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跨境指南 » 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

發布時間: 2022-05-26 01:28:57

1、2019年39號公告增值稅新政策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於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准;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四、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退稅率。

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退稅物品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並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2、增值稅退稅政策2021

自《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發布以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今年4月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在原來四個行業的基礎上,將生產並銷售「醫葯」、「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納入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的適用范圍。

今天,小編對15號公告發布後一般行業、先進製造業留抵退稅政策進行了梳理,一起看看吧!

政策類別

一般行業

四類先進

製造業

九類先進

製造業

文件依據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有效期

2019年4月起

2019年6月起

2021年4月起

增量留抵稅額基數

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退稅公式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增量留抵稅額限制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行業限制

所有行業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葯」、「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其他條件限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免抵退稅納稅人申請辦法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退稅後注意事項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騙取留抵退稅處理

納 稅 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3、留抵退稅是什麼意思

留抵退稅是當納稅人在購進貨物、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等時候支付的增值稅額大於銷售時收取的增值稅額時,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一種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八條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拓展資料
二、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 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 額的比重。
三、 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於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見附件)。
四、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六、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七、 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
八、 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發生本公告第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上述10個工作日,自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核准之日起計算。
九、 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一)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准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三)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十、 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稅務機關核准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後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稅務機關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當期已核准,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十一、 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十二、 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一)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
(二)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的;
(三)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的;
(四)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本公告第十二條列舉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已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現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四、 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十五、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十六、 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4、該企業首次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應實地核查。遇到這個情況怎麼處理

(一)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在其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進行實地核查。

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是否與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內容相符。

2、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等情況,是否擁有與企業申報退(免)稅額相匹配的經營能力。

3、對企業申請採用免抵退稅辦法申報退(免)稅的,重點核查其是否具有生產能力或自主研發、設計能力(集成電路設計、軟體設計、動漫設計等)。

4、企業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應企業類型進行財務核算。

5、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出口退(免)稅單證備案。

6、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核查本項內容時,可由法定代表人現場書面聲明:「本人確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7、採集《出口企業基本信息採集表》,並在實地核查工作結束後錄入審核系統。實地核查工作結束後,調查評估崗應根據核查情況在審核系統錄入《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復審崗簽署復核意見。 

(4)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擴展資料:

為進一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現就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修改後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五、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附件2)。

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參考資料:

網路-出口免抵退

5、境內的納稅人發生哪些跨境應稅行為可免徵增值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5.軟體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6、免抵退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計算出來有何用處,在分錄上的賬務處理?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布,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准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7、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政策是,適用百分之十七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百分之十七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百分之十六。
原適用百分之十一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百分之十一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百分之十,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
一般分為以下兩種:
1、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
2、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出口退稅政策的要點如下:
1、將瓷製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十三,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百分之九;
2、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3、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可通過非接觸式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和退免稅申報事項;
4、允許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選擇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5、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託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6、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符合一定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8、跨境應稅行為免稅范圍是哪些

跨境應稅服務免稅范圍根據36號文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規定,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門、台灣)應稅 行為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均屬 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 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8)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擴展資料:

特定免稅:

特定免稅是根據政治、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和貫徹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個別、特殊的情況專案規定的免稅條款。這類免稅,一般是在稅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後作出的免稅補充條款。

這類免稅,一般由稅收立法機構授權,由國家或地區行政機構及國家主管稅務的部門,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作出決定。其免稅范圍較小,免稅期限較短,免稅對象具體明確,多數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納稅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稅對象及具體的經營業務。

這種免稅規定,具有靈活性、不確定性和較強的限制性,一般都需要納稅人首先提出申請,提供符合免稅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相關資料,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逐級上報最高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才能享受免稅的優惠。

按照財稅字[1998]33號文件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和經銷單位銷售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按照(94)財稅字第1號文件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第1年至第2 年免徵農業所得稅。

9、免抵退里的進項稅額轉出如何計算

不知道你出口是一般貿易方式出口還是手冊進料對口方式出口?不知道你公司的計劃分配率是多少,給的數據不全,無法給你計算。按下面的公式,你試算下吧。通常把資料錄入後系統是自動生成報表的。不知道的地方可以問你們企業的稅管員。
1、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銷售額(手冊進料對口)*計劃分配率*(征稅率-退稅率)
即一般貿易出口此項無數據
2增值稅報表上的進項稅額轉出,這個情況比較多,建議你去搜搜進項稅額轉出的內容。
免稅貨物用進項轉出額=(本期進項稅金抵扣凈額-抵扣的海關待征邊角料稅額)*轉廠出口占銷售額的比例
非應稅項目用、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這個比如水電費會轉出3%
3、免、抵、退應退稅額,
①留底稅額=進項稅額+上期留底-上期的「當期應退稅額」
②免抵稅額,如果: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上期結轉免抵退稅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則兩個相減,否則為0,。
出口銷售額乘退稅率=前期出口成品(收齊的黃單)*各種成品退稅率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前期手冊出口(收齊的黃單)*計劃分配率*退稅率
③免抵稅額>留底稅額時,應退稅額=留底稅額,否則反之

10、在綜合服務平台中的「退稅提醒」模塊中發現有提醒需要在5月15日前做免稅申報的提示,請問這是什麼原因?

出口退稅業務有個最晚申報截止日期,即當年度出口的最晚需要在次年的4月份申報期即4月18日截止前進行正式申報。出現上面這個提示需要做免稅申報的,說明該筆上年度出口的業務未在本年4.18前正式中報退稅,企業應檢查下是否有還未申報退稅的業務,如確實有那麼需要判斷是否還能退稅,若確信不能退稅的則做免稅申報即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的規定出口退稅最晚申報期限取消了,即不再要求出口企業必須在第二年4月份申報期截止前申報退稅,超過該期限的也可以正常辦理退稅,那麼對於免稅申報來說也就沒有最晚期限了(原來規定免稅申報必須在第二年5月申報期截止前申報超期的改為征稅),因此到了第二年4、5月份的時候,企業需要對還沒有辦理退稅的確認下是否還能退稅,如果能的話就等著單據齊信息齊收匯等條件達到後申報退稅即可,如果不能退稅的,那麼就改為兔稅申報,理論上講該退稅申報和免稅申報可以無期限拖下去,
對於外貿企業,由於出口後不論是享受退稅還是免稅的都在申報增值稅時直接填寫在附表一第18欄(跨境應稅行為填寫在第19欄)和主表第8、9欄,並在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的第8欄「出口免稅」項目中填列(跨境應稅行為填寫在第9欄,因此外貿企業發生超期未申請退稅需要改為免稅申報的,其增值稅申報表不需要調整。
對於生產企業,由於採用兔、抵、退辦法退稅,其出口銷售額在符合退稅時直接填列在附表一第16欄(跨境應稅行為填寫第17欄)和主表第7欄的「免抵退稅」銷售額,在發生不能退稅需要改為免稅時,需要把原來的免抵退銷售額改為免稅銷售額,即需要把免抵退銷售額調整到附表一第18欄(跨境應稅行為填第19欄和主表第8、9欄,並需要在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填列在第8欄「出口免稅」項目中。
另還需要把相應的單據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備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直接外購出口的購貨發票、委託出口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