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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在經濟全球化下的地位與作用

發布時間: 2022-07-26 00:21:32

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的區別、就業方向?

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

2、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
1.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界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在基本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 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2.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概念: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起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額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百科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3.我國的經濟法概念: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麟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已經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鎖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法界權威認為: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四、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五、經濟法的體系:(考慮角度不通,經濟法的體系結構也就不盡相同。下面結構為其中之一.)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第一章.競爭法
競爭法是由三個法律所組成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三者相比較,《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重要一點。(2004年司法考試中後兩者沒有出現考題,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出了一個三分的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
該法可以以「哪一種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其屬於哪一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線來具體掌握。
分析2004年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所涉及的知識點,有兩個部分考查的最多,即銀行業法(其有《商業銀行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勞動法。究其原因:第一,銀行業法是新法,且在2004年我國整個銀行業的監管體制進行了一個重大改革,並出現了一個新型的監管的模式。這也提醒考生,出現變化的法律,或者已經出現變化但司法考試沒有考過的法律,均是復習重點。第二,勞動法雖然不是新修改的法律,但是其與2004年整體的社會大環境有很密切的關系,以人為本,尤其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的問題,引起了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而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弱者是勞動者一方,因此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問題,就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重要的問題。
關於競爭法部分,目前我國商務部正在加緊進行反壟斷法的立法,而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密不可分。因為標准意義上的競爭法即是由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兩個部分所組成的,而我國目前並沒有出台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如《價格法》等,其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里就存在部分反壟斷的法律規范。這也可以解釋一些通用的競爭法的教材中,把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為「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個部分。其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實際上即應是對壟斷行為的調整。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本部分的重點,具體如下:
①市場混淆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是關於第二種表現形式的描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此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應注意關鍵詞「知名商品」,並應掌握關於「知名商品」的界定的問題。第5條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處與《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名稱專用權的保護」的問題相呼應。
②商業賄賂行為。第一,回扣、折扣和傭金是不同的。回扣是違法的,而折扣和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第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此處的「其他手段」,不僅僅指提供金錢,還包括提供免費項目等手段。
③虛假宣傳行為。此種行為應注重分析何謂「引人誤解」。另外,注意此處與《廣告法》相結合的知識點,即在何種情況下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應承擔連帶責任。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此種類型的構成條件是:一是要求有商業秘密。二是有不正當的行為,關於不正當行為的具體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三是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四是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⑤低價傾銷行為(或稱「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掠奪性低價行為」)。需要考生注意:不是所有低於成本價銷售的行為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必須是要「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為前提。關於此種類型的例外情形是很重要的出題點:如銷售鮮活的商品、季節性降價等。
⑥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一,有獎銷售行為在我國是法律所允許的。第二,我國法律禁止的是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虛假的有獎銷售」和「抽獎式銷售中的巨獎銷售」。另外,需要考生明確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是「經營者」的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而不包括公益性的有獎銷售行為。
⑦詆毀商譽行為。例外情形是新聞單位被利用或被唆使時,僅構成一般的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而不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對於新聞者來講,其與消費者之間不是競爭的關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部分,立法重點並不是在民事責任上,而是在行政責任方面。應注意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三種行為是沒有行政責任條款的,即低價傾銷行為、搭售行為和詆毀商譽行為。
《拍賣法》
本部分在司法考試中最典型的出題方式是「依據拍賣法,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不正確的)?」
重點內容是拍賣規則,尤其是拍賣法的特有規則。
一些細小的知識點:法定公物的拍賣;拍賣企業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人民幣;在拍賣活動中有三方當事人——拍賣人、委託人和競買人,需要注意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及三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
「瑕疵請求規則」——是拍賣規則中最重要的規則。其強調的是當拍賣物出現瑕疵時,由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委託人和拍賣人應該承擔責任,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如經過展示的或拍賣物有明顯瑕疵等情況競買人喪失請求權。
關於拍賣法特有的規則,還需要掌握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及禁止參與競買規則等。
《招標投標法》
重點掌握:必須招標的范圍。
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其發出即生效。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關於分包的情形,及責任承擔的問題。關於本部分法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規則,就分包項目這一部分出現的責任承擔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分包人,也可以要求中標人承擔責任。
第二章消費者法
本章由兩個部分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關於二者的區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沒有主體上的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均可適用。其立法主旨在於產品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以及對受害者的利益的救濟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部分重點在消費爭議的解決的問題。
①消費者的界定。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②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因此在法條構成中,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③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④消費爭議解決的問題。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對其他財產或人身造成了損害。第一種情況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而對於第二種情況,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⑤關於「三包」的規定。
⑥雙倍返還。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經營者有欺詐,二是提出要求的主體必須為消費者。
《產品質量法》
最重要的是產品責任的承擔的問題。
①產品的涵義。
②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於產品質量的具體義務的種類。這些義務包括產品質量的內在要求如安全性、實用性、明示性等。另外還包括包裝標識義務、不作為義務等。
③承擔產品質量責任時,有兩種路線:一條路線是從責任的分擔的角度來看,即當產品責任發生的時候,關於責任的分配遵循「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銷售者的過錯責任」兩個原則。這里需要重點掌握生產者的嚴格責任和除外情形(如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所存在的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等)。
另一條路線是從受害者的權益救濟角度來看,存在多重的救濟途徑,既可以找生產者要求其承擔責任,也可以找銷售者。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在修訂的過程中,增加了兩個連帶責任的主體——產品質量責任的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產品質量的認證機構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對因其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其要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和保證,而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和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銀行業法
《商業銀行法》
(所謂的商業銀行,是指國家要進行特別監管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①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
②商業銀行與銀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的機構有兩個,一是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二是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考生應理解二者各自所監管的范圍。
③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是三大業務——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的風險性不是特別大,因此相應的法律規制也少一點。而在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中存在一個重要的規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滿足審慎經營的要求。為了保障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因此會對銀行的特定業務有一些要求,目前在《商業銀行法》里強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依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處分。
④商業銀行的接管。這不是一個破產前的必經程序,但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因此接管的條件、目的和法律後果需要重點掌握。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①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分權。
②監督管理的對象。《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③《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非常明確的規定了監管機構的審批時限。此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防止濫用監管權力。
④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關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里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特別的監督管理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強制整改的措施」——第3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本措施說明我國法律在公權力介入時,不再單單是傳統上的罰款。

