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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匯兌牌照

發布時間: 2022-06-29 07:25:01

1、利用網銀和支付機構等支付手段開展跨境匯兌和收付 怎麼解釋的好

您好,利用網銀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跨境匯兌和支付是屬於網路支付交易,以支付密碼和驗證碼為手段保障資金安全,特點是方便快捷。

2、各大跨境電商平台收款方式有哪些


一、信譽卡收款:無任何隱形費用,最適合世界間中小額外貿商家運用,拋開了傳統的線下付出形式,屬於在線付出;讓你隨時隨地輕松收款。《跨境電商指南》有完善的信譽體系作為監督,使得買賣雙方都有很好的保障;通道安全性高、穩定性好,人性化的操作系統更快捷、更省心、更能吸引全球的消費者運用,無品牌約束的環境,更能推進外貿職業開展,滿足更多消費者的需求,市場前景可觀。

二、電匯

電匯(TT,Telegraphic Transfer),是指經過電報辦理匯兌,是匯款人將必定款項交給匯款銀行(匯出行)並闡明收款人名字和地址,匯款銀行經過電報或電傳給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匯入行),指示匯入行向收款人付出必定金額的一種匯款方式。電匯需求賣家在匯入行開戶,買家到當地銀行按你供給的匯款線路給你匯款。

三、PayPal:一不小心賬戶又被凍結了

PayPal是現在全球最大的網上付出公司(現在PayPal在全球203個國家和地區具有超越1.5億用戶),允許在運用電子郵件來標識身份的用戶之間搬運資金。

四、西聯匯款

西聯匯款,是西聯世界匯款公司的簡稱,是世界上搶先的特快匯款公司。

五、香港離岸公司銀行賬戶

賣家經過在香港開設離岸銀行賬戶,接納海外買家的匯款,再從香港賬戶匯往大陸賬戶。

六、支票收款

支票(Check)是出票人簽發,託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付出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可用於付款和收款。——跨境知道

3、PingPong獲得EMI牌照後會有哪些優勢?

從我日常使用的感受來說,我覺得優勢有2個,1,安全,2,業務范圍更為廣泛。尤其是PingPong獲得EMI牌照後,就可以在現有跨境支付、收款等傳統服務基礎上,向中歐跨境支付客戶提供資金存儲和出金等服務進而開展支付交易、法幣匯兌、執行支付交易等類似商業銀行的完整跨境服務。而且也可以通過減少跨境支付的中間環節,提高支付結算效率,從而降低PingPong客戶跨境支付的結算成本,並且提高了安全性。

4、中國銀行跨境匯款退匯,手續費誰來承擔

跨境匯兌手續費一般向收款方收取
1、轉賬信息確認頁面下方有一行溫馨提示:請您仔細核對收款人賬號、戶名及開戶行等信息,以確保匯款及時到賬,非我行原因造成的退匯,系統將無法返還手續費。而撥打其他銀行的客服電話,大部分銀行的規定基本一致,即「由於客戶自身原因造成轉賬失敗,要照扣手續費」。
2、部分銀行網銀轉帳手續費為交易金額的0.5%,最高25元。櫃台轉帳手續費2000元以下,2元手續費,2000-5000元手續費為5元,5000-10000元手續費為10元,10000-50000元,手續費為15元,50000元以上的,按轉帳金額的0.03%收費,最高50元。
3、銀行收費有票據,可以核對。

5、PingPong提供的跨境收款模式大致是什麼樣?

PingPong提供的跨境收款模式大致是這樣的,消費者在平台型電商比如亞馬遜、eBay等購物後,貨款會先由平台收取,平台會根據賬期向賣家結算貨款,境內賣家可以向收款公司申請海外本地銀行賬戶用於收取平台匯入的款項。收款公司收到平台匯入的款項後,賣家發出指令給收款公司,收款公司匯款至賣家指定的賬戶。值得一提的是,PingPong獲得EMI牌照後,可以在現有跨境收單、收款等傳統服務基礎上,向中歐跨境支付客戶提供資金存儲和出金等服務進而開展支付交易、法幣匯兌、執行支付交易等多項服務,安全性更高。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非常感謝!

