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公安可以去其他國家抓人嗎?
經授權後可以。比如我國派出的聯合國維和警察在任務區內依據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控制抓捕嫌疑人,但一般抓捕後都會移交當地處理。另一種是對於刑事案件,經外交途徑協商或依據兩國引渡協議、司法合作協議,我國公安民警前往他國協助當地警方執法或押解嫌疑人回國。
2、中國警方對柬埔寨打擊賭博、涉黑涉惡案件「重拳出擊」了?
是的,具體如下細說:
一、中柬聯手搗毀大批網路涉賭窩點:在柬抓獲中國籍犯罪嫌疑人將近千人!首先,由於網路涉賭導致的涉黑涉惡案件越來越多,我國有關部門和柬埔寨執法部門聯手合作搗毀大批網路涉賭窩點。在中柬雙重打擊震懾下,在柬抓獲嫌疑人將近千人,其中網路涉賭、電信詐騙佔了總人數的一半,實在恐怖!
其次,柬埔寨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網禁止涉賭,很多網路涉賭公司和涉賭人員猶如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涉賭人員都以為是官方整頓,過了一段時間就會好,因此他們紛紛逃離柬埔柬,以後再找機會回來。
接著,你以為這樣就結束了,想太多了,中柬合作再次升級,先後在柴楨省等涉賭窩點進行重拳出擊。僅僅用時半個月,就抓獲上百嫌疑人,為中柬有關部門點贊,實在太給力!
最後,在這次重拳出擊活動中,足以看出中柬雙方消滅網路涉賭的決心,柬埔寨多個涉賭窩點都被搗毀,比如西哈努克省、柴楨省巴域市、金邊市等等都是重點打擊震懾對象。這樣的給力的中國警方多麼令人驕傲,要知道涉賭毀了多少人,多少家庭,帶來多少惡性案件。
先說,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中柬聯合行動搗毀網路涉賭多個窩點,就在大家歡呼鼓掌的時候,中柬又一次把打擊力度升級,雙方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和柬埔寨王國內政部關於成立執法合作協調辦公室的諒解備忘錄》,中國警方派警務專家到柬埔寨全天候深入合作。簡單說就是中柬都是想把涉賭、涉黑涉惡、電信詐騙等扼殺在搖籃里,不給它們機會死灰復燃。
再說,諒解備忘錄的簽署也就是告訴大家,以後只要涉及中柬涉賭等案件都是實時對接,有什麼貓膩雙方都可以及時反應過來,及時出動,這樣對打擊震懾網路涉賭的效果絕對是杠杠的。說句誇張的話,中柬有一隻蚊子飛過,他們都知道。
1、中國警方和柬埔寨執法部門進行合作,對我們來說是非常有好處,這樣打擊搗毀涉賭、詐騙等等違法行為,從而保護了普通老百姓的財產安全,同時對穩定家庭也是非常有利的。
2、中國警方和柬埔寨執法部門合作取得優秀的成績,積累大量的經驗,那麼對我們國家來說,就可以借鑒這種成功經驗打擊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涉賭犯罪。
3、涉賭是害人害己的東西,希望我國警方早日掃清,全面消滅涉賭窩點,換來大家的安居樂業。
3、中國警察可以去外國領土上抓人嗎?
中國警察不可以到國外抓捕犯罪分子。
可以通過引渡條約先將犯罪分子引渡回到中國境內後再實施逮捕。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 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
引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根據主權不可分割原理,一國的主權必須由國家統一行使,任何國家的公民、內部行政單位或地方政府均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也無權安排兩國之間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
根據國際法,各主權國家有權驅逐外國人,但沒有必須對罪犯引渡的法律義務。現代國際最通行的辦法是當事國雙方訂立雙邊或多邊條約,為履行條約的義務而給予引渡,也有一些國家按照國內法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案情,以互惠為條件,或出於禮讓和友好的考慮,把罪犯引渡給他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4、為什麼國際刑警敢在我們國家抓人
國際刑警組織是一個相當於聯盟一般的存在,而不是有國際刑警這一職務,不是「國際刑警」組織,而是國際「刑警組織」,其內成員均是各國刑警精英,在出現需要跨國辦案是就需要他們出動了,比如俄羅斯逃犯來中國了,中俄都是國際刑警組織成員,那麼俄羅斯就可以聯系中國警察幫忙協助抓人,而俄方派出了抓人的就是俄羅斯的國際刑警。
5、從方法與效果看《刑警之海外行動》的勸返工作
柯蘭飾演的伍盛楠是一個非常偉大的女人,伍盛楠的原型在警察學校取得了三等功,表面上粗心大意,但事實上,他很小心,跟著他「行動小組」組長高曉天(吳剛飾)辦案20多年,是一位能從細節上分析案情的高手。作為高笑天的副手,柯高笑天的副手,與高笑天合作,在勸返談判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刑警海外行動有三個勸導對象:施雅楠、弗蘭克、宋成功。他們都是廖啟東案的污點證人。由於中國沒有外國污點證人的保護制度,證人必須到現場,調查人員必須將上述三名污點證人帶回中國做證。由於三人背景不同,涉案程度不同,犯罪處罰不同,採用了不同的策略和方法。
該劇改編自真實案例,是采訪大量真實跨國案件的見證人和參與者後的創作。該劇描述了以高曉天為代表的刑警組成海外行動專案組,開展多國執法合作,與海外犯罪勢力鬥智斗勇,最終破獲多起跨境案件的故事。正所謂:「法網恢疏而不漏」任何形式的違法犯罪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沒有人或團體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漏洞!
