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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國際商法在

發布時間: 2022-08-14 09:19:52

1、國際商法的特點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范圍、方法等等有待於繼續討論。我今天想簡單講這樣幾個問題,在經濟全球化下我們的國際商法,有四點我覺得有一些心得體會:

第一,世界經濟全球化要求國際商法更加走向趨同化。這點我覺得是時代的要求。那麼,什麼叫經濟全球化?簡單的理解,它不是一體化,而是市場化,就是要把世界經濟市場統一化。經濟全球化的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市場統一化的地理范圍越來越大。我記得當年學馬克思主義的時候,有過這樣一句話,資本主義的發展把封建主義、農村都捲入到了資本主義市場之中。那麼他們(資本主義)把它捲入是靠帝國主義戰爭,用血、火和劍來實現市場統一,把偏僻的農村也逼入資本主義的世界是市場之中。兩次世界大戰的根本原因就是為了瓜分市場,把市場統一到他們的意志之下。現在,二十世紀末,二十一世紀初的這場全球化,市場化,由於人類進步了,採取的方式就不同了。全球化的另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市場的統一化是靠市場背後的規則來實現,而不是靠武力來實現。規則的統一化包括兩方面,一個就是通過公約、條約、國際慣例的統一來實現,WTO就是非常明顯的例子。我覺得國際商法的統一要強調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則的統一,甚至是商法的具體法規在國際上的統一,而且我們搞國際商法要為這一點作出我們的貢獻。本來今天焦津洪和高西慶也要來,雖然沒來,但是他們兩個有一個觀點,他們認為美國公司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能不能以美國公司法作為基礎,制定一個世界統一性質的公司法,有些文章也提出,美國公司法就是世界公司法。但我們還不能這樣說。我記得我83年在美國的時候,當時經貿部條法司讓我去參加聯合國的一個會議,就是關於《世界跨國公司行為准則》的討論。那是世界性管轄跨國公司的一個行為准則。後來失敗了,因為沒有基礎。美國公司法相對來說是比較先進的。先進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它的公司法比較適合美國的經濟發展。美國經濟現在做的最大最強,佔世界總量的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我們大概到百分之五左右,我們的實力還比較低一點。這就說明它(美國)最貼近市場,最貼近經濟發展的法律——公司法和證券法——是適應經濟發展的,起了促進的作用。第二,美國有五十個公司法,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這些公司法相互比較,相互競爭,平均每一年到兩年就要修改一次。美國公司法是平等競爭的產物,這就體現它的先進性。第三,美國ABA(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就是全美律師協會,有非常強的法規起草力量。它有一個公司法起草委員會,每兩年就要出台一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我把它翻譯成美國標准公司法。該法起草的參加者就是學者、律師、法官三個部分。我參加過他們的一次會議,因為我80年翻譯了美國標准公司法,到99年才被他們發現,專門請我去做了一個演講。他們制定的法律就反映了美國整個經濟發展的水平,然後再經過修改。各州的立法者再根據(標准公司法),看看有沒有適合於本州的內容,然後對本州公司法加以修改。所以美國公司法確實是比較先進的。我們這次的公司法修改,規模是比較大的,在很多方面都參照了外國的先進經驗,包括美國的。王保樹教授組織了一些人,搞了一個Model Corporation Law in China(中國標准公司法),我們能不能也搞一個班子,為世界做一點貢獻,從公司法開始,我們的一些具體的商法內容能不能在參考有些國家的基礎上,給各國加以參考。因為我國經濟全球化的繼續深入和發展,它必定要求各國的商法的原則和規定更為相似。這樣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增加利潤。這就像長江之水,誰也阻擋不住。法順之者昌,法律也要跟著它走,不能採取法律措施阻擋它的潮流。

