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控管理制度是什麼?
內控管理制度指企業為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確保企業財產安全、完整,保證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安全可靠,在分工負責的前提下,組織企業內部經營活動而建立的各職能部門之間對經營活動進行組織、制約、考核和協調的方法、程序和措施,用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形成一個嚴密的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控制系統的總稱。
法律依據: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2、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貨幣資金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貨幣形式存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三項,遠期支票存款、臨時借條、銀行退票、停止銀行中存款、已指定用途的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內。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即通過在企業內部採取一系列管理程序和方法,保護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保證資產流動的合法、高效。
建築業作為款項結算數額大、周期長的資金密集型產業,對於貨幣資金的依賴度很高,貨幣資金的健康流動也是維系工程項目建設、建築企業運轉的關鍵;而建築行業短時間難以改變的僧多粥少局面,以及建築市場時有發生的低價競標、墊資施工等現象,都對建築企業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築企業有必要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控制,強化貨幣資金內部控制。
1、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以購買材料、租借設備、發放工資等。而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大量佔用,工程款拖欠導致的應收賬款較多,以及工程項目點多面廣導致的貨幣資金分散,都給貨幣資金管理和控制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和風險。當前,建築企業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主要存在資金短缺和違法亂紀這兩個問題。
一是貨幣資金短缺現象普遍存在。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前三季度中建築施工企業貨幣資金/短期債務的中位數為0.79倍,在2016年的1.07倍、2017年的0.99倍、2018年的0.88倍基礎上持續下降。現金短債比中位數小於1,意味著不少企業貨幣資金無法覆蓋短期債務,所帶來的短期償債風險將進一步弱化企業的再融資能力,在行業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貨幣資金儲備也將趨緊,持續影響償債能力與支付能力。
二是貨幣資金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庫存現金中的轉「現」為「銀」、違紀支出、白條頂庫現象,銀行存款中的擅自提現、公款私存、截留公款情形,以及其他貨幣資金中的套轉取用、已到達貨幣資金作為「在途貨幣資金」掛賬等,都會造成貨幣資金損失;甚至可以說在建築行業,多數貪污、詐騙、挪用公款等違法亂紀行為都與貨幣資金有關。
2、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問題的原因
事前控制與事中控制是建築企業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重點,也是避免資金運營效率低下、財務舞弊案件發生的核心。而建築企業普遍未構建起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具體體現在事前預算管理不協調和事中財務分工不明確兩個方面。
預算管理不協調是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不嚴的關鍵原因。貨幣資金預算管理是貨幣資金控制的重要工作,其效率高低直接關繫到貨幣資金效益大小。而建築企業預算編制與執行的效率整體較為低下,既沒有貫穿到企業管理的整個過程,也沒有覆蓋到項目管理的整個周期,未能發揮其在促進貨幣資金良性循環中的關鍵作用。
財務分工不明確是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不嚴的重要原因。如有的建築企業將憑證和銀行預留印鑒交給同一人保管,還有企業由一人同時擔任出納和會計兩項職務,這都為貨幣資金犯罪、財務舞弊行為提供了溫床。此外,一人多崗、崗位與職責未有效分離也都是導致貨幣資金管理責、權、利不清的制度原因。
當然,除事前防範與事中控制外,事後監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內控環節。而不少建築企業中內部審計監督的缺乏,都會進一步削弱貨幣資金內部制約性。
3、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問題的應對
首先,建築企業應從完善內控體系入手,宏觀上建立健全授權批准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中觀上明確財務分工、控制崗位的分離和輪換——涉及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不相容職務應由不同人員擔任,並針對貨幣資金相關崗位實施定期輪崗制度;微觀上強化票據管理與印章管理、實施貨幣資金集中收付與預算管理。與此同時,建築企業還需加強員工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教育。
其次,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領導層的決策需要員工層的落實,財務部門的組織也需要業務部門的配合。建築企業有必要向所有員工宣傳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普及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要點,加強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樹立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常態意識與協作精神。
最後,建築企業還需在加強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控制的基礎上系統防範貨幣資金風險。通過識別主要風險來源、關注主要風險控制點、監控主要風險指標,加強對貨幣資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進一步避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的擴大。
當然,建築企業也應結合自身實際明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重點,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解決,有的放矢地優化貨幣資金管理工作。
