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跨境指南 » 國際稅收跨境電商稅收征管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稅收跨境電商稅收征管

發布時間: 2022-05-22 01:20:25

1、關於國際稅收征管,聽聽6國稅務局長怎麼說

打造21世紀新型稅務機關
愛德華·楚普,FTA主席、英國皇家稅務海關總署署長
Edward Troup,th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
跟所有機構組織一樣,稅務機關同樣需要改變自身以適應時代的發展。為適應新形式,滿足英國納稅人的期望,英國皇家稅務海關總署(HMRC)要實現稅收工作現代化,同時要將本國稅收收入最大化。
未來5年內,HMRC將改變傳統的工作模式,使其工作團隊能熟練運用先進的數字技術,變得更加精煉與高效。這項計劃得到了政府21億英鎊的支持。
數字技術是稅收工作現代化的核心部分。近期,HMRC向超過500萬家企業和490萬個人發布了全新的在線稅務賬戶,此舉變革了英國公眾對稅務事項的管理方式。同銀行賬戶類似,這些賬戶使納稅人能在一個地方在線查閱和管理所有涉稅事項。
這些新賬號和其他新型電子設備都是HMRC為做數據分析進行的投資。HMRC掌握著大量的納稅人數據,但以前這些數據較為分散。如今,這些數據被放在一個數據中心裡,HMRC能用一種全新的方式分析信息,更准確地識別風險點及不遵從目標。HMRC還能從中掌握很多個人納稅人的信息,因此可以實現自動計算稅率、提前填寫表格並在線檢查的工作,將錯誤降到最小。
HMRC職員工作方式的轉變是所有改革項目的基礎。當前,HMRC在英國有56000名員工,他們分布在170個稅務分局。這是在沒有電腦、手機和網路時形成的格局,這種舊格局是必須改革的。
未來5年內,HMRC將整合成13個新的地區,以便稅務人員能統一培訓、工作。這將提高稅務人員的工作效率,納稅人也將享受到低成本的、現代化的納稅服務。HMRC還將致力於稅務人員的培訓與發展,使其擁有多項技能來使用新技術、管理稅收風險以及面向特定的顧客群。
21世紀,稅務機關不能只在本國進行改革。隨著跨國企業跨境交易的日益頻繁,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跨境合作也變得至關重要。
全球版圖已經發生改變,新技術給全球轉變工作方式帶來了機遇,我們可以互相學習,取長補短。這不僅能夠解決偷逃稅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還能促進全球繁榮以及世界經濟的發展。希望此次北京大會成為全球合作發展的里程碑,為我們共同面對挑戰做好准備。

全球稅收透明指日可待
約翰·科斯基寧,FTA副主席、美國國內收入局局長
Joho Koskine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US
世界各國之間的聯系日趨緊密,加之越來越多的公司以跨國企業的方式經營,各個國家及其稅務局局長相互協作,分享見解、經驗和戰略必將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我們的共同目標不僅是要確保公司和個人繳納應繳的稅款——不論其住所和經營場所位於何處,而且要確保有明確、一致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全球商業活動。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能讓經濟發展惠及所有人。美國很高興能參與FTA,我們很期待這次有建設性的北京會議。
今後,全球稅收征管者面臨的最重要的議題之一是提高透明度。事實上,FTA各參與國正通過自動多邊信息交換,參與到改善全球稅收征管方式的協同性行動中來。目前,這方面取得的進展清晰地表明,國際稅收透明度不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而是指日可待的現實。
OECD發布的《通用報告標准》是為實現這一目標推出的重要舉措。美國在構建國際信息交流服務系統時獲得了大力支持與通力合作,在制定《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的過程中獲得了全球性協助,我們心懷感激,在很多層面上,這是在全球信息共享道路上邁出的第一步。
對稅收征管機構而言,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是最近取得的重大進展,它更新了國際稅收規則,反映了現代商業實踐。BEPS行動計劃給所有稅收征管者指明了道路,也帶來了挑戰。例如,它要求設立最低標准來確保國家能夠及時、高效地解決與相互協商程序(MAP)相關的爭議。我們要確保稅收協定具備盡可能強的約束力和法律效力。FTA下的稅收協定論壇將會繼續引領這一領域的發展。
在改善全球稅收征管的所有行動中,要切記尊重納稅人權利所起到的關鍵作用,這一點在走向財稅信息自動共享的新階段顯得尤為重要。美國國內收入局近日通過了境內適用的《納稅人權利法案》,這將提升公眾對稅務系統的尊重和信任,並因此會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法案》規定了所有美國納稅人都應當關注的10項基本權利,例如,從稅務局獲得優質服務的權利,定額繳納規定數額而非超額繳納稅款的權利等。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融入了美國稅收法典的核心理念。我們認為,《法案》是一個能給美國納稅人提供重要幫助的基礎性文件。
未來,我們必然會面臨許多國際稅收問題帶來的挑戰。美國期待能繼續與全世界的稅收征管同行合作,尤其是通過參與FTA,提高稅收透明性,共同應對稅收遵從的挑戰。

