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西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方法 怎麼報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 (以下統稱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直主管部門)分別按照規定許可權對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區直主管部門對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以及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處置國有資產報區直主管部門備案的文件,是自治區財政廳安排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據其辦理產權變動和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佔有或者處置。
第八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的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基本程序
第九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許可權予以審批:
(一)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車輛、土地、房屋建築物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以及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20萬元)的國有資產,經區直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資產處置單位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或自治區財政廳認為應該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自治區財政廳授權區直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區直主管部門於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兩次將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結果列表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填寫《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區直主管部門申報。
(二)區直主管部門審核。區直主管部門對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申報處置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等審核後,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自治區財政廳對區直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數量較大、專業性較強的國有資產處置,自治區財政廳組織相關專家對國有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資產處置審批應在自申請單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於情況復雜、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的事項,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審批時限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
(四)評估備案與核准。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自治區財政廳的批復,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除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報自治區財政廳核准外,其他評估項目報區直主管部門或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五)公開處置。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對申報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按照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備案─公開處置的程序,由區直主管部門審批後進行處置。
第三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准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四條 無償調撥(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一部門所屬行政單位之間、事業單位之間、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之間以及事業單位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按規定限額審批。
(二)跨部門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附意向性協議),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並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同意無償調撥(劃轉)的有關文件。
(三)跨級次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給中央級、地市級、縣級及以下的,應附接收方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接收中央級、地市級、縣級及以下資產的,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將接收資產的有關情況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並、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並、分立的批文;
(五)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對外捐贈是指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七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四)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五)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六)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捐贈專用收款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監)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捐贈專用收款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城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協議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當嚴格控制產權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之外的直接協議方式。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以按規定許可權由區直主管部門備案或由自治區財政廳核準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按規定許可權報區直主管部門或自治區財政廳重新確認後交易。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也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近期的財務報告;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損報廢和核銷