貨幣資金作為建築企業的重要流動資產,其內部控制是建築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加強有利於防止貪污、腐敗,提高企業資金的周轉率和利用率,保障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建築企業應早日將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完善提上日程,充分發揮其建設性作用。
3、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貨幣資金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貨幣形式存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三項,遠期支票存款、臨時借條、銀行退票、停止銀行中存款、已指定用途的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內。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即通過在企業內部採取一系列管理程序和方法,保護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保證資產流動的合法、高效。
建築業作為款項結算數額大、周期長的資金密集型產業,對於貨幣資金的依賴度很高,貨幣資金的健康流動也是維系工程項目建設、建築企業運轉的關鍵;而建築行業短時間難以改變的僧多粥少局面,以及建築市場時有發生的低價競標、墊資施工等現象,都對建築企業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築企業有必要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控制,強化貨幣資金內部控制。
1、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貨幣資金以購買材料、租借設備、發放工資等。而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大量佔用,工程款拖欠導致的應收賬款較多,以及工程項目點多面廣導致的貨幣資金分散,都給貨幣資金管理和控制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和風險。當前,建築企業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主要存在資金短缺和違法亂紀這兩個問題。
一是貨幣資金短缺現象普遍存在。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前三季度中建築施工企業貨幣資金/短期債務的中位數為0.79倍,在2016年的1.07倍、2017年的0.99倍、2018年的0.88倍基礎上持續下降。現金短債比中位數小於1,意味著不少企業貨幣資金無法覆蓋短期債務,所帶來的短期償債風險將進一步弱化企業的再融資能力,在行業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貨幣資金儲備也將趨緊,持續影響償債能力與支付能力。
二是貨幣資金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庫存現金中的轉「現」為「銀」、違紀支出、白條頂庫現象,銀行存款中的擅自提現、公款私存、截留公款情形,以及其他貨幣資金中的套轉取用、已到達貨幣資金作為「在途貨幣資金」掛賬等,都會造成貨幣資金損失;甚至可以說在建築行業,多數貪污、詐騙、挪用公款等違法亂紀行為都與貨幣資金有關。
2、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問題的原因
事前控制與事中控制是建築企業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重點,也是避免資金運營效率低下、財務舞弊案件發生的核心。而建築企業普遍未構建起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具體體現在事前預算管理不協調和事中財務分工不明確兩個方面。
預算管理不協調是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不嚴的關鍵原因。貨幣資金預算管理是貨幣資金控制的重要工作,其效率高低直接關繫到貨幣資金效益大小。而建築企業預算編制與執行的效率整體較為低下,既沒有貫穿到企業管理的整個過程,也沒有覆蓋到項目管理的整個周期,未能發揮其在促進貨幣資金良性循環中的關鍵作用。
財務分工不明確是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不嚴的重要原因。如有的建築企業將憑證和銀行預留印鑒交給同一人保管,還有企業由一人同時擔任出納和會計兩項職務,這都為貨幣資金犯罪、財務舞弊行為提供了溫床。此外,一人多崗、崗位與職責未有效分離也都是導致貨幣資金管理責、權、利不清的制度原因。
當然,除事前防範與事中控制外,事後監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內控環節。而不少建築企業中內部審計監督的缺乏,都會進一步削弱貨幣資金內部制約性。
3、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問題的應對
首先,建築企業應從完善內控體系入手,宏觀上建立健全授權批准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中觀上明確財務分工、控制崗位的分離和輪換——涉及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不相容職務應由不同人員擔任,並針對貨幣資金相關崗位實施定期輪崗制度;微觀上強化票據管理與印章管理、實施貨幣資金集中收付與預算管理。與此同時,建築企業還需加強員工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教育。
其次,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領導層的決策需要員工層的落實,財務部門的組織也需要業務部門的配合。建築企業有必要向所有員工宣傳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普及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要點,加強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樹立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常態意識與協作精神。
最後,建築企業還需在加強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控制的基礎上系統防範貨幣資金風險。通過識別主要風險來源、關注主要風險控制點、監控主要風險指標,加強對貨幣資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控制,進一步避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的擴大。
當然,建築企業也應結合自身實際明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重點,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解決,有的放矢地優化貨幣資金管理工作。
貨幣資金作為建築企業的重要流動資產,其內部控制是建築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加強有利於防止貪污、腐敗,提高企業資金的周轉率和利用率,保障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建築企業應早日將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完善提上日程,充分發揮其建設性作用。
4、如何完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一、明確職責分工和授權控制