稅收合作達到新高度
安德魯·特蘭奇,FTA副主席、加拿大稅務局局長
Andrew Treusch,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Canada Revenue Agency
加拿大稅收體系的基礎是自我評估和自願遵從,為加拿大人民服務是加拿大稅務局的核心工作。加拿大稅務局支持並幫助民眾了解和履行自己的稅收義務,同時行使納稅人的權利。對未履行義務的納稅人,加拿大稅務局會追究責任,以保護稅收體系的公正性。稅收對於加拿大家庭、企業及社區都非常重要。加拿大公民履行其納稅義務其實就是在為國家醫療保險、高等教育、社會項目、基礎設施以及其他眾多項目做貢獻。2014年~2015年間,3100萬個人及企業納稅人共繳納了4690億加元稅款,其中92%以上的納稅人按時申報並足額繳納。
同時,加拿大稅務局為一部分有資格的納稅人提供一系列福利。加拿大稅務局與其他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合作夥伴緊密協作,告知加拿大民眾相關的權利和福利。去年一年,加拿大稅務局共向1200萬納稅人發放了220億加元的福利性款項。
加拿大政府在2016年的聯邦政府預算中,決議在未來5年內,共投資10億加元,加大對聯邦財政部優先項目的支持及對加拿大稅務局工作的支持。投資將主要用於以下三個重點項目:
改善對納稅人的服務:5年內,政府將投入1.858億加元支持加拿大稅務局改善電話辦稅服務、提高稅務局相關文件的易讀性、擴大對加拿大低收入弱勢群體的服務范圍。
打擊逃避稅行為:5年內,政府將投入4.444億加元支持加拿大稅務局打擊逃稅避稅行為。措施包括:僱用更多的審計員和專家、建設強大的商業智能基礎設施、增加稅收檢查活動、提高調查逃稅者工作的效能。
加強稅款徵收:5年內,政府將投入3.516億加元支持加拿大稅務局提高欠稅追繳能力。
FTA大會是全球稅務議程上的一項重要活動,與會的各國稅務專員代表將面對面討論全球稅收管理中的挑戰,分享最佳實踐,尋找新的國際合作機會,以實現共同目標。跨國界的稅收合作已經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世界各國為了提高跨境稅收征管能力這一共同目標而緊密聯系在了一起。加拿大稅務局將和FTA其他成員國一起,勾畫未來的發展方向,為提高跨境稅收征管能力做出更多努力。

國際合作將超越信息交換
漢斯·雷騰,荷蘭稅務與海關管理局局長
Hans Leijtens,Director General of the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 of the Netherlands
由於全球化、數字化及技術革新,當今稅收征管機構正處在一個復雜多變的世界。這為所有企業及個人提供了無限機遇,他們可以以任何自己喜歡的方式生活、工作、享受生活,國家邊界似乎已經消失。然而,這些遍布全球的機遇同樣帶來一些問題。例如,由於立法的復雜性、變化的(金融)結構、數字經濟的出現及市場擾動,財政風險不斷上升。在這樣的環境下,大型企業和高凈值個人的稅收遵從會受到審查。稅收管理機構還面臨另外一項挑戰——預算和員工的減少。在這種環境下,稅收管理機構必須相應調整策略、緊密合作以應對這些挑戰。
荷蘭稅務與海關管理局(NTCA)最近出台了一個重點轉型項目,以解決其運營模式中的結構性問題。項目的關鍵要素包括:增加與納稅人的互動,依據信息更好地管理合規風險,提高對數據的使用及分析能力,對老化的信息技術系統進行修復更新。
NTCA重新修訂了《合規風險管理策略》,旨在引導民眾及企業遵守稅收相關法規,保證稅收收入的持續性及支付的合法性。然而,稅收管理機構的單邊活動並不足以應對當今社會的所有挑戰,尤其不足以應對跨境風險。
為提高稅收透明度和促進財務信息自動交換以應對逃避稅問題,20國集團(G20)、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以及歐盟(EU)已經發起了一些活動以實現協調行動。OECD發起的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就是其中之一。OECD認為,各國國內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跨司法管轄區安排中雙邊稅收協定的應用以及數字經濟的崛起,導致國際稅收系統中出現了漏洞,由此可能引發雙重不征稅。盧森堡稅務泄密(Lux Leaks)也說明,逃避稅仍然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全球性問題。當前各國在稅務問題上需要繼續互相扶持、更多合作。
國際稅收合作形勢正在迅速變化,稅收征管機構能從合作中得到諸多收獲,進而進一步完善國內國際稅收管理。
現代稅收管理應能保證納稅人合規、有效且高效,能夠應對現代社會的挑戰,滿足納稅人和其他相關利益人的期望,並符合法律的相關要求。稅收征管機構間的合作是多方面的,其初衷是各個機構共享知識和經驗,探討新構想、新技術,以提高運營能力。
此外,在這個高速全球化的時代,跨境活動量呈指數式上升。現代稅收管理機構需要一套有效且高效的互助合作系統以應對跨境風險。目前,OECD及其他國際組織和國內稅收管理機構在採取各項措施進行信息交換。為打擊國內國際逃避稅行為,從根本上減少不合規行為,稅收征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應不僅僅局限於信息交換,還應當充分利用其他現有的甚至還未運用的互助方式,例如,將稅務管理人員派遣到國外以及同步稅務檢查。因此,稅收征管機構應當討論並試行適合於當今無邊界社會的全新國際合作方式。