3、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4、急求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地位與作用論文 最新法律體系的!!!

經濟法地位的含義
經濟法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我國完整的法的體系中的地位。這一含義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整個法的體系中,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地位,二是經濟法在諸法中,具有何種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
而經濟法的作用,在確認經濟法獨立的情況下,具體體現了經濟法的重要性。
經濟法的重要性
一個法的部門重要性如何,取決於該法作用的大小。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決定了經濟法的重要地位。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作用
1.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大任務和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對於加強宏觀經濟調控,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充分發揮中央、地方、企業、職工四個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決定了許多領域的生產建設事業都可以放手依靠集體來辦。《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比國有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並且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
此外,憲法還規定要保護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經濟法也將之具體化。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也是促進我國以公有制為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組成部分。我國一系列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改善了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2.經濟法是保障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力工具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就要按市場經濟的規律辦事。市場經濟對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起著很大作用。但是,對市場經濟要進行調控、管理,防止出現無政府狀態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和調控也不能過於僵化,防止走向市場經濟的對立面。市場經濟是有效率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著缺陷及市場失靈,因而,國家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方面加強協調,對國民經濟實行協調,實現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3.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法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表現有三:一是有助於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不僅肯定已經取得的成就,保護現實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綱領性的規定,促進事物合乎規律地向前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作出明確規定,就是把反映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規范化、法律化。這是運用法律的形式,預先地、有計劃地把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引導到符合經濟規律的軌道上來,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以利於實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二是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律、法規中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規定,使這些措施規范化、法律化,有助於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嚴格地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同時,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規范性文件具有強制性,就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來排除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實需要採取的措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於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有助於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穩步發展。通過經濟立法可以把經濟體制改革中建立起來的、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新的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宏觀調控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在經濟法律、法規中肯定下來。同時規定,對破壞這些新制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這就賦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權威和必要的穩定性,使其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制度。否則,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順利建立和不斷完善。
4.經濟法是促進我國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對外開放是我國長期的基本國策,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措施。在當代,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系十分密切,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技術都不能孤立地發展。閉關自守,就不可能縮短我國同發達國家在經濟、技術上的差距,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我們必須積極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參加國際交換和競爭。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法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規制我國的經濟活動遵循WTO的法律規則,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市場競爭;另一方面經濟法堅持民族經濟的獨立性,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5.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沒有良好的經濟秩序,要實現國民經濟的現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國經濟能不能加快發展,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有利時機,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講加快經濟發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走出一條既有較高速度又有較好效益的國民經濟發展路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加強市場管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以及在計劃、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目前,正在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立法工作,以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每一個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為了維護某一方面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使全國的經濟秩序有了法律保障。這就需要運用經濟規制方面的法規、經濟監督方面的法規和獎懲方面的規定,對違反經濟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制裁,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的行為進行鼓勵。例如在市場管理方面,經濟法就對不合理的壟斷、反競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制裁,而鼓勵競爭、促進有效聯合、加強協作,打破地區封鎖、反對保護落後,促進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的形成和繁榮。

5、國際經濟法的意義是什麼?

調整關於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專組織、跨屬國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調整對象是受國際經濟法規所約束的國際經濟關系(相對各國而言)或對外經濟關系(相對一國而言)。法律淵源主要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判例、國際經濟組織的章程和決議,以及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內容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訴訟法。

6、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廣義國際經濟法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狹義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

7、論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真厲害,國際經濟法的問題都回答的是公司法內容。
我是沒論文了,但是我建議你參看武大韓老師的《國際經濟法》或者鄧瑞平的《國際經濟法》,後一本很厚也很貴--70!!