第二十六條 報損是指由於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報廢是指已經超過使用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或者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按照《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附件1)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損、報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損、報廢申請文件;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報損、報廢價值清單;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生損失申請損失處置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處置申請文件;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四)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帳款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能證明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處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自治區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按照財政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上繳自治區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等上繳自治區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 號)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獎勵資金後上繳自治區本級國庫。
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包括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上繳自治區本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應上繳的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自治區本級國庫。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因事業發展產生的資產配置需求,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准及自治區財力情況統籌安排。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區直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區直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資產處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自治區本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區直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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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麼是資產轉讓
所謂資產轉讓,是指資產所有者為更有效地使用其資產而對部分資產進行調劑處理等經營管理活動。
資產轉讓意義和作用
資產轉讓是改善經營,提高整體資產產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產出能力不僅取決於對資產的合理利用,而且取決於資產的優化配置。通過市場組織,適時地調劑和處理陳舊、老化和報廢的資產以及因技術進步和產品、工藝調整而閑置不需用的資產,可以減少資產損失,盤活資產存量,優化資產結構,從而提高資產的總體產出效益。 從宏觀經濟管理的角度積極推進資產轉讓活動的開展,也有利於調整社會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推動資產存量在流動中實現優化配置,從而形成社會資產總量的集約化經營效益。
[編輯本段]資產轉讓的形式
(1)有償轉讓 資產作為能夠給所有者帶來預期收益的特殊財產,只有通過市場,按照價值規律和等價交換的原則,實行有償轉讓,才能實現其合理的價值補償。因此,資產的有償轉讓是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轉讓的基本原則。 (2)無償劃撥 資產的無償劃撥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資產存量流動的一種特殊現象,一般發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國營企業之間,是行政控制下的資產有計劃轉移。根據《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屬於下列情況的固定資產,仍可以實行無償劃撥: ①因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調整,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改變隸屬關系的; ②工業改組中企業合並、分設,或生產車間隸屬關系改變,部分設備在企業之間進行調整的; ③支援新建工業基礎,人員或建制變動,設備隨著轉移的; ④經國家特殊批准無償調撥的。
[編輯本段]資產轉讓的類別
資產轉讓包括有形資產轉讓和無形資產轉讓。 (1)有形資產轉讓 有形資產轉讓包括企業產權和公司股權的轉讓。根據交易的內容,可以分為部分產權轉讓、部分股權轉讓和整體產權轉讓、整體股權轉讓。根據轉讓的份額大小,又可以分為控股權轉讓和非控股權轉讓。 (2)無形資產轉讓 無形資產轉讓,包括經營權、品牌使用權、項目開發權、設施冠名權、土地使用權、排污權等。
5、跨境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適量的資金,而通過各種途徑和相應手段取得這些資金的過程稱之為融資。並購融資方式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可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但應用較多的融資方式是從外部開辟資金來源,通過與其他投資人聯合投資,或以股權、債權、混合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一般來說,企業並購的融資渠道可以分為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混合性融資。債務融資是指企業按約定代價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債務融資往往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資本等渠道,採用申請貸款、發行債券、利用商業信用、租賃等方式籌措資金,企業債務融資主要包括三種方式:貸款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權益性融資指的是企業通過直接吸收投資或發行股票或利用權益資本融資籌集資金。權益資本是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金。企業並購中最常用的權益融資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資、權益資本融資,發行股票融資。混合性融資並購指的是企業通過發行混合性融資工具籌集資金而進行的並購。常見的混合性融資工具主要有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
6、自貿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模式
近期,前海、上海的跨境人民幣低成本資金話題異常火爆,為更好了解金融創新前沿最具吸引力的領域,前海國開資產管理公司政策研究中心為您梳理這兩地的制度與模式。
目錄
一、前海與上海自貿區介紹
二、前海與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相關制度
三、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主要內容
四、兩地跨境貸的對比
五、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使用模式
六、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使用模式

一、前海與上海自貿區介紹
1、前海
前海,約15平方公里,重點發展金融、現代物流、信息服務、科技服務及其他專業服務四大產業。前海更多的是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和我們支持香港繁榮穩定,同時探索現代服務業對外開放的試驗。
2、上海自貿區
上海自貿區(PFTA),29平方公里,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國際傳統自由貿(FTA)是多國一起玩,游戲規劃共同制定;而這種方式是自個在玩,游戲規則自個制定。
推出的背景
美歐日三大經濟體力圖通過跨太平洋夥伴關系(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關系(TTIP)和多邊服務業協議(PSA)形成新一代高規格的全球貿易和服務業規則,圍獵中國製造和金磚五國。本屆政府致力於推動中國經濟轉型,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進而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人民幣國際化,提升在全球貨幣競爭格局中的地位。
二、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相關制度
前海政策:
政策名稱
機 構
頒布時間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深人銀發
