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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納稅人舉例

發布時間: 2022-05-26 09:41:16

1、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是怎樣的?

跨境進口電商通常採用直郵和保稅自營、以及直郵+保稅三個模式。

2、納稅人提供哪些類型的跨境服務可以免徵增值稅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
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稱跨境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4)代辦收件地在境外的速遞物流類業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郵政服務和收派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不徵收增值稅。
(六)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台、電視台、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七)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八)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航天運輸服務;
4.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十)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電信業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程租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國際語音通話服務、國際簡訊服務、國際彩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電信業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台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於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3、境內的納稅人發生哪些跨境應稅行為可免徵增值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5.軟體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4、跨境企業的熱點稅收問題有哪些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問:我們公司在國外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請問分公司可以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嗎,如果可以,應該怎麼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可以開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申請開具證明,即由總機構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等。
申報境外所得
問:我們公司去年有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經在境外交稅了,還需要在境內申報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還是要申報境外所得的。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採用了屬人加屬地的原則,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應就其全球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對我國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業和取得與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業,都需要向我國申報納稅。同時,為了解決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內、外雙重征稅的問題,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境外虧損稅前彌補
問:我們公司境外分公司經營得不好,已經連續兩年發生虧損了,這種境外虧損怎麼在稅前彌補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同一筆虧損重復彌補或須進行繁復的還原彌補、還原抵免的現象。因此,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要求,企業境外項目發生的虧損只能由該國其他項目盈利或以後年度盈利彌補。同時,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於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即非實際虧損額),今後在該分支機構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後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5年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後結轉彌補。
居民企業認定
問:我們是一家在境外注冊的企業,但是我們的集團總部在境內,而且我們的管理機構也在境內,我們屬於稅收上的非居民還是居民?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這種情況還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判斷居民身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在境內的企業也是居民企業,對於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來說,要同時符合4個條件,才可以申請認定為居民企業,一是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二是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准;三是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四是企業至少1/2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在中國境內。您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照上述條件看看是不是構成了中國的稅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業認定條件,則須向你們企業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對居民企業身份進行初步判定後,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即可。
跨境經營稅收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這幾年享受到了國家的政策福利,經營規模逐步擴大了,現在我們還考慮「出海」去「試試水」,請問有什麼需要關注的稅收問題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您提的這個問題很好,說明您意識到了跨境經營稅收風險的重要性,我要給您點zan。企業「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業要做綠地投資,有的是海外並購,還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或者在海外構建融資平台,組織架構上有的採用總分模式,有的採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類型在稅務方面考慮的側重點是不同的。總的來說,有「三板斧」的功課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和征管情況,二是要弄明白我們國內涉及境外投資經營的稅收規定,三是要看我國與對方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企業自身的稅務人員難以完成上述工作,可以藉助中介機構的專業力量去做,總之,一定要做好稅收規劃、控制稅收風險。一般國際上的大型跨國公司都具備較為完善的稅務管理體系。目前在這一點上,中國企業與這些大型跨國公司還是存在一定差異的。我們建議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對稅務風險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建制度、設機構、配人才,更好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打造現代化的跨國企業。
信息交換;雙重征稅
問:我聽說咱們國家在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方面進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交換信息,這會不會增加「走出去」企業的稅收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我想您問的應該是稅務機關會不會因為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業的稅。兩國稅務部門之間開展這種信息交換不會對跨境納稅人造成雙重征稅,也不會增迦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不會帶來額外的稅收負擔。但是,對於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有義務根據這些信息去核實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納稅,這是對國家稅收權益的維護,也是對合法、守法的納稅人權益的維護。
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問:我們是一家已經申請認定為境外注冊居民企業的公司,我們從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免稅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於這個問題總局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自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年度起,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以前年度,限於2008年1月1日以後,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同樣屬於免稅收入。
出口退稅
問: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後,稅務機關需要多長時間可以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2016年,稅務總局修訂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新辦法將出口企業分為四個類別,納稅遵從度高、信譽好的一類企業享受「先退後審」,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二類和三類企業分別在10個工作日和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納稅遵從度低、信譽差的四類企業要先經過嚴格審核才能辦理退稅,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稅手續。
船舶租賃;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務,境內承租方將船舶用於往來東南亞的國際運輸服務,請問我們提供的這項服務能否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因此,境內承租方以期租方式從你公司租賃船舶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是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
稅收抵免
問:企業的境外所得只有從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取得才能享受稅收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不是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稅並不限於在已與我國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因此,境外投資企業在還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的法人稅或所得稅,仍然可以按照有關國內法規定在計算中國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饒讓抵免的時候,必須在稅收協定中有明確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稅收協定待遇
問:我們企業有來自境外多個項目的收入,請問在其他國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一般需要什麼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來源國享受協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體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目前世界各稅收管轄區在執行稅收協定時有多種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審批制、備案制、扣繳義務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實行審批制的國家和地區中,部分實行先征稅、經審批後退稅,如比利時;部分實行事先審批,英國、德國在處理部分所得類型的稅收協定待遇時採用此種模式。實行備案制的國家和地區,由非居民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韓國。由扣繳義務人或支付人判斷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條件並相應扣繳稅款也是一種常見模式,如美國、新加坡都採用這種模式。另外,香港等稅收管轄區則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沒有具體的程序性要求,僅在納稅申報時註明即可。
42號公告
問:我們了解到,今年開始企業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報送要適用新的管理規定了,怎麼判斷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報國別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情形可以從兩個層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情況下,有兩大類企業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第一類是居民企業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並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的,第二類是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的。二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豁免的情況,即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一類是雖然不滿足一般條件,仍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的情況,即企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按照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准備國別報告,並且我國因為列明的3種原因未取得該集團的國別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要求企業提供國別報告 。詳細的規定您可以參照前面提到的42號公告的規定進行對照。
稅收繞讓抵免
問:我們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饒讓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報時應該怎麼計算享受的饒讓抵免的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稅收饒讓抵免的計算按照饒讓類型的不同有兩種情況,一是稅收協定規定定率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該定率計算的應納境外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的數額;二是稅收協定規定列舉一國稅收優惠額給予饒讓抵免的,饒讓抵免稅額為按協定國家和地區稅收法律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超過實際繳納稅額的數額,即實際稅收優惠額。
