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跨境指南 » 跨境破產風險防控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跨境破產風險防控

發布時間: 2022-06-06 12:00:49

1、跨境金融的風險有哪些

企業跨境支付業務至少應當關注下列稅務風險:
1.享受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優惠條款的,是否准確判定「受益所有人」;
2.享受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是否准確判斷「特許權使用費」;
3.向非居民企業及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是否准確代扣代繳稅款;
4.是否准確區分「特許權使用費」與「技術服務費」;
5.承擔在境外分支機構任職的董事、高管的外國人員工資薪金,是否准確扣繳個人所得稅;
6.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所得稅前不能扣除的費用,匯算清繳前是否納稅調整;
7.向非居民企業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是否依法履行備案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8.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款項是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9.簽訂的跨境支付業務合同中關於稅款負擔的條款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規定;
10.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外匯資金是否依法履行備案義務;
11.有雙邊稅收協定的跨境支付業務,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並履行備案義務;
12.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是否准確認定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
13.進口商品被稅務機關核定特許權使用費的,是否重復納稅。

2、應對跨境電商各類潛在風險必須怎麼做?

應對跨境電商各類潛在風險, 必須加強國際合作。

9日,首屆世界海關跨境電商大會在北京舉行,中國方案備受關注。

本次大會由中國海關總署與世界海關組織共同舉辦,來自125個國家和地區的海關代表及電子商務相關企業、國際組織和學術界近2000名代表出席會議,會期兩天。

在「創新、包容、審慎、協同,推動跨境電商可持續發展」的主題下,大會將討論由中國海關會同世界海關組織各成員海關制定的《世界海關組織跨境電商標准框架》,重點關注便利、安全、稅收、統計、合作、能力建設等問題。該框架是首個世界海關跨境電商監管與服務的指導性文件。

作為新興業態,跨境電商具有碎片化、小額化、高頻次等特徵,給海關監管提出了一系列挑戰。與會嘉賓中,無論是政府部長、國際組織負責人,還是企業領軍人物,都紛紛談到一個話題——跨境電商,既要通得快,又要管得住。

在提升通關效率方面,中國實施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擴大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准版試點范圍、匯總征稅疊加自報自繳等一系列措施,通關時間不斷壓縮。

此前舉行的中國全國海關關長會議指出,2018年,海關要繼續推進通關流程去繁就簡,推動壓縮通關准備、貨物提離時間三分之一,年底前壓縮集裝箱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10%以上。

通關加速的同時,在把風險擋在國門之外方面,中國海關也毫不含糊。通過全面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海關部門設立了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在大幅降低通關環節人工干預比例的基礎上,積極防控各類風險隱患。

緝私打假,是世界各國和地區面臨的共同課題。僅就跨境電商領域而言,隨著業務量持續增加,如何保障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唯有各方攜手前行。