稅務局是納稅人信賴的政府部門
米克哈爾·米舒斯汀,FTA副主席、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局長
Mikhail Mishusti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Federal Tax Service of Russian Federation
俄羅斯聯邦稅務局是一個年輕的稅收征管機構,在短短的25年內,它建成並實行的稅收管理體系已成為世界上最先進的稅收體系之一。更為重要的是,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已成為俄羅斯納稅者最信賴的政府部門之一。
俄羅斯現代稅收體系形成於20世紀90年代末。稅法的通過保證了俄羅斯稅收系統的穩定性,對於促進國內良好商業環境的形成意義重大。俄羅斯稅法形成於數字時代,因此,立法人在編纂時充分考慮了信息技術的發展,並加入相關稅收條款。
俄羅斯聯邦稅務局的目標在於確保稅收合規,並使各地級、區級、聯邦級稅務部門均能在全國不同層面開展徵收工作。俄羅斯聯邦稅務局的使命包括:確保業務流程的透明性及簡便性、通過高效監督及高質量的納稅服務來尊重納稅人權益。
俄羅斯聯邦稅務局的核心理念是把納稅人當作客戶。我們致力於以納稅人為中心,發展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的行政負擔,全面改善商業環境。
通過信息技術,俄羅斯聯邦稅務局提高了線上服務質量並擴展了種類。俄羅斯幾乎所有公司都在使用標准會計軟體,該軟體能夠自動生成納稅申報表及其他會計憑證,並進行在線歸檔。90%以上的歸檔文件能夠以數字化形式送達聯邦稅務局。
2015年,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引入了增值稅分析工具,對俄羅斯所有商業交易以及增值鏈進行監督。該工具引入以來,全國增值稅收入增長了12%以上。
對稅收征管機構而言,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前景巨大。目前,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在為新的大數據流的生成而努力,這將為稅收征管帶來新機遇。俄羅斯聯邦稅務局正在引入在線收銀機以收集所有零售數據,還引入了無線射頻識別技術以追蹤商品在國內的動態。
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對個人納稅人採取不同的稅收征管方式,個人納稅人主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個稅納稅申報表大多由僱主填寫,實行源泉扣繳,非常高效。針對個人擁有的土地、居民住房、車輛及其他運輸工具等個人財產徵收的財產稅,2012年俄羅斯聯邦稅務局引入了在線私人賬戶工具,個人可以瀏覽他們應稅財產的應稅基數、應繳財產稅額,並在線支付稅款。
過去5年,俄羅斯聯邦稅務局作出許多努力,以使稅收體系更接近OECD的要求。例如,制定了轉讓定價的相關法律,與OECD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此外,俄羅斯聯邦稅務局還是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的成員,並承諾於2018年開始執行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全球通用報告標准。在全球化背景下,這些進步有助於構建更好、更公平的稅收體系。

一代一次的變革
娜奧米·弗格森,FTA副主席、紐西蘭稅務局局長
Naomi Ferguson,the Vice Chairman of the FTA,the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New Zealand
紐西蘭稅務局通過稅款徵收為紐西蘭經濟與社會的良好發展貢獻力量。紐西蘭人向政府繳稅,同時會獲得政府發放的補助款項。紐西蘭稅務局的成功反映在以下兩點:納稅人自願繳納的稅款能用來支持政府項目;納稅人獲得應得的收入,使他們能夠參與社會活動。
我們的目標是成為世界一流的稅收征管機構,以公眾認可的工作能力提供優質的社會服務。紐西蘭稅務局積極拓展與納稅人和其他組織機構的合作,使紐西蘭每個納稅人都相信其付出和回報是公平的。
「轉型」是當前稅收征管的全球性趨勢。我們正在升級電子系統、完善組織架構、提升以客戶為導向的稅收文化、改進征管模式及績效方法。我們的業務轉型途徑為:簡化征管流程、完善現代化的稅收系統。稅收征管需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以適應新需求,處於核心地位的稅收政策必須與稅收管理同步發展,以向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如果實現成功轉型,我們將成為一個更簡單、更開放、更健全的稅收征管系統。
未來兩年內,我們的生活以及紐西蘭稅務局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比如我們與客戶、其他政府部門以及各國相關機構的合作將有所變化,擁有的基礎建設,提供的服務以及運用信息的方式也會有所完善。對這些方面的改進,我們充滿期待。
全球化使國際合作成為必然。紐西蘭很榮幸能與其他國家一起分享稅收征管方面的發展趨勢、經驗和實踐。紐西蘭國際交流平台主要是FTA、OECD及亞洲稅收管理與研究組織,同時,紐西蘭也頻繁與其他國際財稅機構交流,建立了密切的非正式合作網路。
我很榮幸成為FTA成員之一,希望通過各方努力,大家進一步了解、討論並影響國際發展趨勢,提出新構想以促進世界各國稅收征管發展。我們的共同目標是幫助稅收征管機構提高稅收管理的效能、效率及公平性,降低運行成本,以改善納稅服務、提高稅法遵從度。
通過積極參與FTA,紐西蘭稅務局保證相關工作與國際實踐相一致,具體為:紐西蘭履行其國際義務,保護並提高我們的國際聲譽,利用國際學習和交流的機會,提高稅收征管能力並互享稅收征管的最佳實踐。
更重要的是,FTA為各國構建長期的合作關系和友誼提供了一個平台。我期待繼續與合作夥伴一起促進本國和國際稅收遵從,為公民的經濟與社會福祉而努力。

