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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關聯企業貿易監管

發布時間: 2022-06-04 11:09:57

1、跨境電商監管方式9610到底是個啥

「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交易,並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商家將多個已售出商品統一打包,通過國際物流運送至國內的保稅倉庫(暫存區),電商企業拆大包按小包(單個訂單包裹)逐個申報,為每件商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再由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每個訂單附有海關單據。

(1)跨境關聯企業貿易監管擴展資料:

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發展,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管理,實施海關統計,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簡稱「保稅電商」。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台實現跨境交易,並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不適用該監管方式)。「1210」監管方式用於進口時僅限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口試點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關監管方式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支付企業和物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備案,並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實時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電子口岸-海關監管方式961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

2、海關規范的貿易方式及監管方式

海關將93種貿易方式都公布了:
110
一般貿易 
一般貿易 

130
易貨貿易 
易貨貿易 

139
旅遊購物商品 
用於旅遊者五萬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訂貨 

200
料件放棄 
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來料或進料加工料件 

214
來料加工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 

245
來料料件內銷 
來料加工料件轉內銷 

255
來料深加工 
來料深加工結轉貨物 

258
來料余料結轉 
來料加工余料結轉 

265
來料料件復出 
來料加工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 

300
來料料件退換 
來料加工料件退換 

314
加工專用油 
國營貿易企業代理來料加工企業進口柴油 

320
不作價設備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 

345
來料成品減免 
來料加工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減免稅 

400
成品放棄 
主動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來料及進料加工成品 

420
加工貿易設備 
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進口設備 

444
保區進料成品 
按成品征稅的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445
保區來料成品 
按成品征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446
加工設備內銷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轉內銷 

456
加工設備結轉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結轉 

466
加工設備退運 
加工貿易免稅進口設備退運出境 

500
減免設備結轉 
用於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設備的結轉 

513
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 

544
保區進料料件 
按料件征稅的保稅區進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545
保區來料料件 
按料件征稅的保稅區來料加工成品轉內銷貨物 

615
進料對口 
進料加工(對口合同) 

642
進料以產頂進 
進料加工成品以產頂進 

644
進料料件內銷 
進料加工料件轉內銷 

654
進料深加工 
進料深加工結轉貨物 

657
進料余料結轉 
進料加工余料結轉 

664
進料料件復出 
進料加工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 

700
進料料件退換 
進料加工料件退換 

715
進料非對口 
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 

744
進料成品減免 
進料加工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減免稅 

815
低值輔料 
低值輔料 

844
進料邊角料內銷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轉內銷 

845
來料邊角料內銷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內銷 

864
進料邊角料復出 
進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865
來料邊角料復出 
來料加工項下邊角料復出口 

1139
國輪油物料 
中國籍運輸工具境內添加的保稅油料、物料 

1200
保稅間貨物 
海關保稅場所及保稅區域之間往來的貨物 

1215
保稅工廠 
保稅工廠 

1233
保稅倉庫貨物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1234
保稅區倉儲轉口 
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 

1300
修理物品 
進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賃不滿一年 
租期不滿一年的租賃貿易貨物 

1523
租賃貿易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 

1616
寄售代銷 
寄售、代銷貿易 

1741
免稅品 
免稅品 

1831
外匯商品 
免稅外匯商品 

2025
合資合作設備 
合資合作企業作為投資進口設備物品 

2225
外資設備物品 
外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 

2439
常駐機構公用 
外國常駐機構進口辦公用品 

2600
暫時進出貨物 
暫時進出口貨物 

2700
展覽品 
進出境展覽品 

2939
陳列樣品 
駐華商業機構不復運出口的進口陳列樣品 

3010
貨樣廣告品A 
有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3039
貨樣廣告品B 
無經營權單位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 

3100
無代價抵償 
無代價抵償進出口貨物 

3339
其他進出口免費 
其他進出口免費提供貨物

3410
承包工程進口 
對外承包工程進口物資 

3422
對外承包出口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 

3511
援助物資 
國家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 

3611
無償軍援 
無償軍援 

3612
捐贈物資 
進出口捐贈物資 

3910
軍事裝備 
軍事裝備
 

4019
邊境小額 
邊境小額貿易(邊民互市貿易除外) 

4039
對台小額 
對台小額貿易 

4139
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 
進入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專用市場的貨物 

