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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跨境電子商務走私犯罪案例

發布時間: 2022-04-17 12:19:35

1、深圳海關偵破跨境電商平台走私案,你覺得化妝品代購靠譜嗎?

深圳海關偵破跨境電商平台走私案,我個人覺得化妝品代購不可靠,首先,無法確定跨境電商平台上的化妝品是否為正品,其次,現如今國外疫情嚴重,如若化妝品真的來自國外,那化妝品現在也屬於比較危險。

一、改變貿易性質是典型的走私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跨境電商個人年度交易額度限值由2萬元提高至2萬6000元。單次消費是在五千元。 據海關緝私部門介紹,走私團伙為了走私,想方設法盜用消費者的信息以及消費額度進行跨境電商交易。涉案電商平台卻以內部成員及周邊關系人的身份,大量注冊銀行賬號。而後,再用這些賬號去支付通過電商平台走私進口商品的貨款。 用這個銀行賬號去進行支付,所以他們每個人從幾百到幾千萬都有大筆的支出。他這樣就是把本來應該以一般貿易性質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方式進口。 

根據規定,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購買的進口商品,只能由提供身份信息、具有消費額度的公民享用,並且不允許進行二次銷售。如果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跨境電商平台購物,自己的消費額度則被侵佔。不法分子利用跨境電商進行走私,不但侵犯了公民權益,破壞了國內市場秩序,也影響了跨境電商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如何防止跨境電商個人消費額度被盜用?

海關提醒,消費者可以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站,在“查詢統計”欄目即可查詢個人跨境電商額度使用情況。一旦發現本年度使用情況出現異常,可在系統中進一步查詢、核對額度使用、稅款繳納及個人通關數據等信息。如查詢到不屬於自己的消費信息,消費者可撥打12360海關服務熱線反映情況。如果消費者發現身份信息被盜用等情況,可以前往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防止造成其他損失。同時海關也提醒大家,盡量選擇正規、信譽較好的跨境電商平台購物,避免將個人信息泄露給個人代購、不知名物流公司等。要時刻保持警惕,不向陌生人透露個人信息隱私,不點擊不明鏈接