2、國際稅收知識

跨國電子商務容易導致避稅和各國間稅收沖突問題。與傳統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打破了時間的束縛和空間的限制,人們可以較自由地通過國際互聯網從事跨國商務活動,這無疑增加了獲取充足稅收證據的難度,同時也會造成國與國之間的稅收沖突。此外,在電子商務中,由於出口目的方在國外,其身份不易確定,供貨方更容易偽造向國外供貨的證據,並以此騙取出口退稅。雖然世界各國都已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存在,都在加緊尋求對策,但是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特性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的技術障礙是不容迴避的。再加上我國電子商務支付方式落後,即使在技術上解決了網上追蹤稽查的難題,也難以避免網下現金交易導致的稅收流失。
第四,物流環節不暢。在電子商務下,雖然無形商品貿易的全過程可以全部在網上進行,但實物商品的交割必須按照傳統的方式進行,即只有商品和服務真正轉移到消費者手中,商務活動才告一段落。沒有現代化物流的保障,無論多輕松的商務活動都會變成一紙空文。目前,我國物流業尚處於起步階段,在體制上仍然是分散的或者稱多元的管理方式,涉及到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農業部等專業部和國家計委、經貿委等綜合部門。由於體制沒有理順,各部門之間分工又有交叉,造成了物流行業管理中存在的條塊分割、部門分割、重復建設等種種問題。在物流硬體上,物流設施和物流裝備都較為陳舊,功能單一,無法實現機械化、自動化,且工作效率低下。通訊設備及線路、傳真設備、計算機及網路設備等信息技術硬體設施缺乏,跟不上電子商務物流的要求。總體上說,我國的物流系統效率低下,距離現代化物流的目標相差甚遠。
第五,電子商務對傳統商事法律和商業習慣提出挑戰。由於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交易方式,全球對於電子商務都沒有標準的法律文獻。傳統的商事立法和商事習慣都是基於「有紙式」交易制定並存在的,然而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的網路空間中進行的,涉及到非基於紙張的通訊和信息存儲辦法,因而從某種程度上講,傳統立法模式與電子商務運作是格格不入的。而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種種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商務認證、電子數據證據、網上交易與支付、網上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管轄權及在線爭議解決等,多數還是立法的空白。這種立法嚴重滯後於技術的局面,為從事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帶來了高度的風險,構成了阻礙電子商務應用的一道不容忽視的屏障。我國雖然已在網路、信息和電子商務方面制定了相關的條例,但採用的都是部門割裂管理模式,缺乏權威的法律來全面、有效地解決爭端。因此,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首先所面臨的就是法律風險,其次才是技術風險,這些風險的存在,嚴重地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穩定和快速發展。
電子商務對於我國而言,無疑是一個重要的機遇。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在前兩次工業革命中錯過了與世界齊驅並進的大好機遇。在以電子商務為標志的新經濟的競爭中,我國應當努力地同世界先進國家同步。針對當前電子商務在我國國際貿易領域中應用的現狀,一方面應當增加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降低上網費用,提高資源效益,加強安全技術(如加密技術、數字簽名、防火牆)的研究和應用,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更好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另一方面,應當加強網路技術、電子商務的宣傳教育,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個人上網,努力擴大網路規模,培育電子商務市場。同時大力培養復合型的人才,盡快建立電子商務資料庫,帶起一支能夠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人才隊伍。再有,應當圍繞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的網路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加快對現行法律的修改工作,並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建立一個對我國有利且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電子商務國際框架;及時追蹤研究國際電子商務發展動向,分析其對我國進出口貿易、資本流出和流入、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響;從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出發,盡快制定發展電子商務所必須的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標准,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總之,電子商務的興起是國際貿易領域里的一場深刻的商業革命。在這場變革中,世界市場的重新構造,國際貿易方式創新的深化,對每一個國家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為了能夠更有效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能夠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獲取更大的利益,我們應當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認真研究和探索電子商務發展規律及其對國際貿易產生的影響,以便採取積極的對策措施,培育企業的創新機制和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使我國對外貿易在國際競爭中贏得優勢和主動,保持快速和健康的發展。

3、應對跨境電商各類潛在風險必須怎麼做?

應對跨境電商各類潛在風險, 必須加強國際合作。

9日,首屆世界海關跨境電商大會在北京舉行,中國方案備受關注。

本次大會由中國海關總署與世界海關組織共同舉辦,來自125個國家和地區的海關代表及電子商務相關企業、國際組織和學術界近2000名代表出席會議,會期兩天。

在「創新、包容、審慎、協同,推動跨境電商可持續發展」的主題下,大會將討論由中國海關會同世界海關組織各成員海關制定的《世界海關組織跨境電商標准框架》,重點關注便利、安全、稅收、統計、合作、能力建設等問題。該框架是首個世界海關跨境電商監管與服務的指導性文件。

作為新興業態,跨境電商具有碎片化、小額化、高頻次等特徵,給海關監管提出了一系列挑戰。與會嘉賓中,無論是政府部長、國際組織負責人,還是企業領軍人物,都紛紛談到一個話題——跨境電商,既要通得快,又要管得住。

在提升通關效率方面,中國實施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擴大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准版試點范圍、匯總征稅疊加自報自繳等一系列措施,通關時間不斷壓縮。

此前舉行的中國全國海關關長會議指出,2018年,海關要繼續推進通關流程去繁就簡,推動壓縮通關准備、貨物提離時間三分之一,年底前壓縮集裝箱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10%以上。

通關加速的同時,在把風險擋在國門之外方面,中國海關也毫不含糊。通過全面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海關部門設立了風險防控中心和稅收征管中心,在大幅降低通關環節人工干預比例的基礎上,積極防控各類風險隱患。

緝私打假,是世界各國和地區面臨的共同課題。僅就跨境電商領域而言,隨著業務量持續增加,如何保障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唯有各方攜手前行。

