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轉讓債權的方法是什麼?
一、債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採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一、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對合同債權的轉讓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合同法設立債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第二、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
第三、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繫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二、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第一、轉讓人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等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內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之間因代付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並沒有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境內外資銀行對中資銀行的債權也不在現行法律禁止轉讓的范疇,合同性質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屬於學術界通常所理解的帶有人身權屬性的不可轉讓性。毫無疑問,債權人可以向境內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第三者轉讓其債權。但中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於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
2、什麼是跨境債權轉讓
跨境債權轉讓的效力:如果債權人轉讓的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及時通知了債務人,並依法辦理了登記或轉移佔有等手續的,該轉讓行為有效;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則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3、跨境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是有效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跨境轉讓債權債務的,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將一定程度上受制於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跨境債權轉讓算債權轉讓嗎
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為,如果債權是有效存在的,屬於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法律的規定以及債權的自身性質可以轉讓的,並在及時通知債務人後,該轉讓行為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5、跨境債權轉讓後通知債務人存在的效力
法律分析:(一)轉讓人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境內外資銀行跨境債權轉讓若直接導致中資銀行外債超過核定指標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則轉讓行為應受「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限制,該認定為無效,除此之外則該認定轉讓為有效。(二)轉讓人未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效力:可見,轉讓人未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對中資銀行(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中資銀行不因境內外資銀行的債權轉讓而承擔外債責任。其向境內外資銀行還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債務履行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6、跨境債權轉讓的效力法律如何規定的呢
法律分析:轉讓人將跨境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7、關於跨境間債權轉讓的條款問題
跨境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為,要是債權是有效存在的,那麼屬於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法律的規定以及債權的自身性質可以轉讓的,並在及時通知債務人後,該轉讓行為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