2、關於保稅區走私犯罪案例

貨主將保稅貨物少報多出,倉庫經理人構成走私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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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主將保稅貨物「少報多出」,倉庫經理人構成走私嗎?
眾所周知,一般貿易進口貨物在進口報關時應辦理納稅手續,若是少報多出,未報關部分便是偷逃稅款。
然而,保稅貨物不同於一般貿易進口貨物。保稅貨物,顧名思義,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無需辦理納稅手續。在什麼情況下會偷逃稅款甚至構成走私罪?在轉為國內銷售時應經海關許可並補繳稅款,若擅自轉為內銷且偷逃稅款達到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下稱《海關法》)第一百條第五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154條第(一)項之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向海關交納關稅和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若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應繳稅款,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構成走私罪的,應定罪處罰。
因此,海關偵查時應查清保稅貨物是否擅自轉為內銷未補繳稅款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否則,即使在保稅貨物從進口到出口的某一環節中有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也並不必然是走私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海關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十三種違反海關監管而可以處以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並非為走私行為),其中第(十二)項為「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三種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其中第(二)項情形為「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第八十四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與走私人通謀為走私人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有這樣的一個案例:某境外公司的貨主與境內保稅倉庫經理人簽訂保稅貨物保管及代報關合同約定:每次批量到貨,貨主應在船到前兩天提供有關發票、裝箱單、提單等進口單證及合同或手冊,倉庫經理人向海關提交這些單證辦理清關手續,將貨物進倉;倉庫經理人按照貨主蓋有單位公章戳記的書面通知和有關單證資料進行報關出倉,同時向海關提交單證;貨主保證提供貨物的品名、性質、標志及數量等單證資料准確無誤。最近海關查出其中兩年的貨物在出倉與進倉的件數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出倉重量卻比進倉重量累計多出近千噸(即少報多出)。與此同時,出保稅倉貨物的件數與保稅加工廠購進貨物的件數一致,保稅加工廠多進的重量(即少報多進)正好與出倉少報的重量相符。海關偵查局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認為貨主及其有關人員、倉庫經理人及其職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檢察院在要求海關偵查局補充偵查兩次後,最終還是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倉庫經理人及其職工和貨主的推銷員構成走私普通罪,但對海關偵查局起訴意見書中所列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列為被告的原因及如何處理均未提及。
數被告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不構成走私犯罪。
保稅貨物出倉申報不實是否逃避海關監管?對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貨主的申報不實是工作失誤,且海關發現後立即改正,說明其沒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如果貨主故意少報多出,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看當然是有逃避海監管故意的,但最終是否導致了逃避監管的後果,應以事實為判斷的根據,而不能僅憑邏輯推理。比如,本案中保稅貨物在向海關申報出倉時少報重量,在銷售給保稅加工廠時多送重量,少報和多送的重量一致,貨主及其客戶對此事實均予以承認,說明貨主有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然而實際上是否達到了逃避監管的目的呢?從法律對保稅貨物的監管規定可知,貨物出保稅倉庫後進入保稅加工廠,仍然處於海關監管之中,只要少報的部分轉入了保稅加工廠,則沒有脫離海關監管,並沒有保稅貨物造成逃避海關監管的結果。不過,假如出倉少報部分沒有轉入保稅加工廠,則該部分貨物就逃避了海關監管,此種情形下,海關通過查清貨物究竟是內銷還是轉口貿易或去向不明,以追究相應行為人的相應法律責任。可惜,檢察機關堅持認為,少報多出就是逃避海關監管,就是偷逃稅款,就是犯罪,其實是誤將保稅貨物的「少報多出」等同於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少報多出」。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犯罪是結果犯,即必須偷逃稅款並且達到5萬元以上的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有逃避海關監管的主觀故意,有偷逃稅款的動機,但是,實際沒有導致這樣的後果,仍然不能認定為走私罪。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審判機關不能以「少報多出就是為了逃避海關監管,就是為了偷稅,就是犯罪」的邏輯認定犯罪。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切案件都要重證據,若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即所謂疑罪從無、存疑不訴,這就是法律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相反,僅僅依據保稅貨物進出倉件數一致時重量上的不符數據計算出應納稅額,從而作為認定倉庫經理人偷逃稅款並據此認定其犯罪的根據,顯然是在進行有罪推定。
