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的對外貿易主管機關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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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問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隸屬於哪個政府部門?
原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部
現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商務部管
加快轉變我國對外貿易增長方式的若干政策建議
2005-09-14 08:10 研究院商務信息部
一、營造有利於加快轉變外貿增長方式的宏觀環境
(一)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
外貿體制大體上可以細分為管理體制、經營體制和促進體制三個層次。經過多年改革,我國外貿體制中的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已經基本接近國際慣例(除了外貿代理制推進較緩慢外)。但外貿促進體制比之美國、日本及歐盟等貿易大國,仍明顯存在缺陷。
從世界主要貿易大國的對外貿易促進體制情況看,其主要特點有二: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可以實施貿易促進,但側重點和分工各有側重,具體面向企業的促進服務更多的是由地方承擔,地方政府普遍設立有官方或半官方對外貿易促進機構或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服務機構,為本地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促進服務。由於WTO要求各成員國對外貿易政策和管理要全國統一制定並統一實施,因此無論美國還是日本、歐盟國家,基本上其地方政府都沒有設立外貿行政管理部門,外貿管理事務採取由中央政府在主要地區設立直屬派駐機構的體制。二是中央政府外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促進政策,但不直接承擔促進事務,而是由其直屬的「外設機構」(如美國貿易開發署、英國國際投資與貿易署)或相對獨立的「獨立機構」(如美國進出口銀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或「半官方機構」(如日本貿易振興會、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香港貿發局)等促進機構組織實施。
我國目前表面上看從事貿易促進的機構不少,商務部及所屬貿易發展局等事業機構、各級外經貿管理部門、貿促系統以及進出口商會、協會都在開展貿易促進工作,但其各自的分工和職能定位是不明確甚至是交叉、混亂的。一方面使貿易促進工作不容易落實到位,另一方面又造成資源浪費。最典型的是由於中國貿促會的領導體制未理順,使其所從事的貿易促進未能與商務部的工作形成有機配合。隨著外貿管理體制的改革,目前地方外經貿部門的管理職能已經大大弱化,更多地轉向貿易促進服務,因而與地方貿促分會也存在著大量的職能重疊。
因此,下一步外貿體制改革應主要解決與貿易促進相關的行政管理體制問題。可考慮的政策思路是:
1、商務部負責制定貿易促進政策,但不承擔具體貿易促進事務。按照我國對WTO的承諾,要進一步嚴格對外貿易政策的統一制定及對外貿易管理的統一實施,地方各級政府外經貿部門無權制定涉及外貿管理包括鼓勵本地外貿發展的政策。商務部不再從事辦展、辦會、提供信息等具體的、直接面向企業或中介服務機構的促進服務。
2、商務部貿易發展局及中國貿促會、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信用保險公司等機構承擔需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貿易促進服務。但商務部貿易發展局與中國貿促會的分工要進一步明確。較理想的體制是,參照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中國貿促會明確劃歸商務部領導或指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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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世紀50年代前期中國對外貿易政策
法律分析:20世紀50年代,中國在外交上貫徹"一邊倒"方針,在對外貿易上也形成了對蘇新國家貿易總額高、對資貿易總額低的格局。但在政策上,中國不僅從未關上對資貿易的大門,而且從1952年初就開始了對外貿格局的調適,努力發展對資貿易。如成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資本主義國家為工作重點推進民間貿易大對港澳出口並轉口東南亞,利用港澳的特殊地位發展對資貿易辦中國出口商品展覽會和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建立對資貿易平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並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託,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4、《國際貿易》雜志是核心期刊嗎?
是核心期刊,由國家商務部主管,中國商務出版社主辦,國內統一刊號:11-1600/F,國際標准刊號:1002-4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