4200
駐外機構運回 
我駐外機構運回舊公用物品 

4239
駐外機構購進 
我駐外機構境外購買運回國的公務用品 

4400
來料成品退換 
來料加工成品退換 

4500
直接退運 
直接退運 

4539
進口溢誤卸 
進口溢卸、誤卸貨物 

4561
退運貨物 
因質量不符、延誤交貨等原因退運進出境貨物 

4600
進料成品退換 
進料成品退換 

5000
料件進出區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010
出口加工區研發貨物 
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研發貨物 

5015
區內加工貨物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 

5033
區內倉儲貨物 
加工區內倉儲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貨物 

5100
成品進出區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200
區內邊角調出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300
設備進出區 
用於區內外非實際進出境貨物 

5335
境外設備進區 
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的設備物資 

5361
區內設備退運 
加工區內設備退運境外 

6033
物流中心進出境貨物 
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倉儲貨物 

9600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9639
海關處理貨物 
海關變賣處理的超期未報貨物
,走私違規貨物 

9700
後續補稅 
無原始報關單的後續補稅 

9739
其他貿易 
其他貿易 

9800
租賃征稅 
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的租金 

9839
留贈轉賣物品 
外交機構轉售境內或國際活動留贈放棄特批貨 

9900
其他 
其他 

3、跨境電商帶來了哪些新的監管問題?

央視315晚會曝光了「日本核輻射地區」的食品在中國銷售的問題。比如,日本的「卡樂比」牌麥片,其中相當一部分的產地來自栃木縣,也就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十個日本都縣之一,卻堂而皇之的在中國境內售賣。

早在2011年日本大地震發生之後,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就明令,包括東京都在內的日本十個都縣的食品、農產品不得向我國進口。至今,禁令依然有效。

進出口檢驗檢疫的程序和標准,是國家行使主權的重要手段。適用什麼樣的標准,禁止哪些物品進出口,在WTO相關規則之下,國家有權做出自主調整。但是,國家禁止某商品進口和商品有品質問題之間,並不能直接畫等號。比如,很多國家以禽流感等為由,禁止我國含有蛋類、肉類的月餅入境。

跨境電商,給消費者帶來了更多選擇,但也帶來了新的監管問題。這是因為,互聯網正在改變全球貿易:貿易主體,從進出口巨頭向小微企業、個人「海淘」發展;貿易形式,從集裝箱的大宗貿易,向小包裹的訂制化貿易發展;過去大批量、標准化的國際貿易,正在向小數額、個性化的跨境電商發展。這使得服務於傳統、大宗國際貿易的通關、檢驗制度,對跨境電商卻是「高射炮打蚊子」。

跨境電商在「輕型化」,相應的檢驗檢疫也應該「輕型化」,適用於傳統大宗貿易的檢驗模式應該改變,監管服務應該升級,這次「卡樂比」事件就是一個契機。

2015年《質檢總局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消費品檢驗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逐步完善跨境電商消費品線上、線下監督抽查工作機制。之後,又推出跨境電商檢驗檢疫的「備案制」。去年,在G20峰會上,eWTP(全球電子商務平台)機制被寫入公報,也是為了規范跨境電商貿易。

跨境電商使消費者的選擇更豐富,但是,應該用與訂制化、小型化的跨境電商貿易相適應的「輕檢驗」來規范。

4、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需要注意的方面和手續流程

第一節,企業首次辦理跨境人民幣業務,需要在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中激活企業信息。

【操作流程】
1.准備相關資料。主要包括:(1)企業信息情況表;(2)營業執照副本;(3)組織機構代碼證;(4)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業務申請。將上述資料提交銀行。
3.完成信息激活。銀行復核通過後,留存企業信息表等資料,在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中激活企業信息。
【注意事項】
1.企業應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資料,並由銀行將企業信息完整錄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2.企業辦理對外直接投資人民幣業務或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業務還需進行對外或對內直接投資合規性信息登記。
第二節 ,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為進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幣結算效率,便利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2013年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號),進一步簡化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流程。
【操作流程】
1.准備相關資料。主要包括:業務憑證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
2.提出業務申請。將上述資料提交銀行。
3.銀行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銀行審核業務真實性後,為企業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注意事項】
1.銀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憑企業(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除外)提交的業務憑證或《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直接辦理跨境結算。
2.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內的企業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要嚴格進行業務真實性審核。
3.企業將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重點監管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得存放境外。
第三節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來華進行投資的業務屬於資本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
【流程說明】
1.境外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需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並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再到企業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對內直接投資合規性信息登記。
已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出資方式、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重大變更的,應當將上述變更情況報送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2.境外投資者向銀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等有關材料後,銀行應當進行認真審核,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有關信息後,方可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3.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注冊資本或繳付人民幣出資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被並購境內企業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並購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四節,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境內機構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證書後,到人民銀行辦理對外直接投資合規性信息登記,即可到銀行辦理相關業務。
【流程說明】
1.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頒發《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2.境內機構到人民銀行辦理對外直接投資合規性信息登記,。
3.境內機構在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後,到銀行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或前期費用人民幣資金匯出。
4. 境內機構因境外投資企業增資、減資、轉股、清算等人民幣收支,可以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到銀行直接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入手續。