第二,經濟全球化使國際商法的內容和實施與各國的政治和外交的關系越來越密切。我舉兩個例子,一個是我親身經歷的例子:我最近在一個國家擔任仲裁員,仲裁的是我們國內的一個上市公司與別人簽訂了一個高精尖零配件合同,由於沒有經驗,合同一訂就是十年,價格每年漲百分之十五。大家知道,電腦的價格第二年就能降百分之五十。合同訂完還未履行,價格已經下跌了一半以上。根本無法履行。對方在國外提出仲裁,仲裁的時候原來結果是賠1400萬人民幣,我不同意,我認為800萬就夠了。最後我沒有在仲裁裁決上簽字。仲裁機構說:「你不簽字,對不起,就會有一個新的仲裁裁決出來。」最後我同意簽字的時候,兩個星期的期限(簽字期)還沒有到,大概還有五六天的時候,就來了一個新的裁決。他們自己說原裁決(1400萬)是公正的,經過充分討論的。但在沒有任何新證據,仲裁員未進行任何新的討論的情況下又做了一個新裁決,完全推翻了原裁決,最後賠了1億4千萬,一下子漲了九倍。因為兩個仲裁員是對方國家的,我是中國人,兩票對一票。後來我提出了不同意見,後來該仲裁委員會的秘書處都反對,認為不能寫上裁決書。後來經過斗爭,首席仲裁員同意把我的不同意見適當寫上去。我認為這一點就證明商事合同帶有政治化傾向。瑞士的仲裁機構都是這樣判決,瑞士仲裁機構一個非常獨立的機構,他也會作出這樣的裁決。另一個例子,大家知道,我們是一個外貿大國,但不是外貿強國,我們對國際市場的依賴程度是世界之最。,遇到的問題很多,尤其是我們的能源問題。前兩天油價長了很高,一升漲了四毛錢。三分之一以上,甚至有的三分之二是要靠外來進口,而且沒有固定的客戶,這是我們的問題。2004年的時候我國政府和伊朗政府訂立了一個友好合作條約,我們要進口他們的天然氣。伊朗的天然氣儲量是世界第五位,石油儲量是世界第六位。我國的中石化和深圳的正隆公司分別與他們訂立了購買石油和天然氣的合同。二十五年的長合同,一千億美元的合同對價,原定08年開始執行。後來我們出於外交的考慮,在聯合國討論伊朗核問題時投票贊成了美國的意見,要將伊朗核試驗交給聯合國處理。伊朗方面一下子就改變了立場,兩個合同就不履行了,從現在開始要到二零三幾年才能完成。如果完全運用傳統商法的違約觀點,就無法解決這一問題。還有大量的類似案例,譬如向以色列購買飛機等,很多都是以商事合同的形式出現的,但是他的政治利益非常強。商事的政治化要求我們的國際商法教學和內容要考慮到政治外交的作用。

第三,我跟陳治東教授有相同的觀點,就是國際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方向,它的教學和操作與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商法都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為市場是統一的,管轄市場法律的教學只有把它們統一起來,才能使它變成學生的能力。如果孤立起來,它只是一種知識。如果我們的教授只懂國際商法,不能與其它部門法聯系起來,那他只能講授知識,而不能為我們的學生在知識和能力之間架起橋梁。所以經濟全球化對我們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後,國際商法的研究和教學內容的重點應當逐步走向以我為主,向國際化靠攏這樣一個方向。因為以我為主,向國際化靠攏的必要條件已經逐步成熟。尤其是我們的教學內容應當為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持,為外經貿的持續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國際商法的內容裡面,歐盟、美國、日本、東盟、韓國、俄羅斯等我們最主要的貿易夥伴,這些國家的法律我們要研究,另外一些新興國家,如巴西、印度、墨西哥的法律也要研究。還有我們主要的能源供應國,包括伊朗、伊拉克、安哥拉這些國家的法律也要研究,使得我們的商法研究真正和我們的經濟發展,和我們對外貿易、對外投資的發展密切的結合起來。這樣的商法才是有生命力的。

http://www.chinalawjob.com/blog/blogs/langyukaixuangmailcom/archive/2007/01/21/999.aspx