有效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可以降低貨幣資金的控制風險,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職責分工控制、授權控制、現金和銀行存款控制、票據及有關印章控制等。 職責分工控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包括: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同時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授權控制。建立貨幣資金授權制度和審核批准制度,並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主要包括:支付申請。企業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經授權的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限額、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金額重大的,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范圍、許可權、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准確,支付方式、支付企業是否妥當。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等相關負責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二、加強程序控制
(一)現金控制。主要包括:企業對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開戶銀行;不屬於現金開支范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企業現金收入及時存入銀行,當天未及時送存的現金應集中存放在保險箱內,不得坐支現金;企業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審核批准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企業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出納員應做到庫存現金日清月結,主管部門或負責人應對庫存現金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二)銀行存款控制。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具體包括:所有銀行存款戶的開設和終止均需有正式的批准手續。 負責銀行對賬單調節和銀行存款賬面余額的職員,不能同時負責現金收入、現金支出或編制收付款憑證業務。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得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得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得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 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並指派對賬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審核,確定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是否調節相符;加強對銀行對賬單的稽核和管理;出納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銀行對賬單的獲取、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編制等工作。 加強與異地和同城單位之間往來款項的核對,確保貨幣資金支付合理,回收及時。(三)票據及有關印章控制。主要包括: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處理程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企業因填寫、開具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作廢的法定票據,應當按規定予以保存,不得隨意處置或銷毀。對超過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銷毀的票據,在履行審核批准手續後進行銷毀,但應當建立銷毀清冊並由授權人員監銷。 設立專門的賬簿對票據的轉交進行登記。對收取的重要票據,應留有復印件並妥善保管。不得跳號開具票據,不得隨意開具印章齊全的空白支票。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空白支票、密碼與印鑒的保管必須分離。
5、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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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6、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7、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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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特點包括哪些內容
1、覆蓋面廣,基本上覆蓋了全國所有資金敏感部門和機構,可以監控資金流轉過程的大部分關鍵環節,建立了23個國家部委共同參與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藉此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與信息共享,同時通過與國際反洗錢組織的合作與情報交流,實現對跨境資金流動的追蹤。
2、具有強制性,與一般公民對可疑行為舉報的自由選擇不同,我國反洗錢法和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義務主體有強制性要求,漏報或瞞報將面臨嚴厲的刑事或行政處罰。
3、具有獨立性,監控信息的報送由商業機構總部直接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不受地方部門的約束。
4、具備綜合分析調查能力,反洗錢監管部門和商業機構都開發了功能強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可以對每天發生的數以億計的交易進行全面監控和分析,通過資料庫聯網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查詢與綜合分析。
5、與國際接軌,中國已加入多個國際反洗錢合作組織,形成了情報交流、跨境調查和資金外逃追蹤的國際合作網路。
(8)跨境資金內控管理制度擴展資料
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內容包括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建立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
例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