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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能跨境抓間諜嗎

發布時間: 2022-06-07 16:32:17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第三條 《反間諜法》所稱「境外機構、組織」包括境外機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所稱「境外個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第四條 《反間諜法》所稱「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第五條 《反間諜法》所稱「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
敵對組織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確認。第六條 《反間諜法》所稱「資助」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向實施間諜行為的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
(二)向組織、個人提供用於實施間諜行為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第七條 《反間諜法》所稱「勾結」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是指境內外組織、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二)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
(三)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系,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的。第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一)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三)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製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製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五)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七)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八)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九條 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入境。第十條 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據《反間諜法》第八條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反間諜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志和警燈、警報器。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安全部偵察證或者其他相應證件。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的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履行《反間諜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安全防範義務,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約談相關負責人,將約談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推動落實防範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

2、外國間諜被國家安全局抓了怎麼判?

不判.讓被抓間諜的情報機關用被捕的中國間諜交換.

3、國家安全局的人是抓外國特務的嗎

中國沒有「國家安全局」,所謂的「國安局」只是民間的一種誤傳,中國只設有國家安全部,英文全稱是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簡稱MSS,成立於1983年。

198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秘書長、公安部長劉復之向政治局請示,要求改組中調部,計劃是由中調部的全部和公安部的反間諜機構合並成為「國家安全部」。中央政治局批准了這一設想,「中國國家安全部」正式設立,當時的公安部副部長凌雲出任第一任國家安全部部長。由於在1985年發生了國安部的一位局長俞強生叛逃美國的事件,凌雲由此被撤職,賈春旺出任中國國家安全部部長一職,其在這個職位上任到1998年,3月轉任公安部長。
國安部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國務院職能部門。可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除辦公廳外下設:16個局

4、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進行搜查嗎

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進行搜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對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4)國家安全機關能跨境抓間諜嗎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2、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

3、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4、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5、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利:
1、行政處罰權,對於行使輕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國家安全機關對其處以警告或罰款的權利;
2、偵查、拘留、逮捕等權利,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法律依據】
《反間諜法》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6、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與其同等性質是什麼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是依法設立並代表國家掌管國家安全行政事務的機關,是我國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防範和打擊隱蔽敵人滲透破壞活動、在隱蔽戰線上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職能部門。

其主要職責是:掌管反間諜工作和其他有關國家安全工作;開展隱蔽戰線的斗爭,嚴密防範、打擊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門機關與有關部門相結合的原則,大力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國家安全意識,建立和加強反間諜的人民防線。

7、作為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哪些具體職權

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對用於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於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範標准,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範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檢測。

第十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8、抓間諜是由哪個部門處理的?

1、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2、相關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中國政府的反間諜機關和政治保衛機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1983年7月由原中共中央調查部整體、公安部政治保衛局以及中央統戰部部分單位、國防科工委部分單位合並而成,這個部門是我們生活中不經常聽到的。

9、國家安全機關權利

法律分析: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利:

1、行政處罰權,對於行使輕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國家安全機關對其處以警告或罰款的權利;

2、偵查、拘留、逮捕等權利,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法律依據:《反間諜法》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反間諜法》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10、中國大陸國家安全機關在中國大陸境內有權對未滿十二周歲間諜採取強制措施嗎?

當然有。
間諜,不僅僅不享受國內法保護,
也不受國際法保護。
甚至,連戰俘待遇,也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