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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代墊代付費用

發布時間: 2022-07-02 21:13:33

1、代墊費用需要交稅嗎?住宿費(付往國外的旅店)需要交稅嗎?

代墊費用不是你公司的成本費用不用交稅。
國外應該沒有發票,提供收據,有必要經中介機構或注冊會計師鑒證認可。

2、代墊運費做會計分錄是做其他應收款,還是應收賬款?

你在這里是購貨方,應該用其他應收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收款——代墊運費

銷售商品代墊運費反映的購銷業務的代墊代付的費用,應該計入應收帳款

另外 你可以參考下下面這個:

代收代付運費與代墊運費的區別
【問】我是一家企業的會計,我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要處理運費結算方面的問題。請問代墊運費與代收代付運費有什麼區別,"兩票結算"的存在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對於代墊運費的檢查重點又有哪些?

【答】在實務中,銷售方與購貨方在運費結算方面有兩種方式:一是代墊(承運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銷售方原票轉交),二是代收代付(承運單位將運費發票開具給銷售方,銷售方將運費並入貨款)。由於在稅收方面,代墊運費銷售方不需承擔稅負,而代收代付運費則要承擔額外的稅負(因為運費抵扣率只有7%,而並入貨款征稅稅率為17%,低扣高征),所以,在業務中,銷售方大多希望採用兩票制結算,即代墊運費。但是,代墊運費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才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對於銷貨方而言,"兩票結算"的存在是符合稅法規定的,但應限定為:在貨物銷售時憑按出廠價填開的貨物發票和由銷售方代付運費的運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和代墊運費的結算方式。關鍵是出廠價銷售貨物,即銷售行為發生地點是在銷售方,這才有了應由購買方把貨物運回並支付運費的責任。反之若銷售行為發生地點是在購買方,則貨物運送的責任是銷售方,顯然就不存在"兩票結算"基礎。如果銷售方的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承擔的運費可以作為增值稅的扣除項目。對於購買方而言,貨物購買地點在己方,就沒有支付運費的理由。所以,"兩票結算"僅存在於"發貨制"的銷售方式中,對於實行"送貨制"的銷售行為只能實行"一票結算",即憑貨物銷售發票結算。

3、什麼叫代墊費用

代客戶支付的款項。
在業務當中,應該由客戶支付的費用,物流在代客戶辦理的過程當中先行代為支付,再向客戶收取款項,就是代墊費用。

4、關於代墊運費

外購存貨成本包括購買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購貨費用就包括購入原材料抵達倉庫前的運輸費用。
所謂代墊運費是先由發貨方支付,然後轉給收貨方而由收貨方實際支付的運輸費用,代墊運費得實際負擔方是你企業,自然就計入你企業的原材料采購成本。
現在的公路、內河運輸發票和聯運發票無發票抬頭,只有發貨方和收貨方,而雙方都可以成為費用的實際負擔方,區別就是在運費的實際支付方的納稅識別號前面加「+」號標志,「+」號和納稅識別號之間無空格。因此你可以看一下銷貨方轉過來的運費發票在你企業稅號的前面是否有「+」。
運費的帳務處理 借:原材料 465 借: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行稅額) 35 待:銀行存款 500
運費抵扣還要通過「通用稅務數據採集軟體」採集抵扣信息,納稅申報時要報送通過「通用稅務數據採集軟體」形成的運費抵扣的電子信息和紙制抵扣清單。

5、什麼是代墊費用

所謂代墊費用是指:本來這筆費用應該由客戶支付,但是考慮與客戶的關系以及處理業務的方便,就給客戶墊付了。這種情況多半發生在運費上。

現在據個例子說明:假如按照合同規定,甲為乙發一批貨物,運費由甲方墊付,以後由乙方在承付貨款時一起支付。甲方在發生代墊運費時:借記「應收帳款-某單位代墊運費」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收到代墊的運費時,則作相反的會計分錄。相信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的!