「全球挑戰需要全球性解決方案。」歐盟稅務與海關同盟總司國際和綜合事務主任薩賓·亨茨勒說,我們要應對跨境電商各類潛在風險,必須加強國際合作。

3、美國承認中國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嗎

中國破產程序域外效力在美國獲得承認的法律實務要點
2014年8月12日,美國聯邦破產法院新澤西州地區首席法官格洛麗亞·伯恩斯(Gloria M. Burns)簽署命令,批准了正在中國進行破產重整程序的浙江尖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的代表向美國法院提交的一份申請,承認這項中國破產重整程序(下稱「尖山光電案」)獲得在美國的域外破產效力,並立即給予相應的破產救濟。
該判決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作為美國法院承認中國破產程序的首例,必將為其它有破產重整需求的中國企業尋求將其在美資產和債權納入在華發起的破產程序產生積極的示範作用,也為中國法院未來依照互惠原則承認美國破產程序在華的效力帶來重要啟示並提供了可能。
1 案情簡介
浙江尖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山公司」)系海寧市重點光伏企業,由十一家法人企業及十五位自然人股東投資設立,注冊資本3.6億余元人民幣。浙江省海寧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該公司及其三個子公司(合稱「債務人」)享有到期金融債權本金1.1億余元人民幣,一直未被清償。
2013年11月5日,申請人海寧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債務人存在巨額金融債務,已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在光電行業趨勢向好的情況下對其破產重整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更可避免海寧市發生金融動盪」為由,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債務人公司在整個光伏產業陷入低谷時出現嚴重虧損,現已無力償還銀行到期貸款,債務人經營陷入困境。但是該產業目前已逐步步出低谷,國家已出台多項政策進行扶持,光伏產業即將迎來新的發展契機,故對債務人進行破產重整,讓債務人重生,是可行和必要的。從債權人角度而言,破產清算可能使債務人資產出現大幅貶值,對債權人將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法院裁定受理了對債務人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並依法指定尖山公司清算組擔任債務人的破產重整一案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並規定管理人具有「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九項職責。本案先後共有119家債權人申報了33.2億余元人民幣的債權,得到確認的債權總額為17.3億余元人民幣。
2014年6月30日,該院出具《決定書》,表示注意到債務人「在美國擁有大量破產財產」(筆者註:據悉價值大約為1.5億元人民幣,主要是位於新澤西州某倉庫中的太陽能電池板),依據管理人申請,對管理職責范圍補充決定如下:「管理人有權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法典第11篇(即「破產法」)第15章之規定,向美國司法機構尋求相關司法救濟,並有權採取其認為合適的步驟履行其職務。」從而明確授權破產管理人作為債務人的代表,尋求美國破產救濟。
2014年7月11日,管理人任命了一位「指定受權人(Authorized Designee)」,授權其「簽署並向美國相關法院遞交所有申請書、宣告書及其他任何動議…代表債務人聘請律師事務所作為債務人之代理律師…並有權採取一切破產管理人或其指定受權人認為與啟動該等法律程序相關的必要、合理行動,以管理、追回一切屬於債務人之資產、權益和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啟動美國破產法典第15章程序。」
2014年7月16日,該指定受權人聘請的美國律師,向位於新澤西州的美國聯邦破產法院提交了《承認外國主要程序和提供救濟和幫助》的申請動議書。該動議對申請符合美國破產法對域外破產程序的承認條件進行了全面的闡述:該中國破產案構成美國破產法定義的「外國主要程序」;來自中國的「指定受權人」是符合美國破產法定義的「外國代表」;且本案具備來自中國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決定書等全套證明文件。
2 美國法院的判決
首席法官伯恩斯分別於2014年7月24日、8月5日、7日和8日舉行多次聽證,並最終於2014年8月12日簽署命令,批准了此項申請:
1. 根據聯邦破產法典第1517(a)(1)-(3)條,及第1517(b)(1)條,確認中國破產程序符合美國法定義下的「外國主要程序」的各項條件;
2. 命令立即提供相應的美國司法救濟:「根據聯邦破產法典第362條,第1519(a)(1)條,和第1521(a)條,所有的自然人債權人和企業債權人,從現在起,被禁止(stayed, without limitation)推進執行一切針對債務人的、或債務人在美國境內的任何財產(包括被主張但待確認的財產)的判決或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並被禁止從事任何佔有、控制、移轉、處分、或設限於債務人在美財產的行為;或未經本庭允許,進行任何針對債務人及其資產的其它行為…。任何正在進行中的移轉、設限、處分債務人在美資產及其相關收益(含所有被主張但待確認的財產)均暫停實施,直至法院簽發相關指令。」