轉讓定價
問:現在許多國家在積極推進BEPS行動計劃成果的落地實施,作為「走出去」企業我們應該如何做好轉讓定價風險的控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與境外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定價問題,是值得走出去企業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企業與境外子公司存在較多的關聯交易,可以向稅務機關提起雙邊預約定價申請,通過兩國稅務當局的談判形成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使企業在預約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得到確定,從而避免被兩國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也是稅務部門服務對外開放大局、服務跨境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之一,能為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國外經營提供稅收確定性。如果企業已經在境外被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產生了重復征稅問題,也可以按規定向我國稅務機關提出啟動轉讓定價對應調整的雙邊磋商申請,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之間進行磋商談判。
境外所得抵免
問:我們公司想採用簡易方法進行境外所得抵免,怎麼判斷是否符合適用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有關規定,可以適用簡易方法進行抵免的境外所得類型只有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以及符合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分兩類情況,一是企業有來源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者證明,但是因為一些客觀原因不能真實、准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憑證或證明的金額,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准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業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於我國的,可直接用按規定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大企業「一帶一路」
問:稅務部門有針對我們大型企業提供的「一帶一路」相關的稅收服務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鑒於大企業有較強的主動遵從意願,我們稅務機關的大企業管理部門更加註重通過提供個性化的優質服務助力大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項目。個性化服務是大企業管理部門提供服務的重點,也是大企業納稅服務的特色所在。我們還按大企業類別歸集境外稅收信息,建立境外稅收信息專門檔案。這些信息對開展千戶集團企業境外投資情況的大數據分析非常重要,能夠幫助企業識別、防控風險。在稅務總局的整體部署下,各級大企業管理部門將以大企業需求為導向,為本地「走出去」大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政策宣講和輔導;積極協調解決「走出去」大企業尤其是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大企業遇到的涉稅問題;收集整理大企業稅收風險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涉稅風險點,及時提示大企業;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稅收政策研究、健全稅收爭端處理機制、稅收宣傳與服務等工作。
工程有關服務;免徵增值稅
問:我們是一家建築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開展一些工程項目,請問增值稅方面能有些什麼樣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有三類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一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二是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三是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如果你公司在境外從事上述工程類服務,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境外投資稅務風險
問:我們是一家民營企業,初次涉及境外投資業務,能請專家介紹一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普遍需要考慮的稅務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上面已經講到了企業應該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稅收信息。在稅務風險方面,我再作幾點簡單的提示:在國內政策方面,可以關注企業居民身份、跨境重組以及受控外國企業等方面的稅務風險點;在東道國,有必要關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涉及外派員工的,還要關注派遣員工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稅管理風險;還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動計劃成果在全球范圍內落地實施所帶來的影響。我們建議企業做好稅務風險內控,結合自身經營情況、稅務風險特徵,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內外的稅務風險。我們非常高興看到企業稅收風險意識的提升和相關管理工作的強化,這有助於企業走得更穩、走得更好。
增值稅零稅率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信息技術服務公司,近期內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業務,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軟體服務和信息技術服務等,想咨詢一下,什麼情況下我們可以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10類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其中包括研發服務、設計服務、軟體服務、信息系統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轉讓技術等等,我就不一一列舉了。你們公司開展的跨境業務,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文件還同時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保護「走出去」企業合法權益
問:如果「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過什麼途徑尋求幫助?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如果對方國家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除依照企業經營地所在國的法律進行救濟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以書面形式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其中,涉及稅收協定條款解釋或者執行的相互協商程序,比如我國企業和個人在境外如果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遭遇稅收歧視,或者遇到其他涉稅糾紛,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的有關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涉及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稅收協定締約一方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引起另一方相應調整的協商談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規定,向稅務總局提出申請。我們會及時與對方國家稅務主管當局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合法權益。
重復征稅
問:我公司從某國取得了一筆股息收入,按照規定是可以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但是對方國家的申請和審批手續特別繁瑣,可不可以放棄享受協定待遇呢?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應該遵守當地的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也應該合理的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如果協定規定了來源國對股息征稅的限定稅率,而又優於其國內法的規定,企業應該履行手續申請享受協定待遇,否則這部分多繳的稅款屬於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在國內不能抵免,會造成重復征稅,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
問:我公司2016年度境內為虧損,但是境外的幾個項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嗎?如果盈利來自不同國家,有彌補順序要求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規定,企業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彌補境內虧損,對於境外盈利分別來自多個國家的,彌補境內虧損時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彌補境內虧損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家和地區順序。
出口退稅
問:作為一家出口企業,我想了解一下稅務機關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稅務機關依託信息化手段,在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流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和稅務機關審核退稅,均實現了以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替代紙質報關單,方便了企業辦稅,縮短了審核時間,提高了退稅辦理效率;二是完善了與海關數據交換的傳輸機制,大大縮短了報關單電子信息的傳遞時間,提高了數據傳輸和退稅辦理效率;三是積極開展出口退稅管理無紙化試點工作,鼓勵實行出口退(免)稅業務網上辦理。
稅務登記管理
問:我們是一家北京市的企業,計劃在境外不同國家分別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內辦理什麼稅務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副本中的分支機構和資本構成等情況就發生了改變,應該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向稅務機關反映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根據不同情形,報送《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相關附報資料。
獨立納稅地位
問:在進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時候,「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是怎麼界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根據相關規定,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是指根據企業設立地法律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認定為對方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企業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國內法為准。如果一個企業同時被中國和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即雙重居民),應按中國與該國之間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境外分支機構特別包括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分公司、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以及在境外提供勞務、被勞務發生地國家(地區)認定為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營業機構和場所等。
稅收饒讓抵免
問:我公司有一筆境外收入,在對方國家不屬於應稅收入,但是在國內屬於應稅收入,這種情形屬於饒讓抵免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這不屬於稅收饒讓的范疇。根據規定,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據來源國稅收法律法規不判定為所在國應稅所得,而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應稅所得的,不屬於稅收饒讓抵免范疇,應全額按中國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問:我公司是一家廣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羅斯廣告公司合作,在當地做廣告投放業務。此前我們與當地客戶簽訂的都是中俄文雙式合同,但現在客戶只願意簽署俄文合同。請問,沒有中文合同是否會影響我們享受增值稅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企業能夠提供符合規定的中文翻譯件就不會對享受增值稅免稅造成影響。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時,如果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另外,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關聯交易
問:各位專家好,我們是一家「走出去」企業,向設在境外的承擔產品製造業務的子公司提供專利技術,但是沒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單獨收取費用,請問這么做有什麼風險嗎?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關聯企業之間開展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專利、專有技術使用權等,也應收取合理的費用,否則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調查和調整。
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問:對於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額,目前要求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然後算出抵免限額。這樣的過程太復雜,不僅境內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連納稅年度的規定都不同,企業的遵從難度和成本非常大,請問有沒有改進的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 蒙玉英】將境外的經營所得按各國國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計算,是國際通行做法,由此帶來的復雜計算問題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問題。近年來,財稅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完善境外稅收抵免制度,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尋求進一步優化現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徑。