8、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

一方面全球化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有利於吸引外資,彌補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技術發展的跨越;有利於學習先進管理經驗,培養高素質的管理人才;有利於發揮比較優勢,開拓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它也不可避免地會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不利因素和風險。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科技水平相對落後,不僅面臨著發達國家經濟和技術優勢的巨大壓力,而且國家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也受到嚴重挑戰。正因為如此,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把全球化具有的兩重性比喻為「一柄雙刃劍」。
一、在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處於不利地位。
幾百年資本主義、殖民主義統治的結果,世界經濟發展的嚴峻現實是,南北之間即南半球廣大發展中國家(約佔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三)與北半球發達國家(約佔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之間,也就是窮國和富國之間,在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很大。這是世界范圍的一種不公平現象。資本主義殖民主義體系崩潰之後,南北差距並未縮小,其原因是西方發達國家依靠國際經濟舊秩序,壟斷世界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通過壓低發展中國家初級產品的進口價格,抬高發達國家製成品和高精尖產品的出口價格,進行不等價交換,同時並進一步加強了資本輸出,從而使南北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由原來的幾倍擴大到十幾倍、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經濟全球化趨勢仍然是在國際經濟舊秩序沒有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形成和發展的。西方發達國家在資金、技術、人才、管理以及貿易、投資、金融等各個方面都佔有優勢。目前國際經濟的「游戲規則」,雖然其中有符合社會化大生產的一面,但總體上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國際經濟和金融組織也都控制在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手中。他們利用這些優勢,成為經濟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經濟全球化由發達國家首先推動並在其中一直起著主導作用,而發展中國家雖然是政治上獨立的主權國家,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處於受支配的地位,不可避免地帶來發展中國家與西方發達國家貧富差距的進一步擴大。
二、在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主要產業乃至整個經濟命脈有可能被跨國公司與國際經濟組織所控制。
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是跨國公司。根據聯合國《97年投資報告》的最新統計,目前全世界已有44000個跨國公司母公司和28萬個在國外的子公司和附屬企業,形成了龐大的全球生產和銷售體系。這些跨國公司控制了全世界1/3的生產,掌握了全世界70%的對外直接投資、2/3的世界貿易與70%以上的專利和其他技術轉讓。我國部分國內市場已經被跨國公司控制,輕工行業如洗滌用品、飲料等,外商投資企業在產量、銷量上佔了35—50%;移動通訊設備僅美國摩托羅拉天津獨資企業一家已佔國內市場的90%,國內企業徹底退出競爭,外商一統天下;德國西門子在華39個合資企業中規模最大的北京國際交換系統有限公司的產品今年在中國市場的份額達到23%,全國程式控制交換機外商佔70%的市場。
有的研究者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給一些發展中國家造成巨大的損失。有的評論認為,從外部因素來說,西方國際壟斷資本先是使短期資金大量湧入亞洲國家,使之看作是難得的融資而紛紛引進;而當這些國家將資金造成大量不良資產時,西方金融投機家就利用短期資金進行套利,並把資金撤走;到了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需要國際援助時,他們又通過自己操縱的國際金融、經濟組織提出種種損害受援國的條件,進一步控制這些國家的金融機構和經濟命脈。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當今世界各種全球性和區域性國際組織日趨增多,比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他們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滲透性越來越大,已成為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強有力經濟干預的機構。為了獲得更大的國家利益,發展中國家不得不讓渡一部分國家經濟主權。
三、在全球化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矛盾會日益尖銳。
經濟全球化已經和正在導致一種嶄新的全球分工格局的出現:發達國家主要發展知識密集型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而把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的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廣大發展中國家除了繼續作為原材料、初級產品的供應者外,還成為越來越多的工業製成品的生產基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高新技術相對落後,不得不以消耗稀缺自然資源和污染環境為代價,參與國際競爭,爭取「後發效應」。在全球化背景下,日趨激烈的綜合國力競爭,主要體現在資源的爭奪上,這實際上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這場戰爭的結果,將會進一步強化西方發達國家在高新科技領域的壟斷地位,進一步加劇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影響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全球化的利弊

經濟全球化的利:

1、經濟全球化可使世界范圍內的資金、技術、產品、市場、資源、勞動力進行有效合理的配置。
2、經濟全球化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次迎接機遇和挑戰的機會。
3、經濟全球化為世界各國人民提供了選擇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服務的好機會。
4、經濟全球化將會促使世界大文化的產生和發展。
5、經濟全球化將促進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
6、經濟全球化加速技術轉讓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進程。
7、經濟全球化能夠促進國際間政治的協調。
8、經濟全球化有利於減少國際沖突。

經濟全球化的弊:

1、經濟全球化加劇了世界經濟的不平衡,使貧富差距拉大。
2、經濟全球化使世界經濟不穩定性加強。
3、現行的全球經濟運行規則不盡合理,大多有利於發達國家。
4、經濟全球化還可能導致發展中國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5、經濟全球化使發展中國家所付代價巨大。
6、經濟全球化必然對民族文化帶來一定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