3 對美國法院判決和美國破產法典的解讀
跨境破產是經濟全球化中不可避免的一種經濟與法律現象。資產散布於多國的債務人(通常是大型跨國公司)一旦成為破產程序的對象,往往亟需各國破產法院進行跨國界合作,彌合彼此破產法律制度的矛盾和沖突,互相承認破產程序,從而增加挽救陷入債務困境的債務人的可能性,公平有效地推進破產程序,防止債務人分散在各國的資產被隱匿或揮霍,維護分布在各國的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債務人及其雇員的利益。
以中國為例,中國企業不斷加大邁向世界的步伐,或直接對歐美發達國家投資,或通過國際貿易向這些國家輸出大量商品。當這些中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資不抵債,需要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時,相關中國程序和法院判決能否得到西方國家法院的有效承認,直接關繫到其放置在被投資國或貿易國的資產能否成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並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例如2013年無錫尚德破產案在中國境內進行期間,其在美國的上市公司尚德電力被美國債權人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美國強制破產,同一時期尚德電力在義大利的47座電站也先後被義大利法院查封。凡此種種,均會產生復雜棘手的跨國破產法律的沖突,有待各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協調解決。而美國聯邦破產法院此時在尖山光電案中對來自中國的申請給予積極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示範價值。
根據2005年修訂的美國聯邦破產法典中新增的第15章,代表外國破產程序的申請人(稱「外國代表」),有權直接向美國法院提出承認該外國破產程序的申請,要求啟動相應的美國境內的輔助程序,獲得相關破產保護。如果美國法院同意了該等申請,外國代表將有資格直接獲得,或經請求獲得美國破產法院給予的破產救濟。這些規定與2005年之前的舊版美國破產法典相比,大膽消除了原跨境破產管理中冗長的承認外國判決或外交審批的程序。
要想獲得美國法院的承認,外國代表必須證明符合第1517條提出的三個要件:
(1)外國程序的性質:該外國破產程序是一個「外國主要程序(指該程序是在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的所在國啟動)」或「非主要程序(指該程序是在債務人的營業所(Establishment)的所在國啟動)」;
(2)外國代表的性質:該外國代表是一個自然人或實體;
(3)已經提交了符合第1515條要求和列舉的證明文件:(i)經公證的受理提起外國程序的外國法院決定和對外國代表的任命決定;(ii)外國法院出具的該外國程序正在進行及外國代表的具備相應身份資格的證明書;或(iii)若不具備第(i)和第(ii)項要求的證明文件,任何其它能夠被美國法院接受的證明外國程序存續和外國代表資格的證明文件。
應該說,這些證明文件並不繁瑣,且一項具備了適當法定文件的承認申請一般會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舉行聽證。[5]聯邦破產法典第1517條(c)款明確要求法院在盡可能早的時間內(「at the earliest possible time」)作出是否承認的決定。
若法院認為受到的申請材料,以及外國程序與外國代表等事項均符合第15章各條的規定,法院就應當按照第1517條的強制性規定,做出一項承認的命令,允許域外破產程序對債務人的在美資產發生相應的破產效力。此時,納入中國破產程序中的財產,將不僅限於破產債務人在中國國內的財產,還能夠包括其在美國的財產,使得債務人在美國的財產也將通過一定的程序移交給中國的破產管理人進行管理和分配,從而能夠最大限度的作出清償,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綜觀尖山光電案判決的事實和程序,美國破產法院正是嚴格按照上述規則對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相關判決和給予司法救濟的。
4 中國破產程序域外效力在美國獲得承認的法律要點
尖山光電案從提交申請到拿到批准令,不到一個月。其之所以能夠順利獲得美國法院的救濟,且速度之快,不得不說具有個案的色彩。可以舉一反三,從中抽象出普遍性的原則,在未來類似案件中,獲得更多的成功案例。
1. 法律上的准備
(1)中國法律方面
中國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及其代理律師,在面對美國法官的審查時,難免要承擔起對中國破產法的法律體系、制度、程序、乃至公正性進行全面介紹的職責,從而讓美國法院法官對中國破產程序有一個全面和比較法意義上的認識,消除其對美國債權人的利益是否能夠在中國得到充分、全面保護的疑慮。從而,也為可能面臨的來自美國異議人提出的異議動議做好充分的法律回應的准備。
(2)美國法律方面
全面了解美國破產法律的具體規定,最大化的利用美國法對破產債務人提起的外國程序的司法救濟。例如,通常被認定為「外國主要程序」,要比被認定為「外國非主要程序」獲得及時得多和更全面的救濟。因此,應當在進行破產承認案的准備和參加美國破產法院的聽證程序中,極力主張和證明中國是該中國破產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的所在國,而非僅僅是債務人的諸多營業所之一的所在國。通常,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法院將推定債務人的公司注冊地國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