假如有證據證明涉案貨物由貨主轉為國內銷售,則貨主通過偽報重量的方式偷逃稅款;假如有證據證明保稅加工廠將少報多進的保稅貨物作為原料或在加工後擅自轉為內銷,則該加工廠偷逃稅款。但前述兩種情況均與倉庫經理人無關(除非證明倉庫經理人與其通謀走私提供保管)。若是貨物在出倉後不知去向,則公訴人所稱「視為內銷」或「變相內銷」之說於貨主或許可以成立;若是查清貨物在轉入保稅加工廠後不知去向,則可以認為保稅工廠在變相內銷。此時,也與倉庫經理人無關(除非證明倉庫經理人與其通謀走私提供保管)然而,本案沒有發生前述數種情形。
的確,保稅貨物作為一種特殊的對象,要求在認定走私犯罪時充分地認識其特殊性,並掌握充足的證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使無罪的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對走私犯罪規定的要件來研判罪與非罪。
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進行走私活動,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擅自內銷保稅貨物而不補繳稅款才能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情節嚴重便構成走私犯罪。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保稅貨物整件進出倉,沒有拆零出倉,件數一致,出倉貨物全部轉入保稅加工廠,仍在海關監管范圍內,重量上少報的部分其實並非多出,實際並不存在多出的這批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關監管,經營加工單位應列表報送主管海關核查,保稅工廠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均應向海關報關審核。表明海關不僅對保稅貨物的進倉、儲存、出倉履行法定監管義務,更應對保稅貨物復運出境及加工出口環節履行監管職責。既然貨物出倉後全部進入了保稅加工廠,重量上「少報多出」部分與保稅加工廠的「少報多進」部分相符,沒有貨物脫離海關監管。公訴人認為出倉重量上的多出部分就是脫離了海關監管,與本案貨物全部轉入保稅加工廠的事實相悖。此外,出倉與進倉重量上不符的統計數據只是書面的記錄而已,且該數字來源於貨主提供的出倉重量減去進倉重量,並且是在假定前述兩種重量數據均准確的前提下計算出來。但是,本案沒有重量證書作為核定貨物重量的法定證據,僅有貨主提供的提單、艙單和裝箱單等,這些單證資料上記載的重量均未經稱重,提單上的重量是承運人依據托運人申報而記載,裝箱單的貨物重量由貨主提供。進出倉時不可能對每件貨物進行稱重,負有法定監管義務的海關亦未要求對每件保稅貨物稱重,即本案中貨物的進出倉報關一直以件數為准,自始至終沒有對重量進行確認過,貨主提供的進倉重量和出倉重量究竟哪個准確或者哪個都不準確,均無法確定。
保稅貨物納稅的前提條件是轉為國內銷售,而不是在進出保稅倉庫時。換言之,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進出倉階段,若進倉貨物全部出倉,然後又全部轉入保稅加工廠,則保稅倉庫在保管和代理報關業務上的義務已經完成。同時,若保稅工廠未將保稅貨物或其加工後的成品轉為內銷,則無需補繳稅款。公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少報多出的貨物轉為國內銷售,不能確定偷逃稅款數額,則不符合走私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要件。海關核稅單不能證明貨主偷逃稅款的金額及認定走私犯罪。公訴人提供的海關核稅單存在幾個疑點:一是主體錯誤。根據《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保稅貨物經海關核准轉為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納稅。保稅倉庫經理人不是貨主,該核稅單卻將其當作納稅人而核定偷逃稅款額。只有在貨物短少的情況下,倉庫經理人才承擔繳稅義務,且僅是民事責任,並非刑事處罰。《海關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保稅倉庫所存貨物在儲存期間發生短少,其短少部分應當由保稅倉庫經理人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本案證據表明貨主儲存於倉庫經理人保稅倉內的貨物已實際出倉完畢,並未短少,即倉庫經理人無需承擔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二是據以計算稅額的基礎不存在。即海關核稅單以「少報多出」重量得出的貨物價值作為核定稅款的依據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因為公訴人沒有證明該重量是轉為內銷的數量,亦即沒有證明其為應納稅貨物,所以不能據此計算稅額。
走私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要追究倉庫經理人的刑事責任,必須證明其明知自己將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稅款的保稅貨物擅自轉為內銷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本案不存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保稅貨物的貨主不是倉庫經理人,倉庫經理人無權處分貨物,實際也沒有處分貨物,貨物的銷售與倉庫經理人無關,轉給保稅加工廠或轉為國內銷售,均是貨主的行為,怎麼可能發生倉庫經理人明知他人的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故意?
另一方面,假設按照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將貨主和倉庫經理人列為共同犯罪的被告,倉庫經理人是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我們仍然可以從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判斷。
首先,倉庫經理人沒有監管貨物的法定義務。根據《海關法》第一百條第四款、《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海關監管貨物。《保稅貨物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保稅倉庫經理人的義務為:設立專門儲存、堆放貨物的安全設施,由專職管理人員負責以保證安全保管貨物,向海關交納監管費。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如何辦理入庫和出庫手續:入庫時,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報關,倉庫經理人在貨物入庫後簽收報關單;出庫時,由貨主辦理手續,填寫報關單和領料核准單,倉庫經理人憑海關簽印的領料單交付有關貨物並憑以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監管貨物是海關的行政職責,倉庫經理人經海關審核頒發《保稅倉庫登記證書》而設立保稅倉庫,其在經營業務過程中,依據與貨主簽訂的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倉庫經理人承擔合同保管義務,並不具備海關監管貨物的法定職能。