2、合同法在國際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這是國際商法的基礎,但前提是適用性問題。
《國際商法學(第2版)》全面、系統、科學地闡述了國際商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將外國民商法基本理論、判例法司法實踐與我國商事法律和對外貿易實踐相結合,反映了國際商法理論與實踐的最新發展動向。本教材立足於國際商事行為所需要的相關法律知識,比較系統地論述國際商事行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主要內容為:概括闡述國際商法的概念、特徵、淵源、產生及歷史發展等基本原理;闡述國際商事主體及商事行為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並概括介紹國際商事仲裁這一國際商事糾紛的主要救濟制度;具體介紹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及其相關的貨物運輸與保險法、票據法的基本理論、制度和實務,產品責任法,代理法,國際商事主體法,國際知識產權貿易法和國際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論和制度。

3、國際商法國際商法國際商法?

國際商法,國際商法,國際商法,國際商法是要經過很認真的學習,才能了解國際商法的,因為國際商法也是要求非常全面的,所以說有很多條的規定,所以要想了解國際上網的話,那比較認真的

4、開設國際商法課程有什麼意義?

在學習國際商法的這段時間里,我學到了很多東西。認識到了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際形勢下,學好國際商法是我想以後自己創業的必要條件。我們都應該認真學習國際商法,把書本知識和現實生活聯系在一起。為自己以後就業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知識。在學習國際商法之前,必須先明確學習國際商法的現實意義和作用。這樣學習起來才不會感覺盲目,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我們的學習效率和實踐能力。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我國加入WTO以後的今天,學好國際商法,利用好國際商法的各種法律知識,對於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和作用。

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權暫時讓渡與主權回復圓滿之間尋求平衡的支點。有人認為,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於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並不能成為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

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動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流動空前加速。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下,國家經濟主權日益受到沖擊和挑戰。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正以高度發達的數字信息、電子通訊及高效物流等手段為基礎,以經濟要素在全球范圍內「自由」配置為主要內容,推動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國際商法必須跟上經濟的全球化趨勢。

我國在強化自己的經濟主權的同時,必須有原則地保持適度靈活性。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環境里,一國採取過於強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反感甚至反對。國家主權本身是不可以協調的,但是國家政策卻是可以在顧及國際條約義務和國際商法習慣法義務加以調整的。比如,我國在強調自主制定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同時,必須顧及國際社會對我國某些出口產品的反應。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學好國際貿易實務,同樣還要學好國際商法,並加以利用。為我國的經濟法律服務,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權暫時讓渡與主權回復圓滿之間尋求平衡的支點。有人認為,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於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並不能成為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約束,在對外經濟交往方面與主權國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經濟領域具有協調國家關系的職能。因此,國際經濟組織並沒有被提升到凌駕於主權國家經濟主權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大量產生和國際經濟組織職能的擴大化並未改變國家經濟主權的地位。此論值得贊同。

由於經濟實力的懸殊而造成主權平等的國家之間出現了裂痕,形成了國家的層級化趨勢,比較明顯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鴻溝有擴大的傾向。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不均衡性導致發展中國家邊緣化,致使這些國家經濟主權遭到侵蝕。就當前而言,一方面,各國經濟相互依存態勢加深,全球化進程主要外化為國際經濟機制的廣泛建構,而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在資源配置方面明顯處於不利的地位。發達國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優勢不僅在經濟方面居於主導,而且在國際經濟體制和「游戲規則」的制定方面也具有決定性影響。另一方面,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體制尚未理順,如一國國內企業產權的多樣化使國家難以確定民族工業的范圍,傳統的保護民族工業的經濟主權內容大為弱化。這便在客觀上使得發展中國家在處置本國天然財富和資源的主權能力有所下降。

