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報價大全 »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怎麼解答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怎麼解答

發布時間: 2023-06-17 11:26:33

1、國際貿易實務求解案例分析,計算

1、不屬於抄CIF合同,因為CIF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釋,CIF價格條件下,買賣雙方風險的劃分是在裝運港裝船完畢,運輸途中以及到貨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取得相應單據,就完成了交貨義務,無須保證到貨。
2、CFR價格條件下,賣方在裝船完畢必須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如賣方未能盡到此義務,而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三、計算
出口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FOB出口銷售凈收入={117+117*10%-[117/(1+17%)]*14%}*1000/(16570-2160-112)結果自己算

2、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採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於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麼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於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並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後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並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後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後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3、四道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非常感謝50分奉上~~

第一題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為:如果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這就成為一項逾期接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認為逾期接受原則上時無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條就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於收到逾期接受後,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確認其為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題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於8日要求降價,是對原發盤提出修改的表示。屬於還盤。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發盤。A方的發盤經過B方的還盤後即失去效力。

第三題
合同不成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此題中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所以甲公司可將發盤撤回。

第四題
該合同成立
接受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接受也可以用行動表示。此題B公司收到發盤後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並用行動匯款給A公司。所以此接受為有效接受。

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於在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5、兩道有關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請解答的詳細些,謝謝了!!

1、合同成立——因為,A商在有效期內回電報稱:你方10日發盤已轉B商,且B作為實版際買家在發盤的有效權期內按發盤的規定開來信用證,因此構成以行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經成立。

2、中國銀行這樣做有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受益人只要交單相符,那麼,開證行就必須對受益人兌現付款承諾,而與實際貨物的質量無關。所以,開證申請人要求開證行以實際貨物與合同不符而對受益人拒付,顯然違反信用證的規則。所以,開證行拒絕開證申請人的拒付要求有理。

6、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急求解答!

第五個案例: 買方拒付貨款沒有道理, 根據CIF, 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費用和運費,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7、國際貿易實務綜合案例分析

本案例有三個問題值得研究:第一,信用證和貿易合同二者是什麼關系 ? 第二,買賣雙方履約的主要依據是以何者為准?第三,當信用證與合同不一致時應該怎麼辦?
(1)按照一般業務程序,買賣雙方簽訂貿易合同後,買方根據合同中支付條件的規定,向銀行申請開出信用證,其中所列的條款要求,理應按照合同內有關條款填列,所以貿易合同的條款一般反映在信用證上,可以說信用證是以貿易合同為基礎的。但是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是兩個不同的各自獨立的文件,貿易合同是約束買賣雙方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證是約束開證行和受益人及其他當事人(如議付行、保兌行等)的法律文件。國際商會制定的《眼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指出:「信用證按其性質是獨立於銷售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雖然信用證可能以該合同為根據,但銀行與該合同則完全元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說明了信用證的基本職能是銀行遵照開證人的請求承擔在規定條件下的履行付款責 任 ,從而為買賣雙方提供信用和資金周轉的方便,以便業務的進行。它並沒、也不可能約束代替買賣雙方對合同全部條款的履行,貿易合同才是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
(2)當賣方憑信用證交單時,只要做到准確、完整、及時,就有權向開證行收取貨款。這是基於信用證給予受益人的權利。但從貿易合同來說,賣方對來證未包括的某些合同內容作出任意解釋,在處理上與貿易合同有矛盾時,仍可能被視為違反合同的行為,並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本例的來證上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每月等量裝運××萬米」,但實際上對原合同的交貨條件並沒有改變,我公司如按原交貨條件執行,完全可以達到「證、同一致」、 「 單、證一致」的目的。而我們卻把合同規定一至六月各月等數量交貨提前於一月和二月分兩批全部裝出,即使通過了銀行這一關,但當買方以合同為依據提出異議時,我們是無法推卸責任的。
(3)在業務實踐中,國外來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相一致的情況是可能發生的。除了在文字上表述的不同,不影響我們按照原合同規定履約在外(如本案例),如果遇有證上列出一些事先沒有約定的條款,我們不擬接受或不易辦到的,當然有權要求對方刪除或修改。即使我們認為可以接受的,也應根據不同性質、權衡輕重,區別對待。一般來說,如與合同中主要交易條件有重大出人,最好經過雙方確認,作為原合同的修改,以避免引起誤解。
總之,在履行出口合同中,既要注意做到「單、證一致「,保證收匯安全;又要注意符合「證、同一致」,維護商業聲譽,這樣才能真正體現「重合同,守信用」的對外貿易原則。不能只顧來證條款對我「有利」,便將原合同置之不理,這種做法,將可能帶來不應有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