5、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什麼情況下是不能免徵增值稅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應稅行為,除第(九)項、第(二十)項外,必須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空中飛行管理服務,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的航班計劃或者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除空中飛行管理服務外),與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簽訂的書面合同,屬於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外國航空運輸企業臨時來華飛行,未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的,以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臨時來華飛行記錄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應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第六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本辦法規定免徵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一)納稅人向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從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國航空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准設立的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取得的收入。
(二)納稅人與境外關聯單位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從境內第三方結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稱第三方結算公司,是指承擔跨國企業集團內部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職能的資金結算公司,包括財務公司、資金池、資金結算中心等。
(三)納稅人向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提供物流輔助服務,通過外國船舶運輸企業指定的境內代理公司結算取得的收入。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6、跨境應稅行為免稅范圍是哪些

跨境應稅服務免稅范圍根據36號文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門、台灣)應稅 行為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 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 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跨境納稅人舉例擴展資料:

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

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范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

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徵農業所得稅。

7、歐陽翠華在跨境電商做過哪些跨境電商財稅案例?

我了解過,歐陽翠華和多家跨境企業合作過。比如:深圳的美雲集、保視佳這些。除了跨境電商的企業之外,也做過上市公司500強的客戶,現在也還是許多公司的跨境電商財稅顧問。

8、舉例計算增值稅附加稅

比如實際交增值稅10000元,應計算附加稅:
城建稅:10000*7%=700(註:市區內7%,如果縣城是5%)
教育附加:10000*3%=300
地方教育附加:10000*2%=200

9、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什麼情況下是不能免徵增值稅的

以下是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情況,除此之外都是要交稅的

能夠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跨境應稅服務包括: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六)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的。
(七)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台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台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台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公務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