6、跨境收款平台空中雲匯的優勢明顯嗎?

作為一個跨境收款平台來說,空中雲匯的優勢還是非常明顯的,至少在我一個使用空中雲匯大約有3年的用戶看來。通過空中雲匯的跨境收款平台,用戶可以輕松擁有專屬於自己的全球收款賬戶。在空中雲匯的跨境收款平台上,用戶能夠享受到空中雲匯為跨境電商和外貿企業量身定製的收款解決方案,一個賬戶對接多個平台,支持美元、英鎊、歐元、港幣、澳元等11個主流幣種之間的交易,並且能夠與亞馬遜、eBay、拼多多的國內外主流電商平台進行自助綁店、自動同步訂單信息,不管是新手賣家,還是從事跨境貿易的企業,都能夠從空中雲匯的跨境收款平台上得到優質的體驗。謝謝百度邀請回答

7、第三方支付牌照條件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電商頻道)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8、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支付牌照查詢

取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受央行的監管,意味著支付服務更規范,資金更安全保障。可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政務網:http://www.pbc.gov.cn進行查找。

一、支付牌照
支付業務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非金融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支付牌照一般指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業務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非金融行業從業資格證書。
目前支付牌照主要分為銀行卡收單、網路支付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大類,其中網路支付又細分為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數字電話支付和固定電視支付。不同業務方式,盈利方式各有千秋。目前市場有支付牌照的公司越來越少,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這也意味著,支付行業越發的正規。

二、查詢支付牌照
取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受央行的監管,意味著支付服務更規范,資金更安全保障。
以macbookpro mos14打開google版本 92.0.4515.131為例
【第一步】:登錄中國人民銀行政務網:http://www.pbc.gov.cn;
【第二步】:在首頁找到政務公開→行政許可,點擊進入;
【第三方】:進入到如下頁面,點擊行政審批公示;
【第四步】:進入到如下頁面,找到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點擊進入;
【第五步】:進入到如下頁面,找到已獲許可機構(支付機構),點擊進入;
可以在【已獲許可機構】檢索欄直接輸入支付牌照編碼或者輸入支付公司中文全名,也可查詢到該支付公司已獲支付牌照信息,若查詢不到,則代表該支付公司尚未取得支付牌照。

9、金融牌照是什麼意思

金融牌照指的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通常是由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分別頒發的。金融機構具有金融牌照才能合法開展相關的業務,否則就是違法經營。目前最有價值的金融牌照有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期貨、租賃等。
金融機構想要為客戶提供全面的產品與服務,就必須持有過個金融牌照,因此企業擁有金融牌照的數量可以側面證明企業的實力與可靠性。持有全金融牌照的平安集團、中信集團、光大集團都是行業內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在業務上非常具有競爭力。
【拓展資料】
金融(Finance、Finaunce)是市場主體利用金融工具將資金從資金盈餘方流向資金稀缺方的經濟活動。金融是貨幣資金融通的總稱。主要指與貨幣流通和銀行信用相關的各種活動。主要內容包括:貨幣的發行、投放、流通和回籠;各種存款的吸收和提取;各項貸款的發放和收回;銀行會計、出納、轉賬、結算、保險、投資、信託、租賃、匯兌、貼現、抵押、證券買賣以及國際間的貿易和非貿易的結算、黃金白銀買賣、輸出、輸入等。
定義:
金融是以貨幣本身為經營目的,通過貨幣融通使貨幣增值的經濟活動,包括以銀行為中心的間接投融資和以投資銀行為中心的直接投融資兩種形式。
金融產業論:
認為「金融是資金融通的行為及機制的總稱,是與國民經濟其他產業部門平等的產業,金融產業是指以經營金融商品和服務為手段,追求利潤為目標,市場運作為基礎的金融組織體系及運行機制的總稱(冉光和,2004,P24)。「金融產業論」對金融的界定更多地涉及了金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行機制和內在屬性,強調了金融是經濟系統的一個平等的組成部分,但其主要側重於從產業角度進行論證,其作用機制還只是隱含在產業的概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