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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nra風險

發布時間: 2022-07-11 13:36:58

1、公司委託我去銀行開NRA賬戶,有什麼風險嗎?

這有什麼風險的,這個帳戶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境外企業在國內銀行開設的人民幣帳戶,方便境外企業與國內企業結算。

2、離岸賬戶和NRA賬戶

主要有如下幾點區別:
1、離岸賬戶(osa)的本質是境外賬戶,nra是國內的外幣賬戶。
2、osa國內有四家銀行(深發,浦發,交通,招商)可以開戶,nra基本上在國內的所有銀行都可以開戶。
3、nra有rmb的共功能,osa沒有。
4、osa賬戶在國內沒有外匯管制,nra有外匯管制。
總之從賬戶功能上來說osa的功能更全面些。

3、nra賬戶對外支付的限制

nra賬戶對外支付的限制如下:
1.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NRA外幣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通過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確保外匯收支的合規性。
2.NRA外幣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3.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從NRA外幣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4.NRA外幣賬戶資金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
5.以NRA外幣賬戶資金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外保內貸相關規定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9年7月13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即為NRA賬戶。

4、nra客戶只能辦理什麼類型福費廷業務,並需遵守人民銀行

中介性福費廷。並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福費廷業務管理辦法。
1、nra的全稱是境外機構機內賬戶,是指在境外(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在境內銀行開立的賬戶,境內企業和個人無法開立。
2、要嚴格遵守人民銀行管理辦法。NRA賬戶的資金僅可以辦理活期、定期存款,暫未允許用於購買理財產品,難以滿足資金保值、增值的需要。未經批准,外幣NRA賬戶資金不得結匯。雖然自貿區銀行外幣NRA賬戶可以結匯,但結匯資金僅限於境內使用,不得劃入人民幣NRA賬戶。履行相關手續後,人民幣NRA賬戶資金可以即期購匯匯出境外,暫不能辦理遠期購匯,境外機構無法對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遠期外匯需求提前鎖定匯率風險。除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QFII等業務之外,人民幣NRA賬戶不能從境外同名賬戶劃入資金。

5、人民幣大反攻之際 理解人民幣如何跨境套利的最新相關信息

 事實上自2014年下半年起,匯差方向逆轉,CNH匯率持續低於CNY,套利方向較更早時候發生反轉。例如在2013年人民幣升值通道內,套利方向為外匯熱錢流入,人民幣流出;2014下半年至今,人民幣貶值預期下匯差方向逆轉,套利方向變化,人民幣由離岸流回境內,外匯流出。

根據海通證券宏觀研究部門姜超、顧瀟嘯、秦泰等在9月30日的報告中的總結,基於CNY和CNH存在匯差、且CNH低於CNY的背景下進行無風險套利主要有5種可能路徑:

1 RMB NRA賬戶套利

套利基礎:RMBNRA賬戶可購匯匯出,與境外賬戶之間可自由劃轉。2010年起,境外機構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非居民賬戶(RMB Non-Resident Account)」,進行人民幣跨境支付。根據現行規定:1)RMBNRA賬戶向境外賬戶,以及RMBNRA賬戶之間可自由劃轉資金,不需審批。2)在履行相應手續後,賬戶內資金可購匯匯出。但未明確審核內容,操作空間較大。購匯匯出的自主性和便利性,令套利交易成為可能。

套利路徑:境外主體在RMBNRA賬戶中實施境內購匯,將外匯轉出至人民幣離岸市丑結匯。之後通過構造貿易安排等方式,以合法收入形式(經常項目、經批準的資本項目收入、同名NRA賬戶劃轉等)將人民幣再次轉回,具有重復操作的可能性。假設CNY報價6.40,CNH報價6.43,若在RMB NRA賬戶以640萬元人民幣購匯100萬美元,轉移至香港結匯可得643萬人民幣,扣除極低的交易成本,可獲利約3萬元。

這一套利操作手段將導致境內市場人民幣拋售壓力增加,擴大美元等外匯流出規模,導致境內人民幣匯率承受更大貶值壓力。

2 上海自貿區FT賬戶套利

套利基礎:上海自貿區FT賬戶與境外賬戶之間可自由劃轉,與境內區外賬戶可在規定范圍內資金滲透。上海自貿區FT賬戶(FreeTrade Accounting Unit)2014年5月正式開展人民幣業務,2015年4月啟動外幣服務功能,令套利成為可能。根據現行規定,居民FT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非居民賬戶(如NRA賬戶等)、其他FT賬戶之間資金可自由劃轉。

而居民FT賬戶與其在境內區外開立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可以自由進行四類資金劃轉:1)經常項下業務;2)償還自身名下存續期超6個月的上海市商業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3)新建投資、並購投資、增資等實業投資;4)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規定的其他跨境交易。上述四類滲透同樣不作為資金跨境業務。綜合FT賬戶資金劃轉的規定,可以歸納為上圖。

套利路徑:居民企業境內購匯後,將資金滲透至FT賬戶內,劃轉至離岸市場結匯,或直接在FT賬戶內以CNH匯率結匯,可實現匯差套利。FT賬戶於今年4月同時開通人民幣與外幣結算業務,匯差套利通路打通。同時,FT賬戶內可實現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資金可兌換,實踐中商業銀行對FT賬戶結售匯以CNH報價為基準,從而企業可直接在FT賬戶中結匯實現套利。