另一方面,要做好充分的應對美國法院法官判決的准備:如果被判斷為外國非主要程序,則雖是退而求其次,也要迅速拿出申請書積極爭取在非主要程序中可以獲得的所有美國法律救濟。
美國通過在2005年對《聯邦破產法典》增設第15章,較全面的移植了聯合國跨國界破產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Insolvency)對於外國破產程序進行承認的原則和規則,並將外國破產程序區別為「外國主要程序」和「外國非主要程序」兩種。做此等劃分的一大結果,是外國代表將獲得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美國司法救濟:
(1)在外國主要程序項下的外國代表,將根據第1520條,自動獲得相當於美國國內破產程序可以獲得的某些特定的救濟,例如:對債務人及其位於美國的財產適用債務追索行為的自動停止措施(第362條的Automatic Stay)並提供充分保護(第361條的AdequateProtection);外國代表將有權管理債務人的經營,行使託管人的權力使用、出售或出租債務人位於美國境內的財產,及有權撤銷破產程序開始後發生的財產轉移行為;以及擔保債權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後在美國境內取得的財產不發生效力(擔保協議有約定的擔保物的孳息除外)等。
這些自動效力意味著外國代表無需向美國破產法院另行申請命令,即可有效和及時的阻止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轉移或隱匿。同時可使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可能的利益主體集中於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法院,由該法院統一處理與破產有關的境內外事宜。
(2)如果外國程序只是作為「非主要程序」被承認的話,根據第1521條,美國法院只能依外國代表接下來的申請酌情給予適當救濟,即上述自動停止等保護措施,將沒有自動發生效力的可能,而是需要外國代表及時主動地提出申請,且美國法院有決定是否批準的裁量權。這意味著此種狀態下的外國程序,是否能夠全面獲得美國的司法救濟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及時的阻止財產轉移、隱匿等行為的發生。
2. 實體上的准備
中國管理人的代理律師,應早作準備,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國破產企業在美國資產各類信息,例如,資產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出售貨物的美國買受人;應收賬款的美國債務人;固定資產的在美的產權人、管理人等相關信息,以及在美有關主體是否已經知道在中國提起的破產程序,是否已經採取了不利於中國破產程序的行動,例如變賣、轉移、隱匿在美資產等。
相關材料越充分、越具體,越能爭取到中國法院對准備在美國提起的申請程序的支持,並提高獲得美國法院提供的緊急司法救濟的可能性。
3. 程序上的准備
(1)中國程序方面,要全面細致的准備美國承認域外破產程序所需要的各類證明文件,從中國法院的立案文件、相關裁定、判決,到中國破產或重整債務人、管理人出具的各類證明文件,以及全套公證程序、翻譯程序,內容上缺一不可,質量上需一絲不苟,不能讓美國法院、美國可能的異議人有對中國方面產生的文件產生質疑和否定的可能。美國司法機關高度注重程序的合規性,來自外國的文件中的絲毫的差錯,都可能導致程序的不必要拖延甚至是滿盤皆輸。
(2)美國程序方面,要選擇熟悉企業破產程序的美國律師,作為啟動美國程序的美方代理人,並與美國律師合作,中美律師協調聯動,選擇正確的管轄法院對提起申請做全面准備。
4. 注意速度和節奏
一切准備程序,均應迅速進行,特別注意不要提前打擾美國的利益相關人,同時要向受理案件的美國法院充分闡述批准申請的緊迫性,告知美國法院如不盡快下令,財產可能被轉移或隱匿。
5 尖山光電案對中國法律界和中國法院可能的影響
可以說,尖山光電案為中國法院承認外國破產程序起到了一定的示範作用,並為中國法院運用互惠原則承認來自美國的破產程序提供了可能。
近年來,中美之間跨國公司跨境破產案件日益增多,但截至目前,尚不存在一部能夠協調兩國跨境破產制度的國際公約或統一規則。中美之間也尚未簽訂雙邊條約調整中美跨境破產法律問題,且這種狀態,短期內也不會有所改變。
雖然中美兩國各自的破產法典,對於跨境破產問題均已經有了單邊立法規定,中國於2007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的第五條,為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在中國的域外效力提供了可能性。但相比美國破產法典第15章,該規定過於籠統,對中國法院缺少具體指引。特別是,不像美國法系統移植和接納了聯合國示範法無需互惠要求的「修正的普遍性原則」,中國仍然保持了地域主義原則的特徵,要求以互惠為前提,且中國法院發現承認該域外破產程序有違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拒絕承認其效力。這樣在實踐中,對中國法院承認境外破產程序在中國的域外效力帶來了很大難度。
但是,可以期待的是,尖山光電案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美國獲得承認的成功,將為中國法院未來對美國破產程序在中國的域外效力的承認提供切實的互惠前提。

