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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零稅率服務申報資料

發布時間: 2022-06-25 23:54:20

1、實行免抵退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申報時提交什麼資料?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 四、實行免抵退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新納入零稅率范圍的應稅服務的,應在申報免抵退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
(二)《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附件3)。
(三)《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四)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五)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1.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所開具的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只提供電子數據,原始憑證留存備查)。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合同。
提供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同時提供合同已在商務部「服務外包及軟體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並審核通過,由該系統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供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的,同時提供合同已在商務部「文化貿易管理系統」中登記並審核通過,由該系統出具的證明文件。
3.提供電影、電視劇的製作服務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影視製作許可證明;提供電影、電視劇的發行服務的,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有效期內的發行版權證明、發行許可證明。
4.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技術轉讓服務的,應提供與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及其數據表。
5.從與之簽訂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跨國公司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實行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實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員公司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可憑銀行出具給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規定的收款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1)收款憑證上的付款單位須是與成員公司簽訂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合同的境外單位或合同約定的跨國公司的境外成員企業。
(2)收款憑證上的收款單位或附言的實際收款人須載明有成員公司的名稱。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憑證。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跨境免稅服務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不需要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第8、9欄。
根據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填報說明,「出口免稅」一欄,小規模納稅人不填寫。因此,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跨境免稅服務不填寫此表,只需要填寫主表第13、14欄即可。

3、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在申報退稅時提交什麼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五條規定:「實行免退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在申報免退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附件4)。
(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需填列外購對應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四)免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五)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
(六)本公告第四條第(六)項所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哪些資料

問: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徵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台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5、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您好,會計學堂曉海老師為您解答

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見附件);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九)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台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議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規定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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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你好,1.《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2.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3.提供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4.提供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台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5.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咨詢熱線:18123676997

7、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免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已向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附件2);
(二)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註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遊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以下列材料之一作為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一)旅遊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出境業務人員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
(二)旅遊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旅遊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8、境內企業辦理國際運輸服務適用零稅率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是《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一個附件, 規定了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方法、退稅率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5.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業務。

離岸服務業務,包括信息技術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服務和無形資產的退稅率為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實行退(免)稅辦法的服務和無形資產,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出口價格偏高的,有權按照核定的出口價格計算退(免)稅,核定的出口價格低於外貿購進價格的,低於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轉入成本。

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六、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的應稅行為,除本文另有規定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九、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定的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條件的,在到期前可以繼續享受零稅率或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