同時,並不能因為倉庫經理人沒有及時發現貨主在出倉重量上的少報行為就構成走私的共犯。倉庫經理人合法經營保稅倉庫,及時列表報送海關核查,向海關履行核銷義務。從保稅貨物報關進倉的程序可以看到,報關進倉時貨物尚未到達(合同約定是在貨物到達前二天申報),貨物進倉手續由倉庫經理人會同貨主及海關監管部門辦理,在貨主和海關均未要求稱重時,倉庫經理人只核件數是慣常的操作(因為倉儲專業公司作業量相當大,每件貨物均稱重是不可能的,稱重是額外的服務,需另行委託交另行交費),出倉亦如此,因而難於發現件數正確重量上少報多出的行為,連對進口貨物負有法定監管義務、具有高度專業監管水平且擔負專門監管職責的海關在數年的核銷中也沒有發現重量上的不符。
如果認為倉庫經理人沒有及時發現貨主重量上的少報行為就是故意參與走私,那麼,海關對保稅貨物負有法定監管義務,假如每次報關時海關不僅對件數加以審核也對重量加以核對,則可能及時發現問題;海關也對保稅倉庫有法定監管義務,假如海關要求倉庫經理人在報關進倉和出倉中對每一件貨物進行稱重,也可以確定貨物在重量上的准確性。海關是否因沒有及時發現走私行為而應承擔相同刑事責任?我們並不這么認為,否則,可以依此類推出警察沒有抓獲罪犯便是犯罪的荒唐結論。
《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是,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認識其共同犯罪行為及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各個犯罪主體均故意地進行犯罪活動,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圖、目的和與別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各行為人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且密切聯系,互相配合,協同一致,形成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共同作用於同一犯罪客體,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每個主體的行為都是犯罪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共同犯罪得以形成、發展和最終完成的直接或間接的原因。顯然,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徵體現在,犯罪主觀方面的共同犯罪故意和犯罪客觀方面的協調一致的犯罪行為。顯然,本案並不符合前述的共同犯罪構成要件。
假如能證明倉庫經理人與貨主通謀走私並為其提供保管等方便,則可以認定其為共犯。而不能從相反方向得出結論:倉庫經理人為貨主提供保管條件,當貨主有走私犯罪行為時,倉庫經理人便自然成為共犯(這是有罪推定,是要求行為人自證無罪)。
本案由於證據不足,公訴人的指控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既認為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關監管,且「少報多出」貨物沒有不翼而飛,已全部進入保稅加工廠,又堅持認為保稅貨物出倉少報部分便已脫離海關監管;明知涉案貨物為保稅貨物,卻在沒有任何證據的前提下推定其已轉為一般貨物,是以保稅貨物名義掩蓋一般進口貿易貨物事實,認為應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而不應適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針對保稅貨物特別規定的內容來判斷是否構成走私罪;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沒有反映保稅加工廠將重量記錄上多進的保稅貨物轉為內銷,又認為倉庫經理人已實施變相內銷的行為;所有證據均指向貨主及其客戶,表明「少報多出」或「少報多進」的行為人為貨主或其客戶,卻起訴倉庫經理人及其職工和貨主的推銷員為共同犯罪;公訴人明知海關監管保稅貨物和保稅倉庫,且倉庫經理人已按照貨主提供的單證資料履行向海關申報的義務,海關事實上對涉案貨物收取監管費用並實施監管,卻以倉庫經理人在進倉和出倉時不對每件貨物稱重是放棄監管職責為由而指控其犯罪;起訴書認定貨主實施少報多出行為,卻在證據已表明倉庫經理人與之並無通謀走私的故意和共同實施走私行為的情況下,不起訴貨主或其客戶,而指控倉庫經理人走私犯罪。
由於保稅貨物存在著完全不同於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特點,在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之日起至全部復運出境或加工出口日,海關對其全過程進行監管,當發生中間環節逃避監管的行為時,並不能立即斷定其為走私。因為刑法明確規定保稅貨物在未經海關許可且未補繳稅款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一般的逃避監管行為以及一般的走私行為,沒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嚴重後果時,並不能認定為犯罪。正如保稅貨物在存儲保稅倉庫期間的報關進倉與報關出倉過程中,倉庫經理人依據與貨主簽訂的保管及代報關業務的合同之約定,根據貨主提供的單證資料向海關申報,結果發生了申報的出倉重量少於申報進倉的重量,即貨物出倉完畢,保稅貨物手冊上還有結余數,如果該結余數去向不明,可以認定為逃避海關監管,如果確定轉為內銷則可以認定為偷逃稅款。但是,當該少報而多出的重量數與使用保稅原材料的保稅加工廠少報而多進的重量數相符,則可以肯定沒有貨物逃避海關監管,更沒有偷逃稅款,因為保稅貨物只有轉為國內銷售才需要補繳稅款,既然不需納稅,哪來偷稅之說?既然沒有偷稅,怎麼能構成走私罪?
所以,我們可以順理成章地得出結論了:保稅貨物出倉時重量上的「少報多出」並不必然構成走私犯罪,只有將少報多出部分轉為國內銷售偷逃稅款5萬元以上才是犯罪行為,而且必須證明倉庫經理人與走私犯罪人通謀走私行為而提供保管方便時才能認定倉庫經理人為走私罪的共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應當自覺地按照法律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來偵查、起訴和審判,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們認為,當犯罪對象是保稅貨物時,頗有認真研究的必要。

