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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寄出食品需哪些手續

發布時間: 2022-06-16 05:37:11

1、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條件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客戶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依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制度,備案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實施備案管理的原料品種目錄和備案條件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錄的,應當來自備案的種植、養殖場。

(1)跨境寄出食品需哪些手續擴展資料:

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受理企業相關食品的出口報檢:

(一)出口食品因企業自身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在1年內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三)不能持續符合備案條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衛生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採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三)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

(四)不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監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監督管理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2、國際快遞可以郵寄什麼哪些食品?

食品本身就算是敏感物品的,願意承運的不多,到國際快遞官方往往都不承運,食品不帶

液體粉末可以參考選擇通過國際EMS快遞和DHL快遞敏感貨渠道郵寄的,有21公斤以上可以

參考選擇發含稅的鐵路或者是空派專線,空派專線也是比較妥的,液體帶粉的食品沒有問題。

圖片來源網上

3、出口食品 需要辦什麼手續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客戶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3)跨境寄出食品需哪些手續擴展資料: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4、從國內寄東西到國外怎麼寄?

5、辦理食品出口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食品出口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客戶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4.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三、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1.客戶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廠檢單、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2.出口貨物到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製的需做熏蒸或熱處理的,客戶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如熏蒸產品是木製品,還需提供廠檢單。

3.做熏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客戶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熏蒸。(熏蒸時間需24小時)

四、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後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送到港區裝船。

六、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數據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數據後報關行待海關數據結關後,及時到海關列印退稅核銷聯。

七、出口通關結束。

(5)跨境寄出食品需哪些手續擴展資料: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 備案內容與程序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基本情況;

(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為便利企業出口,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分支機構受理備案申請並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注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並公布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范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採用。

第十一條 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統一匯總公布,並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編號規則對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編號管理。

第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對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國家認監委。

第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制定相應備案監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計劃,確定對不同類型產品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並報國家認監委。

對僅通過文件審核予以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結合出口食品的抽檢情況,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出口食品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及出口食品生產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檔案,及時匯總信息並納入企業信譽記錄,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並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注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經復查不符合延續備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2年內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使用《備案證明》,並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存在隱患,不能確保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的產品因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被進口國(地區)主管當局通報的;

(三)出口食品經檢驗檢疫時發現存在安全衛生問題的;

(四)不能持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的;

(五)未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或者重新備案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撤銷《備案證明》,予以公布,並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一)出口食品發生重大安全衛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續符合我國食品有關法定要求和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准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

(四)向檢驗檢疫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轉讓、倒賣、塗改《備案證明》的;

(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違規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及採用不適合人類食用的方法生產、加工食品等行為的。

因前款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國家認監委和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依據我國和進口國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第二十八條 供港澳食品、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出口食品,國家質檢總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6、食品出口美國需要什麼認證和手續?

視頻出口到美國需要美國的食品FDA認證

FDA對食品、農產品、海產品的管理機構是食品安全與營養中心(CFASAN),其職責是確保美國人食品供應安全、干凈、新鮮並且標識清楚。中心監督的食品每年進口2400億美元,其中150億屬於進口食品,中心的主要監測重點包括:

1、 食品新鮮度;

2、 食品添加劑;

3、 食品生物毒素其它有害成份;

4、 海產品安全分析;

5、 食品標識;

6、 食品上市後的跟蹤與警示

7、食品出口報關都需要什麼手續?

基本報關指南
1.接單
接單:貨物到港後,貨物交接所依據合同、發票、 運(提)單,填制《進口貨物清單》。
2.申報
申報:交接所報關員持填制好的《貨物清單》及合同、發票、運(提)單向審單關員申報,關員審核無誤,編號、簽字,並在中方車輛《海關簽證簿》上批註。
3.驗查
查驗:交接所報關員將已審核的《貨物清單》中方車輛《簽證簿》交查驗關員,經查驗單貨相符,貨物放行出卡口。
4.計量
計量:交接所報關員將《貨物清單》交計量處檢斤,關員登記,並在清單上加蓋檢斤章,車輛回皮時,關員審核是否加蓋倉庫印章並批註《簽證簿。
5.入庫
入庫:貨物計量後由交接所人員押運至海關指定倉庫。
6.接單
接單:貨物交接所收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清單》及有關單證並在《出口貨物清單》左上角加蓋印章、錄入微機。
7.申報
申報:交接所報關員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清單》向審單關員申報,關員審核無誤,編號、簽字,並在中方車輛《簽證簿》上批註。
8.查驗
查驗:查驗關員憑《出口貨物清單》、中方車輛《簽證簿》(俄方車輛憑《進口貨物清單》第三聯)查驗貨物。
9.放行
放行:經查驗單貨相符,貨物進入卡口,結關放行。

10.稽查
稽 查:報關企業注冊
11.預錄入
預錄入:列印報關單、合同、運單、發票、載貨清單、應證商品所需的各種單證、進口征免稅證明。
12.統計
統計:重點審核海關統計所需的各項統計指標:進出口商品的品種(即商品分類)、數(重)量、價格、國別(地區)、經營單位、境內目的(貨源)地、貿易方式、運輸方式、關別等。
13.審單
審單:重點審核報關單所附各種單證(合同、運單、載貨清單、發票及依據應證條件所要求的各種單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14.審價
審價:重點審核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審定出口商品的價格,確定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
15.征稅
征稅:重點審核進出口貨物的征免稅性質和所適用的稅率,出具稅(費)繳款書,核銷已入庫的繳款書,出具聯系單。
16.放行
放行:進口憑完稅的繳款書和聯系單,開具放行單;出口憑已審核的報關單辦結放行手續,並加蓋放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