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述國際貿易慣例及其適用。
【答案】: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者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悉亮們的整理和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組織協會的標准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它是長期的國際貿易中自發形成的,而且其成文化一般也消春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編纂而成。正因為其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第二,國際貿易慣例是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第三,國際貿易慣例非法律,即其適用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
由於國際商事慣例具有可選擇性、變更性,就其本質而言是供當事人在其從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願適用的制度。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採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若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拘束力來源於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應當按照慣例的一般含義對合同進行解釋。
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拿陸耐有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同時國際貿易慣例促進國際貿易規范的統一,減少當事人的爭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2、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定義)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國際貿易慣例概念和特點是什麼擴展資料: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3、簡述國際貿易慣例的特點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法律依據:1、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600》)。
2、有關托收的國際慣例:《托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
3、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
4、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主要有哪些啊?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4)國際貿易慣例概念和特點是什麼擴展資料:
發展趨勢
以貿易全球化為首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和商務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國際慣例有哪些?
問題一: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由以下這些: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3、運輸與保險方面(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4、國際仲裁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問題二:國際慣例的構成要素 某一規則或實踐要構成國際慣例,必須滿足兩個必要條件:一是,「物質因素」或稱「客觀因素」。即應有多國的長期共同實踐,表現為相同規則的反復適用或相同實踐的反復形成,並由此在國際社會形成「通例」,如各國在交虧州往中,處理某類問題時所樹立的先例,如果其他國家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也以之作為有拘束力的規范並反復適用,則可能構成國際慣例。二是,「心理因素」或稱「主觀因素」。即該慣例應具有「法律確信」,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並為各國承認具有法律拘束力。]為了證明某一慣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為法律,必須尋找證據。證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的資料去查找:(1)國家間的各種外交文書;(2)國際機構的決議和判決等;(3)國內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種有關文件等。一項原則、規則或制度,只有從國際實踐的有關資料中找到已被各國承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充分證據,才能確立為國際習慣,如查找不到證據,則不能確立為國際習慣。
問題三:國際結算中常用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1.UCP600: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UR激522: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3.URR525: 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
I4.SP98: 備用信用證慣例
5.ISBP: 關於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准銀行實務
6.國際保理通則
問題四:國際慣例與國際習慣有何區別 國際慣例有其特定的解釋和適用范圍,概括地說,它通常飢指由國際組織根據國際上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般習慣做法而制定成文的規則,這些規則,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被國際上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而成為公認的國際慣例。國際槐空李慣例本身並不是法律,但通過 *** 立法和國際立法可賦予它具有法律效力。為了弄清國際慣例的基本概念及其適用范圍,必須明確下列幾點:第一,國際慣例是在人們實踐中逐漸形成的習鉛遲慣做法的基礎上產生的,但必須指出,並不是任何一種習慣做法,都可成為國際慣例,更不能把習慣做法與國際慣例視為同義語。 第二,國際慣例通常是指經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規則,如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凡未經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某些習慣做法,不能視為國際慣例。 第三,國際慣例必須是國際上普遍接受和廣為使用的規則,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和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等。凡國際市場上某些做法,尚未被人們普遍接受,甚至還遭到 *** 和強烈反對,那就不能視為是國際上通行的習慣做法,更不能視為是國際慣例。即使某些做法已形成慣常做法,且在某局部地區的某行業或某港口成為慣例,卻未被各國普遍接受和廣為使用,由於其適用范圍的局限性,也不能算作通行的國際慣例。第四,國際慣例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採用,即當事人是否採用該慣例,完全根據自願的原則,當事人可以採用或排除某項慣例,也可通過各方當事人約定,對某項慣例進行修改。第五,國際慣例本身既然不是法律,故不能強制推行,而不具備國際慣例品格的某些實際做法,更不能非法強制推行。