2012年12月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深人銀發
2013年1月
《關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的若干意見》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
上海自貿區政策:
政策名稱
機 構
頒布時間
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
2013年9月
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意見
人民銀行
2013年12月
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
人民銀行
2014年2月
關於印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外匯管理局
2014年2月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
上海央行總部
2014年5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
上海央行總部
2014年5月
三、前海、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制度主要內容
前海:根據《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實施細則》,主要涵蓋以下幾方面:
序號
內容
頒布時間
1
跨境人民貸款幣申請要求及流程
2013年1月已出細則
2
推動人民幣信貸資產跨境轉讓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3
跨國公司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4
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電商等業務創新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5
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結算試點
深府〔2014〕1號文,無細則
上海自貿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該項政策,前海國開資產總結,主要涵蓋以下幾方面:
序號
內容
頒布時間
1
跨境人民幣貸款申請要求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2
自貿區內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3
自貿區內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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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區內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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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業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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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幣交易服務
【2014】22號文,使用通知
前海國開資產小結:我們從兩地以上制度對比可以看到,前海及上海自貿區兩地跨境人民幣制度在多領域競爭與重合。前海最早在2012年實行跨境貸款制度,2014年稍具先試先行的經驗與規模後進而推行更多的跨境人民幣制度為前海區內的企業服務。上海雖然起步晚,但是相關制度推動的速度快,力度大。
四、兩地跨境貸的對比
1、使用范圍不同
前海:規定只能用於前海開發與建設。關於這一點,以前海融資租賃企業為例,跨境貸的款項是用於融租公司的自我經營等,經營項目如果是在外地的,也是可用的。實操案例可參考前海融資租賃跨境貸款第一單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告。
上海自貿區:
1)區內企業、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跨境人民幣資金,只能用於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
2)區內銀行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須進入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在區內使用,服務於實體經濟建設。
前海國開資產認為,上海自貿區一線放開,二線管住,自貿區即是境外的制度核心決定,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最後只能用於自貿區內建設。
2、利率與期限不同
前海: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1.5年,也可是其它,雙方自由商定)。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目前利率在4%-5%之間),在貸款發放前向人行備案。
上海自貿區:借用期限固定1年(不含)以上,借貸雙方不能自由商定。
3、使用資金規模不同
前海:前海跨境貸無額度限制。政府沒有管制,但具體額度由境外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決定。
上海自貿區:
1)區內企業跨境貸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
2)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跨境貸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5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
前海國開資產註明:宏觀審慎參數是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設定,可根據全國信貸調控的需要靈活調整,目前為1。雖然該項制度,上海自貿區的不如前海開放,但是自貿區內企業外債借款額度不像區外受到投注差限制,優於區外企業(「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4、不得投資領域相同
前海: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
上海自貿區: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產管理類產品)、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
前海國開資產總結:上海自貿區、前海跨境人民幣制度中關於跨境貸方面的政策,目前,前海從資金使用范圍、資金使用規模、利率、期限、經驗等方面所具備的優勢是明顯的。
五、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使用模式
自貿區人民幣政策能做什麼
進一步簡化了人民幣跨境使用流程,能為企業主要做四件事:貿易結算、實業投資、境外融資、證劵投資。目前已有超過220個國家或地區接受人民幣。
1、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適用對象:自貿區內的企業及個人、境外個人
區內個人及企業經常及直接投資項下人民幣結算流程簡化,規定了個人以人民幣結算的經常交易的范圍。
只要客戶在承諾真實的貿易或投資交易背景的基礎上,只需憑區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辦理相關業務。不必亊先得到審批部門的同意,屬於負面清單管理范圍內的業務除外。
優點:流程簡化,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的主體從企業擴大到了個人。
2、試驗區人民幣境外借款
適用對象:自貿區跨國企業、融資租賃企業
區內的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不包括貿易信貸和集團內部經營性融資)
舉例一:
如果A公司有境外項目投資,A公司可以在自貿區內成立1家子公司,如果想獲得境外金融機構的跨境人民幣貸款(境外資金低於國內銀行的利率),為其提供擔保,可通過自貿區內的子公司向境外金融機構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借用期限必須1年以上。
借款資金規模的上限< 實繳資本*1*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宏觀審慎政策參數由人民銀行設定,目前是1,基本就是實繳的1倍)

優點:借款利率低於國內銀行,境內外市場形成互通。
缺點:雖然借款的額度不受投注差限制 ,但目前借外債額度為1倍的實繳資本,並不是想用多少就能用多少。抑制了套利的空間。
舉例二:
上海自貿區的融資租賃企業跨境人民幣借款與前海一樣具備可用於區外的可能。

3、試驗區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
適用對象:在自貿區內有成員的跨國集團企業
其業務的實質是企業以區內賬戶為主賬戶,實現境內人民幣資金池與境外人民幣資金池內資金的雙向流通。
(1)賬戶要求:區內平台企業,可開立一個人民幣資金池主賬戶,專門與境內外成員公司進行對接。
(2)雙向額度:暫無限制,應與集團成員自身生產經營需要的規模相匹配。