5、跨境電子商務對海關監管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以下為《加貿司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的主要內容:
一、各海關應嚴格按照《海關總署關於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等相關文件要求,制定監管辦法,規范操作,嚴密監管,不得隨意將政策規定擴大化。
二、網購保稅進口應當在經批准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的焊管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開展。非跨境貿易電商服務試點城市不得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任何海關不得在保稅倉庫內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
三、開展網購保稅金庫的區域應具備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設置專用倉庫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實施集中管理,並配備符合海關跨境商品監管要求的X光機查驗分揀線、視頻監控等設施。開展網購保稅進口的區域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及時向通關管理平台傳送交易、物流、支付和倉儲等數據,並於每月10日前向海關傳送上月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進、出、轉、存電子數據。
四、各海關要加強跨境電子商務信息化系統建設,按照「個人自用、合理數量」原則,對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參數設置,加強對跨境保稅進口商品、電商企業以及消費者信息數據的分析監控;加強對網購保稅進口消費者的身份認證。發現異常情事應及時移交稽查或緝私部門,嚴厲打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渠道「化整為零」進行走私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對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或個人,主管海關應取消其參與網購保稅進口試點的資質。對管理混亂、運作不規范的區域應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試點資質。
六、請各試點城市直屬海關對本關區內網購保稅進口試點以來的監管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總結試點經驗,分析存在問題,查找監管漏洞,處置一場情況,完善監管辦法。
供參考!

6、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及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進出口報關、加工、監管、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的備案、進出口報關、核銷,應當採用紙質單證和電子數據的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費,製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
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製成品由經營企業外銷出口的經營活動。
加工貿易貨物,是指加工貿易項下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
加工貿易企業,包括經海關注冊登記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
經營企業,是指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准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託,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並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單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的數量,簡稱單耗。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承攬企業,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具有相應的加工生產能力。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受自身生產工序限制,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委託承攬企業對加工貿易貨物的某道工序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產品運回本企業並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核查,是指海關通過核實數據、審查單證、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檢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加工生產能力以及進口、運輸、存儲、加工、裝配、轉讓、轉移、銷售或者出口加工貿易貨物等情況,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核銷,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復出口或者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除監管手續的行為。
第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免於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加工貿易出口製成品屬於國家對出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出口許可證件。
第五條 經海關批准,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予以核銷;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的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收的稅款。
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產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第六條 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擔保制度。
第七條 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八條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海關核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加工貿易貨物有關的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出口等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進行核算。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上年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報表等資料。
第二章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

第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 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託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託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 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有效,並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後,海關核發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備案並且書面告知經營企業: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於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屬於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於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向海關申請備案的。
第十五條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予以備案:
(一)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有理由認為其存在較高監管風險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並書面告知有關企業: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的;
(四)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的。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備案;
(二)貨物已進口的,企業可以申請退運,也可以向海關提供相當於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後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七條 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領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八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章 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加工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
經營企業出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監管倉庫出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出。
第二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營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列入海關統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並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營企業經海關批准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
經營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第二十四條 經營企業應當將外發加工的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運回本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經營企業應當根據海關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准,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
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於同一企業,並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
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
第二十八條 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條 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四章 加工貿易貨物核銷

第三十條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一條 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二條 經審核單證齊全有效的,海關受理報核;海關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原因,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報核。
第三十三條 海關核銷可以採取紙質單證核銷和電子數據核銷的方式,必要時可以下廠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銷。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延長30日。
第三十四條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經營企業因故將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退運出境的,海關憑有關退運單證核銷。
經海關批准,經營企業放棄加工貿易貨物的,按照海關對放棄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接受放棄的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六條 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
第三十七條 經營企業遺失加工貿易手冊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對遺失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核銷。
第三十八條 對經核銷准予結案的加工貿易手冊,海關向經營企業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經營企業已經辦理擔保的,海關在核銷結案後按照規定解除擔保。
第四十條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條 加工貿易企業出現分立、合並、破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並辦結海關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封存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自加工貿易貨物被封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海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保稅工廠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按照海關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單耗的申報與核定,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單耗的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進口時先徵收稅款出口後予以退稅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