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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並購相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2-06-08 00:58:36

1、我國關於海外並購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們國家現在目前海外收購的法規是非常的單薄,主要是一些辦法和暫行規定,第一個法規是《對外投資過別產業指導目錄》,是商務部外交部直接發的,這是2004年下半年發布的,總歸涵蓋了67個國家。這個指導目錄規定在以上的67個國家相規定的產業當中,會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主要是有外匯、資金、稅收、海關還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
第二個法規是《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這是2004年7月16日頒布,頒布之日起生效。這決定,他規定3000萬美元對外投資,和一千萬美元以上的非資源性的對外投資,要經過發改委的批准。
第三個法規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暫行管理辦法》,這是發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頒布的,頒布之日起生效。這個辦法是對國務院規定的細化。它還主要細化為資源類的開發類項目,兩億元以上,和用匯惡毒兩千元一上的,發改委批准。
第四個法規是《境外投資核准事項的規定》及,商務部2004年10月1號規定的,同時也生效。

2、保險公司跨境並購成功的因素有哪些

保險公司跨境並購成功的因素具體如下:
1、長時間觀察境外保險項目機會,抓住機會;
2、熟悉、理解並掌握國際通行保險規則;
3、良好的保險團隊構成及外部顧問;
4、成熟、符合保險公司實際的並購戰略;
5、准備充分的保險項目並購的策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3、引起保險公司跨境並購的因素有哪些

保險公司跨境並購成功的因素有:
1、長期觀察境外保險項目機會,抓住機會;
2、熟悉、理解並掌握國際通行保險規則;
3、良好的保險團隊構成及外部顧問;
4、成熟、符合保險公司實際的並購戰略;
5、准備充分的保險項目並購的策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4、反壟斷法對跨國並購的規則

跨國並購,分為兩種,第一種中資並購外資,這種《反壟斷法》沒有做特別的限定,國家肯定是鼓勵的;第二種是外資並購中資,這點在《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也就說,並購前要經過國務院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審批,特殊行業的還有經過特殊行業的主管部門審批。

5、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第三條 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認真了解並遵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贏"原則。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對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第二章 核准第五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境外投資實行核准。商務部建立"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對予以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樣式見附件一)。《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製,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第六條 企業開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資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商務部核准:

(一)在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境外投資;

(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具體名單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

(三)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

(四)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

(五)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條 地方企業開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按第十四條的規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一)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

(二)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

(三)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第八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投資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二),並按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核准。第九條 企業境外投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我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三)可能違反我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

(四)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

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第十條 商務部核准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徵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境外投資應當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核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視情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第十一條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時應當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

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主要從東道國安全狀況、對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影響等方面提出意見,並自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第十二條 企業開展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情形的境外投資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境外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的具體內容、股權結構、投資環境分析評價以及對不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的說明等;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者合同;

(四)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並購類境外投資須提交《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表》(樣式見附件三);