(3)資金使用:通過上存、下劃方式,資金池內資金在成員方間,自由劃轉。
案例(不限於該模式):
如果一集團公司想要開拓海外業務,可以在自貿區內成立一家公司,同時納入資金池管理,然後在需要拓展業務的國家注冊一家公司,同時也將海外公司的賬戶納入資金池管理,這樣在初期可以通過資金池對海外亊業進行支持。
首先可用人民幣對境外的子公司注資,省去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的步驟及匯率風險。其次,當海外公司出現資金不足時,集團公司可以通過雙向資金池,運用自有資金給予子公司支持,解決了集團公司有錢,境外子公司還得借錢的難題。

優點:便於集團公司走出去。6月11日最新政策上海自由貿易賬戶FTA賬戶允許開立,這一賬戶與境外公司的資金匯劃將基本不存在任何障礙,人民幣外匯肯定允許,外幣匯劃也被允許,減少不同幣種匯兌產生費用的可能。
缺點:區內企業主賬戶不得與其他資金混用。
4、試驗區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
適用對象:在自貿區內有成員的跨國集團企業
區內企業可開展境內外關聯企業間的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是跨國企業處理集團內應收應付款項的高效操作方式。
境內外關聯企業包括集團內以資本關系為主要聯結紐帶、存在投資性關聯關系的成員公司,以及與集團內企業存在供應鏈關系的、有密切貿易往來的集團外企業。

優點:跨國企業可以合並和抵消一定時期內的跨境人民幣收支為單筆收支交易。進一步提高資金運用和結算效率,降低資金頭寸管理成本,同時亦可幫助企業降低外匯風險。
六、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模式
1、前海跨境人民幣現狀
2012年,首批前海注冊的前海控股、順豐電子商務、粵海全球供應鏈等15家企業,獲得20億元的人民幣貸款。首批參與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的15家銀行為:匯控、中銀香港、工行(亞洲)、恆生、交行、農行、中行、國開行、渣打、東亞、南洋商業銀行、大新銀行、中信(國際)、永隆銀行和招行。
2013年,第二批前海注冊企業獲得跨境人民幣貸款約150億元。
2014年,前海將會有500億元跨境人民幣額度。
2、業務模式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 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不同銀行產品不同,不同行業業務模式也有區別,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2.1前海一般行業的跨境貸模式
模式一:借用法人股東現有授信額度
法人股東分割其在銀行現有的授信額度給企業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使用,並且法人股東須提供擔保。該操作方案的前提為法人股東現有授信銀行和企業申請跨境貸的銀行必須為同一家銀行。
模式二:銀行承兌匯票質押
企業提供其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銀行,銀行授予其不高於銀行承兌匯票有效評估價值的授信額度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按照現有銀承貼現利率7%左右,按照跨境貸綜合成本5-5.5%左右,直接降低企業成本1.5-2%)
模式三:資產抵押/質押
企業提供房產、有價證券、其他資產等抵押或質押給銀行,銀行授予其不高於抵質押品有效評估價值的授信額度用於跨境人民幣貸款。
模式四:企業新申請授信額度,並使用跨境貸
企業根據銀行信貸產品,按照常規信貸標准向銀行申請額度,授信額度下來後,使用跨境貸方式操作。
2.2前海融資租賃企業特殊跨境貸模式:
模式一:股東直開擔保函模式
A企業為上海工行某大型企業,上海工行額度充足,上海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B。上海A企業在上海工行申請開立保函,保函受益人為香港工銀亞洲,香港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該模式主要佔用股東A公司銀行授信額度,為融資租賃B公司開立保函。融資租賃母公司實力雄厚,對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模式二:租賃公司股東直接開保函模式
B企業為前海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股東是境內外較有實力的公司A,可以為B公司提供有效擔保。基於此擔保,前海工行為B企業核定授信額度。B公司在額度內向工銀亞洲開立保函。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該模式主要佔用前海融資租賃B公司自己銀行授信額度,股東A只是為其提供有效擔保。說到底,有個強有力的股東還是很有用處的。
模式三:背對背保函模式
A企業為境內某大型股份企業,在工行的額度已使用完畢,但他行額度充足,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B。A公司在他行申請開立銀行履約保函給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據此對境外銀行開立保函,境外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並用於B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模式四:承租人擔保模式
承租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擔保,工行前海分行據此向境外銀行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香港銀行發放貸款,用於前海租賃公司的租賃項目,前海工行為貸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該模式是融資租賃企業最喜歡用的模式,因為主要佔用是承租人的授信額度。
3、業務流程
1)境內結算銀行為借款企業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用於存放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存款利率按照活期利率。
2)貸款資金入賬前,借款企業應先結算銀行提交貸款合同、資金使用說明書及人行備案表。
3)貸款資金使用前,借款企業應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相關資金用途證明材料(采購合同或發票)。
4)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
5)借款企業及其境內結算銀行按規定對跨境人民幣貸款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7、什麼是跨境債權轉讓
跨境債權轉讓的效力:如果債權人轉讓的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及時通知了債務人,並依法辦理了登記或轉移佔有等手續的,該轉讓行為有效;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則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8、海南積分交易所拿到牌照的企業
海南積分交易所拿到牌照的企業是雄安鏈點科技有限公司。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授予三亞國際資產交易中心開展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的試點資格,審批流程方便快捷,可為客戶提供全流程一體化跨境資產轉讓業務。具體模式是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將境內不良信貸資產和貿易融資資產在交易中心掛牌轉讓給境外投資機構,同時交易中心協助進行外債登記、開立外債專戶,待境外資金進入中心開立的外債專用戶後換成人民幣,並將資金轉給出讓方完成交易。待資產完成處置後,中心協助境外投資人繳納稅款,並將稅後收益兌付出境。
交易中心將以積分交易為契機,繼續探索數字經濟、數字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創新之路。目前具備積分交易業務的五家運營中心是海南有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南京信誠雲服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華東積分業務運營中心);中一天鑫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華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三亞中佳泰富科技有限公司(華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贛州新鏈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西南積分業務運營中心)。在該中心交易要遵循以下原則:
1、 嚴禁線下交易。積分商戶不得隨意創造和發行積分,並以法定貨幣交易,不得在本平台進行公開融資、非法集資。
2、 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積分須為實體經濟消費所產生的贈送積分。
3、 本交易中心各積分業務運營中心不對任何形式對積分交易進行收益承諾。
4、 交易中心嚴禁各種數字貨幣交易。
5、 交易中心嚴禁各種數字貨幣交易。
6、 各積分業務運營中心須對屬地范圍內發生的違規、違法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如造成嚴重後果則取締相關授權,禁止開展積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