4、做跨境電商應該知道哪些風險?

做跨境電商最好要注冊企業賬戶,個人賬號在很多大平台都是不支持的。即便注冊成功,在以後的賬號經營上成功難度也是非常大,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目前國內的跨境電商平台非常多,但是真正有品牌,有實力,有信譽的大平台並不多,很多都是專門騙取加盟費的皮包公司,所以我們在選擇平台的時候一定要慎重,避免上當受騙。做跨境電商的單件貨物運費成本相對國內快遞來說十分昂貴,不適宜單價過低的商品進行零售。國外法律對品牌保護極為嚴格,千萬不可以出現侵權產品,否則會面臨非常嚴厲處罰,最常見的就是強制關店。跨境電商IP地址不可隨意變動,所以選擇辦公地點一定格外注意,要選擇可以長久使用的辦公地點,避免遭遇不必要的制裁。新店鋪最好要每天連續上新不要中斷,有利於你早日開單。對了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小編要特別提醒一下准備做跨境的朋友們。
跨境電商因為涉外,所以很多時候並不能完全受我們國家法律保護,所以在做跨境電商之前一定要仔細研究國外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引起不必要糾紛,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很可能會因此導致你店鋪被強制關閉,資金賬戶被凍結,導致你店鋪損失慘重。
還有因為跨境電商的客戶在境外,店主維權困難,所以也會出現一定程度的經營風險,准備做跨境的朋友一定要熟知。
在境外有一些騙子利用國內店主境外維權困難,不僅時間成本,經濟成本高,成功維權可能性也低的這一漏洞進行犯罪活動。所以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格外小心,堅決不要同意任何境外客戶使用避開平台之外的方式交易。
也要抵禦一些來自境外客戶的其他誘惑條件,堅決遵守國內外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平台規則運行店鋪,避免遭遇國外一些機構的釣魚執法。
當然小編列舉的這些也並不全面,有心往這一塊發展的朋友不可僅憑小編一篇文章就覺得了解跨境經營。一定要多花費些時間和精力來耐心研究,然後再著手准備這方面的經營。
不論做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定風險的,跨境電商也不例外,我們無法完全避開風險,只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將風險降到最低。
加油吧,朋友們!小編誠心祝願願意往這一領域發展的朋友們一帆風順,財源滾滾

5、在國際貨物貿易或跨境電商過程中,如何應對各種類型的外部風險?請舉例說明並談談你的具體看法或措施.