第六,國際慣例本身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過立法可賦予它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國家的涉外法律規定,凡本國法律未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國際慣例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其中規定,合同沒有排除的慣例、人們經常使用與反復遵守的慣例以及人們已經知道和應當知道的慣例,均適用於合同。此外,各國法院和仲裁庭處理涉外爭議案件時,也往往參照國際慣例,這充分表明,國際慣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實踐意義。綜上所述,足見習慣做法、國際慣例與法律是三個不同層次的不同概念,它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混為一談。習慣做法,是指人們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套慣常做法;國際慣例,是在一般習慣做法的基礎上,經過國際組織編纂成文的規則,而這些規則被國際上普遍接受和廣為使用,並成為眾所周知的共同遵守的准則;法律,是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強制性,法律與國際慣例相抵觸時,本著「法律優先於慣例」的原則,以法律規定為准。最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在習慣做法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慣例是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通過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它也具有法律效力,它與法律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因此,人們不僅應嚴格遵守法律,受有關法律的約束,而且也應尊重國際慣例,按國際規范辦事。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問題五:什麼是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又稱為國際習慣,它也是一種國際行為規范。國際慣例大別為兩類:一類為屬於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別一類為屬於非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後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私法范圍內,也有兩種不同的國際慣例:一種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即強制性的國際慣例。另一種是只有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即任意性的國際慣激。
zhaoshang-sh/2005/8-4/09-56-5479586
問題六:國際慣例的慣例適用 國際慣例多為任意性慣例,就其本質而言是供當事人在其所從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願適用的制度,盡管有少量的規范性慣例屬於各有關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規范。而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的國際商事活動所適用的慣例一般都屬於任意性慣例。當事人在選擇適用某一特定慣例時,通常還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其進行修改或補充。另一方面,慣例對特定當事人的效力,不僅取決於當事人各方的明示同意。對於特定交易中當事人各方應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為該特定交易領域內的人們所廣泛了解的慣例,即便當事人各方未作出明確表示,也應視為他們已默示同意此慣例。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入均有拘束力。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並為他們所經常遵守」。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28條4款及《仲裁規則》第33條的規定,仲裁庭在處理國際商事爭議案件的過程中,無論當事人各方是否選擇了適用於爭議實體的法律,或經當事人各方同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解決爭議,仲裁庭在作裁決時,「均應按照合同的條款作出決定,並應考慮到適用於該項交易的貿易慣例。」
問題七: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一個重要淵源。上述慣例在國際貿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員所必須熟知的重要內容。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就其所涉及的內容來看,通常有以下幾種: 1、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簡稱《UCP600》)。2、有關托收的國際慣例:《托收統一規則》(簡稱《URC522》)。3、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 *** 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於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 *** 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徵。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徵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徵。心理因素對於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在實踐中是否存在這種心理上的確信是由主張方加以舉怔證明的,當然這可能會是非常困難的。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採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准。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准。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問題八: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目前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關於貿易術語最權威、影響力最廣泛的慣例是由國際商會(ICC)始於1936年制定的Incoterms。
Incoterms歷經多次修訂,目前的最新版本為Incoterms2010,共11種術語: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DAT, DAP, DDP。
6、什麼是國際經貿慣例?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抄例襲 國際貿易慣例,又稱為“國際商務慣例、“國際經貿慣例,是指在某一地區或某一領域(行業)里為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人們所廣泛接受和遵循的習慣做法或方法,並在與法律不抵觸時作為判斷爭議的規范。 國際貿易慣例是經過長期反復的實踐而逐漸形成的一些有較為明確、固定內容的貿易習慣和一般做法,而成文的國際經濟貿易慣例則是由國際經濟或商業組織根據長期的商業慣例制定的,如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國際貿易慣例的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7、國際貿易的基本類型和特徵是什麼?