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乃是當代各國經濟主權「攻防戰」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決定了弱國經濟主權能否得到應有的保護,進而決定全球財富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要改變全球財富國際分配嚴重不公的現狀,就必須大大增強弱國經濟主權的保護;為此目的,就必須從「源頭」上改革全球經濟事務決策權力國際分配嚴重不公的弊端。發展中國家弱小民族要在當代經濟主權的「攻防戰」中,保護自己的應有權益,顯然必須凝聚集體的力量,力爭在全球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中,獲得自己應有的平等的一份。世界貿易新體系形成和發展過程是不平衡的,所以我國必須統籌規劃並穩步推進貿易、投資、交通運輸的便利化,積極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機制,加強對話與協商,發展與各國的雙邊、多邊經貿合作。積極參與多邊貿易、投資規則制定,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增加我國對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進一步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

實踐證明,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抵禦經濟風險的能力日益增強。因此,我們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外部條件和機遇來加快發展自己,在不斷擴大開放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在推動全球貿易投資便利化中實現互利共贏。推動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進程,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經貿秩序,是實現共同發展的基本前提。應進一步完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機制,盡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

可見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際形勢下。我們必須緊緊跟上時代的步伐。做為青年一代我們更要首當其沖,國家的未來不久將落在我們這一代人的肩上。我們學習課本知識的同時,一定要牢記把課本與實際緊密結合。做到真正有所學有所知。

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家形勢下更要緊密結合。在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律制度下,國際商法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把國際商法學好,在我們自己創業或就業的過程中可以幫我們一臂之力。

5、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學者均認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並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註: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頁。)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則。(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頁。)

關於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我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並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於自願,而且是有限度的,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於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於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頁。)

綜上,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於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並不相容,這三項原則主要屬於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註:左海聰:《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載《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8年),第275頁。)

6、國際商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①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國際商事關系是一個發展的、歷史的范疇。相應地,作為調整這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范疇。只有用歷史的、辯證的觀點分析國際商法的演變,才能正確認識國際商法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產生的。11世紀起,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裡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於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體系。後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德國、英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

討論國際商法的地位和體系,必須把國際商事法律規范與國際商法的淵源區分開。國際商法的淵源,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其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我們說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基於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內容、性質進行的分類,而非就其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近代以來國際商法的淵源出現了新的變化,但並不影響國際商法的獨立性。相反,法律淵源的豐富反映了國際商法體系在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淵源間的相互作用下,國際商法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由於中世紀有限的國內立法基本不涉及國際商事關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淵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慣例為主。16世紀起,隨著歐洲民族國家的產生,重商主義理論逐漸開始在歐洲盛行。在重商主義者看來,貨幣是一個國家財富的唯一表現形態,對外貿易是獲得財富的真正來源,只要在對外貿易中多賣少買就可以給國家帶來財富。各新興主權國家開始干預本國涉外商事交往,採取不同的方式將商人法納入本國的國內法體系[2](P210)。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則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內,作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來。新生的民族主權國家通過把系統、靈活、強調公平合理的商人習慣法納入國內法體系,促進了各國國內傳統法律的現代化改造,有利於統一和維護國內商業秩序,促進了各國國內商業的發展。這一國內化進程對國際商法自身也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使國際商法的淵源和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19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於主權法的范疇,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范」,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從這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主權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的民族化。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於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19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

目前,各國已在統一國際投資、國際貨物、服務和資本交易、國際技術轉讓以及與這些活動密切相關的國際貨幣、金融和財政制度、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並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已成為國際商事關系的主導因素。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後興起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法淵源)、國內法並存的局面。具體講,凡調整跨國界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不論它以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經濟法規范表現出來,還是以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國內商法中的國際性規范形式表現出來,在本質上都屬於國際商法的范疇。