行內8年回復僅供參考
國際貿易跨境電商中主要存在三種風險
第一種 出樣品不給錢
這種情況一般屬於新客戶業務量很小 要求免費樣品 這種情況很可能石沉大海,應對方法就是保證本金應收,第一次盡力快遞到付發貨,預防成本物流風險
第二種 付款買單預付款風險
對於經常合作的客人,有些客人久而久之會要求 預付%30甚至更少的貨款 等開船後或者交單後多少天付款, 這種屬於國際貿易中的DP付款交單條款 但是存在客人收到單據後,後續貨款不能及時得到,或者收貨人特殊原因無法聯系產生餘款壞賬的風險,應對方式一般採取%50預付款 剩餘%50見提單復印件付款。提前開船到港前結清
第三種 到港後威脅棄貨要求發貨人降價, 一些實踐證明一般印度等一些信譽不好的國家收貨人有到港之後估計不聯系船東,船東由於無法聯繫到收貨人超過1-3個月正常就可能會拍賣貨物,港區產生的倉租櫃租如果拍賣費用不能相抵會找發貨人來索要,所以有些收貨人抓住這個竊機軟硬兼施威脅發貨人降價否則棄貨。應對這種情況一定注意提前收款,找相對信譽好的收貨人出現問題要第一時間溝通解決
總之 為了安全貿易,無論是電商還是貿易,雖然信用證比較麻煩但是還是建議信用證為主保證收發貨人互相權益和安全。當然買賣講究信譽,坑蒙拐騙永遠換不來共贏

6、跨境佩怎麼對客戶的實施業務保障風險管控?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電子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電商物流及異地倉儲送達商品,從而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7、跨境電商海運風險知多少