「全球挑戰需要全球性解決方案。」歐盟稅務與海關同盟總司國際和綜合事務主任薩賓·亨茨勒說,我們要應對跨境電商各類潛在風險,必須加強國際合作。

4、全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是什麼?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得到快速發展,新型的交易方式給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徵收管理提出了挑戰,本文對我國快速發展的電於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進行剖析,對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提出對策建議,以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及涉稅業務的順利處理。
一、發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控的主要對策。
由於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徵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則,在這方面,歐盟於1998 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於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督管理措施必須易於遵從,並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徵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路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路貿易主要徵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採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路貿易最發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並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於1997 年7 月在柯林頓政府時期就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路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主權,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對其稅收徵收管理的許可權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許可權,幾乎都同時採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並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二、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達的表現形式,由於我國電子科技發展較晚,10 年前電子商務正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於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 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 年,由於電子商務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相關法律環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環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於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要立足於、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後於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於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於發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妥的稅收政策,跟發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於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分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制定政策、法規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於高科技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展的步伐,研製開發跟蹤、監控和自動征稅系統。
採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根據目前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徵收管理模式的發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
(四)實施協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的大環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准等方面亟需規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時要與其他法規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的環境下,才有可能立於不敗之地。
(五)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管理隊伍。
上述談到,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稅收管理就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否則無法實施正常的稅收管理工作。對現行稅收管理人員要加強培訓,一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電子計算機設備,使其更好地為電子商務稅收工作服務;二是要掌握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征管工作效率;三是掌握國內、國際稅收法規,征管工作中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執法准確,以促進電子商務活動的有序發展。

5、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哪些基本概念產生沖擊 如何解決

一、電子商務衍生的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沖擊

稅收原則是制定相關稅收政策的基本依據和衡量其是否合理的基本准則。從稅負公平原則的要求來看,電子商務是有悖於公平原則的。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稅收制度設計的第二個原則是征稅過程必須是有效率的。徵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此外,還應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效率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代理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代理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徵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稅收的一些基本概念與規范受到了挑戰與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

常設機構是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但電子商務卻使得非居民能夠通過設在來源國伺服器上的網址來實現銷售活動,此時該非居民擁有常設機構嗎?如果該網址不用來推銷、宣傳產品或勞務,它是否就能被認定為非常設機構而得以免稅待遇呢?

電子商務引起的關於常設機構的爭論,除上述問題外,還涉及有關代理商的特殊爭議。關於常設機構的判定,《經合組織範本》認為對非居民在一國內利用代理人從事活動,而該代理人(不論是否具有獨立地位)有代表該非居民經常簽訂合同、接受訂單的權利,就可以由此認定該非居民在該國擁有常設機構。面對電子商務,大多數國家都希望網路服務供應商符合獨立代理商的定義,從而可以將其視為常設機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事實上,即使所有合同都是通過網路服務供應商的基礎設施商議和簽訂的,據此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其理由也不夠充分。在現行概念體系下,由於大多數國際稅收協議都將非獨立人特指為人,因而將網路服務供應商視為代理商就不符合現行概念。

2.容易陷入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

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的基本范疇。如何選擇和確立稅收管轄權,是國際稅收中最重要的問題,也是各涉外稅收建設中的核心問題。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並行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在網路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首先,網路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准軟體的智能伺服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伺服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由此,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於所得來源地判斷發生了爭議。

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准。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一些原來讓人難以想像的情況將會成為可能,如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於多個國家,也可能不存在於任何國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徵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顯得形同虛設。

3.有些商品、勞務和特許權的區別變得很模糊,導致稅務處理混亂

區分是商品收入、勞務收入還是特許權收入,對正確處理國際稅收問題尤為重要。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而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使得有關稅務當局很難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這將導致稅務處理的混亂,很可能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例如,一家書店1個月賣出1000本書,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1000本書的銷售額對該書店的銷售行為徵收增值稅。現在假如將書店搬到網上,讀者通過上網下載有關書籍內容,那麼我們可以將其視為有形的商品銷售徵收增值稅,也可以將其視為無形的特許權使用轉讓徵收所得稅,但是這個網上書店1個月銷售了多少本書或者銷售了多少個位元組電子信息,稅務機關無法確定。

4.由轉讓定價等引起的國際避稅問題更加突出 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利用轉讓定價規避稅負的情形的已屢見不鮮,稅務機關可使用可比利潤法、成本加價法、利潤分割法和再出售價格法調整非常規交易價格和利潤。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先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於軟體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轉移「服務品」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國企業集團為了降低成本,還越來越多地應用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技術,使得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從而引發更多的轉讓定價方面的稅收問題,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更加激烈。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信息很難獲取真實信息,給稅務征管帶來了困難

按照博奕論的觀點,稅務部門與納稅人始終是一種博奕的關系。信息的不對稱,使稅務部門對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及納稅地點難以確定。因此,稅務部門充分掌握納稅人的信息是稅收征管的核心。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

