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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公告裡面顯示跨境的模式

發布時間: 2022-07-08 06:54:22

1、8部門公告調整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會帶來哪些影響?

這次調整主要是關於北京冬奧會的相關產品,也包括一些生活用品。調整後,居民購買相關商品將更方便、更便宜。在一定程度上,北京冬奧會不僅讓很多人關注了這些有趣的冰上運動,也讓很多人愛上了這些運動,很多消費者都在期待購買相關運動的產品。之後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滑雪裝備已經被列入電商零售的進出口清單,消費者可以以更低的價格買到相關產品。

零售業在經濟中一直占據重要地位。在時代發展的過程中,電子商務的勢頭猛增,電子商務零售也在不斷發展,為人們足不出戶就能買到合適的商品提供了便利。國外商家也抓住這一發展勢頭,看好中國市場。跨境電商零售抓住了機遇,發展迅速。現在跨境電商零售已經占據了很大一部分。為了更好地規范,國家適時調整跨境電商進口清單。這是八個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告。

公告發布後,電子商務零售的進口清單中將增加許多商品。這份清單進一步優化後,網民重點關注的幾類商品將享受相關電商優惠,用戶購買商品的渠道將更多。在這份商品清單中,我們可以看到,滑雪裝備和高爾夫裝備被列入電商零售的進口清單,同時,與這些裝備相關的配套產品也被列入商品名稱。電商零售進口清單進一步豐富後,居民消費能力將得到滿足。

正是因為很多人對這些ice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這些項目的附屬產品才會成為電商零售的進口清單之一。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消費品的需求在不斷變化,對國外產品的需求也在增加。為適應不斷變化的消費需求,國家八部門近年來聯合增加了滑雪裝備、家用洗碗機、番茄汁等29種消費需求較高的商品,刪除了劍這一項。根據近年來稅目的變化和調整,對相關稅目進行了技術整合。

2、2020年6月份海關總署發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倉監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實施?

2020年6月發布的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加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9710、9810監管方式,
(1)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9810行業內稱為「海外倉」模式,國內公司把貨物報關出口至海外倉,並沒有實際銷售,從財務的角度來看,風險報酬並沒有轉移,財務不能確認收入;從稅務的角度來看,主要的風險報酬沒有轉移,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沒有發生,就不能確認增值稅收入及所得稅收入,更不能申報出口退稅了;要等賣家將貨物實際銷售後才能確認收入並申報退稅;
這裡面有三個問題:
(1)需要按照實際平台銷售收入來確認增值稅收入,增值稅收入能否做到「無票免稅」,還需等待政策出台,從財稅〔2018〕103號指的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享受無票免稅,即9610監管模式出口的才適合;
(2)目前來看,跨境電商的利潤率還是比較高的,所得稅核定徵收政策暫時還沒有落地,很多企業擔心所得稅稅負成本,你懂得了;
(3)即使有進項專票企業申報退稅,也要等到貨物實際出口後才可以申報,一旦銷售周期較長的時候,企業的資金壓力可想,跨境電商企業好像沒有不缺錢的;
所以9810監管方式估計會流產;

3、跨境電商1239模式下通關單是哪個環節出

保稅進口海關監管碼1210和1239的區別2016年12月6日,海關公布 《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75號(關於增列海關監管當時代碼的公告)》,對比下1210和1239監管代碼的問題:

首先先把兩個通知原文對比一下。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5號(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 「保稅電商A」。適用於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天津、上海、杭州、寧波、福州、平潭、鄭州、廣州、深圳、重慶等10個城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暫不適用「1239」監管方式。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3)哪個公告裡面顯示跨境的模式擴展資料:

《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日前印發,國務院新聞辦公室7日舉行介紹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過渡期後有關政策吹風會。

商務部部長助理李成鋼在會上介紹,《通知》明確了過渡期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關監管安排,《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總體原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不同於一般貿易,主要是滿足國內居民品質化多元化消費需求,必須是直接面對消費者且僅限於個人自用。

基於這一前提,明確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二、是統籌考慮促進行業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明確各參與主體責任。

例如,跨境電商企業承擔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跨境電商平台須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履行先行賠付責任,境內服務商受託承擔如實申報責任,消費者承擔納稅義務,政府部門需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

三、是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擴大政策適用范圍。《通知》在現行15個試點城市基礎上,將政策適用范圍擴大至北京等22個新批跨境電商綜試區城市,進一步完善區域布局,促進行業發展,也更好滿足居民消費需求。

關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在稅收和商品清單方面的情況,財政部關稅司司長馮晉平表示,稅收政策調整主要包括3個方面:

一、是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萬元調整至2.6萬元,今後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機調增;同時,將單次交易限值由每人每次2000元調整至5000元。

二、是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通過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

三、是明確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商品清單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到清單商品范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稅目商品。第二,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以後的清單目前一共是1321個稅目。

海關總署口岸監管司司長王煒介紹,目前海關經過多年實踐已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監管制度,尤其是這次新政出來以後,對電商企業、電商平台、物流企業、支付企業都有明確的規定,質量安全保障等制度是比較完善的,可以保證通過跨境零售進口商品的品質。