貨物漂洋過海抵達目的港後卻無人提貨,致使集裝箱長期滯港,產生高額費用;國內造船廠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導致仲裁失利;萬噸巨輪觸碰碼頭,船企面臨巨額賠償……隨著海洋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電商蓬勃發展,國際航運貿易中隱藏的各種法律風險浮出水面。近日,寧波海事法院對外發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狀況白皮書,「手把手」教你防範國際航運風險。
目的港無人提貨 索20餘萬滯箱費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電器公司要出口一批電熨斗,委託浙江外運有限公司寧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外運明州分公司」)向馬士基航運公司訂艙。
馬士基公司的提單顯示,托運人為卓力電器,收貨人為法格公司,起運港為寧波,卸貨港為巴塞羅那,1個40尺集裝箱,運費到付。
同年11月19日,貨物到達目的港卸貨,法格公司卻因破產遲遲無人提貨,貨物在目的港產生了高額的滯箱費。
根據馬士基公司在網站公布的費用標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個40尺集裝箱滯箱費為30104歐元(按照當時歐元對人民幣匯率1:7.6474計算,摺合人民幣20餘萬元)。
馬士基公司為此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滯箱費和運費等相關費用。
寧波海事法院判決認為,涉案貨物到港後,卓力電器公司確認其於同年12月初即知曉收貨人法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無法提貨,雖然其隨即詢問原告貨物退運及費用事宜未得到答復,但其作為涉案貨物的托運人,理應持續關注貨物在目的港現狀及後續處理事宜,及時對到港貨物作出處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產生高額費用。在本案中馬士基公司對較高目的港費用的產生也存在過錯。馬士基公司在貨物到港無人提貨約3個月後才通知相關方,在托運人一直未能給出貨物處理指示時,亦未採取有效減損措施,如將貨物轉移至倉儲費用較低的倉庫等,對此亦存在過錯。為此,卓力電器和外運明州分公司承擔運費,摺合人民幣16690元;卓力電器還要支付滯箱費人民幣5萬元。
■法官說法
受國際經濟形勢不振的影響,國外買方有的倒閉,有的希望通過拖延壓低貨價,有的貨物到港時被海關查驗扣留,有的買方事先發現貨物有質量問題等,都會造成集裝箱貨物長期滯港,產生大量費用。
當前因貨物長期滯留港口無人提貨,航運公司向托運人索賠港口堆存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糾紛呈多發態勢。在審理中還發現,南亞一些國家的買方在貿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圖,通過長期不提貨的方法造成海關拍賣貨物,以便低價收購,給國內出口方帶來損失。
為此,外貿單位在與國外買方訂立銷售合同時,盡可能採用CIF條款並使用信用證結匯,要求簽發指示提單。這些措施的好處在於,即使買方想違約不要貨物,賣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證下收取貨款。
當收貨人不提貨的情況發生時,托運人應及早採取處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費用進一步增加,必要時需早下決心通知承運人棄貨。作為承運人,須及時向托運人或其貨運代理人通知無人提貨的情況,提示費用增加的風險並征詢對貨物的處理意見;如果收貨方無反饋,也需依法對貨物進行妥善處置,切實盡到減損義務。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強制執行
2007年,芬佳德航運公司與寧波工藝品公司、浙江航暢船舶製造公司簽訂造船合同。約定分五期支付貨款,第五期款項在船隻交付驗收後,支付剩餘的20%;買方在船隻交付和驗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應作為預付款,如合同被買方根據約定撤銷或取消,應在三個銀行營業日內以美元向買方退還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項總額以及相應利息;賣方須向買方提供涵蓋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銷的還款保函;買方應在賣方船廠交付規格書中規定的包括主發動機在內的物品;若產生爭議,雙方應根據英格蘭法律在英國倫敦仲裁解決。
協議簽訂後,因寧波工藝品公司和浙江航暢船舶製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於2011年5月取消合同,並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在倫敦啟動了仲裁程序,請求裁定寧波工藝品公司和浙江航暢船舶製造公司退還各期付款及其利息,並承擔相應的合同利息、復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寧波工藝品公司和浙江航暢船舶製造公司應支付金額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為6%的利息。
因兩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芬佳德公司於2014年5月23日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承認並強制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寧波海事法院認為,本案仲裁裁決符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對芬佳德公司的申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近年來,締約地位不平等導致國內造船方在解決糾紛環節處於被動地位的問題值得重點關注。多數涉外船舶合同會訂有仲裁條款,多有約定任何產生於造船合同解釋和履行中的爭議均應根據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條例在倫敦仲裁,並適用英國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數採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羅的海航運公會)的造船標准合同範本。而國內造船廠對合同範本研究不多,對外國仲裁或訴訟程序了解不夠、缺乏經驗。
五年來,寧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請承認與執行涉外海事仲裁裁決案件13件,總體呈上升趨勢,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均為英國倫敦海事仲裁委員會。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糾紛,仲裁裁決無一例外均是國內造船方敗訴,而仲裁裁決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確認。
本案是目前國內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買賣合同履行糾紛中較為典型的案例。兩被申請人敗訴不可忽視的原因是接受了載有諸多不利條款的格式合同。具體表現在:(1)約定的付款周期過長,最後一筆船款的比例過大且在船舶交付驗收後才能支付,若雙方對所交付的船舶發生爭議,國內造船方很可能無法收回餘款;(2)預付款及還款保函方面的約定加重了賣方的責任,且缺乏相應制約買方該項權利的限制性條款,一旦發生爭議,賣方立即處於被動地位;(3)約定買方有單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權利,並在發生合同中所約定的遲延情形出現時,若賣方未在3天內通知買方,則其無權取得相應延期。由於賣方並未在發生合同所約定的遲延情形出現時及時通知買方,致使其未就該遲延得到延期,最終因在經修訂的最後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買方單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約定買方應在賣方船廠交付規格書中規定的包括主發動機在內的物品,而未對買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規格、所應達到的品質以及若買方提供的物品發生質量問題應如何處理進行詳細約定。仲裁庭認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備好交付且導致主發動機產生問題的原因尚未確定,最終判令本案兩被申請人敗訴。