國際貿易范圍廣泛,性質復雜,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主要的分類有七種:
1、按商品流向劃分:出口貿易、進口貿易、過境貿易、轉口貿易、復出口、復進口
出口貿易(Export Trade)出口貿易是指一國把自己生產的商品輸往國外市場銷售,又稱輸出貿易。如果商品不是因外銷而輸往國外,則不計入出口貿易的統計之中,如運往境外使館、駐外機構的物品,或者攜帶個人使用物品到境外等。
進口貿易(Import Trade) 進口貿易是指一國從國外市場購進用以生產或消費的商品,又稱輸入貿易。如果商品不是因購入而輸入國內,則不計入進口貿易。同樣,若不是因購買而輸入國內的商品,則不稱進口貿易,也不列入統計,如外國使、領館運進自用的貨物,以及旅客攜帶個人使用物品進入國內等。
過境貿易(Transit Trade) 某種商品從甲國經由乙國輸往丙國銷售,對乙國來說,這項買賣就是過境貿易。在過境貿易中,又可分為直接過境貿易和間接過境貿易。直接過境貿易是指A國的商品進入本國境內後不存放 海關 倉庫而直接運往B國;間接過境貿易是指A國的商品進入C國境內後存放倉庫,然後再運往B國。在過境貿易中,由於本國未通過買賣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因此,過境商品一般不列入本國的進出口統計中。
轉口貿易(Entreport Trade)是指本國從A國進口商品後,再出口至B國的貿易,本國的貿易就稱為轉口貿易。轉口貿易中的貨物運輸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轉口運輸,即貨物從A國運入本國後,再運往B國;另一種方式是直接運輸,即貨物從A國直接運往B國,而不經過本國。
復出口(Re-export) 從國外輸入的商品,沒有在本國消費,又未經加工就再出口,稱作復出口或復輸出。如進口貨物的退貨、轉口貿易等。
復進口(Re-import)輸往國外的商品未經加工又輸入本國,則叫做復進口或再輸入。產生復進口的原因,或者是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是商品銷售不對路,或者是國內本身就供不應求。從經濟效益考慮,一國應該盡量避免出現復進口的情況。
2、按商品形態劃分: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
有形貿易(Tangible Goods Trade)是指買賣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具有物質形態的商品(如糧食、機器等)的交換活動。為了便於統計和分析,聯合國秘書處於1950年公布了《國際貿易標准分類》(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簡稱SITC)。1960年、1975年、1985年還分別對其作過三次修訂。在這個標准分類中,把有形商品分為10大類(Section)、67章(Division)、261組(Group)、1033個分組(Sub-group)和3118個項目(Item)。SITC幾乎包括了所有的有形貿易商品。每種商品都有一個五位數的目錄編號。第一位數表明類,前兩位數表示章,前三位數表示組,前四位數表示分組,五位數一起表示某個商品項目。例如,活山羊的標准分類編號為001.22。其中,0表示類,名稱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動物;00表示章,名稱為主要供食用的活動物;001表示組,名稱為主要供食用;001.2表示分組,名稱為活綿羊及山羊;001.22表示項目,名稱為活山羊。
無形貿易(Intangible Goods Trade)是指買賣一切不具備物質形態的商品的交換活動,例如運輸、保險、金融、文化娛樂、國際旅遊、技術轉讓、咨詢等方面的提供和接受。無形貿易可以分為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一般來說,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s)是指提供活勞動(非物化勞動)以滿足服務接受者的需要並獲取報酬的活動。為了便於統計,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把服務貿易定義為四種方式:(1)過境交付,即從一國境內向另一國境內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即在一國境內向來自其他國家的消費者提供服務;(3)自然人流動,即一國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方式在其他國家境內提供服務;(4)商業存在,即一國的服務提供者在其他國家境內以各種形式的商業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技術貿易(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de)是指技術供應方通過簽訂技術合同或協議,將技術有償轉讓給技術接受方使用。有形貿易與無形貿易有一個鮮明的區別,即有形貿易均需辦理 海關 手續,其貿易額總是列入 海關 的貿易統計,而無形貿易盡管也是一國國際收支的構成部分,但由於無須經過海關手續,一般不反映在海關資料上。但是,對形成國際收支來講,這兩種貿易是完全相同的。