4、跨境電商的主要模式

跨境電商按照不同的類型可以分為不同的模式

1. 按照交易類型可以將跨境電商模式分為:B2B、B2C、C2C

B2B是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是企業對企業的商業模式。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專用網路或Internet,進行數據信息的交換、傳遞,開展交易活動的商業模式。它將企業內部網和企業的產品及服務,通過 B2B 網站或移動客戶端與客戶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網路的快速反應,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促進企業的業務發展。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縮寫,是企業對個人的商業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零售模式。

C2C即 Customer(Consume) to Customer(Consumer),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商業模式。比如一個消費者有一台電腦,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把它出售給另外一個消費者,此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2. 按照經營主體可以將跨境電商模式分為:平台型、自營型、混合型(平台+自營)

平台型模式,即邀請國內外商家入駐的模式來進行運營的。

平台型跨境電商知名的主要包括:阿里巴巴國際站、敦煌網、速賣通、eBay、Amazon、天貓國際等。

自營型跨境電商平台主要包括:蘭亭集勢、DX、米蘭網、網易考拉、京東全球購、聚美優品、小紅書等等。

要想更好進入跨境電商行業,則需了解清楚跨境電商模式的各種運營規則。

5、跨境電商監管方式9610到底是個啥

「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交易,並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商家將多個已售出商品統一打包,通過國際物流運送至國內的保稅倉庫(暫存區),電商企業拆大包按小包(單個訂單包裹)逐個申報,為每件商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再由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每個訂單附有海關單據。

(5)哪個公告裡面顯示跨境的模式擴展資料:

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台實現跨境交易,並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1210」監管方式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並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電子口岸-海關監管方式961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6、跨境電商的模式有哪些

M2C是生產廠家直接面對消費者,中間節省了流通環節,而B2C是企業對個人, C2C是像團購、美團等

7、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通關的主要模式

1、9610-一般出口模式

一般出口模式(9610出口),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電商出口商品以郵、快件方式分批運送,海關憑清單核放出境,定期把已核放清單數據匯總形成出口報關單,電商企業或平台憑此辦理結匯、退稅手續。

2、1210-保稅出口模式

海關總署發布2014年第57號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俗稱「備貨模式」。

1210要求開展區域必須是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城市的特殊監管區域,從2013年開始開展跨境電商試點城市的進行,第一批有上海、杭州、寧波、鄭州、重慶、廣州、深圳前海為前驅,後有福州、平潭、天津,在國家政策支持下發展跨境電商,現在已經是10個試點城市了。

簡單來說,商家將商品批量備貨至海關監管下的保稅倉庫,消費者下單後,電商企業根據訂單為每件商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在保稅倉庫完成貼面單和打包,經海關查驗放行後,由電商企業委託物流配送至消費者手中。


優點:提前批量存貨到保稅倉庫,國際物流成本低,訂貨後立即從保稅倉庫交貨,清關快,並及時響應售後服務需求,用戶體驗良好。

缺點:使用保稅倉庫有倉儲成本,備貨佔用資金大。

適用:業務規模大,業務量穩定的階段。可通過大批量訂貨或備貨降低采購成本,逐步從空運過渡到海運降低國際物流成本。

3、9610-直購進口模式

海關總署曾發布2014年第12號公告表示,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自2014年2月10日起,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

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交易,並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由於跨境電子商務具有小額多單的特點,傳統的B2C出口企業主要在物流中使用航空包裹,郵政郵件,快遞包裹,快件等。報關主體是郵政或快遞公司,不包括模塊貿易。據海關統計,新增9610海關代碼將分開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有利於監管。

簡而言之,商家將多個已售出商品統一打包,通過國際物流運送至國內的保稅倉庫,電商企業為每件商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經海關查驗放行後,由電商企業委託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每個訂單附有海關單據。

優點:靈活,不需要提前備貨,相對於快件清關而言,物流通關效率較高,整體物流成本有所降低。

缺點:需在海外完成打包操作,海外操作成本高,且從海外發貨,物流時間稍長。

適用:業務量迅速增長的階段,每周都有多筆訂單。


4、1239-保稅電商A模式

18年12月6日,海關總署發布2016年第75號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39」,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A」,簡稱「保稅電商A」。與「1210」監管方式相比,「1239」監管方式適用於境內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一線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同時,區別於「1210」監管方式的是,上海、杭州、寧波、鄭州、重慶、廣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10個試點城市暫不適用「1239」監管方式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

8、跨境電商都有哪些模式

跨境電商 顧名思義就是跨國通過互聯網做生意。關鍵是運輸 以及關卡的問題。不是什麼產品都可以做跨境電商的。有些食品或生鮮 物流太遠 搞不好就爛掉了。另外一個就是注意安全 收了錢 東西不見了 你還全世界找他們去嗎?。。。。實體店或公司 增加了一個網路部而已。僅此而已吧。很多都是這種情況。不要聽起來很酷似的 其實就是那麼回事。現在比較流行的模式 是從海外采購回來 過了海關 來到內地 然後找一個倉庫放起來 或放在那些保稅區里。然後 開始 全國各地網上零售 宣傳跨境電商。還有就是 從國外直接發貨過來的 時間會比較久。主要就這兩種方式。

9、跨境電商現有模式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業務形態將進口零售類電商現有的主要運營模式分為如下五大類:

1、海外代購模式

2、直發/直運平台模式

3、自營B2C模式

4、導購/返利平台模式

5、海外商品閃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