為此,造船企業尤其是船舶行業協會,應組織相關專家深入研究國際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範本,積極培養商務、法律專業人才和談判專家。一方面盡可能讓造船企業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爭取訂入有利條款而刪除不利條款。另一方面嚴格規范合同訂立的整體環節,不僅要關注船舶造價、船舶技術要求等基本條款,也要確保造船期限的延展、違約事由認定等足以影響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的明確可行,同時還要關注違約處理條款是否顯失公平,或明顯不利於建造方。
貨物未證明申報 依最低標准獲賠
2013年,原告義烏市堆正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堆正公司)接到一筆總額236640美元的外貿服裝訂單後,委託貨代向被告現代商船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商船會社)訂艙,涉案集裝箱在寧波港裝船運輸。
貨物到港後,商船會社方集卡司機向當地警方報案稱,其所駕卡車連同集裝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貨物在商船會社責任期間內丟失致其客商無法取得貨物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船會社賠償其貨物損失232000美元、海運費人民幣23955.43元及兩款延期支付違約金。
寧波海事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商船會社賠償堆正公司貨物損失1391.67美元及該款相應利息,駁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FOB貿易術語是我國外貿出口企業主要採用的外貿方式。在「走出去」戰略影響下,我國中小外貿企業紛紛大力開拓新興經濟體國家市場,同時承受著外方市場誠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風險。
本案的判決是價值232000美元的貨物,最後只能得到千餘美元賠償,也給廣大中小外貿企業敲響了警鍾:出運貨物時務必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並在相應單證上記載貨物價值。
我國海商法規定,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發生於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該區段運輸發生於墨西哥,應適用墨西哥法律。商船會社提交了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法律意見書,可以作為認定承運人責任及其限額的依據。墨西哥相關法律規定,當服務使用者沒有申報貨物的價值,責任將被限制在每噸墨西哥聯邦區現行的15天的最低工資,若不足一噸則按比例計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報關單顯示貨物價值共232000美元,與外貿訂單記載貨值相對應,但貨物價值並未在提單復印件和墨西哥內陸運單中顯示,不能證明貨物價值已申報且承運人、陸運區段承運人已獲知,故承運人的責任應被限制在每噸墨西哥聯邦區現行的15天的最低工資。
據此,寧波海事法院根據2013年11月美元與墨西哥比索的匯率乘以提單記載的貨物重量,確定商船會社的賠償責任數額為1391.67美元。
■司法觀察
樹立公正權威的國際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為海洋經濟和外貿大省,面臨著加快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戰略樞紐區和開放合作先行區的重大機遇和新挑戰,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審判工作任務十分繁重。
五年來,寧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審結1366件,收案標的總額78.59億元,結案標的總額63.19億元。其中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佔36.90%,成為一審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類別。
寧波海事法院副院長陸明明說,該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個國家和地區,當事人分布於除南極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於美國、英國、法國、新加坡、韓國、日本、巴拿馬、馬紹爾群島、賴比瑞亞等傳統航運大國、船舶開放登記國或商品進口國。「案件分布情況很大程度地體現了海事司法與航運經濟、臨港工業、對外貿易的密切聯系。」
據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達存在環節多、耗時長,域外證據與授權公證認證手續復雜,外國法查明途徑有限等問題,這些因素客觀上長期制約著「四涉」案件的審判效率,拉長了案件的審理周期。五年來,寧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審理天數比一審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審理天數多出16.74天。
為樹立公正權威的國際海事司法形象,寧波海事法院不斷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徑,著力提高法官綜合素質,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語、懂航運」的高素質審判隊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專業實踐制度、青年法官導師制度和審判經驗傳承製度。針對海事審判涉外性較強的特點,定期組織一線法官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國際公約及航運慣例,及時更新知識。鼓勵新任法官積極參加與港航、貨運代理企業的交流,加深其對航運實踐、航運慣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為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該院在審查管轄權異議時,既注重積極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切實維護司法主權,又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辦理特別程序案件時,注重兼顧中外當事人利益,必要時採用聽證的方式,保證裁決的公正性;為解決域外送達難問題,該院嘗試藉助外事部門、涉案船舶船長、擔保函記載的機構或律師實現對境外當事人的送達,有效促使境外當事人積極應訴;實體審理過程中,合理確定舉證期限,依法調查取證,對於電子郵件、電子簽章、聊天記錄、手機簡訊等在海上貨物運輸實踐中被廣泛應用的電子信息證據進行客觀審查認證;在適用法律時,堅持貫徹國家主權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對法律適用的選擇,除依法認可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我國法律外,必要時主動拓寬外國法查明途徑,開展外國法的查明,多次適用或參照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以及外國法律審理案件,努力樹立良好的國際海事司法形象。

8、企業破產的跨境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