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國際貿易中,銀行的擔保作用是怎麼樣體現的 ?
銀行擔保,主要體現在銀行信譽上面,通常我們會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這就是銀行擔保,它有效屏蔽了商業上的詐騙,另外通過銀行開具的承兌匯票也是一種銀行匯票,比商業匯票安全,而且可信度高,不過近幾年也出現了通過銀行承兌匯票詐騙的犯罪行為。
在進出口之前,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咨詢你們的開戶銀行,打個比方,你們進口的話,就可以在銀行繳納保證金給國外的出口商開遠期信用證,這個保證金是你這格信用證金額的30%或50%等;如果是出口,先要求對方的進口商給你們開立信用證,在你們銀行收到對方銀行的電報以後,你們在安排出口。
這樣就有效的避免了國際貿易上的詐騙。
2、在國際貿易中,銀行保函是一種什麼樣的文件?
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也屬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託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並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文件。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於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於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合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採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於「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託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並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於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合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而保函要求的單據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於委託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這一區別,使兩者適用范圍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適用於各種經濟交易中,為契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擔保。另外,如果委託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必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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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貿易信用證擔保是什麼意思
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是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匯款的書面文件。在進出口業務中,一般是指銀行(開證行)根據進口人(即開證人〉的申請和指未向出口人(受益人)開立一定金額的,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
信用證擔保的兩種情況:
1、進口商:進口商有的時候因為受益人提交正本提單時間及流轉等問題,來不及等到正本提單就需要提貨,這個時候,進口商可以向銀行交納和信用證資金相等的保證金,換取銀行的擔保,從而可以憑藉此擔保和提單副本去船公司先行提貨,待銀行收到正本提單後,再用正本提單去船公司換取擔保,但是此種擔保大量佔用進口方資金。
2、出口方:針對出口方的信用證擔保也叫做打包放款,出口方在收到進口方開來的信用證後,為了能夠集中資金進行生產備貨,向銀行提出打包放款申請,向銀行提供近期財務報表及營業執照等材料,將信用證正本留在銀行作為質押品,獲得銀行貸款,從而緩解資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