1.納稅主體身份信息難獲取性

確定納稅義務人是征稅的前提條件。在互聯網上確認客戶的身份有兩種最基本的方式,一是「跟蹤供貨途徑」,一是追蹤「貨款來源」。在跟蹤供貨途徑方面,通過電腦可以查出供貨目的地的電腦地址,但由於企業對於電腦地址名稱的使用不規范,所以光憑一個電腦地址並不足以確認供貨的目的地國。此外買方還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匿名提供電子信箱的服務,從而故意掩飾自己的身份。人們甚至發明了「障眼法」,用這種方式,通過中間插入多個電腦的方式使得連發貨人都不知道客戶的真實的電腦地址。可見,由於電腦地址的原因,通過追蹤「供貨路徑」確認客戶身份是很難做到的。在追蹤貸款來源方面,互聯網上的記帳將來都會以信用卡和電子貨幣為基礎,目前的結帳工作有一部分還是通過信用卡號碼進行的,由於信用卡的國際識別,可以查清持卡人的國籍。但大型信用卡組織將來都實行SETP(-col)標准,這種記帳方式將不對賣方公開買方的身份和信用卡信息。電子現金的使用同樣應引起充分的重視。目前運用的電子現金沒有統一的標准,而且在可審計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況下,支付人是匿名的,從而大大增加了信息獲取度難,使利用電子現金逃稅成為可能。因此,從技術上來講,無論是追蹤供貨過程還是付款過程,都難以查清買方身份或供貨目的國的信息。

2.課稅對象信息難獲取性

即使確定了納稅主體,要確定對納稅主體人進行的什麼交易征稅,即如何獲取交易信息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難。比如,會計記錄是公司交易的基本憑證,也是獲取稅收征管的有效途徑,為了確認納稅人申報的收入和費用,納稅人被要求保留准確的會計記錄以備稅務當局檢查。傳統上,這些記錄要求用書面形式保存。但在電子商務中以電子貨物銷售和服務的納稅人可能不會造出這樣一份書面記錄,交易被電子化地履行了。這些交易記錄只可能是一種電子形式,並且這種電子記錄可以被輕易的更改。

3.國際互聯網上的跨國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獲取的難度

國際互聯網潛力最大的領域之一是跨國交易,而任意一個跨國交易人都會期望將其成本降低至與國內交易相當的程度,而金融服務是滿足其願望的必要條件。為了刺激網上交易的發展,國際互聯網已經開始提供某些在避稅地區地開設的聯機銀行以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而國內銀行是目前稅務當局最重要的信息來源,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即使稅務機關不對納稅人的銀行帳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偷稅、漏稅的風險。這樣就在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同時對於潛在的逃稅者有一種威懾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變為設在他國的聯機銀行,這種監督制約機制就會大打折扣,逃避稅收也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四)電子商務引起的稅收利益在不同國家之間的分配也不容忽視

由於電子商務對各國稅收帶來的影響不盡相同,各國之間稅收利益也必須作新的調整。某些國家是信息技術大國,勢必利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地位損害其他國家利益。例如,美國總統柯林頓在《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中宣布:網際網路應為免稅區,產品及勞務如經由網際網路傳送者,均應一律免稅。由於美國是信息輸出大國,其主張當然對自身有利而遭到其他國家反對。如此種種,必將帶來新的國際稅收沖突以及為解決沖突而進行的新的國際稅務合作。

不同的國際組織對上述兩個原則也有不同的偏向。例如,經合組織(OECD)制訂的條約傾向於居住地原則,而聯合國(UN)的條約則傾向於稅源地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混合採用這兩種原則,建立公平合理的全球征稅體制,為國際稅收合作奠定基礎。這也是使同一家廠商在全球電子商務活動中避免雙重納稅的需要。如何建立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更公平的電子商務稅收分配製度,尚需在國際談判與合作中去努力爭取。

二、借鑒國際經驗,完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於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於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於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於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路經濟(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麼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於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於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後再考慮征稅,並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就世界范圍而言,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也公布了《面對電子商務:歐洲的首選稅收方案》的報告,接受了美國人的觀點,認為應該努力使現行的稅種特別是使增值稅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是開征新的稅種。

2.財政收入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對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電子稅務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個要求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於或等於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於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可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路經濟的發展並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路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台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4.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於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於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後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路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比如,對於在中國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應要求其在中國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付款將匯入其在中國財務代理的賬戶,並以此為依據徵收其銷售增值稅,再如,為了加強對征稅的監督,可以考慮對每一個進行網上銷售的國內外公司的伺服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鏈接,以保證對網上銷售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國家稅收的征稽。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

首先我們應當承認,電子商務的出現給傳統商務模式帶來一場革命性的變革,在傳統商務模式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稅收協定的概念也受到相應的沖擊。OECD協議範本的常設機構是判斷跨國營業利潤征稅的標准,協定第5條對常設機構作的定義是:「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這個定義包含三個基本要素:(1)場所;(2)固定;(3)進行營業。將這三個要素抽象化,就是在空間上具有有形性、在時間上具有相對長期性、在經濟活動內容方面要有實質性。傳統商務是在傳統的物理空間中進行的,電子商務則不然,它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正是因為傳統商務所依賴的傳統空間所具有的物理特點,使常設機構成為一個易於確定、操作性很強的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看得見摸得著的商店、辦公室不見了,代之以虛擬商店、虛擬辦公室。那麼,在這種條件下,常設機構的概念或判斷標准在電子商務中還適用嗎?眾所周知,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首先必須建立自己的網站(web-site),網站是由軟體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體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託是伺服器,伺服器是硬體,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伺服器上如果不存放網站,它僅是一個空殼,沒有智能,不能執行任何商務活動,因此也不能構成常設機構。傳統商務從事營業活動通常需要人的參與。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自動化機器可以在無人干預或遙控的情況下進行作業,OECD範本第五條注釋的第十款已經承認自動化機器可以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人的參與已不成為構成常設機構的必備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伺服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地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伺服器,並通過該網站/伺服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而非准備性、輔助性的活動,那麼該網站/伺服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徵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