簽合同注意事項:

一、合同規范要求

1、原始材料:關於欲購的房產所佔有的土地、面積、歷史上曾經在這塊土地上發生過各次交易的賣主的姓名,貸款的機構等。

2、政府出具的計劃信息:它告知這塊土地的被批準的使用用途,即是否能用於居民居住地,還是可用於經商或可再開發。

3、澳洲房產稅費支出:房產是否還有以前發生的貸款,各項開銷,比如市政稅﹐水費等。

4、政府出具的建築許可:過去七年中針對任何新建或改建項目所下達的建造限制、建築許可。

5、其它附屬協議:與該房產有關的與它人的協議﹐例如房產周圍的圍牆方位、面積、高度,以及是否允許你再在屬於你的房產范圍內建你需要或可能需要的附屬建築物等。

二、合同正文注意事項。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於正文內容我們必須要仔細閱讀,每個細節都要准確無誤,尤其是涉及到錢財、權益方面的內容,當然了在簽訂的時候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對合同進行審閱。

一般買家律師會詳細為你介紹合同,包括為你講解其中的風險、責任以及義務,一般賣家也會有律師在場,如有問題可以相互協商。

6、代墊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員來華的差旅費如何處理?

問:我公司每年需要代墊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員來華的差旅費等費用(境外母公司人員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服務),賬務處理是按照母公司工作人員提供的相關票據(如票據發票抬頭全部開具的是我公司,這有什麼具體的影響?),先計入管理費用,支付現金給母公司工作人員,然後收到母公司的匯款後,做反向分錄。這樣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另外我們收到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外匯時,是否需要納稅、繳納什麼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母公司人員來華發生的差旅費用,發票抬頭為貴公司。將認定為貴公司發生的費用。而貴公司收到母公司的匯款,屬於貴公司為母公司來華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賬務處理上,從母公司取得收入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支付的相應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7、國內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支付代墊保險費要交稅嗎

一般來說,如果是交給境外公司的費用,境外公司確認收入,需要在外匯匯出前代扣稅金的。

8、出口代墊運費的會計處理?

1、 DR 應收賬款 10000USD
  CR 自營出口銷售收入 10000USD
2、 DR 應付賬款 500USD
CR 銀行存款 500USD
3、 DR 銀行存款 10000USD
CR 應收賬款 10000USD
4、 DR 自營出口銷售收入 500USD
CR 應付賬款 500USD

這是正規做法,但是在實務中操作很麻煩.實際操作中可以簡單處理。因為我們一般在出貨前都明確的知道這批貨的海運費和保險費.所以,不管是按CIF或C&F出口,我們都可以直接把上述價格扣除海運費或保險費,來還原成FOB價,直接按這個FOB價來開發票確認銷售(當然,給老外的發票還是要按CIF或C&F來做).而我們收到的貨款中的運保費,可以把他作為代收代付的費用處理.這樣,分錄就簡單了: 

1.借: 應收帳款 CIF價-運保費
貸:自營出口銷售收入 CIF價-運保費

2.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CIF價
貸:應收帳款 CIF價

3.支付運保費
借: 應收帳款 運保費
貸:銀行存款 運保費

這樣就好了.這樣也和退免稅申報的收入一致,省去調整的麻煩.
補充一種做法:發票還是按CIF或C&F開具,這樣金額和報關單金額一致。但分兩個事項開,一行開貨物的FOB價,另一行列明運保金額,再合計總金額。分錄如下:
1.借: 應收帳款 CIF價
貸:應付帳款 運保費
貸:自營出口銷售收入 CIF價-運保費

2.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CIF價
貸:應收帳款 CIF價

3.支付運保費
借: 應付帳款 運保費
貸:銀行存款 運保費

9、出口企業代付運費賬務處理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託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處罰內容省略。

既然是代付運費,也就是說你公司不是該費用的實際承擔者,船公司不應當對你們開票。否則,購貨單位支付給你已代付費用的時候怎麼進行處理,你別說外國人不在乎有沒有發票,起碼核算的實質就是要立足於實際業務,不能自己說多少就是多少,這是有違會計的原則的。

代墊運費是不能沖抵你的出口銷售收入的,可以看一下應該的處理分錄:
代墊運費時: 借:其他應收款-暫付款
貸:銀行存款
對方單位支付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暫付款
它僅是通過往來反映了這一業務過程,沒有對你實際的出口收入產生影響。因此可以斷定,你該筆業務屬於FOB成交價格,報關時只需報貨物金額。代付的部分本來就跟你們沒有多大關系。如果你報了匯總額,肯定就虛報了FOB價格,報關信息失准,稅務會認為你在出口騙稅。

10、公司外籍人員境外代墊費用超時未付,怎麼解決?

您好,關於您提到的問題可分為兩個情況:一、代墊費用發生在匯發[2013]30號文實施之前,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代墊或分攤服務貿易費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付匯業務,可按《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中有關代墊和分攤服務貿易費用期限未超過12個月的審核要求執行,並按《細則》第十四條報送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
二、代墊費用發生在匯發[2013]30號文實施之後請根據文件要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