系。全球化過程本質上是一個內在地充滿矛盾的過程,它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它包含有一體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