(三)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中進行交易的活動,其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參與者的流動性,使稅務征管中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尤顯突出,使得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征管出現了許多「盲點」和漏洞,它對稅收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現有徵管和效率,避免稅源流失,關鍵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一是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路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並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後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並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時是匿名的,對於稅務也不構成任何威脅,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麼人通過國際互聯網交易了什麼。三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雖然獲取有關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由於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利益機制增加,而且由於某方面需要涉及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另外這樣的支付體系提供了確定流轉額的線索。因此,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是很有希望的。

6、國際上應對電子商務沖擊的稅收政策及其政策分析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ITFA最簡單、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虛擬商品」不應該被課稅。該法律是美國第一個正式的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從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3)對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規定,訪問遠程銷售商站點(該站點的伺服器在境外)只被作為確定其具有稅收徵收的一個因素時,國家、州不能對銷售商征稅。 2000年3月20日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會議再次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至2006年,並強調:(1)即使征稅,也要堅持中性原則,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發展;(2)堅持透明簡易原則,不增加網路交易成本;(3)征稅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稅收制度,不開征新稅;(4)跨國交易的貨物和勞務免徵關稅;(5)放寬稅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希簽署了一項旨在延長《互聯網免稅法案》兩年或更長時間的法案,該法案禁止美國各州對互聯網貿易徵收銷售稅,保持互聯網的免稅貿易。
2、加拿大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要看不同的征稅條目和不同稅收地區的特別規定。加拿大對於不易確認的來源所得和網站是否屬於常設機構,主要以電子商務的貨物勞務銷售者居住地為征稅依據,或視非獨立伺服器為常設機構。當進行電子商務時,由於不易確定貨物提供地、合約簽訂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須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從事營業活動。加拿大對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所持的原則為:(1)政府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加強與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注重公平,電子商務與非電子商務交易功能相同的納稅人,征稅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態而有所差別。
3、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998年2月,歐盟發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1)目前尚不考慮徵收新稅;(2)在增值稅征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3)在歐盟境內購買勞動力要徵收增值稅,境外不征稅。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的發展。
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認為不應把徵收增值稅和發展電子商務對立起來,而且為了控制此項稅基流失,決定對成員國居民通過網路購進商品或勞務時,不論其供應者是歐盟網站或外國網站,一律徵收20%的增值稅,並由購買者負責扣繳。此外,歐盟與美國在免徵電子商務(在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網際網路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徵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1998年底,歐洲經濟委員會(EU的政體)確立電子商務徵收間接稅的第一步原則:(1)除致力於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開征新稅;(2)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方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互聯網稅收法規必須易於遵從並與商業經營相適應;(5)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徵收效率,以及將可能實行無紙化的電子發票。
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一項針對現行增值稅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對原增值稅法中要求非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要繳增值稅的規定作了修正,非歐盟居民在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時,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待遇。該法案2003年7月生效,並自生效日後三年內對非歐盟居民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免稅。
4、OECD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
OECD於1997年在芬蘭的土爾庫召開部長會議,討論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會議以《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挑戰》為題開展研究,並達成以下共識:(1)任何征稅主張,都應堅持中性原則,保證稅負公平,不重復征稅並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盡量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包括「比特」稅。(3)解決稅收管理問題比稅收政策問題更加迫切;(4)充分考慮企業界意見;(5)國際合作至關重要;(6)稅收不應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後者也不能因此侵蝕稅基和妨礙稅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和1999年的巴黎會議上。OECD國家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共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范;(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採用現有的稅種;(4)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的國際交流,但避免增迦納稅人的不當負擔;(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並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體與軟體,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8)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跨國交易,但該範本及其《注釋》應視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華召開的部長會議上,OECD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在原則上統一了認識,並通過了一些框架性條約。該條約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業團體共同起草的。這些條款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與APEC雙方進行了討論並達成共識,其內容被APEC1999年春季財政部長會議和其他一些區域性稅收組織所接受,並作為會議進一步討論的基礎。歐盟對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評價。
(二)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交易在飛速發展,這些國家的現行稅制也面臨著嚴重挑戰。由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集中於跨國交易,涉及稅收利益的國際分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不過許多跡象表明,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審視電子稅務的涉稅問題時,表明了本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立場和政策。
1、印度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印度政府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一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徵收預提稅。這一舉措不但是對美國免稅區主張的一個堅決否定,而且使印度成為了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之一。
2、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新加坡於2000年8月31日發布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確認了有關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的立場。(1)在所得稅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營運作為判定所得來源的依據。例如,公司在新加坡營運,所有營業利潤包括電子商務交易所產生的營業利潤,均屬於來源於新加坡的所得,應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營運所得不徵收新加坡所得稅,在境內設立網站及分支機構的所得為新加坡所得,應徵收所得稅。(2)在貨物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路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3)在勞務及數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記的營業人提供的勞務,勞務收買人應繳納3%的貨物與勞務稅,除非提供的勞務屬於零稅率勞務。
(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比較分析
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西方發達國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識。西方發達國家對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電子商務是否免稅和是否課征增值稅的問題上。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從1996年開始,就有步驟地力推網路貿易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禁止對其徵收任何新的聯邦和地方稅收。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定性,電子商務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也不希望為電子商務免除現有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歐盟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徵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盡管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引起了發達國家內部的爭議,但是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共識。1、西方發達國家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2、強調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路交易;3、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免徵電子商務(網際網路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對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持謹慎態度。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電子商務免稅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削弱其財政實力,從而進一步擴大南北經濟實力差距,所有發展中國家無一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徵銷售稅(增值稅)。
二、對我國的借鑒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是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有巨大影響。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抓住機遇,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一)借鑒國外經驗,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
筆者認為,在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參照世界各國的共同做法來進行。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一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徵。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採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范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一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凌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主權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范伺服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范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一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在目前世界電子商務發展的大潮中,應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1、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並重的原則下,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網路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
2、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的規定。
3、對現行稅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標准加以修正,增加伺服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伺服器能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主要應看企業是否通過伺服器進行實質性的交易活動,如果通過伺服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則應認為伺服器構成了常設機構;若只通過伺服器進行輔助性活動,如廣告宣傳、信息發布等活動,則應認為伺服器不構成常設機構。
(三)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發達國家之所以要求對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因為電子商務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而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或地區則強烈反對,因為電子商務將把生產和貿易為主的稅源轉向以服務為主的稅源,並且利用避稅地輕易實現利潤轉移,會給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同樣的稅收風險。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佔有很大比重,征稅范圍也未擴展到所有服務領域;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較弱。高比例的增值稅收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有可能使稅收收入受到強烈的非意願性減稅沖擊,而且徵收電子商務稅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國只有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適時調整稅制結構,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四)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
由於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路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顯得非常重要。這種協調不僅局限於消除關稅壁壘和避免對跨國公司的重復征稅,而且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協調一致。我國應在推進國際經貿往來的同時,要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情報交流,加強稅收協作監控,共同打擊涉稅犯罪行為,防範稅收流失,維護雙方稅收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fice of Tax Policy.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Novermber,1996.
[2] 黃京華.電子商務教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
[3] 維托·坦茲.經濟全球化對稅收的影響[J].稅收譯叢,1999,(1).
[4] 陳衛東.電子商務發展對現行稅制的影響[J].稅務,1999,(10).
[5] 安德魯·C.李,最後的新領域——對電子商務應怎樣征稅[J].稅收譯叢,1999,(5).
[6] 雷超.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沖擊和挑戰[J].稅務研究,1999,(11).
[7] 朱炎生.論網路經濟中的國際稅收問題[J].涉外稅務,2000,(2).
[8] 胡浩.OECD渥太華會議有關電子商務課稅的討論[J].涉外稅務,1998,(8).
[9] 周仁慶.面臨電子商務挑戰的增值稅[J].稅務,2000,(2).
[10] 大衛·肯尼迪.歐美等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王逸譯)[J].稅收譯叢