然而,無形貿易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已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它的貿易額在最近幾年接近於國際商品貿易額的1/4。不少發達國家的服務貿易額已佔其出口貿易額的相當比重,有的(如美國)已達一半左右。近年來,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明顯快於有形貿易的增長速度,且繼續保持著十分強勁的勢頭。特別是烏拉圭合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把服務貿易納入國際貿易的規范軌道,逐步實現自由化。這將促使各國進一步大力發展服務貿易。我國提出的發展大經貿的工作思路,實際上就強調了發展無形貿易的重要意義。
3、按境界標准劃分:總貿易和專門貿易。這是由於國境和關境不一致所產生的統計標准。
總貿易(General Trade)是以國境為標准統計的進出口貿易。凡因購買輸入國境的商品一律計入進口,凡因外銷輸出國境的商品一律計入出口。總貿易可以分為總進口和總出口。總進口是指一定時期內(如一年內)跨國境進口的總額。總出口是指一定時期內(如一年內)跨國境出口的總額。將這兩者的總額相加,即總進口和總出口之和,稱作總貿易(General Trade)額。世界上某些國家,如英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採用總貿易方式來統計。
專門貿易(Special Trade)是以關境為標准統計的進出口貿易。凡因購買輸入關境的商品一律計入進口,凡因外銷輸出關境的商品一律計入出口。專門貿易可以分為專門進口和專門出口。專門進口是指一定時期內(如一年內)跨關境進口的總額,專門出口是指一定時期內(如一年內)跨關境出口的總額。專門貿易(Special Trade)額就是專門進口額與出口額的總和。這樣,外國商品直接存入保稅倉庫(區)的一類貿易活動不再列入進口貿易項目之中。顯然,專門貿易與總貿易在數額上不可能相等,但兩者都是指一國在一定時期時(如一年)對外貿易的總額。世界上某些國家,如美國、法國、義大利、德國、瑞士等,採用專門貿易方式來統計。
各國都按自己的統計方式公布對外貿易的統計數據,並向聯合國報告。聯合國公布的國際貿易統計數據一般註明總貿易或專門貿易。過境貿易列入總貿易,不列入專門貿易。
$page$4、按貿易關系分:直接貿易和間接貿易
直接貿易(Direct Trade)是指商品直接從生產國(出口國)銷往消費國(進口國),不通過第三國轉手而進行的貿易,這兩國之間的貿易稱為直接貿易。
間接貿易(Indirect Trade)是指商品從生產國銷往消費國中通過第三國轉手的貿易。對生產國和消費國來說,開展的是間接貿易;而對於第三國來說,則進行的是轉口貿易。
直接貿易和間接貿易的區別是以貨物所有權轉移是否經過第三國(中間國)為標准,而與運輸方式無關。直接貿易可以是生產國的商品通過第三國轉運至消費國,間接貿易可以是生產國的商品直接運往消費國。
5、按貿易國數目劃分:雙邊貿易、三角貿易和多邊貿易
雙邊貿易(Bilateral Trade)是指兩國政府之間商定的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下的貿易。兩國政府往往通過簽訂貿易條約或協定來規定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要求兩國在開展貿易時必須遵守貿易條約或協定中的規定。雙邊貿易所遵守的規則和調節機制不適用於任何一個簽約國與第三方非簽約國之間開展的貿易。例如,在《中美貿易條約》下開展的中美貿易就是一種雙邊貿易。
多邊貿易(Multilateral Trade)是指在多個國家政府之間商定的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下的貿易。同樣,多個國家政府之間也需要通過簽訂貿易條約或協定來規定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而且這些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也不適用於任何一個簽約國與其他非簽約國之間的貿易。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國家所開展的貿易就屬於多邊貿易。
6、按清償工具劃分:自由結匯貿易和易貨貿易
自由結匯貿易(Free-Liquidation Trade)指的是以國際貨幣作為清償手段的國際貿易,又稱現匯貿易。能夠充當這種國際支付手段的,主要是美元、英鎊、馬克、法郎和日元這些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反之,以經過計價的商品作為清償手段的國際貿易,則稱易貨貿易(Barter Trade),或叫換貨貿易。它的特點是,進口與出口直接相聯系,以貨換貨,進出基本平衡,可以不用現匯支付。這就解決了那些外匯匱乏國家開展對外貿易的困難。加上現在各國之間經濟依賴性加強,有支付能力的國家有時也不得不接受這種貿易方式,因此,易貨貿易在國際貿易中十分興盛,大致已接近世界貿易額的1/3。
必須注意,倘若兩國間簽訂了貿易支付協定,規定雙方貿易經由清算帳戶收付款,則一般不允許進行現匯貿易。因此,從清償工具的角度看,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國際貿易。
7、按經濟發展水平劃分:水平貿易和垂直貿易
經濟發展水平比較接近的國家之間開展貿易活動,叫做水平貿易(Horizontal Trade)。例如,北北之間、南南之間以及區域性集團內的國際貿易,一般都是水平貿易。相反,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之間的貿易,稱為垂直貿易(Vertical Trade)。這兩類國家在國際分工中所處的地位相差甚遠,其貿易往來有著許多與水平貿易大不一樣的特點。南北之間貿易一般就屬此類。區分和研究這兩者的差異,對一國確定其對外貿易的政策和策略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