3、廣州海關破獲2億元跨境電商走私化妝品案,走私團伙是如何作案的?

近些日子,一則“廣州海關破獲2億元跨境電商走私化妝品案”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走私團伙是如何作案的呢?他們是利用親戚注冊多家電商平台,然後通過盜用信息,把進口變為跨境電商的進口方式,以此牟利。破案方式呢,也是十分的厲害。運用了一些大數據的系統,發現了清遠這邊的異常情況,然後就抓到了他們。現在我國是嚴厲的打擊這類的走私活動,包括“商品”“洋垃圾”“生物”等等。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作案方式

他們首先是利用親戚的身份注冊了多家的電商平台,然後盜用了其他公民的信息,偽造跨境電商的訂單物流信息來采購日本、韓國等地的化妝品。將一般的進口方式,轉變為了跨境電商的進口方式,然後拿到清遠之後,在賣給深圳華強北附近的真實貨主。

二.破案方式

破案則是比較犀利的,是利用了“智慧緝私”的大數據功能,發現了清遠這里的跨境電商信息的異常。最後是抓到了11個犯罪分子,以及1100多個包裹,涉案金額達到了2億元。

三.對走私零容忍

我國現在正在深入推進“國門利劍2021”打擊走私專項行動 ,對於走私的行為是零容忍的,打擊“水客”“洋垃圾”“生物”等等的走私行為。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大家看完,記得點贊,加關注哦。

4、大理警方摧毀特大跨境制售假煙案,該案件具體是何情況?

近日,雲南大理警方成功破獲一起特大跨境制售假冒偽劣卷煙案,這起案子偵辦將近1年時間,如今案子真相進一步公布。這次警方徹底摧毀這個團伙,搗毀了它多個環節,包括原材料加工,輔料供應,倉儲流轉,、物流貨運,運輸分銷等。摧毀了一個制售假煙犯罪鏈條,查處窩點19個,網路線5條,銷售網路4個,犯罪團伙2個。其中假冒偽劣卷煙55726條,涉案金額超2.5億元,案情價值相當大。

事情開始於2019年7月,當時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煙草專賣局獲取一條線索,有人將假冒偽劣卷煙從瑞麗、保山等地,運往大理、昆明等地銷售。確定這條線索後,警方迅速進行偵破工作,很快有所收獲。2019年9月10日,在大保高速太邑檢查站有了重大收獲,繳獲保山運往昆明假冒偽劣卷煙600條,涉案價值5.1萬元,案情價值相當大。後來進一步發現,類似案件9起,有關部門成立“9·10”專案組。