來源:三五論文網http://www.lunwen555.com/paper/shuihou/173818232.html

7、跨境電商財稅合規後,是否會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

一、國家現行的電商稅收政策是:
電子商務如果有增值稅貨物交易,應該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百分之四,一般納稅人稅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進項稅。
二、根據相關的報道,我的建議是:
1.加強對C2C平台的稅收征管,努力做到應征盡征。按照這一思路,應當對C2C平台的個體網商進行強制性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將其全部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范圍。同時,盡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進行代扣代繳以實現應征盡征。如果從理想的依法治稅和稅務機關履行征管職能的角度來看,這一思路並無不妥。但是,從中國的征管實際和實質公平的角度來看,如果按照這一思路解決所謂電商征稅問題,將會導致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力度和實際稅收負擔遠高於線下交易,從而造成實質上的稅負不公。
2.根據中國征管現狀,按照實際公平的要求,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這一思路並不意味著放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而是要求稅務機關在現行稅收征管框架下將征管重點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網店上,其實質是不出台針對電子商務,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稅收征管框架下,通過完善稅收征管技術手段,在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同時,重點加強已進行稅務登記企業線上交易的稅收征管,努力實現線上線下交易的稅負公平。
對於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規模較小,無實體經營場所且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個體網店,應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將其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為此,有必要修改現行的稅收登記管理辦法,將交易額較小的個體網店比照農村流動商販,適用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規定。下一步也可以通過修訂《稅收征管法》,對自然人納稅登記進行明確規定,通過建立覆蓋自然人的普遍登記制度解決個體網店稅務登記的問題。
為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不區分線上線下交易普遍適用,鼓勵超過起征點的個體網店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同時研究對小微企業適用所有稅費按綜合計征率簡易徵收的征管辦法。
3.將電子商務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稅收優惠。盡管中國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但網路零售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仍不足8%,電子商務對其他領域的滲透和影響才剛剛顯現。為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可以在一段時間內放棄所謂稅收中性原則,對線上交易給予明確且有期限的稅收優惠。但針對線上交易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確且成本較低的區分線上線下交易的征管措施,這一點在實施中有一定的困難。而且針對線上交易的稅收優惠會帶來傳統行業較大的抵觸。
比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訂與電子商務發展密切相關行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寬頻接入服務收入免稅;對電信運營商在農村地區的互聯網和高速移動網路的設備投資加速折舊或允許進行投資抵免;對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快遞網點收入減免增值稅,等等。
綜上所述,解決目前社會各界爭論的電商征稅問題,應客觀理性地分析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問題的實際狀況;在制定稅收政策時,避免就稅收論稅收和片面強調表面稅收公平的錯誤傾向。要從中國現階段稅收征管實際出發,遵循實質公平原則,避免政府不適當的管制和干預。因此,解決電商征稅問題不能採取第一種思路,第二種思路比較穩妥可行,如果條件具備,應積極研究實施第三種思路。

8、如何為國際電子商務制定稅收政策?

在我國,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即征與不征的選擇、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稅種的選擇、關稅的選擇、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等。具體建議:修訂稅收實體法;完善稅收征管法;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培養專業人才;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制改革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以網際網路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託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 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並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