6、中國警察能在緬甸寮國泰國境內抓人,並且得到當地警察的協助嗎?
中國警察在國外沒有司法權,不能在國外抓人。
這種情況,一般是請當地警察協助,當地警察抓到人後,再引渡移交給中國警察。
7、中國警方去國外抓捕流程
法律分析:國家可以採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中國警方已經立案,中國警方沒有權直接逮捕,需要通過外交手段引渡到中國後,結合案情可以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十一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8、中國公安可不可以進入香港抓捕在逃犯人
大陸公安局沒有權力去香港抓人,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擁有自主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8)中國警察跨境抓捕擴展資料
雖然大陸警方不能直接到香港抓捕,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第95條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
在國際追逃追贓的有關報道中,經常看到的專業術語有「引渡」「遣返」「勸返」「異地起訴」等。
在引渡、遣返、勸返、異地起訴這四種方式中,引渡是開展反腐敗境外追逃中最正式的渠道,遣返、勸返和異地起訴都是引渡的有效替代措施。
引渡,是指根據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國提出請求,將涉嫌犯罪人員移交給國內進行追訴和處罰。引渡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定條件,在兩國的行政合作之外,需要先行經過被請求引渡國司法程序認可。
比如,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引渡的第一人姚錦旗,此人是浙江省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涉嫌受賄罪,2005年12月出逃。2018年10月3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布紅色通緝令。10月17日,保加利亞警方根據紅色通緝令抓獲姚錦旗。
11月26日,保加利亞索菲亞地方法院作出裁決,同意向我國引渡姚錦旗,其依據是中國和保方於1996年簽訂的雙邊引渡條約。
遣返,是一個移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當出現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移民等違反一國國內移民法律規定的情況時,該國主管機關剝奪其居留地位並遣返至其原籍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一項制度。遣返的適用,不以兩國之間有條約關系為前提,屬於東道國自由裁量的范圍。
遣返和國際警務合作結合,就能成為一項重要的境外追逃手段。例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於2003年出逃美國;2018年7月,被美國判發遣返令強制遣返回中國。
勸返,主要是指對外逃人員進行說服教育,使其主動回國,接受追訴、審判或執行刑罰。外逃人員主動回歸、自首投案,將節約很多司法資源。
在我國公布的百名紅通人員中,不少被追逃回國的人員都是使用了勸返的方式。比如,吉林通化金馬葯業公司原董事長閆永明2016年從紐西蘭被勸返回國投案自首。
異地起訴,是指在我國因為客觀障礙無法行使對外逃人員所涉案件的管轄權時,通過支持外逃所在地國家依據其本國法律和我國提供、移交的證據,對我國外逃人員進行定罪處罰。
比如,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2009年,美國法院依據我國提供的大量證據材料對其定罪並判處25年監禁,此後該人一直羈押於美國,直到2018年美國按照司法程序對其作出遣返令後其才被遣返回國。
9、境外販毒中國警察能不能抓
中國有管轄權,但跨境抓人是需要當地警方配合的,因為在境外我國警察是沒有執法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當然不可以,他們只能拘捕涉嫌違法犯罪的香港人,台灣人,美國人,或者其他國家的人,或者無國籍人。
【拓展資料】
鑒於問題修改了,補充答案如下:
除了有外交特權的,依據屬地原則,在中國境內違法犯罪的都可以依法拘捕。拘捕後根據屬地原則偵查並公訴。
對在中國以外針對中國或中國人犯罪的,可以根據保護原則管轄,在其入境後抓捕,或要求所在國協助抓捕引渡,但通常不會這么做。
對在中國以外犯有國際罪行的人,可以根據普遍原則管轄。
首先簡單闡明我國刑法為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保護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在空間效力上,統共採用了四種原則。以屬地原則為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為例外。
屬地原則是指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都適用我國刑法,即發生在我國領土上的犯罪我們可以管(當然這也是毫無疑問的),不論是哪國人在我國領土犯罪。注意,該「我國領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以及我國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屬人原則是對屬地原則的補充,即只要是我國公民無論在何地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我國都要管!(由於不涉及外國人,和題主的問題無關)
10、中國警察可以去菲律賓抓人嗎
中國警察不可以到菲律賓抓捕犯罪分子。但可以通過引渡條約先將犯罪分子引渡回到中國境內後再實施逮捕。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必須引渡的義務, 引渡的法律依據應為含引渡條款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施行,為中國國內有關機關處理中外之間的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10)中國警察跨境抓捕擴展資料:
對引渡請求的審查:
第十六條 外交部收到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後,應當對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關於引渡條件等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進行復核。
第十七條 對於兩個以上國家就同一行為或者不同行為請求引渡同一人的,應當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請求國是否存在引渡條約關系等因素,確定接受引渡請求的優先順序。
第十八條 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可以要求請求國在三十日內提供補充材料。經請求國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
請求國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供補充材料的,外交部應當終止該引渡案件。請求國可以對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
第十九條 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應當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條 外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前被請求引渡人已經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後,應當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時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外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前被請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後,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請求引渡人。公安機關查找到被請求引渡人後,應當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將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有關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公安機關經查找後,確認被請求引渡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查找不到被請求引渡人的,公安部應當及時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將查找情況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請求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