經過專案組研究,該犯罪團伙多次受到公安機關打擊,擁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這種人採取“購即銷不囤貨、少拉多跑避刑責”方式,案發地設在緬甸設廠批量生產假冒偽劣卷煙,通過走私過境方式,分工相當明確。大量向雲南省,以及周邊省份,走私雲南品牌為主假冒偽劣卷煙,影響正常市場經濟秩序。隨著偵查工作不斷深入,犯罪團伙以福建籍、廣東籍犯罪嫌疑人為首,長期盤踞在中緬邊境地段。

隨著案件真相逐步揭開,專家組意識到事情有些“不對勁”,決定集中精力辦理這個案子。2019年12月16日,大理州、市公安局、煙草專賣局抽調精兵強將,在瑞麗市進行第一階段收網行動,案情價值相當大。2020年5月10日~31日,當地警方6次進行專門打擊,有了更大收獲。專案組對該案進一步偵破,經過近一年的摸排和排查,警方全面了解該團伙具體信息。2020年6月18日,在有關部門統一指揮下,調集各地公安民警和煙草稽查人員,在多地同時收網。

5、深圳海關查扣走私化妝品67噸,這些化妝品從何而來?

快遞運輸物品的方式已經成為了當今最為流行的方式了,只要是想把物品運送給不同城市的人群,那麼強大的物流系統也就會幫助我們進行貨物的運輸,至此買賣雙方只要根據網購頁面上的地址進行填寫即可,也讓商品有了更加廣闊的銷路,商品的運輸也逐漸的強大了起來,讓大家都見識到了物流系統的厲害之處,然而在物流系統逐漸完善的過程中,一些缺點問題逐漸被暴露出來,使得大家不得不對這一類型的違規物品進行嚴格審核,並且對每一件物流商品都需要進行來源的監督工作,

有不少的物品也會從國外寄送回來,那麼這一部分的物品就需要海關人員進行嚴格的審查了,一旦發現違規物品的包裹就要立刻進行上報工作,把包裹的去向和來源查明清楚才可以,而深圳海關在審查包裹的過程中查扣了一批貨物,查扣的貨物居然是走私的化妝品,一共有67噸之多,那麼這一些化妝品是從何而來呢?

這一些化妝品都是從國外運送進來的,而走私最大的好處就是避免了關稅的產生,也就意味著可以節省一部分的費用,也能夠逃避掉國家的監督,至此不少的人會鋌而走險的走私商品販賣,這樣的走私貨物價格會比較高,賺取到的利潤自然也就有所保障了,在嘗試過利益的甜頭以後,那麼走私人員就開始利用物流的方式進行,造假各種物流單據上的信息,也就順利的獲取到違規的化妝品,之後就可以通過電商販賣的方式進行物品的銷售,在漫長的過程中也讓走私的化妝品達到了67噸之多,這樣的數字實在是讓群眾觸目驚心,畢竟在網路購買物品的時代之下,我們沒有辦法確認商品的來源,對商品質量也存在一定的擔憂。

6、海關偵破了名牌化妝品走私案,走私的一定是正品嗎?

近日,深圳海關搗毀了一個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台將化妝品、奶粉、紅酒走私成走私團伙的走私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36名,案值6億余元。凌晨5點逮捕時,抓捕警察的時機已經成熟。在指揮部的指揮下,走私分子沖進指定抓捕點和查獲點,搗毀了通過網路購物走私保稅進口和偽造貿易字據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36名。當場查獲走私化妝品、奶粉、紅酒的犯罪嫌疑人,案值6億余元。

