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法規定價格分佔比
法律分析: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除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采購項目外,采購人或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採用下設價格分值(附表)執行。
二、如需求單位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招標采購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值的,須經校采購領導小組會議審批通過,但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不得低於10%。
三、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價格權值×100
四、采購人或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對同類采購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