(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條 企業開展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收到申請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對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及是否涉及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進行初審,同意後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的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申請人;受理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不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時間)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6、跨國並購風險的概念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並購風險的概念是指跨國兼並和跨國收購的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存在政治、文化差異、法律差異、匯率等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7、跨境並購交易中使用投資銀行的聘用協議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工作范圍方面:在聘用協議中應該描述詳細而全。團隊、估值、交易架構、收購策略、技術、法律和其他外部顧問協調、公關、協助談判、出具意見等一般應納入。
第二、保密條款:一般來說,投行在進入交易協助客戶處理具體事項之前,客戶往往會先要求其簽署一個專門的保密協議,對保密信息的使用、保密責任等做詳細約定。在聘用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往往會比較簡單,此時一般有兩個處理方法:第一,在聘用協議中不做處理,將保密權利、義務直接引到前面已經簽署的保密協議中去;第二,簡單描述,但未盡事宜由已經簽署的保密協議處理。
第三、聘用協議中關於交易的定義應當盡量窄一些:因為交易的定義與報酬直接相關,所以從客戶的角度看,交易的定義宜窄不宜寬,且須注意如果是不同類型的交易不能被同一個交易涵義所覆蓋;筆者曾經參與過一個並購項目,目標公司就是在引入財務顧問的時候將交易的定義寫得過於寬泛,從而在後續的一個不同交易完成後引來了財務顧問追索的麻煩。
第四、付款方式明確:「月度報酬」或者「一次性付款」或者「僅僅成功費」或者「未成功時雜費補償」,有無「包稅條款」(即投行獲得的報酬是凈數,稅負需要由客戶承擔),如果無「包稅條款」應要求投行在稅負方面對客戶免責,且在根據相關稅務法律法規規定客戶有「預提」義務時,客戶應有權預。
第五、「交易成功付費」的計算方式:是基於交易金額還是一口價,需要明確,還有多種靈活的方式,比如客戶是賣方,如果投行在基礎價上多賣了錢,則在多賣的基礎上再有一部分獎勵,也有的客戶是交易不成功則一毛不拔。
第六、公允性意見:從公司高管責任的角度看,客戶一般會要求投行向公司董事會出具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意見」,但有些投行往往會強烈抵抗此點。甚至在交易完成時遲遲不願意出具公允意見書。對於公司來說,從投行那裡拿到「我們的意見是公司在本交易中支付的對價,從財務角度看是公允的」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公司的董事會與高管層。雖然投行往往會在前面一句話上加上「受限於前述內容」,前述內容一般是一些得出結論的假設、對信息沒有自行驗證等常規的內容。
第七、無理由任意解聘權:一般客戶會要求無理由提前通知的解聘權,但投行往往會要求相同的權利,對於客戶來說,一般不會給其投行無理由終止權。解聘權條款的談判,往往就集中在終止權是否需要合理理由及提前通知上。
第八、尾期條款:一般來說,投行會要求聘用終止後,客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交易仍需支付成功費或相關費用,對於客戶來說,此尾期條款時間越短越好。
第九、後續融資的優先權:投行一般會在並購交易的聘用協議中要求給予交易後續融資的優先權,是否給予此等權利一般由商務決定,從律師的角度看,如果商務上給予此權利,則應考慮加入「在有市場競爭力的費率」等限制條件。
第十、廣告條款:在聘用協議中,投行一般會要求在交易成功後要求對交易的描述可在其廣告或宣傳資料中出現。從客戶的角度看,廣告的范圍、內容及有關交易信息披露的程度需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第十一、投行在交易中與其自營部門、研究部門的關系條款:是否能推薦其他客戶買公司或者目標公司的股票?是否對目標公司的評級不能影響並購?是否在協議中同意獨立性?這些問題都需要涉及。客戶一般應要求投行的各專業團隊之間要有嚴格的防火牆,以免內幕信息透露,並注意利益沖突問題。
第十二、合規類條款:金融行業的合規擔憂一般都比較嚴重,所以在投行的聘用協議中,投行往往會加入眾多的合規類陳述與保證及責任條款。從中國客戶的角度來看,一般來說,不應同意投行在協議中加入我方不熟悉的美國、歐盟關於金融監管法規,除非有特定理由,並應咨詢有經驗的法律顧問或外部律師,且一般應要求對等適用。
第十三、免責條款:投行的責任限制可能在聘用協議中是一個對雙方來說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一般來說投行會有公司政策,比如最高能承受多少責任(比如承擔責任以收到的服務費作為封頂)。但從客戶的角度看,如果出具了不符合行業慣例的工作成果而使客戶依賴此等工作成果做出了錯誤的決策,則客戶應有權追索更多的損失。此種情況下,往往雙方會做出妥協,比如客戶在其最關心的幾點上,可以拿到更高的賠償額(往往是一個封頂的額度,不同的專業顧問機構有其內部的政策),但對於按照行業慣例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如果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等行為,客戶的確很難要求從投行中獲得更多的賠償。從經濟學的角度解釋,在欺詐等例外情況下,外部專業顧問對客戶承擔有限責任,符合「deep pocket」(深口袋)的原理。經濟學上,誰的口袋更深,更有能力承擔責任,則從社會總效益的角度看,風險分配給口袋更深的一方,對整個社會經濟效益來說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