其中,華強北明通數碼商城CC美女是本次調查的重點地點之一。走私警察在這里發現,除了歐洲和美國製造的著名化妝品,如雅詩蘭黛和蘭蔻,還有很多日本和韓國化妝品,包括護膚品、眼影、口紅、防曬霜等。除了貨架上擺滿了涉嫌走私的化妝品外,店內還堆放著20多箱未密封的化妝品。店主就是嫌疑人李某,他這些貨物不能向緝私警察提供正規的法律票據。李國強解釋說,2019年初以來,該店由手機店轉型為美容店,貨源是通過走私渠道低價從國外購買的。經核查,現場查獲的貨物價值約200萬元。

在華強北,緝私警察還調查了哈曼數碼廣場等商場的幾家涉嫌走私的店鋪。行動查獲大量走私進口化妝品等貨物,抓獲犯罪嫌疑人36名,打掉走私團伙4個。經查,該犯罪團伙涉嫌走私貨值6億余元。深圳海關緝私局蛇口分局偵查科副科長於曉鵬說,這4個團伙有通關團伙和貨主團伙。貨主將貨物組織到國外後,交給清關團伙。他們通過虛假的物流訂單,騙取國內公民的個人運輸信息。

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非法使用公民身份信息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走私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沒有走私違法嫌疑的,第一次發現的,予以約談或者停業整頓;再次發現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並移交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走私一般比較便宜,但不能說不是真的。但你冒著風險省一點錢是不劃算的,所以最好買些有安全感的東西,除非你有你信任的朋友。

7、廣州海關破獲10億元走私奶粉案,犯罪嫌疑人是怎麼非法牟利的?

他們把本來應該以行郵渠道申報進口的奶粉,偽報成跨境電商的模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廣州海關緝私局南沙分局偵查科科長王冰在央視新聞節目中表示,另外,在這個過程當中,把奶粉的價格按照實際成交價格的60%向海關申報,進一步降低了進口成本,偷逃應繳關稅。

據央視新聞報道,宋某團伙用不法手段獲取了國內大量公民身份信息,然後使用虛假的訂單、支付單、物流單,通過自設的跨境電商平台,將應屬一般貿易性質的貨物,「螞蟻搬家式」走私進境。

報道稱,僅從2019年6月至案發時,該團伙就通過「偽報貿易性質」和「低報價格」等方式,大肆從紐西蘭走私進口奶粉,案值達10億元,偷逃國家稅款數千萬元。

(7)利用跨境電子商務走私犯罪案例擴展資料

廣州破獲10億元奶粉走私大案:

廣州海關4月8日公布,近日該關成功打掉4個通過寄遞渠道走私奶粉的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5名,主要嫌疑人全部到案,該案案值約10億元人民幣。

3月22日,廣州海關聯合其他兄弟海關出動關警員178人,分30個行動組在上海、紹興、武漢、長沙、深圳等地統一行動。在其中一處倉庫內,辦案人員發現大量無合法合規手續的進口奶粉,經清點共17萬多罐。

8、電子商務犯罪問題研究

隨著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的迅猛發展,其不良影響電子商務犯罪也日趨嚴重,對全球經濟和社會秩序的危害極大,並給傳統法律帶來了許多困惑和挑戰。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成為保障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一、電子商務犯罪類型的分析 電子商務犯罪是指電子商務領域中發生的。

1、利用電子商務洗錢。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虛假或真實的電子商務行為作掩護,利用網路銀行結算的快捷性、客戶身份識別的模糊性以及兌付保密制度存在的安全漏洞,採用匿名方式在電子商務系統中進行賬戶之間資金的非法轉移。