FT賬戶匯差套利同樣對人民幣形成貶值壓力,但影響較校由於涉及在岸拋售人民幣購買外幣,FT賬戶套利同樣對在岸即期人民幣形成貶值壓力,但由於FT賬戶僅限於上海自貿區內,同時該業務僅開展一年多時間,規模較小,且對資金流動的真實背景監管較為全面嚴格,因此對境內即期市場影響有限。

3 通過構造貿易進行套利

境內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構造相反方向的進出口交易,境內購匯境外結匯套利。構造貿易套利是較為傳統的一種套利方式。境內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構造兩筆金額相同、方向相反的國際貿易,藉助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貿易便利,或直接構造轉口貿易,實現境內購匯、境外結匯套利。

套利基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貿易便利,以及轉口貿易「兩頭在外」的特徵。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境內關外的貿易便利,使企業進出口貨物報關和運輸成本大幅降低,提供了低成本貨物流動的渠道,一定程度上為套利活動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所謂的「保稅區一日游」)。而轉口貿易,即我國企業作為中間商,從境外進口貨物再售至境外第三國的貿易形式,亦為套利活動提供了與貨物出入境報關手續相分離的可能性。

套利方式: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往往是關聯企業)同時簽訂一份進口貨物合同和一份出口貨物合同,金額相同,方向相反。離岸人民幣貶值程度更高時,企業在境內購匯,以外幣支付進口合同貨款,境外關聯企業在離岸市場結匯,以人民幣支付出口合同貨款,從而實現匯差套利。藉助轉口貿易形式套利原理相同,進口合同支付外幣貨款,出口合同收入人民幣貨款,即可實現資金的跨境流動和套利。

4 出口貨款經中介境外結匯

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出口收款,經商業或銀行中介,境外結匯後人民幣匯回國內,獲茹差收益。此類交易的特徵是具備真實出口貿易背景。在離岸人民幣貶值幅度更大時,境內出口商與境外中間商或關聯公司簽訂人民幣出口合同,中間商或關聯公司再與實際境外進口方簽訂外幣出口合同。出口形成的外幣收款由境外中間商在離岸人民幣市場結匯後匯回國內。

另一渠道是商業銀行提供的「過渡賬戶」或「人民幣轉收款業務」渠道,商業銀行可通過金融機構跨境資金渠道,將企業外幣出口收款直接在離岸市場以較高的匯率結匯後,將人民幣轉回國內。

盡管有真實貿易背景,但該類交易仍會扭曲貿易結售匯情況,減少境內外幣供給,一定程度上對人民幣貶值形成間接壓力。但該類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明確,交易渠道合法有效,難以出台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5 人民幣遠期與NDF套利

離岸人民幣遠期匯率貶值幅度大於在岸時,可通過境內遠期購匯,離岸持NDF遠期外匯空頭平倉的方式實現套利。匯改之前,境內遠期購匯價格高於離岸市場,而匯改後,境內外遠期價格倒掛,NDF遠期報價高於境內遠期售匯報價,令境內遠期購匯,境外遠期結匯套利成為可能。

商業銀行的操作模式將遠期貶值壓力傳導至即期銀行間市常而對於商業銀行而言,由於銀行間遠期交易量極小,為避免流動性風險,代客遠期售匯後,銀行將在即期市場購入美元並持有至售匯合同到期。從而企業客戶的遠期套利行為將傳遞為即期銀行間市場的外匯流出和人民幣貶值壓力。匯改後8月銀行代客遠期售匯簽約規模達到789億美元,是1-7月均值的3倍,與銀行間市場即期外匯交易量擴大趨勢相同。

綜上所述,在CNH低於CNY的基礎上進行的匯差套利會導致外匯持續流出,並對在岸即期匯率形成貶值壓力,進引發CNH更大程度的貶值預期,導致套利空間擴大,從而陷入套利和貶值的惡性循環。

所以為打破這一循環,央行近期密集採取多項舉措抑制套利導致的在岸貶值壓力。

海通認為央行和外管局近期採取的政策可以總結為三類:加強真實貿易投資背景審核、提高套利成本、以及擴大外匯供給和人民幣需求。

海通認為央行的政策已初見成效,近期仍將嚴控。銀行間市場交易量下降,CNY匯率企穩,跨境匯差縮窄,抑制套利初見成效。海通預計近期對跨境套利導致CNY貶值壓力仍將保持嚴控態勢。

6、NRA賬戶的開立及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匯發【2009】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所稱境內銀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不包括境外機構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境外機構和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使用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准。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戶名應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一致。
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匯賬戶號碼,並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能夠准確判斷該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境內銀行應當完成前款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內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布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等工作。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等規定,為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並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境外銀行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同業存款等外匯賬戶,不適用本款規定。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外匯管理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辦理。
境內銀行完成NRA標注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向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支付的,匯款銀行應在匯款指令交易附言中註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銀行判斷該項資金來源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支付的,除按規定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外,還應向匯款銀行提供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匯款銀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明確該外匯賬戶性質,應當向收款銀行書面征詢該外匯賬戶性質,收款銀行應當書面回復確認。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通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外、境內之間發生的資金收支,以及由此產生的賬戶余額變動,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從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資金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以其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有關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
十一、
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離岸賬戶、該離岸賬戶和境內之間的外匯收支,嚴格按照《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7]438號)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境外機構B股外匯賬戶、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等開立、使用和關閉,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包括標注NRA等。
十三、
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的規定除外,其具體實施時間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釋。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