國際商法淵源的豐富和發展,也開始了各種淵源間的互動機制。上述國際商法淵源體系中,國際商事慣例規范、國際法規范、國內法規范並不是互不發生關系的三種並行的法律規范。而是彼此之間存在互相依賴、互相補充、互相轉化、互相作用的互動機制。首先,國際條約、公約調整和制約純粹以國家或國際組織作為主體雙方的商事法律關系,諸如國家政府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有關投資、貿易、信貸、結算、保險等方面的商事法律關系,這是不言而喻的。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無論何種條約,一經批准,就必須遵守「有約必守」的原則,其效力優於國內法。據此,國際法規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適用而轉化為國內規范。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票據法》第96條也規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就為國際商事領域的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法規范對我國公民、法人有直接約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據。其次,國內法規范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被國際化。如有關國家和私人之間的合同就可以通過依從國際法而被國際化。一些本屬於國內法范疇的規則通過依從國際法而被轉化為國際法規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烏地阿拉伯美國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終裁決,就是選擇國際法作為裁決的准據法的。

國際商法在法律淵源方面的多樣性、復雜性特點,為人們認識和把握國際商法的體系帶來了困難。而科學合理的體系結構劃分無論對於國際商法的統一、法的實施,還是對於法典編纂、法律清理、法規匯編、法學教育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同時,一個有機的法律體系的存在也是國際商法獨立性的最好證明。因此,研究、運用國際商法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國際商法的體系。

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國際商法有自己特有的體系結構。對於國際商法體系應包括哪些內容,國內學者並無一致的看法。筆者認為,要深入研究、正確闡述國際商法的體系首先應理解國際商法體系的涵義,其次要找到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依據。

理解和確定國際商法的體系,應當從形式和內容入手。在形式上,應考慮以下三方面:一是國際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國際商事關系領域,如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產品責任等;二是在這些領域內國際商事法律規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是以國際法淵源還是以國內法淵源表現出來,以及這些淵源間的關系機制;三是國際商法體系中各部分內容的結構,即不同領域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這些內容編排的依據。總之,從形式上講,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既要考慮國際商法所調整、涉及的商事關系領域,又要考慮國際商法淵源本身的結構和特點,還要確定體系各組成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在內容上,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取決於跨國界的商事關系的發展。國際商事關系發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產品交換等內容。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時,就「商事」一詞所作的注釋,具有商事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換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銷售協議;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賃;咨詢;設計;許可;投資;融資;銀行業;保險;開采協議或特許權;合營企業或其它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客貨的航空、海洋、鐵路或公路運輸。國際商事關系以生產要素的跨國界流動為主流,再結合商事行為法性質的結構劃分,我們可以系統地劃分國際商事活動涉及的領域,這也是國際商法按調整對象進行劃分的基礎。按照這一思路,國際商事關系涉及四個領域,即直接媒介錢貨交易的動產和不動產買賣、有價證券的買賣,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以及商人間的買賣等;間接媒介貨物交易的行為,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居間、行紀、代辦商等;為工商提供資金融通的銀行、信託,為商業提供產品的製造業、加工業等;直接間接為商事活動提供服務的財產保險等。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的結合和國際商法目前的發展階段看,我們可以大致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國際商法應包括:商事主體法(包括商事組織、商事代理、商業登記等);商事行為法(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貿易法、產品責任法、票據與國際結演算法、國際資金融通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包括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每一組成部分在表現形式上都是由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有機結合組成的。

應當指出,國際商法的體系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這是由國際商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當前,國際商事關系發展的國際性、協調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趨勢,為國際商法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國際商法體系的發展呈現出如下兩個特點:一是國際商法所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尤其在商事行為法方面的規范內容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完備。二是在國際條約公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之間互動機制的基礎上,各國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會日漸統一。

參考文獻:

①從法律意義上講,「商事」概念本質上是對社會生活中生產經營活動性質的概括,在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它是對營利性主體從事的營利性活動之性質概括。

7、國際商法國際商法?

1.這個案例並非甲方責任,因為條款是FOB,當貨過了船舷,甲方義務已完成,造成貨損的是船公司,也就是物流責任,應當由物流賠償乙方.
2.蘭氏公司學違約,因為簽訂的裝運期價格變動不可作為更改的理由,操作上可以協商,否則必須按照合同價格出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