2、利用電子商務逃稅。電子商務活動通過網路完成商務協議,而後進行貨物交付,使稅收征管和監控失去直接的實物對象,難以進行征稅。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保密性使納稅人身份與交易細節的確定極為困難,也造成了傳統的監控手段失靈,無法有效地進行稅收監管。
3、利用電子商務詐騙。電子商務使人們能夠輕松地進行商務活動,同樣也使商務詐騙行為更易得手、更難追究。犯罪人可能假借電子商務名義,簽訂電子合同,在騙取被害人貨款、定金後,便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規定履行交貨義務,甚至完全隱匿蹤跡,無法尋找。
二、我國刑事法律制度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所面臨的困境:
我國國務院於1994年2月18日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與其他一些相關的法律如《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等形成了一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體系。 然而,我國刑事法在電子商務犯罪方面的規定卻存在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如下:
1、刑法典中現有罪名的欠缺。電子商務犯罪不僅涵蓋了絕大多數傳統犯罪的客體,而且還突破刑法典的范圍產生了一些新的犯罪客體。與這些新客體對應的新型犯罪,如通過互聯網終端非法進入他人的計算機設施、破譯他人密碼、使用他人資源、利用互聯網向他人的計算機系統散布計算機病毒,或盜用網上客戶支付賬戶等,在刑法中找不到相應罪名,必然造成對其處罰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其認定為此類犯罪還需要立法補充規定。另外,許多電子商務犯罪行為往往是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交織。例如電子商務詐騙的犯罪,顯然構成詐騙罪;實施詐騙行為必然採取偽造、復制數據信息等手段,這就同時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對此應如何進行犯罪認定,是認定為一個還是多個罪名,認定為一罪時是否堅持「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是需要認真加以研究的問題。
2、電子證據的效力。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電子商務犯罪中搜集到的證據大多可歸為這一類型。目前,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類型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七種,電子證據還不是法定證據類型,這對於有關電子商務的刑事訴訟活動無疑是一個巨大障礙,給電子商務犯罪的認定造成了困難,但是將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類型目前尚不成熟。 能否將電子證據獨立地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在證據方面的難點問題之一。

9、跨境電商走私犯罪的犯罪特徵有哪些?

跨境電商走私犯罪的特點在於:案件數量絕對數相對其它渠道,處於少數,但有增長的趨勢。案件涉及的走私對象集中在日用品、食品、寵物用品、辦公設備等。如濾水壺、濾水芯、紙尿褲、奶粉、貓狗糧、紅酒等。走私模式集中在利用跨境電商通關模式下單證流、貨物流的特殊性,以形式合規滿足「三單一致」的比對要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廣州破獲跨境電商走私化妝品案,這起案件有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近日,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統一指揮下,廣州海關組織開展「3·18」打擊跨境電商渠道走私化妝品專項行動,成功打掉1個跨境電商渠道走私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案值約2億元人民幣。

此前,廣州海關緝私部門根據該關所屬清遠海關移交的案件線索,運用「智慧緝私」系統開展「大數據」建模時,鎖定清遠某跨境電商平台進口商品品種不符合正常跨境電商平台進口商品的特點。同時清遠海關還發現有群眾的跨境電商個人限額被不法冒用,結合數據監控分析懷疑存在跨境電商進口違法行為。後經多方配合下,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經現場清點共有1100多個包裹,涉及20多類的日用護膚品、化妝品品類。而在我看來,該案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第一、大數據時代到來,給海關緝私部門也帶來了方便。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運用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該案中,海關緝私部門也是利用「大數據」成功鎖定該案疑點,幫助海關緝私部門偵破此案。這也從側面說明了,「大數據」的便利。所以,作為一個中國人,一定不要想著做違法的事哦!

第二、在購買國外日化用品時,一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

雖然海關緝私警察,在這次案件中並沒有表示,所查獲的走私化妝品是否有安全隱患。但畢竟是走私的,對於商品質量及售後是無法保障的。所以,在購買國外的日化用品時,一定要從正規渠道購買。如果找不到正規購買渠道,也可以嘗試一下國貨品牌,要知道隨著中國的進一步發展,中國國貨品牌也在崛起。而且一些國貨品牌的質量完全不輸國外大牌哦!

第三、要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

該案以熊某某為首的走私團伙,利用親戚、同鄉等人員的身份信息注冊成立了7家跨境電商平台,然後通過盜用公民身份信息、偽造跨境電商訂單、支付單、物流單等方式,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偽報為跨境電商貿易方式進口,以牟取暴利。所以,這個案件告訴我們,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要隨便將身份證等證件借與他人。